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合集下载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一)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二)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三)关于因果关系。

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20•【文号】国知办函管字[2012]469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国知办函管字〔2012〕469号)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涉嫌专利侵权案件有关疑问的咨询函》(鄂知函〔2012〕3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立案时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恢复等事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规定,“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和专利证书上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我局认为专利权权属变更采取公示原则,专利权的设立、归属、变动、消灭等均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方可生效。

而民事司法判决书的拘束力羁束对象仅包括作出裁决的法院、当事人和相关单位。

本案中法院判决书是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申请进行权属变更的依据。

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提供“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因此,本案中在司法判决至专利局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前,在专利局登记簿中并没有记录相关的权属变更,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格的专利权属证明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法立案。

二、关于侵权时间判定我局认为,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将公司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至个人名下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定为无效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某某公司应始终是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某某某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应始终未得到合法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从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之日起即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实施了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了明确和规范对专利侵权的判定,各国纷纷颁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况,并分析其重要性。

首先,指南将详细说明什么是专利侵权。

它会列举出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如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以及这些权利的限制条件。

通过明确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可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人的权利。

其次,指南将介绍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例如,对于产品侵权案件,指南可能会规定判断标准是“是否包括了专利权人声明的技术特征”,以及“是否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构成了侵害”。

而对于方法侵权案件,判断标准可能是“是否实施了专利权人声明的步骤”,以及“是否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构成了侵害”。

这些判断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判定。

第三,指南还会详细说明专利侵权的证据要求。

它会列举双方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专利权证书、专利文件、技术报告、专家意见等。

通过明确证据要求,可以确保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指南可能会解释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

这包括侵权损失的计算方法、恢复不正当竞争的利益的计算方法,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何计算。

通过明确赔偿标准,可以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统一和明确的判定标准,降低了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难度,提高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它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和指南,激励他们积极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再次,它为侵权方提供了规范的侵权行为判定,增加了侵权成本和风险,从而降低了侵权的动机。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希望各国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制定和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为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详细说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处罚措施。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时所享有的权益。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与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查著作的是否符合保护要求: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作品的性质和创作的独创性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只有满足一定的创作门槛,才能享有法律保护。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首先认定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要求。

2. 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对涉嫌侵权的作品与被保护的原始作品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

在判断时,需全面考虑两者的整体结构、主题、表达方式等因素。

3. 查证是否存在授权关系: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中,还需要查证侵权者是否具备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该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处罚措施:对于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律一般会采取刑事处罚,如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刑事罚款的数额通常是从侵权者非法获利中抽取的,以此进行惩罚。

2. 民事赔偿措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在认定侵权的同时,也需要赔偿著作权人的相应经济损失。

民事赔偿的数额一般会根据实际损失、侵权程度和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进行衡量。

3. 行政处罚措施: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也可能会引发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可能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享有一定的排他性。

商标侵权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认定:1. 判断商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之前,需要判断商标是否真实存在且有效。

如果商标注册存在问题,那么涉及该商标的侵权行为将无法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发明者和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下面将对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进行阐述。

一、专利权要件在判断专利侵权之前,需要先了解专利权的要件:1.新颖性:即该技术或产品在公开之前没有被公众知晓过。

2.创造性:即该技术或产品对于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不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改进。

3.实用性:即该技术或产品能被用于实际生产或应用领域。

如果专利权要件全部满足,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在了解专利权要件之后,需要了解专利侵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1.直接侵权:即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直接使用专利方法。

2.间接侵权:即他人在知晓或应该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提供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直接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材料和成品等,违反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

三、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判断专利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存在专利权:如前所述,只有专利权存在,才能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否则对专利侵权的指控就失去了依据。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文件中有所表述,需要与涉嫌侵权行为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技术等价物:即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与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

4.是否存在侵权主观故意:即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故意违反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

四、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违法产品和侵权工具,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行为的制止、赔偿经济损失等。

因此,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对于是否存在专利权和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要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份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指南,于2024年发布。

该《指南》共分为八个部分,包括绪论、专利权归属、专利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要件、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专利权有效性辩护、专利侵权扩大控告、专利侵权责任、专利权行为制止等内容。

《指南》首先在绪论部分对其制定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该指南适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专利侵权案件。

接着,在专利权归属部分,明确了专利权爭议的几种情形,并给出了对这些情形的处理原则。

在专利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要件部分,对于制、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指南》还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专利权要求与技术方案的对应关系、功能要件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同时,对于专利权有效性辩护的问题,《指南》也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标准,包括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盗窃发明的定性、先知条件的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专利侵权扩大控告部分,《指南》明确了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酌情扩大被告的侵权行为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在专利侵权责任部分,《指南》介绍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判决侵权赔偿的原则和标准。

最后,《指南》还涉及了专利权行为制止的问题,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制止令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同时,还对专利侵权判定的举证和证据质证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总之,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是一份较为完整的专利侵权案件判定的指南。

通过该指南,能够更好地指导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确保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权利人和被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合理。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2016年3月目录第一章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制造.........................................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组装与维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使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拥有、储存或保存专利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演示宣传专利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使用专利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销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将留置的专利产品予以销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搭售、搭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许诺销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进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经专利权人许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专利权人明示许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专利权人默示许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指定许可或强制许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判断因素...................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以私人方式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在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实施专利的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其他相关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延伸保护仅涉及产品制造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直接获得”的含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延伸保护与是否获得新产品无关.................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共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对权利人而言, 正是这种特性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 使其在法律保护下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侵犯专利权行为,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但《专利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行为对象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有效专利;第二,行为主体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第三,行为主体客观上存在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第四,行为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或实施专利的行为未被《专利法》明确规定为不侵犯专利权。

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遵循以下步骤:(1)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2)被控侵权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否在专利授权之后且在专利权保护期内;(3)被控侵权人是否经专利权人许可、是否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及是否被《专利法》明确规定为不侵犯专利权。

实施他人专利的时间点是判断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一个要素。

实施行为在他人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实施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且在专利授权后停止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如果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发生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且在专利授权之前(又称临时保护期)结束的,该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但是,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要认定被诉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了某一项专利权,不仅需要判断所述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应当认定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以及专利侵权行为认定都是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内容,前者的目的是判定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后者的意义在于确认被诉行为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要件。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判断,都无法直接得出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结论。

相反,如果专利侵权判定和侵权行为认定任何一方面结论是否定的,则可以确认被控行为未侵权涉案专利权。

例如,当可以认定被控并行为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时,可以在不考虑被控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得出被诉行为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结论。

在专利行政执法实践中,虽然专利侵权判定和侵权行为认定的过程都很重要,但不同案件表现出的焦点问题不同,案件处理的侧重点也存在差别。

在有些情形下,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没有任何争议,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专利侵权判定即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过程;而有些案件中如何认定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此外,两者的判断过程、标准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专利侵权判定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固定的法律适用顺序,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考量。

第一章实施专利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专利,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五种行为是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穷举,未列入其中的行为,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不能采用类比的方式将其纳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范畴。

例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未将该设计转化为专利产品,则设计行为本身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仓储和运输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该专利产品非行为人制造,行为人也未销售或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则仓储和运输行为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但上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除外。

第一节制造制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作出或者形成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作出或者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设计方案的产品。

制造行为的对象应当是专利产品,包括将原材料经化学反应、将零部件经物理组装形成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专利产品等行为。

1.1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在制造行为的认定中,通常需要关注制造的结果,即制造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

产品的数量、质量或性能以及制造方法通常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除非制造产品的数量极少影响到对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产品的质量或性能使得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参数限定的范围内、或者权利要求中同时限定了特定的制造方法。

1.2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加工承揽,是指定作人或委托人提供样品或图纸,承揽人或加工人按定作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产品,承揽人或加工人交付成品,定作人或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都属于加工承揽。

如果委托加工的产品侵犯专利权,承揽人或加工人的加工行为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定作人或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也构成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案例1-1】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B公司按照A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产品加工,所加工产品由A公司贴牌销售,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由A公司承担。

后C公司在市场发现,A公司上述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以A、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请调处。

分析与评述:不论是否直接参与产品制造,在产品上标识自己为制造者的主体,通常被认定为是法律规定的“制造者”或者“生产者”。

A公司应对其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委托加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行为。

同时,B公司是产品制造行为的实际参与者,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由于名义制造人的行为和实际制造人的行为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共同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故一般应认定两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不能以其未直接制造专利产品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也不得以其相应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抗辩C公司的主张。

当然,B 公司可以在对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依合同免责条款向A公司追偿。

1.3组装与维修专利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人将来自于同一或者不同途径的零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属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人(包括合法的持有人)在使用专利产品过程中,为了使专利产品发挥正常功能,对专利产品进行必要的维修,这种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但是,在专利产品的使用寿命终结、丧失其本来功能后,所有权人在报废的专利产品基础上再行加工、恢复其原有功能的行为,则被称作“再造”,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