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粮油制品、加工食品等。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是指未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安全要求,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食品。
第四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是指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实施的召回、销毁、查封等行为,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五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进口企业等。
第二章不合格食品的发现第六条不合格食品的发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定期抽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不定期的采样检验,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二)巡查检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三)消费投诉: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质量存在疑问或投诉,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四)食品召回:企业自行发起食品召回,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存、标识、登记,并通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第八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召回、销毁或查封,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食品之日起7日内提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合格食品的具体名称、批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相关信息;(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销毁、查封等具体措施;(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时限及执行机构;(四)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给予企业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应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告召回: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发布公告,通知消费者召回不合格食品;(二)电话召回: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商、经销商、经销商、零售商等相关单位,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三)线下召回:通过检查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餐饮等销售场所,查找并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
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峻,食品退市制度备受关注。
退市(或下架)是指某些食品产品被取消上市或下架,不再出售或供应。
一般来说,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卫生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订立、实施和执行的退市政策和标准。
食品退市制度的意义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性的难题,退市制度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的一项特别紧要的措施,也是食品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的紧要手段。
退市制度对于削减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产生的安全问题及经济损失,加添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健康进展,充足人民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有着特别紧要的作用。
食品退市制度的内容1.退市标准退市标准可以认为是食品退市制度的基本依据和规范。
食品的退市标准应当明确、实在、科学、可操作。
退市标准的订立需要考虑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食品生产、质量掌控等多个方面因素,考虑到食品质量和安全、营养成分和卫生标准等方面,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情况。
2.退市程序退市程序包括食品退市申请、食品退市程序的通知、公示和审批,以及退市程序的执行和监察。
这些程序应当让消费者、食品公共监管机构、食品生产企业等都能够参加其中,以提升严格程度和公正性。
3.退市的影响和警示退市企业的影响不仅限于本企业本身,也会影响同类食品类别的其他企业。
退市企业背后可能隐匿着食品质量问题,因此退市也应当是食品企业生产和销售食品质量,营养成分等方面的警示。
4.风险差设备管理风险差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和修理,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
食品退市制度的优点1.保障消费者安全食品退市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特别是从事补品、保健食品等特别用途食品的人群更加需要特别关注食品的质量、营养成分等方面。
2.严格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食品退市制度可以强制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质量、营养成分、卫生标准等方面严格管理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提升食品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质量。
3.规范市场经济食品退市制度可以让食品企业更加规范经营和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削减假冒伪劣食品的产生和销售,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
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____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2024年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三篇)

2024年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
食品安全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退市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市场上流通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食品安全退市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场流通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
三、退市标准1. 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2. 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相关法规的。
3. 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被污染的。
4.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的。
5. 食品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6. 食品被国家相关部门通报为不合格的。
四、退市程序1. 识别:企业或监管机构在日常检查或抽检中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2. 报告:发现问题的企业或监管机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3. 核实:相关部门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食品是否符合退市标准。
4. 决定:经核实确认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下达退市通知。
5. 执行: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进行后续处理。
6. 公告:相关部门应将退市食品的名称、批次、原因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五、退市后处理1. 不合格食品应由企业负责召回,并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2. 企业应对退市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企业应将召回和处理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接受监督。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拒不执行退市要求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不合格食品未及时退市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八、其他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本制度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性。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2024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四篇)

2024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一、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一)、腐烂变质、____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持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行政监管机____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八)、其他违____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五、本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2024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二)引言:食品安全是每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2024年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采取下架退市的制度,以确保人们享有安全可靠的食品。
本文将围绕2024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展开讨论。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重要性1.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依据和目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旨在规范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当食品出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需要进行退市和召回,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及时下架,并进行销毁或其他处理。
食品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首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并展开调查和处理。
最后,企业在退市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按要求进行销毁或处置,以免不合格食品再次进入市场。
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主动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处理或退货。
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首先,企业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制定召回方案并公告于众,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情况。
其次,监管部门应全程跟踪和指导召回过程,确保召回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召回的食品应及时销毁或处置,绝不能重新进入市场。
最后,企业应对召回食品的消费者进行补偿和赔偿,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意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及时退市和召回能够迅速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其次,它有助于加强食品企业的自我监管和质量管理。
企业为避免食品退市和召回,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最后,它能够提高食品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
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概述食品退市制度是一种管理食品市场的制度,它对于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从市场上淘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的食品,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退市条件食品退市制度规定了食品退市的条件和标准。
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下的食品可能会被退市: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或者经过检测确认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2.质量问题:食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如变质、发霉、变色等。
3.虚假宣传:食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给消费者带来误解。
4.违法违规:食品生产、销售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退市程序食品退市制度在执行退市程序时,一般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监管部门抽样检测:监管部门会随机抽样检测市场上的食品,对样品进行检测以判断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检测结果公示:监管部门会公示抽样检测的食品的检测结果,通常包括食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检测结果等信息。
3.食品制造商整改:如果某个食品被检测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制造商需要进行整改,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4.公开通报和警告:对于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监管部门会进行公开通报并予以警告。
5.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食品退市制度的意义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退市制度可以排除市场上不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2.规范市场秩序:食品退市制度可以规范食品市场的秩序,减少虚假宣传和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3.促进行业竞争力:通过淘汰质量差、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退市制度可以促进行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4.提高监管效果:食品退市制度可以增强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督能力,帮助其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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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1
一、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抓好食品安全事前监管,消除不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商部门要督促经营者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清理、查验,对过期、失效、变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并填写《退市登记表》。
三、退市食品范围
1、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名称);
2、过期变质食品(含无生产日期、有效期的食品);
3、假冒伪劣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
4、流动检测(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
5、不符合生产标准、卫生标准、计量标准的食品;
6、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7、国家发布的问题食品;
8、部门协查食品;
9、媒体曝光食品。
四、处理办法
1、对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
采取强制退市的办法,对上述市场食品依法没收。
2、对影响危害人体健康,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
工商部门要采取集中销毁方式退出市场流通。
3、对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通用标签标准》的,要求整改,暂时退出流通。
4、厂场挂钩、厂地挂钩、签订进场协议的,要解除协议,取消挂钩。
5、对问题食品已售出的要及时责令追回。
五、退市商品实行行政报告制度,各经营户对退市食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填写《退市食品登记表》。
六、对问题食品实行消费警示制度,工商部门将对问题食品的名称、批次、数量、问题原因、经营企业、生产企业情况向消费者公告。
七、工商部门对问题食品,要重点监管,防止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八、退市食品要实行退市备案,退市整改食品重新入市须抽检合格。
食品退市制度2
一、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
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主动召回的食品
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3、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要求紧急退市的食品;
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并经权威检测机构证实的食品;
6、国家法律法规定应当退市的其他食品。
二、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上市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三、经营者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销毁,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经营者销毁不合格食品,应当确保该不合格食品外包装
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食品退市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
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
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
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