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指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所进行的赔偿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有所改进的新技术方案。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许可,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等行为。
在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首先,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为侵权行为人。
侵权行为人是指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的行为人。
对于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专利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其中,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
赔偿损失的标准是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合理使用费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的。
其次,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对侵权行为前后的经济利益进行对比来确定。
侵权行为导致实际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也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
侵权行为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追回,并作为赔偿的一部分。
最后,合理使用费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行为人如果按照合理使用费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就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合理使用费的确定需要考虑到专利的技术水平、市场需求、专利权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合理使用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且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的一种规范。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的标准是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合理使用费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的。
合理使用费的确定需要考虑到专利的技术水平、市场需求、专利权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希望各界能够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的理解和应用,共同维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有实质性特点,并对产品的使用给用户带来实质性的便利的新设计。
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含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的产品。
如果他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内容。
首先,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
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的。
这包括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因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提交相关的经济损失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作为赔偿的依据。
其次,侵权行为给侵权人带来的利益。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也是需要予以追回的。
侵权人通过侵犯他人专利权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应当予以追回,并作为赔偿的依据。
再次,惩罚性赔偿。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给专利权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
这种赔偿是为了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最后,合理使用费。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是由于侵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合理使用而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合理使用费,作为赔偿的依据。
总的来说,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根据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利益、惩罚性赔偿和合理使用费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发展。
因此,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包括经济损失、非法利益的追回、惩罚性赔偿以及合理使用费的支付。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覆盖原则”,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案应当包含(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
覆盖不仅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特征数量与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也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在包含(再现)权利要求全部必要特征的基础上,还有更多的技术特征。
例如,一项专利的技术特征是A、B、C,而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这就可以称为覆盖;而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D、E,也仍然构成覆盖,因为尽管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仍然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特征,所以这也是一种覆盖的表现。
只有涉嫌侵权的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项以上的必要特征,才不被认为是覆盖。
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必须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要求保护的都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
在一般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为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大,但是专利权人也能以从属权利要求指控侵权人的行为,这就要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
例如,专利权人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对象和范围,则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时,就要看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在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时,则应当看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总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全部再现,则构成覆盖,反之则不构成覆盖。
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二个細即“等同原则”。
所谓的“等同原则”也被称为“等价替换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效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者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却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对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些改变与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之间具有等效性,那么依然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实用新型侵权判定原则

实用新型侵权判定原则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里,专利和侵权问题可真是让人抓狂啊!想想看,咱们每天用的各种小玩意儿,背后可是有不少聪明人的智慧结晶呢。
要是某个家伙一不小心,把你的创意拿去当自己的“绝招”,那可就有点儿尴尬了。
所以,今天咱们就聊聊实用新型侵权的判定原则,轻松又不失深度,保证让你听完后恍若醍醐灌顶。
大家知道实用新型的概念吧?简单说,就是一种新颖的产品结构,或是它的组合设计。
比如说,你设计了一款能自动调节的花盆,那这玩意儿就可能是个实用新型。
如果别人模仿了你这“聪明”的设计,嘿,那可就要注意了,侵权可不是小事。
要想搞清楚侵权的与否,咱们得先看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条,最重要的就是“相似性”原则。
别小看这条,简单来说,就是要对比你的小花盆和别人的小花盆,看看有没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有没有可能是巧合呢?或者说,别人是不是从你这儿“借鉴”了点儿设计?这就像是两个孩子同样画了一只小狗,但一个是金毛,一个是柴犬,那你说这算不算抄袭?细节决定成败,尤其是一些小配件和结构的变化,往往是判定侵权的关键。
再来聊聊“技术效果”原则。
这个原则有点儿深奥,但其实就是要看你的设计有没有实现某种特别的技术效果。
举个例子,你的花盆能自动浇水,这个功能就是个“卖点”。
如果别人拿着同样的设计,但就是没法做到这一点,那问题就来了,咱们就得看看,别人是不是真心想要模仿,还是说“巧合”之下搞出来的。
技术效果的不同,往往能帮助我们区分出谁才是真正的“山寨王”。
第三条,最不容易忽视的就是“公众认知”原则。
简单说,就是大众对你产品的认知程度。
想象一下,假设你的花盆已经在市场上火了个不可开交,大家都知道这是你的创意,突然冒出一个长得差不多的产品,消费者肯定会对这个产品的来源产生疑问。
这时候,公众认知就成了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
毕竟,如果大家都知道你的名字和设计,那么被抄袭就显得更为严重了。
还有个原则,叫做“整体观感”原则。
就是从整体上去看待产品的设计,而不仅仅是细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不断推进,专利拥有者对于其专利的保护日益重视。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
而在如何判定这些侵权案件方面,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发明专利是针对那些前所未有的发明或过程,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专利则是指那些不属于发明创造,但其形状、结构或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者做法。
因此,在对这两种专利的侵权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根据专利的特点进行有区别的分析。
一般而言,对于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被控侵权行为需要涉及到专利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是该侵权行为所必需的;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侵权行为必须包含该专利中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有独立性;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经济价值。
下面分别给出三个实际的案例,以更好地说明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的判定方法。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汽车内部手柄的设计。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手柄的形状具有新颖性,并且可以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正在销售一款与其专利几乎一致的手柄。
该公司于是将其竞争对手告上了法庭。
法庭判决认为,被告销售的手柄虽然在形状上与原告的专利类似,但是技术特征并不具有独立性,并不能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二: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用于农业机械的设备。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机械在工作过程中具有高效节能和易操作的特点。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在其销售的设备中采用了与专利几乎一致的技术特征。
该公司起诉竞争对手侵犯了其发明专利。
法庭最终认定,被告的设备采用了大部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且还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构成了专利侵权。
案例三: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手机壳的设计。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搞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守护你的创新宝藏!》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吗?在创新的奇妙世界里,就如同超级英雄要有专属超能力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也有它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要是不搞清楚这些,你的创新成果可能就会像没了保护罩的宝贝,被别人轻易拿走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不搞懂这个标准,你的创新之路就如同在黑暗中摸索,随时可能掉进侵权的“大坑”里哦!一、新颖性大作战:创新不能走老路!“新颖性就像时尚界的潮流,要独一无二才够酷!”新颖性可是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首要标准呢!它意味着你的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不能是别人已经玩过的“旧把戏”。
就好比你不能穿着去年过时的衣服去参加时尚派对,那肯定会被人笑话的呀!比如说,你发明了一种新型的智能水杯,它有着独特的功能和设计,如果之前从来没有人想到过或者公开过这样的设计,那你的发明就具有新颖性啦!可要是有人在你之前已经展示过类似的智能水杯,那你的这个发明可能就不符合新颖性标准咯。
所以呀,创新的时候一定要睁大双眼,别不小心走了别人走过的路哟!二、创造性大挑战:要做就做最特别的!“创造性可不是一般人能有的,那是创新界的‘秘密武器’!”创造性是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又一关键标准。
这就像是在创新的舞台上,你得跳出最独特、最惊艳的舞蹈,才能吸引大家的目光。
想象一下,你的发明就像是一颗璀璨的星星,在众多普通的发明中闪闪发光。
比如,大家都在发明普通的手机壳,而你却设计出了一款可以自动充电并且带有太阳能板的手机壳,哇塞,这就是创造性的绝佳体现呀!它不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改进,而是要有实质性的突破和飞跃。
只有这样,你的发明才能在侵权的“战场”上屹立不倒呀!三、实用性大考验:不能只是花架子!“实用性就是创新的‘试金石’,中看不中用可不行!”实用性这个标准可不能小瞧哦!它要求你的发明不仅仅是个新奇的玩意儿,还得真正有用处,能解决实际问题。
就像买了一双漂亮却不合脚的鞋子,那也只能摆在那里当装饰品呀!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级复杂的机器,但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成本还特别高,那它的实用性可就大打折扣啦。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现实⽣活中⼈们⽣产的产品是可以去申请专利的,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了,但是很多时候有侵权情况发⽣,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判定专利侵权的条件有:
1、专利本⾝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对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覆盖专利独⽴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2、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案是否落⼊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案进⾏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特征对⽐,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3、未经专利权⼈许可,为⽣产经营⽬的地制造、使⽤、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条规定:“发明和实⽤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专利权⼈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产经营⽬的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进⼝其专利产品,或者使⽤其专利⽅法以及使⽤、许诺销售、销售、进⼝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按照现⾏专利法的规定,为⽣产经营⽬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也是法律所禁⽌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专利侵权是有⼀定的判断的,如果出现专利被侵权的情况可以利⽤法律的⼿段维护⾃⾝的权益,这点希望⼤家可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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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很多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的情况。
那么,你知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吗下面,就让汇桔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
专利产品可以用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5、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6、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9、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10、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11、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13、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14、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15、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16、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17、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18、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19、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20、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2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