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第十辑公报案件及裁判文书审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第十辑公报案件及裁判文书审判摘要1、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建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裁判摘要】1、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2、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提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
3、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是否因功能或者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角度看,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本案中,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业务的担保,该行为性质属于设立金钱质押。
当出票人未支付到期票款,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银行基于质权享有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外债权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判摘要】1、豁免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教育用地或者教育设施豁免执行,学校应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其债务。
2、债权实现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之间保持平衡,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设施的使用。
为保障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土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实际使用。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观专利设计特征认定

外观专利设计特征认定
首先,外观设计专利的认定需要考虑到申请中所描述的设计特
征是否具有新颖性。
这意味着该设计特征在申请日之前是否已经被
公开披露或者在现有的设计中已经存在。
认定新颖性需要对相关领
域的现有设计进行比对和分析,以确定申请中的设计特征是否与现
有设计有显著差异。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申请中所描述的设计
特征是否具有显著性。
这意味着该设计特征是否能够吸引人们的注
意并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
在认定显著性时,需要考虑到设计特征
的整体外观是否与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能够
突出产品的外观特点。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申请中所描述的设计
特征是否具有可供审查的性质。
这意味着该设计特征是否能够清晰、明确地被描绘和描述,以便于他人理解和识别。
在认定可供审查性时,需要考虑到申请中所提供的图纸或照片是否能够准确地展示设
计特征的外观和结构。
最后,外观设计专利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申请中所描述的设计
特征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这意味着该设计特征是否能够被法律所保护,并且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认定法律要求时,需要对申请中所描述的设计特征进行法律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律的相关规定。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的认定涉及到新颖性、显著性、可供审查性和法律要求等多个方面的考量和确认。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进行认定和确认。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亚马逊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亚马逊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亚马逊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外观特征是否相同:判断侵权与否的首要标准是在相比较两个外观设计特征是否相同,即外观是否具有同样的可视外表和形状。
如果在两个外观设计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则不会构成侵权。
2. 外观设计的独创性:即是否具有独立的外观设计,而非简单的复制或改编其他产品的外观设计。
3. 商业影响程度:另一个关键标准是外观设计的商业影响程度。
如果受到侵犯的外观设计与原始外观设计的商业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则可能不会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的综合判断,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外观专利侵权行为。
(张晓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

“圆钢旋风剥皮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圆钢旋风剥皮机,主要包含有床身、夹紧传动装臵、 刀具装臵及走刀机构,其特征在于: A,夹紧传动装臵主要包含有一头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一 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和一进给传动机构; B,刀具装臵是一种由马达驱动旋转的组合刀盘,该组合刀盘 的中心设有供圆钢通过的中心通孔,刀具设臵在组合刀盘盘面上 的刀盘滑槽中; C,所说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的一侧,头 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另一侧,并且,头端圆钢夹 持拉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与进给传动机构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在组 合刀盘的盘面上对称地设有四组车刀。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所 说进给传动机构是一种主要由链轮、链条和一牵引机构构成的链 式传动机构,一链条啮接在位于两侧的链轮上,头端圆钢夹持拉 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各通过一挂钩可与链条相连接, 牵引机构与一侧的链轮相连接。
“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纠纷案 杨长安是名称为‚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独立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其特征在于有一不透光的表板(1),表 板上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201)设若干贯穿的 槽孔(10);有一由透光材质一体成型的透光体 (2),其表面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设成浮突体 (20),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 而其底面四周则以突出的边缘框(22)围出一浅 槽(21),以供放臵一薄片型冷光板(4);浅 槽的表面由一盖板(3)所嵌入而覆盖,夹压冷 光板于其间。杨长安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宜兰 公司制造、销售系争冷光踏板侵犯其专利权。专 利说明书附图1、4及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如下:
外观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样认定

外观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的概念是:行为人(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例如,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等。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是怎样的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外观设计也是如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是如何判定的?下文为大家介绍,欢迎阅读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是怎样的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3、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
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
4、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5、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完整word版)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提纲:本文作者列出专利侵权的几个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如果缺少就不侵权。
2、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3、改劣发明: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4、多余制定原则(贯彻全面覆盖原则时的特殊情况):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缺少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影响整个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则任判定为侵权.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
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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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由此可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当首先确定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
尽管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是如此之重要,但是在司法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都没有对设计特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公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66条中指出: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这是目前看到的对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将设计特征定义为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根据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大小,大致可以将设计特征分为四类:区别设计特征、一般设计特征、常见设计特征和功能性设计特征。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些设计特征的认定。
一、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
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获得的。
对于已经存在的产品,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即一般设计特征和常见设计特征,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部分,即区别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没有出现过的,正是这些区别设计特征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区别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
由于区别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区别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于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其可能记载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简要说明中,也可能是在专利授权确权或者侵权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区别设计特征作出相应陈述。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专利权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区别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如果相对人否定该区别设计特征,则应举出反证,即该区别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过。
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相对人认为是区别设计特征,而权利人否认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应该举出反证证明。
授权确权程序的目的在于对外观设计是否具有专利性进行审查,因此,该过程中有关审查文档的相关记载对确定区别设计特征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理想状态下,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确权,应当是在对整个现有设计检索后的基础上确定对比设计来评判其专利性,但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在授权阶段并不会对现有设计进行检索,也不会对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授权的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
所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无效程序中的有关审查文档的相关记载对确定区别设计特征的参考意义更为重大。
即使如此,由于检索数据库的限制、无效宣告请求人检索能力的局限等原因,授权确权程序中有关审查文档所确定的区别设计特征可能不是在穷尽整个现有设计的检索基础上得出的,因此,无论是专利权人举证证明的区别设计特征,还是通过授权确权有关审查文档记载确定的区别设计特征,如果相对人提出异议,都应当允许其提供反证予以推翻。
二、一般设计特征和常见设计特征的认定
一般设计特征和常见设计特征都是指在现有设计中出现过的设计特征,二者的区别仅在出现的频率高低不同。
只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过的设计特征就不在是区别设计特征,但这些
在现有设计中出现过的设计特征的出现的频率的高低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是不同的。
一般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过,但出现的频率相对较低,其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低于区别设计特征。
常见设计特征是在现有设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设计特征,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低于一般设计特征。
对于一般设计特征和常见设计特征的认定,主要根据其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来确定,同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者不但要证明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过,还要证明其出现的频率高低。
三、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
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产品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
如果某种设计特征是由某种特定功能所决定的唯一设计,则该种设计特征不存在考虑美学因素的空间,显然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如果某种设计特征是实现特定功能的有限的设计方式之一,只要该设计特征仅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仍可认定其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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