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_林超融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研究谭曼摘要在涉及专利案件的实务中,我国通常做法是适用共同侵权理论,但此种做法是否存在漏洞与瑕疵,如何认识和规制此种不足,另外,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关系为何,将是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间接侵权共同侵权直接侵权瑕疵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国际之间的贸易交流日益密切,各国之间的产品贸易与交换也不断加快。
加之“互联网+”的提出,使得商品贸易日益繁盛。
不论是中外贸易还是国内的贸易,产品的商标侵权问题成为困扰众多企业的桎梏。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
”对于广大中国企业而言,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如何确保自己的产品不被控诉为侵犯,如何保证自己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侵犯他国或者他人产品的专利,对于专利侵权的了解与认知非常重要,因此,对于专利的间接侵权的研究与探索是一个解决上述问题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与规制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像物权一般对其完全的独占几乎无法实现。
专利保护制度也可以说是一种政策学说,是一种经济制度,但若要追本溯源,专利制度本质是一个价值观的選择。
这种价值观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能显示出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趋势,如果一国科技发展较为迅速,那么,一国对于专利的保护力度也就不断加大。
只有对专利保护不断提升,对于专利侵权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专利权人才有安全感,才会激励社会公众的创作热情。
专利制度作为一国的产业政策,在重视和提倡创新的同时,对专利发明给予保护,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必须与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调和与平衡。
换句话说,专利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不仅要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考虑专利权人自身的创作热情,还要考虑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除了常见的直接侵权行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顾名思义,并非直接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是通过某种方式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便利或者诱导。
这种侵权形式较为隐蔽,但其对知识产权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却不容小觑。
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我们可以先来看几个常见的例子。
比如,在某些电商平台上,部分商家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商品,却依然为其提供仓储、物流等服务。
这些提供服务的商家虽然没有直接制造或销售假冒商品,但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促进了侵权产品的流通,构成了间接侵权。
再比如,某些网站明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反而通过推荐、置顶等方式增加了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这种情况下,网站也可能被认定为间接侵权。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
主观过错方面,间接侵权人需要明知或者应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这里的“明知”是指明确知晓,而“应知”则是指根据客观情况应当知晓。
如果间接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对直接侵权行为不知情,并且在得知相关情况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加以制止,那么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间接侵权。
客观行为方面,间接侵权人需要实施了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便利或者诱导的行为。
例如,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为侵权产品提供销售渠道、为侵权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等。
在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考察间接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即其对直接侵权行为的认知程度。
其次,要分析间接侵权人的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
如果间接侵权人的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得以实施和完成的必要条件,那么构成间接侵权的可能性就较大。
此外,还需要考虑间接侵权人的行为对知识产权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其从中获得的利益等因素。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专利间接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我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时,虽然直接侵权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通过其行为导致专利权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为了规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专利间接侵权法律规定的背景、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专利间接侵权法律规定的背景1.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导致专利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进行规范。
2.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公平竞争。
通过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 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可能会抑制技术创新和发展。
通过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范,可以鼓励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三、专利间接侵权法律规定的概念专利间接侵权,是指虽然直接侵权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通过其行为导致专利权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提供侵权产品的行为直接侵权人提供侵权产品,虽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导致专利权人遭受损失。
2. 分销侵权产品的行为直接侵权人分销侵权产品,虽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通过分销行为导致侵权产品流入市场,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3. 求助侵权产品的行为直接侵权人请求他人帮助实施侵权行为,虽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通过求助行为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四、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1. 存在专利权专利间接侵权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专利权。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即构成侵权。
2. 直接侵权行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以直接侵权行为为基础的。
直接侵权行为包括实施专利、制造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
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

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一、本文概述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版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维护文化创新、鼓励创作以及推动知识传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版权法的实践过程中,“间接侵权”这一概念逐渐凸显出其重要性。
间接侵权,指的是行为人虽未直接侵犯版权,但其行为却在客观上帮助、诱导或促进了他人对版权的直接侵犯。
这种侵权形式隐蔽且复杂,往往不易被察觉,但却对版权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版权“间接侵权”的内涵、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分析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间接侵权规则的规定与不足,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间接侵权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其与直接侵权的区别与联系。
接着,文章通过案例分析,揭示了间接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危害性,指出了现有法律在应对间接侵权问题上的困境。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构建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规则体系的构想,包括明确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完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打击等方面。
文章展望了版权间接侵权规则法定化后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包括提高版权保护效率、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等方面。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完善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规则提供有益参考,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贡献智慧与力量。
二、版权间接侵权的概念及特点版权间接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并未直接侵犯版权,而是通过提供工具、设备、服务等方式,诱导、帮助或者促成他人实施直接版权侵权行为的行为。
这种行为虽未直接触碰版权作品本身,但其对版权保护的影响不容忽视。
间接性:版权间接侵权的核心特点在于其“间接性”。
侵权人并未直接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是通过某种方式间接促使他人进行直接侵权行为。
辅助性:间接侵权人提供的通常是与直接侵权行为相关的辅助性工具或服务,如复制设备的提供、侵权软件的制作与传播等。
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关系探析

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关系探析邓宏光【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06(000)004【摘要】间接侵权是专利法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一方面它需要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专利权保护过度,以至于不适当地限制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的平衡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美国经过81年的曲折发展。
才在1952年修改《专利法》时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此后又在1984年、1988年和1992年先后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继美国之后。
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纷纷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司法系统依据共同侵权理论处理专利间接侵权纠纷。
那么。
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如何?将来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条款后.如何协调两者的适用范围?这些都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一些粗浅的分析,【总页数】4页(P21-24)【作者】邓宏光【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相关文献】1.间接侵权不"间接"——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J], 李佳俊2.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J], 贾小龙3.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的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J], 贾小龙4.回归抑或超越: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理论之辨 [J], 何培育;蒋启蒙5.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以美国的发展为视角 [J], 胡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指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一个主体通过提供某种条件或者设施,使得他人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形式相对于直接侵权,更多的是通过提供支持、帮助或者为侵权行为创造条件的方式间接实施侵权。
一、定义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指一个主体通过提供条件或设施,帮助他人实施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1.视频网站的与分享:一些视频网站提供用户视频并分享的功能,但如果这些视频涉及侵权行为,视频网站提供的与分享功能就涉及到间接侵权。
2.网络技术服务商的提供:一些网络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存储、传输等服务,如果被用于存储、传输侵权作品,就属于间接侵权。
3.集成电路的买卖:如果电子产品的生产商购买了侵权的集成电路,并将其用于产品生产,就构成了间接侵权。
三、侵权责任1.侵权方的责任:间接侵权的责任与直接侵权的责任类似,但因为间接侵权中存在提供条件或设施的主体,侵权责任上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介机构的责任:作为提供条件或设施的中介机构,在间接侵权中也应对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防范与维权1.完善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分工和流程。
2.合作伙伴的选择: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关注其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避免与存在侵权行为的企业合作。
3.知识产权维权的方式:对于遭受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企业,可以采取法律诉讼、行政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附件:本文档的相关附件包括:1.相关法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2.相关案例:相关领域内的法院判决案例,以供参考。
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人们从实践中创造出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保护。
2.直接侵权:指主体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间接侵权:指主体提供条件或设施帮助他人实施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间接侵权赔偿-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

著作权间接侵权赔偿-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在直接与间接侵权者间应有所区分,从法定赔偿角度,应结合主观性对两类主体进行区分,结合中国现状适当参考美国版权法法定赔偿标准的确定思路,或许更利于中国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标准的完善、有效节省司法资源。
关键词间接侵权帮助侵权替代侵权主观过错法定赔偿一、著作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介绍(一)直接与间接侵权著作权直接侵权可理解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应担责任的表述,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同意,且不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相关情况,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该法第十条明确的专有著作权利的行为,可被定义为直接侵权。
简言之,判断的关键在于该项行为是否受到专有权利的控制,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定免责事由。
著作权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一种定义,指那些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若其行为人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定为侵权。
此类行为实际上未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更多是帮助、协助、教唆或以其他类似方式促进了直接侵权发生。
(二)间接侵权分类间接侵权,可理解为让直接行使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外的第三人为直接侵权人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虽然中国法院判决书中较难见间接侵权的段落表述,但结合中国法学家对两种含义间接侵权的文述,国际司法实践,尤其是美国版权法司法实务和判例,可将间接侵权总体归纳为帮助、替代侵权。
对两类行为的具体要素和定义,著作权学界仍存不同观点,尤其是在主观过错标准及具体要求上。
1.帮助侵权帮助侵权指某人以自身行为帮助他人从事侵权活动,此类帮助行为可表现为引、唆使或者提供物质条件等。
对此类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但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可知,其明确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者的侵权人属性,以及在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际行为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什么是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间接侵权是指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内,虽然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通过提供与他人侵权行为有关的帮助、支持、促进或引导等方式,而导致他人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一种新兴的侵权形式,其在网络和数字环境中更为常见。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以下是其中几个常见的情形:1. 提供设备或工具:提供用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设备或工具,如刻录机、工具等。
2. 提供服务或平台:提供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作品的服务或平台,如在线音乐、电影平台等。
3. 制造、销售、租赁侵权产品:制造、销售、租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如盗版光盘、侵权软件等。
4. 提供侵权信息或广告:提供有关侵权作品的信息或广告,帮助他人获取侵权作品。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提供设备或工具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对于提供服务或平台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相应地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对于制造、销售、租赁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或租赁,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另外,对于提供侵权信息或广告的行为,也可以要求停止提供侵权信息或广告,并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避免参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规避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建议: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审查供应链:对于需要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应审查供应链,确保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提供合法的服务或平台:如果提供服务或平台,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或平台不会用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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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 第1期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11 No.1 2009年1月 Journal of Zhangzhou Technical Institute Jan. 2009
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林超融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教育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摘 要:间接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是为该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或者造成了直接侵权行为的扩大或者有教唆的行为,行为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间接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的继续或实现条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应当类型化,脱离共同侵权制度,间接侵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间接侵权实行过错和过错推定相结合的双重归责原则,在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上,依照间接侵权与和其相对的直接侵权的关系,分类处理。 关键词:间接侵权;归责原则;责任形式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1417(2008)03-0055-05
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的义务,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它要求侵权行为人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此承担的民法上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权益人的利益,而是间接的通过对第三人的教唆、帮助等行为,使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这就是间接侵权行为,而此类侵权行为中第三人往往是不特定的,为一比较散乱的群体,当我们通过法律对此类行为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时,往往发觉,这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要么无法找到侵权行为人,要么即使找到的也只能部分侵权行为人,难以对受害者给予比较周全的保护、补偿。为此笔者试着就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归责原则是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探讨不多。笔者认为既然间接侵权行为其客体为知识产权,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可以参考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也是如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侵权法历史发展的一大进步,它对于确定侵权责任,提高社会的道德风尚,预防损害的发生,保护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确立人们正确的行为准则,协调利益冲突。 一般认为,侵害知识产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着其国内法与国际法依据。《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构应有权命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
收稿日期:2008-12-25 作者简介:林超融(1956-),男,成人教育学院院长,讲师 56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 侵权活动。”上述规定表明,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其适用条件是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换言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是,单纯的采用过错责任也有其弊端,即坚持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受害担负有很重的举证责任,只有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受害人方能得到损害赔偿。在间接侵权案件当中,有些时候,当事人双方的地位能力等等各方面是极度不平衡的,而且有相当多的证据也掌握在侵权行为人的手中,受害方很难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此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便很难得到保障。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在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如果原告能证明他受到的损害是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时应当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实际上过错责任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之所以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在于:由于社会、文化、科技的进步而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当中,许多案件中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过错推定原则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加害人更加了解损害的原因和过程,因此在事关过错的举证问题上有一定的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了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处于比较有利的诉讼地位上,更能体现对于受害人的保护。 正如前文所述,单纯的采用过错责任有其弊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够纠正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举证要求过苛而对知识财产侵权人失之过宽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保护比较充分而对知识产品使用人失之过严这两者的偏差。当侵权损害结果发生时,法律责令知识产品使用人举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明,从而免除作为原告的权利人的举证困难;同时,也使得作为被告的知识产品使用人有抗辩的机会,不至于无辜受罚,动辄受咎。 3.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应当对其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规定其过错不用证明,二是规定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无须主观过错这个要件。 有学者主张: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无需行政登记即可依法产生的版权)由于其无形并具有地域性、受法定时间限制等特点,所以.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被他人无意及无过失闯入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得多、普遍得多。这就是说.无过错而使他人知识产权受损失,在某些情况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上,有必要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 也有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制裁“反社会性”之行为[,而知识产权侵
权行为在本质上应当为“反社会性”,不能归类于社会之必要活动。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意在制裁不法行为人,而并非是“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上,不应当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 间接侵权的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呢?学术界就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采用二元归责原则,有代表性观点的主要是两种:一、主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二、主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笔者认为对于间接侵权,主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从立法的预防目标上强调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使得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时才承担责任,这对明知故犯的人是一种惩罚;其二,从维护社会安定的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上讲,如果不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将间接侵权扩展到无过错的领域,将会危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因为要求民事主体(即潜在的间接侵权人)同未来的“直接侵权人”交易时去审查对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和利用交易标的行为是否违法是种沉重的负担,也是不现实的;其三,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一旦损害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可以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免除举证而处于有利地位,有助于制裁那些无主观上过错但缺乏抗辩事由的侵权行为人。因此,间接侵权责任中必须强调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是不同,是由间接侵权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我们知道,间接侵权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知识产权,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则很难认定间接侵权行为和直接侵权具有某种关系。如果缺少主观过错这一条件,将不可能认定是由侵权人造成了权利人损失这一事实,也就谈不上“侵权”了。 二、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类型 第1期 林超融: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57 间接侵权责任承担类型是指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就他们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传统的观点把间接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自然适用共同连带责任。但是正如前文所述间接侵权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共同侵权行为,有许多相似点,但是也有许多不同点。因此笼统的在间接侵权责任承担上套用共同侵权理论是不适宜的,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加以详细分析,区别对待。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既然间接侵权行为在产生的初期是通过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来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利益的,那么难免与共同侵权行为在责任承担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可以值得我们借鉴。因此要处理好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必须解决如下两个理论前提:前提一、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与共同侵权人内部的关系,若内部关系不同,应当采用何种责任承担方式;前提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若可以采用连带责任,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之间究竟是一般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 前提一: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与共同侵权人内部的关系的比较。 共同侵权行为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过错,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有共同的过错,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且侵权结果具有单一性,即共同之加害行为所生之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即要么都成立侵权行为,要么都不成立侵权行为。而间接侵权行为,在有些时候则不存在共同的过错的情况,有些时候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但也可以成立间接侵权行为。另外在有些情况下,间接侵权的成立也可以不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条件,也即其在侵权结果不具有单一性。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与共同侵权人内部的关系的比较上,存在相识性,也存在些潜在的不同。对此我们可以依照它的特点分成三种情况:情况一、侵权结果不具有单一性,即间接侵权成立直接侵权不成立;情况二、侵权结果具有单一性,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成都成立,但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过错;情况三、侵权结果具有单一性,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成都成立,同时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存在共同的过错。针对三种情况,我们逐一分析。 前提二:补充连带责任与一般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一般连带责任,为连带之债,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负有相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补充连带责任,是在债务的履行存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当第一顺序的履行人不能或无力履行时,应当由第二顺序的履行人承担责任。侵权补充连带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的关系。 补充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联系:(1)是行为人均为多数;(2)是给付的内容相同;(3)是各行为人均负全部赔偿的责任;(4)是因一行为人的给付而使全体责任归于消灭。 侵权补充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首先,产生的原因不同。侵权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基于一个侵权行为,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而侵权补充责任的产生必须具有损害后果的不同发生原因,即数个行为人与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并不是一个行为,而是几个行为,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补充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 其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侵权连带责任的产生,共同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错,各行为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或者有共同故意,或者有共同过失,共同过错将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连接在一起,成为了一个行为。而侵权补充责任的数个行为人则没有共同过错,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两个过错是各个独立的主观过错,不是共同过错,产生的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补充责任。只有具有共同过错的行为人才能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加害人具有主观上的联系,有共同过错的,不能成为补充责任的行为人。损害结果的发生纯属偶然,各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责任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受害人因其他人承担责任而额外获益才作出这样的规定,并非不同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上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