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诸多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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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探讨

民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探讨

民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探讨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的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它不仅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也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了解合伙企业法律问题并解决其中的矛盾与困难,对于维护合伙企业的正常运作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性质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缔结合伙协议,共同对一个或者多个确定的目的进行经营活动并共享收益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实体,既有法人实体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又具备合伙人普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特点。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合伙协议的要素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并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章程,内容应包括合伙事业的名称、目的、范围、出资比例、利润和损失分配办法、负债和违约责任、合伙期限、合伙分歧解决方式等。

此外,合伙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便于明确各方之间的关系。

三、合伙企业的责任制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主要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债权只限于其所出资份额,不承担其它合伙债务。

而无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应明确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制度,既保障合伙人的利益,又防止合伙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事业的全部财产和以财产形式出资的其他财产。

合伙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管理和使用,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和转让。

在财产管理方面,清晰的经营规划、严格的财务核算和规范的合伙人行为是确保财产安全和合伙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合伙企业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与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相同的民事权利和责任。

合伙企业应独立承担其债务,并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在与合伙人和第三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实现了合伙目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解散。

表见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及相关问题

表见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及相关问题

表见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及相关问题摘要:代理制度是随着21世纪初企业改制方式的出现而引入的新型治理结构。

在合伙企业法中,代理制度广泛应用于股东和经理之间,以确保股东控制权的实施与营运经理的具体管理。

本文将分析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及其相关问题,以期对其实施有充分的了解。

首先介绍了代理制度的概念和类型;其次,探讨了合伙企业法和代理制度的关系;最后,论述了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作用及带来的问题。

总之,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可以提高营运效率,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实施难度。

关键词:代理制度;合伙企业法;营运经理;股东控制权一、引言随着21世纪初企业改制方式的出现,代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治理结构也在业界颇受关注。

它利用股东和经理之间的权力分配机制,有效地调节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以确保股东控制权的实施与营运经理的具体管理,在企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它的实施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权利范围、确定报酬、协商程序、相关权利义务等。

因此,本文将分析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及其相关问题,以期对其实施有充分的了解。

二、代理制度的概念和类型代理制度是指两个或以上人之间,授权某一方(即代理人)以其他人的名义行使某种权利的形式。

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主体权利,并按照主体的指示去履行义务。

代理制度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的代理制度,这是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分配机制,是股东对经理的控制机制;另一种是股东之间的代理制度,是股东对股东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机制,用以保障股东参与公司运作的正当性。

三、合伙企业法与代理制度的关系在合伙企业法中,代理制度是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分配机制,用以保障股东的控制权的实施和经理的具体管理。

例如,合伙企业中可设置董事会,用以确保股东对经理的控制;可设置经理会,用以确保经理的专业执行;也可以设置代理人,用以确保股东对其他股东的控制。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合伙企业也会面临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合伙企业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二、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50万元,共同经营该企业。

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债务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僵局。

在此背景下,甲、乙、丙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处理企业债务。

三、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1.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如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

2. 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表决方式。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1.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首先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法》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合伙企业法》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合伙企业法》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作者:于洋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6期摘要:1997年我国修订了《合伙企业法》,2016年再次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法律的不断完善,对合伙企业的破产等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的完善,刺激了企业的投资,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也使合伙债权人得到了合理的保护。

随着近几年经济快速增长带动了小微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有效合伙,在破产等问题上,都是合伙企业法的正常实施面临着许多问题,对合伙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本文就从通过当今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现状,分析该法律在当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合伙企业法;法律实施现状;问题分析21世纪以来,我国合伙企业模式得到迅速发展完善,《合伙企业法》等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也得到了不断的修订和健全。

从企业投资角度来看,法律的修订完善,是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得到了里程碑式的创新,有效解决了风险与利益不一致、债务责任、双重税负等问题,加速了民间资本的流通,使我国区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合伙企业内部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转变,互联网对企业征信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也促进了中小维合伙企业的发展,合伙企业在我们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合伙企业法律法规带来巨大的冲击,面对如今的挑战,相关法律需要针对现存问题进行基于长远考虑的修订,进一步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增长。

1.《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现状最新版的合伙企业法做出了一些重要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制度,公司法人可以參加合伙。

法律对合伙人和合伙公司的范围和概念有明确的限定。

中国目前的合伙种类包含有限合伙、普通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的方式为组织性合伙和合同性合伙两种。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质量增长,社会经济需求多样化,合伙种类也呈现多样化的的发展。

合伙企业作为共同经营的企业模式,随着《合伙企业法》等法规的修订完善,对合伙企业的保障更为全面合理,企业内部结构也呈现灵活性、适应性的多样化发展,更能满足企业内部和发展的多方面需求。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以共同财产经营事业、分担风险及共同分享利益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以合伙协议作为依据,合伙协议内容包括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等。

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与公司有所区别,合伙人对企业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下面通过一个合伙企业法案例来分析一下合伙企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某公司是一家以批发销售日用品为主营业务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有A和B两名。

公司成立时,A出资130万元,B出资70万元,按照出资额比例分配利润。

公司经营初期,A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B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

在合伙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资金管理问题。

由于B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经常会有大量现金需要管理,但B经常忙于其他事务无法及时处理,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其次是经营决策问题。

A和B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这样会影响公司的整体运营。

最后是利润分配问题。

A认为自己出资较多,应该获得较大比例的利润分配,而B则认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公平的。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首先是资金管理问题。

可以考虑引入专业的财务人员,对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资金正常流转。

其次是经营决策问题。

可以考虑邀请独立第三方的专业人士担任董事,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避免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最后是利润分配问题。

可以根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也可以根据合伙人的贡献和工作量进行适当调整,以保持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通过合理的解决方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该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合伙关系的稳定和长久。

同时也要注重商业伦理和诚信经营,共同努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合伙纠纷法律规定(3篇)

企业合伙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合伙纠纷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因经营、管理、收益分配、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解散和清算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但合伙纠纷依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合伙纠纷的法律法规出发,探讨企业合伙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1. 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2)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收益;(3)依法转让或者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4)依法请求赔偿损失;(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下列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2)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亏损;(3)不得擅自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4)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纠纷的法律规定1. 合伙纠纷的解决方式《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企业发生纠纷,合伙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

2. 合伙纠纷的诉讼时效《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合伙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下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

民法典下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

民法典下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在民法典下,合伙企业的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合伙协议的签署、合伙人权益的划分、合伙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础,并且在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合伙协议的要求。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合伙事项、合伙期限、合伙出资方式和数额、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管理和决策方式等内容,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签署合伙协议时,各方应当注意协议的明确性并妥善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

二、合伙人的权益与义务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参与者,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合伙人的权益包括经营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而义务包括按时足额出资、忠实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保守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在民法典下,对于违反义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解除合作关系。

因此,合伙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合伙企业的顺利运营。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和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是合伙人在合伙期间享有和承担义务的权益比例。

在民法典下,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并在合伙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合伙人未按约定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谨慎决策,避免给企业带来过大的债务风险。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原因包括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实现、所有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等情况。

解散后,合伙企业需要进行清算。

清算的内容包括清偿债务、清理财产、分配剩余财产等。

其中,清偿债务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确保合伙企业的债务得到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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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思考题 页脚内容8 合伙企业法诸多问题探析

《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想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它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使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已经将合伙企业纳入了破产适用的范围,但对于合伙企业如何具体适用破产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破产是否意味着合伙人可以适用破产制度等问题,立法者仍然对其保持回避态度,这无疑说明了该问题复杂性和困难性。但无论如何,问题仍需要解决的。本文就从合伙企业破产中其中一个根本性问题着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破产法免责制度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该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合伙企业破产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赋予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不免责的立法背景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赋予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不免责的立法背景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思考题 页脚内容8 但却仍然强调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法背景体现在:首先,我国信用制度没有完全建立,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最终责任可以保障债权享有追偿权,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由于合伙企业设立没有出资的最低限,合伙企业财产难以都确定和掌控,特别我国法律已经确定了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则很容易诱发破产债务人以破产作为规避其债务的合法行为,如在合伙企业破产之际,将其财产恶意转移到合伙人,以逃避责任,为了使其合伙企业破产不至于滥用而规定了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后,合伙人仍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二)赋予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不免责存在的问题 诚然,从理论上看,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伙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企业抽逃资金,欠债不还的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笔者有疑问,是否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真的能保障其债权的全面实现?通过一定的分析,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主要理由有: 首先,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当合伙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候,出于破产边缘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仍在市场中运营,由于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对普通合伙人享有追索权,因此,债权人基于对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思考题 页脚内容8 合伙人的信任,在不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同其继续商务往来,导致债权人无法正常实现债权。一个合伙企业已经面临破产,由于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则必须尽全力,背负沉重的债务在商海商挣扎直至还清全部债务,这给合伙人带来很高的机会成本,使其丧失了从债务压迫中解脱出来并从新开始的机会,当合伙人已经没有翻身的可能的情形下,要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已经失去了本应当有的意义。 其次,从法理上分析,赋予合伙企业破产,却要普通合伙人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本身就存在矛盾性。破产的要义在于从法律上避免债权人的纠缠和烦扰,是其重生的机会与条件,立法者赋予合伙企业破产的能力却仍不让其有重生的机会,那么合伙企业破产岂不是形同虚设?试想一下,实行破产不免责主义,那么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可愿意申请破产,往往不会,因为即使他们申请破产,他们的债务仍然那么多,但他们却少了一个赚钱的途径。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本质上他们也不愿意申请合伙企业破产。因为如果通过个别诉讼和申请执行他们可能得到全部清偿二而不必和其他债务人去分粥,而仅得到一定比例的清偿。这样,作为应该破产的合伙企业将不会破产而继续惨淡经营,会欠下更多的债,最终危害整个市场的利益。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思考题 页脚内容8 二、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不免责的冲突分析

合伙企业最大的责任特性在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因任何原因解散而不复存在之后,作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人合伙人仍然存在,合伙企业解散所遗留的债务仍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依破产法的法理逻辑,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与无限连带责任发生了冲突。

(一)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冲突的经济学分析 在经济学研究中,对于每项投资都会存在风险,在合伙企业中,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同样存在风险,债权人做出投资行为前,必须首先明确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做出判断和选择,使自己投资行为尽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而由于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最低资本限制,使得债权人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风险。因此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将其企业失败的风险,债权人的风险内在话,即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全部风险,从而为债权人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但前面我们也分析了,合伙企业在面临破产时,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决定了合伙人则必须背负沉重的债务在商海商挣扎直至还清全部债务,这给合伙人带来很高的机会成本,使很难有从新开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思考题 页脚内容8 的机会,这不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市场优胜劣汰,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合伙企业破产,破产免责与无限连带责任必须得到有效的协调,明确免责与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才会激励债权人与合伙人之间的交易。

(二)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冲突的法理分析 合伙企业破产,如果合伙人可以免责,确实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不免责,其破产失去了本应有的要义,从其表面是看,二者是冲突且不可协调的,但事实上是可以协调,关键对无限责任的准确定位。 笔者比较赞同一些学者的观点,即无限责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合伙企业法》对除斥期间的规定,就说明了其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不是绝对的,因此,破产法以免责方式消灭无限责任亦未尝不可,立法者可以通过制定免责条件保护善意的破产者,使其有重生的机会,对于破产欺诈,恶意不履行债务的合伙人则仍承担其无限连带责任,从而有效地结合起来,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保护债务人即合伙人。这也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是让位于社会本位的结果,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不应成为合伙企业破产的障碍,二者完全可以协调起来。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思考题 页脚内容8 三、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协调

(一)信用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企业实行破产免责的必要条件 所谓信用,就是对一个人的资信,诚信等良好品德的社会评估,并因此有财产利益,信用是由人的自身行为和财产状况所决定的。然而,对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判断,仅依标准本身无法进行,尚须外力支持,这首先应为信用制度的建立。合伙人,合伙企业破产与信用制度建立息息相关,合伙人,合伙企业破产及立法须依信用,信用制度而实施,如果一个社会出于信用危机状态,此时,允许个人,合伙企业破产会加剧信用危机,此外,合伙企业破产法如没有信用制度支撑,该破案法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如果破产个人,合伙企业财产的界定与控制没有破产者的诚信,经营业绩记录,信用评估等制度支持,那么破产者将纷纷以破产法为手段进行逃债,那么实行破产免责只会更加加剧其信用危机。 因此,笔者建议设计一个适合我国国情且简便易行的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即合伙人个人要获得免责的条件之一是合伙人于工商登记和每年的工商年检时都要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现有财产的数量,合伙人申报的财产可以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思考题 页脚内容8 供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债权人查阅。如果合伙人多报或者少报,不能说明财产去向的,法院认定为合伙人破产具有欺诈,则会要求承担相应的后果,即会导致其不能获得免责。

(二)赋予合伙人破产选择权可以有效协调破产免责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关系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破产与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是落实合伙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即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在合伙破产中是否同时导致合伙人破产,我国对该问题也处于回避态度,我认为,随着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赋予合伙人破产选择权可以有效协调破产免责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关系。我国在新破产法中起草中曾这样设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宣告合伙企业破产,同时宣告全体合伙人破产,如果合伙人能提供财产清偿企业债务,则不宣告全体合伙人破产而只宣告合伙企业破产,全体合伙人被宣告破产时,各合伙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分别进行,合伙企业债权人通过合伙财产破产分配,未受偿的破差债权部分参与到合伙人破产程序中,就是说合伙企业的破产导致全体合伙人连带破产,全体合伙人免除自己受连带破产责任的条件是能提供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笔者比较认同该设计,但遗憾的是该设计没有被立法采纳,使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与无限连带责任的冲突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思考题 页脚内容8 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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