浅谈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发布时间:2023-02-16T06:13:11.432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第2022年第9月第17期作者:何媛媛[导读]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生产要素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或者民事纠纷何媛媛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生产要素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或者民事纠纷。
在解决这类纠纷的过程中,民商法发挥了重要作用,给政府相关人员解决纠纷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可以保障受害人的根本权益,但是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具体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民商法的应用效能。
本文主要分析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优化策略,希望对相关人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连带责任制;民商法;问题及对策民商法主要由民法和商法组成,连带责任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制度在具体的应用中可以明确各个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各种债务纠纷的解决。
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使民生问题愈加复杂,在利用连带责任制度解决纠纷时,要根据具体的纠纷调整其中的内容,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
但是目前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较少,导致这项制度在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相关人员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具体的问题中优化连带责任制度,更好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一、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高质量应用连带责任制解决各种纠纷,首先要分析这项制度在民商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后期优化连带责任制度做好铺垫。
1.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缺乏有效联系应用民商法处理案件以及纠纷时,需要相关人员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商法与实体法在具体的内容中存在着一些共通之处,这有利于相关人员更加全面的解决纠纷。
从民商法整体来看,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宽泛,导致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以及纠纷时没有明确的依据。
浅析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浅析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作者:刘春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法规之一,连带责任是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则是,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可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理论界还未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予以深入的研究,导致了民商法中一些问题的出现,文章就以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内涵以及连带责任的类型作为入手点,对民商法连带责任做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以飨读者。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法律传统;委托代理民商法连带责任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国家机关、企业法人和个人等都是其主体,目前来看,我国民商基本法中只是规定了有连带责任,却未对连带责任的概念进行准确的定义和说明。
连带责任可以有利于减少违法行为,保证了债权人的债权。
笔者从事相关工作,对此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就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谈谈自己一些看法与见解。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定义和内容因为法律规定和传统上有着不同,我国大陆的法律英国、美国的法律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理解和定义各不相同。
对于英美两国来说,连带责任的基础原则是经验原则和实用原则,债权人不仅能对一位债务人提出诉讼,还能同时对所有的债务人提出诉讼。
让所有的债务人承担债权人的责任,对于债务人而言,可以进行共同承担,还可以分开承担。
在连带责任的规定方面,英美等国家更加重视的是对诉讼的处理与解决。
在我国,连带责任的规定十分众多,可是,却没有对连带责任有统一的解释和认识。
目前对连带责任的认识主要持有两种观点,其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称为连带责任,其二是:连带责任应当在不分份额的前提之下,向受害人、债权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这两个观点对民商法的解释各有优点,第一个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特征做出解释,第二个观点则显得更加透彻。
在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有其鲜明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所谓的连带责任,指的就是债务人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只有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债务人的时候才会产生。
小议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小议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1. 引言1.1 概述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行为或事件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其他责任主体一同承担责任或者全部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责任形式,常出现在供应链管理、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
连带责任的实施可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防止责任主体通过转嫁责任来逃避责任。
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中,连带责任体现了责任共担的原则,促使各方保持诚信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连带责任也存在一些问题。
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清晰,可能导致责任的推诿和逃避;责任主体之间的配合不足,可能使责任的履行出现漏洞和不完全等。
对连带责任的概念和实施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对于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促进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具有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2000字】1.2 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的民商法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在面对连带责任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小企业往往因为规模较小,难以承担较大的连带责任,一旦出现责任问题,往往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甚至致命打击。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往往缺乏充分的信息和保障,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的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导致执行起来存在困难,容易引发争议。
这就需要加强相关规范的引入,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认真审视当前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规范连带责任的适用,保护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对供应商的影响在民商法中,对供应商的连带责任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负责。
这意味着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必须尽到谨慎、审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的存在给供应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供应商的责任意识:连带责任的设立可以促使供应商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其责任意识。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38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杨若琳,生于1991年,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计专业,本科,美国库克大学国际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云南财经大学 杨若琳摘要:民商法主要针对的是民事纠纷和商业纠纷,里面涉及的内容十分烦琐。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又拥有滞后性,所以现有的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在社会的发展。
在出现一些问题时,已经无法依照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解决现实问题。
所以说,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迫在眉睫。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8-0138-0001一、前言责任的权利划分是民商法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明确连带责任的概念和责任划分,可以更好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而我国目前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还存在很多问题,解决目前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优化,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连带责任的含义和特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商法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在约定中权利人一方利益受损时,作出约定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当其中一方受到控告时,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受到控告的一方的债务承担责任。
早在我国先秦时期,商鞅变法中就有了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其连坐制度可以说是现在连带责任这一概念的前身。
现在的责任连带主要体现在两个及以上连带责任人,当一方参与诉讼时,其他当事人也应参与到诉讼之中,债务需共同承担,如众多当事人中有一方去世,则剩余当事人共同承担偿还该人债务。
连带责任的特点主要是,连带责任的主体为两人及以上人数,当债务人偿还不起债务时,也不能拒绝该债务请求,同时连带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都有对外的全部责任义务。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一)责任划分模糊不清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就责任划分模糊不清。
解决《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有效对策研究

解决《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有效对策研究摘要:连带责任制度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债务履行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应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连带责任滥用、追偿困难等。
本文通过对《民法典》中连带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对策,以期为解决连带责任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连带责任;对策Abstract:The joint liabil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egal institution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promoting debt performance and maintain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However, in practice,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joint liability system, such as the abuse of joint liability, difficult recovery and so 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joint liability system in the Civil Code, and proposes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joint liability system,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solving joint liability problems.Keywords: Civil Code; Joint liability; Countermeasures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民事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 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作者: 王晓凤
作者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03
出版物刊名: 中国市场
页码: 189-19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9期
主题词: 民商法 不真正连带责任 立法构想
摘要: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中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表述没有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只有零散的条文分布在民商法各部分内容中,且内容表述相对模糊.在具体的司法界定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常造成同类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不公平现象.因此,通过不真正连带责任立法构想的讨论对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促进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进步,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人因同一行为或事故所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商法的规定,当一方无力履行债务或违约时,其他连带责任人都可以被追究责任。
在实践中,连带责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并完善连带责任制度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1.责任扩大问题连带责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责任范围。
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出现一方无力支付债务,其他责任人不得不全额承担责任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往往成为其他责任人的负担,导致其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2.利益不均衡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不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可能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导致多人受伤,由于事故责任不同,造成了伤者的损失程度不同,这就导致了责任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3.法律适用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并不明确,导致了责任人难以确定自己的责任范围,给法律的适用造成一定的困扰。
4.执行难问题当一方无力履行债务或者违约时,其他连带责任人往往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中,一方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他责任人需要赔偿整个损失,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方的无力支付,执行的难度非常大。
5.保护弱势责任人问题在连带责任中,弱势责任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弱势责任人往往面临过高的赔偿压力,其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二、解决措施1. 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在处理连带责任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责任范围。
对于那些无力履行债务的责任人,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对于那些实际上并未造成过错的责任人,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2. 强化法律适用在处理连带责任关系时,应当加强对法律的适用,明确各方的责任分配。
对于一些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解释和裁决,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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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发表时间:2018-07-30T11:21:27.24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中作者:陈东伟[导读] 我们国家制定的民商法中有一项重要的责任制度,叫做连带责任。
它是多个行为责任人因为同样一个原因导致要担负同样内容的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在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时并不会依据自己的行为在事件中的份额作为限制,而是对所有的责任都进行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215000)摘要:我们国家制定的民商法中有一项重要的责任制度,叫做连带责任。
它是多个行为责任人因为同样一个原因导致要担负同样内容的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在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时并不会依据自己的行为在事件中的份额作为限制,而是对所有的责任都进行承担,并且由于责任人当中一人承担了责任行为而将所有责任人的责任都抵消掉的责任形式,它的作用是为了帮助受害人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可以获得充分的救济。
在审判实践中这个责任是由于多个原因而产生的,下面本文将对此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司法救济连带责任指的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多个责任人因为同样的原由而形成了属于同一承担内容的多个责任,各个连带责任人在对外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时并不是根据自己的行为份额作为限制,而是对所有的共同责任都要承担,并且由于某个责任人承担了所有的责任而把所有责任人的责任都抵消掉的责任形式,它的目的是为了是帮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到损害之后依然可以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综合的来看我们国家现在的民商法律制度,其中连带责任的产生是由于下面几种情况的出现,现把它们进行整理归纳,以方便相关的专业人士参考。
一、因共同侵权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我们所说的共同侵权指的是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蓄意或共同过失导致他人权益遭到侵害,又或是尽管没有共同蓄意共同过失,可是它的侵害行为直接导致了同样的侵害结果产生,那么这就形成了共同侵权。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在日常的审判实践中,对于这则法条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尽管侵害的结果是因为两人以上所造成的,可是这两个人或者是多人对导致出现这样的损害结果从主观上来说是并不是存在共同故意的,也并没有共同的过失时,是否也要负起连带责任的问题。
有一种看法认为,尽管侵害的后果是因为两人或者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而导致的,可是由于他们在事前不存在共同故意,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也没有共同的过失,因此就不应该让侵权人负责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看法认为,众多的侵权人即便不存在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可是在事件处理中不仅要根据它的过失严重程度来担负赔偿责任,而且也要互相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导致受伤的案件,帮助乘客挑选恰当的侵权法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的时候,就会出现承运方的侵权人和非承运方的侵权人是否要共同负起连带责任的问题。
过去对于这种类型案件的审理,各个法院会有不一样的审判结果,大多数的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会依据各方的过错比例来判决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众多的侵权人互相都不承担连带责任,也有部分法院在做出裁决时不仅考虑各方的过失程度来判定各方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让各方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了第二种看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两人以上尽管没有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可是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产生了同样的侵害结果,造成共同侵权行为,侵权人要根据具体事件中的过失份额来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按照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来履行相应的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一种特别的共同侵权做出了解释,教唆,帮助别人进行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也要负起连带民事责任。
二、因共同危险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但无法确定损害结果是因为何人所造成的,由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人一起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互相担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侵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认了这样一条原则,并且把共同危险行为划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这个规定填补了我国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漏洞,但由于共同危险行为跟共同侵权行为在内在含义和外在延伸表现上都有比较大的分别,所以将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混在一起来讨论,这样做还是有较大的问题。
三、因共同责任而造成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或者是其他的建筑设施如果发生了附带物件掉落,倒塌和脱落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各方来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侵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或者是赡养老人或者是抚养子女而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债权人据此来向夫妻双方一同索要债务权利的,不论他的婚姻关系是否依然存在,都要由男女双方一起来共同偿还并且互相担负连带的责任,哪怕是丈夫或者妻子任何一方发生死亡,依然健在的一方依然必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起担负起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四、因联营合作或者合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合伙或者联营投资的资金,应当由合伙人或者是联营体一起来共同掌控和支配,它的主要经营行为是根据合伙人或联营各方一起决定亦或是遵循合伙与联营的协议来实施的,所有的合伙人或者是联营各方都有监督的权利,合伙或者联营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所有的合伙人或者是联营体的各个利益方来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之间或者是公司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这样的共同经营行为中如果有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据联营各方遵循投资的比例或者是合同协议的约定,来对各自所有的或者是分管的财产来担负民事责任,按照法律条款或者是联营的协议要求负连带责任的,则担负连带责任。
合伙公司对合伙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担负无限的连带责任。
五、因委托代理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代理不会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但如果代理有问题,那么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委托代理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通常包括了:(1)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如果清楚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是被代理人指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活动违法可是不表示反对的,那么被代理人跟代理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那么就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来承担连带责任。
(4)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第三方知道行为人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依然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那么由第三方与行为人一起来担负连带责任。
(5)转委托导致的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另寻其他人负责代理工作,因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但转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共同代理的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受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行为而导致的连带责任,在现实中有不少例子,如监护人员把监护责任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他人的话,由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而应当担负的民事责任的,如果在委托的时候双方有过约定或者被委托人自身确实存在过失的,那么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六、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的内容不够明确的,债务人在借贷协议规定还贷期限之前依然没有履行偿还债务的状况下,那么就需要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同一项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并且又没有协议约定保证的比例时,保证人要担负连带责任。
企业的董事,经理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将企业资产当作本企业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担保致使合同无法生效,除了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之外,债务人和担保人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担负连带的赔偿责任。
主合同生效而担保合同被判定无效,债权人不存在过失的,保证人则对主合同债权人的资金损失担负连带赔偿责任;主合同作废或者是解除的,假如被保证人要求返还金钱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仍然要担负连带责任。
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企业注册资金做了担保的,债务人的真实的投资金额跟注册的资金是不相符的,或者非法转移注册资金的,担保人在注册资金缺失或者非法转移的资金范围之内来担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欺诈债权人签订合同并且由此而导致债权人出现损失的,就应当有担保人和债务人共同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七、因公司雇佣或者帮工等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雇佣人员在进行雇佣活动中导致人身伤害的,雇主应该要担负赔偿的责任;但雇佣人员由于蓄意或者是特别重大的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雇佣人员与雇主一起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在进行雇佣活动中,因为遇到安全生产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了解或者是应该了解接受承包业务或者是分包业务的雇主并不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或者是必须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要跟雇主共同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向他人无偿的做出劳务服务的帮工人,在进行帮工活动中导致他人造成伤害的,假如被帮工方并没有确定拒绝帮工,帮工人又具有蓄意或者是特别大的过错,那么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帮工人与被帮工方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其他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如有关当事人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分立,那么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之外,分立之后的法人或者是相关的组织要对合同规定担负起连带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同样地运输途径联运而在某一个运输路段发生损失的,那么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承运责任人和这个路段的承运责任人共同担负连带责任。
除了上面笔者介绍交代的几个引发连带责任的情形外,在我国的民商法律中还特别规定了补充责任,赔偿责任与垫付责任,这些都是与连带责任有些相似的责任承担方式,制定这些责任方式都是为了实现一个目的,那就是为了保障事件受害人的权益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司法救济,以此来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目标。
参考文献[1]赵东航. “第三方”履行是否违约?[J]. 人民之声,2010(01):53.[2]李中原. 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J]. 法学,2010(03):80-93.[3]朱炳辉. 我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吗[J]. 四川农业科技,2010(02):62.作者简介:陈东伟(1991年3月—),男,2013年毕业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北京朝阳区人,现居住在苏州,在职研究生,专业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