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解读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pdf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一份用于指导法官、律师和专利行业从业者判定专利侵权的文件。
这样的指南通常提供了专利侵权案件判定的标准、程序和相关法律依据,帮助相关人员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进行判定和裁决。
这样的指南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析:指南可能会详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和范围,帮助相关人员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和限制。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指南可能会列举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分析和评估标准,帮助相关人员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典型案例分析:指南可能会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展示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相关判例,以便于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运用。
法律适用和程序指引:指南可能会提供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以及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帮助相关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判定和裁决。
这样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于规范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实施了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了明确和规范对专利侵权的判定,各国纷纷颁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况,并分析其重要性。
首先,指南将详细说明什么是专利侵权。
它会列举出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如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以及这些权利的限制条件。
通过明确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可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人的权利。
其次,指南将介绍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例如,对于产品侵权案件,指南可能会规定判断标准是“是否包括了专利权人声明的技术特征”,以及“是否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构成了侵害”。
而对于方法侵权案件,判断标准可能是“是否实施了专利权人声明的步骤”,以及“是否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构成了侵害”。
这些判断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判定。
第三,指南还会详细说明专利侵权的证据要求。
它会列举双方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专利权证书、专利文件、技术报告、专家意见等。
通过明确证据要求,可以确保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指南可能会解释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
这包括侵权损失的计算方法、恢复不正当竞争的利益的计算方法,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何计算。
通过明确赔偿标准,可以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统一和明确的判定标准,降低了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难度,提高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它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和指南,激励他们积极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再次,它为侵权方提供了规范的侵权行为判定,增加了侵权成本和风险,从而降低了侵权的动机。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希望各国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制定和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为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指对于专利案件中的侵权问题进行裁决的参考指南。
在专利案件中,专利侵权的判定是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到对侵权方的处罚和对专利权利人的维护。
下面将从专利侵权的概念、判定依据和案件分析等方面阐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首先,必须明确专利侵权的概念。
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专利权人享有的技术内容,即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
因此,判定专利侵权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技术内容,以及专利权人是否持有有效的专利权利。
判定专利侵权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技术内容,需要对专利权的权益范围进行解释和界定。
其次,要进行专利权的有效性评估,即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的要求,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
最后,要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程度,以判断是否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补偿措施。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依据,并进行案件分析。
首先要对专利权的权益范围进行解释和界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字面解释法,即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来解释权益范围;另一种是平等解释法,即根据专利权人的意图,通过宽泛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语言来解释权益范围。
其次,要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文件和专利权的有效性评估结果,判断专利权是否有效。
最后,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程度和主观恶意,以确定侵权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应该包括对专利侵权概念的明确,判定依据的界定和案件分析的方法。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合理的判定方法来确保专利权益的维护和侵权方的追责。
此外,还需要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1.引言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活动进行了使用、制造、销售、进口或者贮藏等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的判定一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争议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法院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该指南对侵权的认定、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2.专利侵权指南解读根据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对于侵权的认定,主要应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侵权行为应当明确表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涉及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益。
而侵权责任则涉及到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过失。
另外,举证责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指南中明确了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在举证责任上的区别。
3.专利侵权指南的适用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规范了相关的法律适用,也为专利权人和侵权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
在具体应用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适用专利侵权指南时,不仅要考虑到指南本身的规定,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情况。
4.对于专利侵权指南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是非常及时和重要的。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专利侵权指南可以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创新成果,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活动。
5.总结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专利侵权指南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而深入地理解和适用专利侵权指南,为侵权案件的解决提供更为准确和合理的判决。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述二、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质要件三、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四、实施行为的判定五、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后果六、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适用和影响正文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为了指导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高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水平,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标准而制定的。
该指南旨在明确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以及实施行为的判定等问题,以期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质要件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 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 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三、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遵循以下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四、实施行为的判定在判定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行为是否属于未经许可或授权的使用;3.行为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4.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五、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后果一旦判定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同时,侵权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六、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适用和影响《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制定对于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份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指南,于2024年发布。
该《指南》共分为八个部分,包括绪论、专利权归属、专利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要件、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专利权有效性辩护、专利侵权扩大控告、专利侵权责任、专利权行为制止等内容。
《指南》首先在绪论部分对其制定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该指南适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专利侵权案件。
接着,在专利权归属部分,明确了专利权爭议的几种情形,并给出了对这些情形的处理原则。
在专利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要件部分,对于制、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指南》还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专利权要求与技术方案的对应关系、功能要件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同时,对于专利权有效性辩护的问题,《指南》也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标准,包括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盗窃发明的定性、先知条件的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专利侵权扩大控告部分,《指南》明确了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酌情扩大被告的侵权行为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在专利侵权责任部分,《指南》介绍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判决侵权赔偿的原则和标准。
最后,《指南》还涉及了专利权行为制止的问题,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制止令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同时,还对专利侵权判定的举证和证据质证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总之,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是一份较为完整的专利侵权案件判定的指南。
通过该指南,能够更好地指导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确保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权利人和被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合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京高法发〔2013〕301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通知(2013年9月4日京高法发〔2013〕301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13〕30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已经批准,现予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2001年9月29日我院下发的京高法发〔2001〕22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解读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解读《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中国法律界权威性的专利判定参考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并发布。
该指南系统地规定了专利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对于加强专利保护、支持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该指南的解读。
首先,指南明确了专利侵权认定的主要要素。
根据指南,专利侵权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即侵权行为和侵权客体。
侵权行为是指行使专利权的一种侵犯行为,涵盖了制造、使用、销售、提供、引进等一系列行为。
而侵权客体是指行使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既可以是整个产品,又可以是产品的部分组成、特性或方法步骤。
指南明确了这两个要素的界定,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准确的判断依据。
其次,指南对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
指南明确了三种主要的判定方法,即字面上的解释、权利要求限制解释和专利权侵害等效理论。
其中,字面上的解释是指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本身进行解释,判定是否涵盖了侵权行为。
权利要求限制解释是指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解释和限制,以充分保护专利权利要求的合法性。
专利权侵害等效理论是指如果侵权行为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实质特征相同或相似,可以视为构成侵权行为。
通过这些判定方法,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专利侵权是否存在。
再次,指南明确了参与专利侵权认定方的主要责任。
指南明确指出,法院、当事人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各自承担起专利侵权认定的责任。
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正确运用判案经验和专利知识,进行侵权认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配合法院开展审判工作;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院的委托,提供专利技术鉴定报告。
指南的明确规定使各方在侵权认定中分工明确,有助于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指南对指导技术性侵权认定和非技术性侵权认定进行了明确。
指南指出,技术性侵权认定主要应当采用技术解释的方法,即通过技术鉴定结果和技术论证进行判定。
而非技术性侵权认定则主要应当采用普通人的识别能力标准,即根据一般公众对于产品相似性或特点的识别程度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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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指南第 87 条,应当注意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得为生产经 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 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
当案件受理后,北京法院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理:1、审查 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2、审查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审查被 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4、审查被告抗辩是否成立;5、应当审查并确 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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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
指南中对相同侵权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相同侵权,即文字含义 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 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例如“皮带传动”概括平皮带、三角皮带 和齿形皮带传动等。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表述已将增加的新 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则不应当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该权利要 求的保护范围,如两层以上的权利要求。
所记载的内容。以该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
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
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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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认定是指南的热点内容之一。其定义可参 见最高法 09 年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2.1 中的规定。个人认为,当特征已经成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 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如导体、散热装置、粘结剂、放大器、 变速器、滤波器等,不认为构成功能性限定。在某些特殊领域,如电 学领域,其权利要求往往需要通过功能性的方式进行描述,为了保险 起见,建议使用功能性语言定义的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材料、步骤 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例如:一个图像传感模块,该图像传感 模块包括:一个图像传感器阵列;一个安装在该图像传感器阵列前部 的透镜;以及一个由三种颜色光所构成的第一照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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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针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不统一, 主观随意性较强的问题,明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特别要求 法官具备“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必要时应当要求当 事人举证证明,确保判断标准的客观性;五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 典型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从而规范了司法审判中不同的做法; 六是将“间接侵权”纳入大陆法系的“共同侵权”的范畴,从而厘清 了两个概念的内涵,规范司法实践的不同认定和做法;七是将侵权抗 辩按照不同类型做了规定,并就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等实践中 使用较多的抗辩手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目前北京市法院每年受 理的专利民事纠纷约 300 件。除市高、中级法院外,海淀区、朝阳区 法院也有权审理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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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 使用状态)及功能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 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指南中第 77 条对一般消费者下了定义。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 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一般消 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 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一 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 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 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 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 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
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
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当权利要求的表述含糊或存在多义理解时,应当进行解释,例如
“HPGPC 的柱温为室温”。 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
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以及生效法律文书
二、焦彦法官解读《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背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 2001 年制定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 题的意见》,但随着专利纠纷的不断增长,出现了许多新难问题亟待 解决和规范,本次出台的指南总结了北京法院审理专利案件中的一些 成熟经验和做法,并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修改删除了原意见中的一些不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内容。指南的出 台,对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统一 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它也是专利实务领域中的法官、专利 代理人、律师进行侵权判定时的重要参考。
指南第 89 条界定了第 87 条所述的“制造”行为,91 条至 95 条 界定了“使用”行为,96 条、97 条界定了“销售”行为,98 条界定 了“许诺销售”行为,99 条界定了“进口”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 是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 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并且,方法专利可 以延及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 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方法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于此同时,将原 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也就是以该原始产品作 为中间部件或原材料,加工、处理成为其他的后续产品,应当认定属
指南第 88 条明确了专利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发明专利公开日 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属于侵犯专 利权的行为。在发明专利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之间,即发明专利权的 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 使用费。对其实施行为的判定,可以参照适用有关专利侵权的法律规 定。
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
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并且应当对专利权人作
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其解释原则有三个:其
一,专利权有效原则。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
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
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其二,折中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
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
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
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
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其三,整体原则。
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此处应注意技术对比是技术特征的对比,而非 整体技术方案的对比,更非技术方案的功能、效果的对比。并且,进 行侵权判定,不应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但 专利产品可以用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权利人、被诉 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 要求进行比对。
(二)《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主要内容
指南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一是对等同特征的判断作出详 细规定,明确了等同特征“三基本”,即基本相同的手段、功能、效 果的内涵及判断方式,纠正了以往等同特征判断简单粗放的方式;二 是对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定规则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功能性特征的 概念,排除了一些可以不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情形,解决了目前功 能性特征行政司法判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三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时 机作出类型化规范,明确了法官在不同情况下对权利要求解释的权限,
(七)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 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及功能, 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类别时,可以按照下列 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 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于此同时,指南中对等同特征作出了定义。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 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 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 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 点:1.应当在起诉时明确;2.等同侵权需要进行类似创造性的判断, 应当慎重;3.等同原则的滥用导致保护范围过大;4.如果未主张等同 原则,法院不应审理。
对于 2008 年专利法修订前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没有简 要说明的,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指南中第 62 条及 63 条,专利权人可 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主要独创部位及设计内容。当事人 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 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同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 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获取问题,在必要时,法院可以依原告申请 对被控侵权物或者被控侵权方法进行现场勘验、证据保全。
在判定方法上,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 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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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侵权的基础及审判思路
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一般为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例如: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以及符合条件的普通被 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 被告一般为被控实施侵权行为人,例如:制 造商、使用商、销售商、许诺销售商及进口商。其诉讼请求往往可以 总结为两种:停止侵权行为或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 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入 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对于开放式组合物权利要求来说,如果被控侵权 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技术特征, 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