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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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基本问题简析——以各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比较为视角

专利间接侵权基本问题简析——以各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比较为视角

力; 而欧 盟 , 则是提 供 或许诺 提 供特 定产 品
的行为 , 规定 了向一些 不视 为侵权 的人 提 但
供 或 许诺提 供特 定 产 品也被 视 为构 成专 利 间接 侵权 ; 日本 , 则是将 制造 、 售、 销 出租 、 进 口、 许诺销 售或许 诺 出租特 定产 品的行 为界 定为专 利 间接侵 权 的行为 类型 。 我 国张玉 敏 教授 等认 为” 供 ” 盖 赠 提 涵 与、 出租 、 销售 , 同欧 盟 的” 供” 认 提 一词 , 但 是 ,提 供” ” 在我 国法 律 中并未 出现 ,没有确 切 的 内涵 , 是一个 民法 、 不 专利 法意 义上 的 法 律术语 。 另外 , 盖在 ” 供” 涵 提 ~词 中 的赠 与, 与销 售想 比 , 不是 商 品进入 市场 流通 的 行为, 无法 形成规模 , 出租、 而 出借 则无法将 物 品 的所有 权 转移给 或 即将 转移 给直 接侵 权 人 。但 直接侵 权 的发 生一 股须 建立 在拥 有 或 即将拥 有 间接侵 权 人提 供 的物 品 的所 有权 的基 础 上 , 因此 , 需将赠 与 、 无 出租、 出 借行 为纳 入 间接侵 权范 畴 中 。 制造 和 进 口行 为不应 当 包括 在 间接侵 权 行为 之 中。首 先 ,按照 侵 权行 为法 的理 论 ,侵权 行 为成 立是 行 为人 承担 责任 的前 提 。制造 和进 口行为 往往 只是 专利 直接 侵 权的前 一个行 为 , 如果 在没有直 接侵权 存在 的前提 下去追 究制造和 进 口行 为 , 这与 专利 间接 侵权 需 以直接 侵 权行 为成 立 为前提 的 原理 不符 次 , 其 制造 和进 口的 目的是 为直 接 侵权 作准 备 。 在未 进入 销售环 节之 前 , 多 数情形 下权利人 不可 能得知该 行为 的发生 , 从而无 法通过诉 讼程序 来获得 救济 , 实践 在 中缺 乏可 行性 。 最后 , 果该产 品提 供给 他 如 人之后 , 他人 实施 了专 利侵权 行 为 , 我们 可 以通 过控制 销售和 许诺销 售行 为, 最终可 以 避 免发生 帮助他人 实施专 利侵权 的行为 。 ④ 四、 专利 间接 侵权 行 为的主 观要 件 在 美国 , 观要件 为明知 , 主 包括 : 适用 于 专利 侵 权 、 常用 商品 、 具有 实质性 的 非 非 不 侵权 用途 ; 欧盟 界定 的主观 要件 为 故意 , 既 可 以是当事人 自己对 故意心态 的承 认 , 也可 以通 过特 定 的情况 来认 定 。 笔者认 为 , 专利 间接侵权 的主观要 件 为 故意 为宜 。 在本 文之 前认 定的 ” 接侵 权行 间 为的 成立 需要 以直 接侵 权 行为 的成 立为 前 提” 的基 础 上 ,认 定行 为人 主 观上 是 否” 知 道“ 需要 同时满 足三个 要件 : 时, 知道有 合法 专利 的存在 , 道其所提 供 的产 品仅可 用于 知 实施该 专利 , 而且 知道 该产品 的接 受方将 它 用 于实 施专 利侵 权行 为 。 另外值 得 一提 的是 ,美 国最 近 发生 的 S Bv Mo t m r r 案 件表 明: E . ng e o yWa d 在某 种 情 况下 , 间接 侵权 即使在未 证 明被 告对原 告 的 专利 并未 实际知 晓的情 况下也 可以构成 。 在 S B中, 邦巡 回法 院解释 说 , 告成 为 E 联 被 诱导侵 权人 并未要求 对真 正专 利有 知晓 , 在 被 告” 意漠 视” 利存 在 的风 险就 已构 成 故 专 诱 导侵权 。 言之 , 换 被告 主观 知晓 并漠 视现 有 专利 的明显 危害就 构成 间接 侵权 因此 , 此 案例 的最新 发展 , 也应 当让我们 在专利 间 接 侵权 的主管 规定 中, 虑到一些 极端案 例 考 的发生 。 五、 间接侵 权行为 与直接侵 权行 为之间 的关 系 专 利 间接 侵 权 分 为” 立 说 ” ” 属 独 和 从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1.文字解释原则:根据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文本,判断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是否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即为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被指控产品或技术如果符合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则构成侵权。

2.等效原则:即使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没有直接落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范围,如果实质上与专利权的技术内容相同或者近似,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这是因为专利侵权法律要求不仅针对字面上的侵权,还包括实质上的侵权。

3.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被指控产品或技术直接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如果被指控产品或技术与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完全一致,则构成直接侵权。

4.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虽然被指控产品或技术自身并不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但通过其他方式对专利权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提供了帮助或支持,导致他人实施了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例如,提供专利技术的关键部件或销售与专利技术密切相关的产品,在被告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将使用该产品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时,仍然销售该产品,构成间接侵权。

5.抽象原则:根据案例法和专利法学中对专利保护对象的要求,确保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不会过于宽泛或主观。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或专利审查机构需要根据技术的具体实现来判断侵权行为,而不是依赖于对专利权文本的过度解读或解释。

这些原则通常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使用,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原则来确定侵权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不仅仅是以上几个原则的简单叠加,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专利的有效性、技术的先进性等。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专业的法律人员和专利专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来进行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下,以生产、使用、销售、引进或进口等方式对专利所保护技术进行了非法使用。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法院通常依据一系列的判定原则进行裁定。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一种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思想是,专利权在判定是否被侵犯时,应当针对专利权的每个技术要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要素上与专利权的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即可认定为专利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的依据是专利法中的“技术要素”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主张的技术要素所界定,这些技术要素通常包括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和从属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专利侵权的判定就是要看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涵盖了专利权的所有或部分技术要素。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对于每个技术要素的分析和比较是必要的。

要对专利权的技术要素进行精确的解读,理解每个技术要素的意义和范围。

同时,还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要素进行分析,比较其与专利权技术要素的一致性和相似性。

判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时,必须要求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要素上与专利权的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

这意味着,即使被控侵权行为只有少量不同的技术要素或者多个技术要素与专利权不完全相同,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因为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其技术要素所界定的,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在专利技术要素的范围内,即使存在细微的差异,仍然可以认定为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使得专利法的保护可以达到更广泛和全面,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它也要求对专利权和被控侵权行为进行细致的技术比较分析,确保对侵权问题的判定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

然而,全面覆盖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如果严格要求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技术要素完全相同,可能会对创新活动造成一定的抑制作用。

因此,在实际判定中,通常也会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技术要素的相似性和等效性,以便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行为人的权益。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了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和评判。

一、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1. 专利权人原则:专利权人是专利法所赋予的权利人,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权利。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以专利权人的权益为核心,以确定专利权人是否受到侵权为标准。

2. 专利权的范围原则:专利权的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关键,也是专利保护的核心。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和界定,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3. 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在实质上等同或相似,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构成等同。

4. 专利侵权的客观性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意见的干扰。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详细分析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联系和技术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5. 全盘比较原则:全盘比较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共性和技术特殊性,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6. 技术发展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充分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基于技术发展和进步所产生,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7. 恶意侵权原则:专利法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以确定是否适用恶意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1. 技术比对法: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之间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发明者和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下面将对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进行阐述。

一、专利权要件在判断专利侵权之前,需要先了解专利权的要件:1.新颖性:即该技术或产品在公开之前没有被公众知晓过。

2.创造性:即该技术或产品对于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不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改进。

3.实用性:即该技术或产品能被用于实际生产或应用领域。

如果专利权要件全部满足,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在了解专利权要件之后,需要了解专利侵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1.直接侵权:即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直接使用专利方法。

2.间接侵权:即他人在知晓或应该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提供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直接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材料和成品等,违反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

三、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判断专利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存在专利权:如前所述,只有专利权存在,才能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否则对专利侵权的指控就失去了依据。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文件中有所表述,需要与涉嫌侵权行为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技术等价物:即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与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

4.是否存在侵权主观故意:即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故意违反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

四、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违法产品和侵权工具,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行为的制止、赔偿经济损失等。

因此,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对于是否存在专利权和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要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专利间接侵权概述

专利间接侵权概述

本 身 的行 为并 不 构 成侵 权 , 是 向他 人 提 供属 于专 利 法 保 护 的 发 明 只
创 造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 者 为 他 人 实 施 专 利 发 明 创 造 , 供 了必 要 或 提
手 段 , 导 、 恿 、 唆别 人 实施 他 人 专 利 , 生 直 接 的侵 权 行 为 , 诱 怂 教 发 行
譬誊l
专 利 问 接 侵 权 概 述
陈 潇 侠
( 东政 法 大 学 华
【 摘 要 】 利 问接 侵 权 之 所 以 需 要 进 行 规 制 , 因 为传 统 的 专 利 直 接 侵 专 是
206) 0 0 3
产 品 就 构成 了专 利 的直 接 侵 权 , 于行 为人 主观 是 否 有 过 错 , 于 至 对 侵 权 行 为 的构 成 与否 并 不 产 生 影 响 。 用 全 面覆 盖 原 则 和等 同 原 则 来 判 断 是 否 构 成 专 利 侵 权 , 得 使
度 的 确切 含 义 , 国存 在 着 几 种 不 同 的理 解 , 京 市 一 中 院 在 英 特 我 北 莱 特种 纺 织 有 限公 司 与北 京 新辰 陶瓷 纤维 制 品 公 司 一 案 中 , 专 利 将
的间 接侵 权 制度 定 义 为 : 间接 侵 权 是 指 行 为 人 实 施 , 却 故 意诱 导 、 恿 、 唆 别 人 实 施 他 人 专 但 怂 教
他 人 的专 利 技 术 特 征 是 A C 而 某 工 厂 生 产 的产 品 技 术 特 征 为 B D, A C 将难 度较 低 、 B , 比较 容 易 实 现 的技 术特 征 D 排 除在 自身 产 品之 中 , 费 者 在 购 买该 工 厂 的 产 品 以 后 , 消 自己 很 容 易 买 到 相 关 配 件 , 将 缺失 的技 术 特 征 D 添加 到 自己 购 买 的 产 品 中 , 而 实 现 了 与 专 从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之归责原则的探讨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之归责原则的探讨

法 发 明 的 主要 组 成 部 分 ) , 且 明 知 所 出 售 的 物 品 是 为 的 而
侵 犯 专 利 权 而专 门制 造 或 专 门 改 造 的 , 明 知 上 述 物 品 不 也
属 于 基 本 不 构 成 专 利 侵权 用 途 的 生 活 必 须 品或 商 品 的 , 应 当承 担 连 带 侵 权 责任 。 以 专 利 问 接 侵 权 理 论 为 基 础 , 国 美 版 权 法 也 确 立 了 间接 侵 权 规 则 , 国 版 权 判 例 , 谓 “ 接 美 所 间 侵权” 指行为人 本身 并没 有从 事 直接 侵犯版 权 的行 为, 是
2 1 年第 3 00 期
河北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 u n l f b iUn v ri Ph lsp ya d S ca ce c ) o r a He e ie st o y( ioo h n o ilS i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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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5卷 ( 第 1 3期 ) 总 5
责 任 。二 是 “ 代 责 任 ” vcr u a it) 即 当 某 人 具 有 替 ( i i slbly , ao i i
监 督 他 人 行 为 的能 力 和权 利 , 没 有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他 人 却 的 侵 权 行 为 , 从 中 获 得 了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时 , 应 为 他 人 并 也
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
侵 权 。但 是 Wo duf 官 没 有 采 信被 告 的抗 辩 理 由 , 定 o rf法 认
被 告 已经 制 造 和 销 售 了专 利 发 明 所 有 重 要 部 分 , 认 为 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并 种行为是“ 种 引诱他 人 非法 使用 原告 发 明的行 为” 一 。法 官认为 , 如果 有 这 样 的 情 形 : 告 与 第 三 方 合 谋 制 造 和 销 被 售改进 的煤 油灯 , 告制 造灯 头 , 三方 制造 灯罩 , 么, 被 第 那

专利间接侵权

专利间接侵权

专利间接侵权我国现行专利法只规定了对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没有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及定位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形成,旨在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间接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以间接的方式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却鼓励、怂恿、教唆别人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二、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例(一)立法例美国、欧盟各成员国的专利实践在世界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对它们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对国际上有关间接侵权的具体规定有一大致了解。

1. 美国在美国,专利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并被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大类。

其中间接侵权又被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共同侵权”,二是“引诱侵权”。

美国专利法第271 条(b)、(c)、(f )等款对间接侵权做了如下规定:(1)任何主动诱导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任何人在美国提供、出售或者进口专利产品的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一项专利方法的材料或装置,如果他明知这样的部件材料或者装置是为侵犯专利权而专门制造的或者专门供侵犯专利权使用的,而且这样的部件材料或者装置不是一种常用商品或者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商品,则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向美国或者从美国提供或者导致提供一项专利发明的全部部件或者基本部件,尽管这些部件尚未被组装起来或者尚未被完全组装起来,但该人主动诱导在美国境外将这些部件组装起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欧盟欧共体专利公约第26 条的标题是“禁止对发明的间接利用”,其内容为:(1)欧共体专利赋予其专利权人如下的权利,即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许可而在成员国领土范围内向无权利用该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与专利发明的实质性特征有关的产品,用于实施该专利发明,其条件是所述第三人明知或者实际情况明显应知这样的产品适合用于并且本意就在于用于实施该专利发明。

(2)如果上面所述的产品是一种常用的商品,则不属于1中所规定的情况,除非是第三人有意诱导被提供者作出公约第25 条(规定了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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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一、论述背景我国专利法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而未规定间接侵权行为。

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是中国专利法对专利“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

但是,和2000年《专利法》修改一样,专利间接侵权最终没有被写入《专利法》修正案。

这必然给执法者留下疑问,新《专利法》实施之后,对实践中发生了间接侵权行为是否还应当给予制裁?如果制裁,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加以制裁,是否意味着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间接侵权问题的态度与过去多年司法实践已经不一致,即不能再追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人对此发出了上述疑问。

司法实践中,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如果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只要缺少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直接侵权。

这在某些情况下会严重削弱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使专利权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实践中产生了间接侵权一说。

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间接侵权的纠纷案件不多,《专利法》中可以不作规定。

在此,笔者并不拘泥于论述上述理由的正确与否,主要是将2008年4月3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约克XX空调冷冻设备XX与X委三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判决》作简单研究,目的是试图论述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以此“螳臂”挡未来真实发生的间接侵权案例“之车”。

二、案例简介X委三系名称为“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X委三于2007年1月9日从八方一鸿公司处购买了由约克公司生产的一台风冷冷水机组产品(简称“涉案产品”)。

涉案产品与X委三的专利技术相比缺乏“制冷连接管”这个部件,且其循环泵的下面相应于换热器出水口的位置处有一个排水口,而X委三的专利技术中没有这个排水口。

二中院查明:涉案产品除缺少一个制冷连接管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与X委三的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

约克公司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已经明确给出了涉案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

约克公司认为:涉案产品缺少X委三专利的“制冷连接管”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且由于X委三未证明直接侵权的发生,涉案产品也不构成间接侵权。

以上事实有X委三提交的本专利的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行政裁定书、X委三购买涉案产品的发票及实物、X委三下载的约克公司网页的打印件、江森自控的宣传材料等证据材料;八方一鸿公司提交的约克公司的营业执照、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经销协议》、购货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X委三的专利权的保护X围。

法院最终审定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X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仅记载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X围。

虽然八方一鸿公司向X委三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中缺乏制冷连接管这一部件,但是,构成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箱体上均预留了用以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接口,而约克公司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亦给出了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明确教导,而且,缺少制冷连接管的被控侵权产品无法实际运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实际上并不缺少制冷连接管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在此前提下,法院对约克公司关于因X委三没有证明直接侵权的发生因而约克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的上诉主X亦不能支持。

三、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最早涉及专利间接侵权诉讼的判例当属1871年美国康狄涅格州地区巡回法院审理的WallaceV.Holmes案。

简单概括本案,A拥有一项灯具的专利,这种灯具由灯口和灯罩组成,发明点主要涉及灯口部分的设计。

B未经A的许可,销售与A专利产品相同的灯口,购买了该灯口的顾客可以自行去商店配置灯罩等附属设施。

庭审中,B以全面覆盖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仅涉及专利产品的一部分,因未覆盖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能构成侵权。

法官最终判定B侵权成立,判决如下:“当专利产品由几个零件组成,其中每一个零件缺少了其他零件就没有使用价值的时候,几个人合起来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每个人只制造和出售了其中一个零件,如果法律允许他们以每一个零件不构成侵权为借口来逃避侵权责任时,专利的价值就会被削弱。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通过他们的一致行动造成了专利侵权后果,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B事先没有和生产灯罩的人达成生产专利产品的协议,但没有灯罩,灯口本身是没有使用价值的。

每卖出一个灯口,B就等于是向顾客提出有关专利侵权的提议,顾客通过购买灯口接受了B这个提议,法院由此可以推断出B和顾客的确采取了一致的行为。

共同造成了专利侵权的结果。

”这便是专利间接侵权的由来案例。

当然,如中国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起初间接侵权的认定也是以“共同侵权”来表述的。

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多次出现涉及专利间接侵权的案例,但是由于《专利法》中一直没有对间接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法院在处理专利间接侵权案件时只能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共同侵权条款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XX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XX、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是作为共同侵权来对待的,但由于专利权间接侵权行为的间接性,这种共同侵权与一般的共同侵权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按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XX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

这里的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

对于一项产品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

对一项方法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该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

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XX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

行为人明知别人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仍为其提供侵权条件的,构成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在已经发表的侵权责任法的官方草案和学者专家建议稿中规定了共同侵权,但均未出现间接侵权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66条规定:“XX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没有单独规定帮助侵权。

梁慧星教授建议稿第10条第1款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了XX和帮助侵权,即“XX、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XX者、帮助者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王利明教授建议稿第13条:“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4条:“XX、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杨立新教授建议稿第6条:“数人故意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7条:“XX、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上述建议稿虽然在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上有分歧,但是都将专利间接侵权定性为帮助行为是很明显的,并适用共同侵权规则。

四、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专利间接侵权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上:1、客观上侵权人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存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XX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

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以“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所谓“诱导、怂恿、XX别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是直接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行为,便可以认定为“直接侵权”;如果仅仅是依据“在先使用权”而制造、使用专利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也不构成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约克公司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已经明确给出了涉案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的行为,带有了“诱导、怂恿、XX”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存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判定标准一般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前提条件的,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然而协助侵权人(间接侵权人)与主侵权人(直接侵权人)相比,仅仅负过错责任,而主侵权人则往往负无过错责任。

从之一点上来说,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要件是需要满足“一般侵权行为”法的“四要件理论”的。

行为人如果不是故意,而仅仅是“不知道或者能够证明合法来源”,那么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约克公司生产的一台风冷冷水机组产品,与X委三的专利技术相比缺乏“制冷连接管”这个部件,且其循环泵的下面相应于换热器出水口的位置处有一个排水口,而X委三的专利技术中没有这个排水口,另外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却明确给出了涉案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

因此,明显是“故意”为之。

3、“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

如“一般侵权行为”法的“四要件理论”所述,因果关系是判断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将无法辨认“间接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并且也存在“故意诱导、怂恿、XX别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但是该他人并没有实际“制造、使用”该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仅仅是用于“消费”,那么便不能认定为专利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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