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一、概念解析1. 专利法《专利法》是指规范专利权利和保护范围,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的法律法规。
2.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具有实用新型性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对产品整体结构上的改进或者改良所做的技术方案。
3. 侵权认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制造、使用、销售产品,实际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解决专利对象涉及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式1. 《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应当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除了可以采取对侵权行为制止和赔偿损失的方式,还可以采取以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
2.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专利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他人对其进行复制、销售产品,或者产品进口、使用等行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构成一定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三、深度和广度解析1. 《专利法》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深度和广度。
2. 从《专利法》对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认定方式,可以看出对侵权行为的严格程度,保护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式,体现了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并且为侵权行为的惩罚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利用《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产权保护。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对《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包括概念解析、法律规定的深度和广度分析,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
希望能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式,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实用新型侵权判定原则

实用新型侵权判定原则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里,专利和侵权问题可真是让人抓狂啊!想想看,咱们每天用的各种小玩意儿,背后可是有不少聪明人的智慧结晶呢。
要是某个家伙一不小心,把你的创意拿去当自己的“绝招”,那可就有点儿尴尬了。
所以,今天咱们就聊聊实用新型侵权的判定原则,轻松又不失深度,保证让你听完后恍若醍醐灌顶。
大家知道实用新型的概念吧?简单说,就是一种新颖的产品结构,或是它的组合设计。
比如说,你设计了一款能自动调节的花盆,那这玩意儿就可能是个实用新型。
如果别人模仿了你这“聪明”的设计,嘿,那可就要注意了,侵权可不是小事。
要想搞清楚侵权的与否,咱们得先看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条,最重要的就是“相似性”原则。
别小看这条,简单来说,就是要对比你的小花盆和别人的小花盆,看看有没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有没有可能是巧合呢?或者说,别人是不是从你这儿“借鉴”了点儿设计?这就像是两个孩子同样画了一只小狗,但一个是金毛,一个是柴犬,那你说这算不算抄袭?细节决定成败,尤其是一些小配件和结构的变化,往往是判定侵权的关键。
再来聊聊“技术效果”原则。
这个原则有点儿深奥,但其实就是要看你的设计有没有实现某种特别的技术效果。
举个例子,你的花盆能自动浇水,这个功能就是个“卖点”。
如果别人拿着同样的设计,但就是没法做到这一点,那问题就来了,咱们就得看看,别人是不是真心想要模仿,还是说“巧合”之下搞出来的。
技术效果的不同,往往能帮助我们区分出谁才是真正的“山寨王”。
第三条,最不容易忽视的就是“公众认知”原则。
简单说,就是大众对你产品的认知程度。
想象一下,假设你的花盆已经在市场上火了个不可开交,大家都知道这是你的创意,突然冒出一个长得差不多的产品,消费者肯定会对这个产品的来源产生疑问。
这时候,公众认知就成了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
毕竟,如果大家都知道你的名字和设计,那么被抄袭就显得更为严重了。
还有个原则,叫做“整体观感”原则。
就是从整体上去看待产品的设计,而不仅仅是细节。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判断原则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判断原则说到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大家脑袋里肯定会冒出不少问题。
什么算是发明,什么又算是实用新型?到底怎么界定两者的区别呢?这事儿嘛,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不轻松。
别看这些法律术语听起来高大上,实则它们背后其实有不少玄机等着你去摸索。
我们得搞清楚一个大前提,发明和实用新型这两个名词,其实是有着明显区分的。
发明,嗯,就是那种彻底改变现有技术,开创全新领域的东西。
说白了,它得有点“革命性”,就像当年爱迪生发明灯泡那会儿,真是让黑夜变白昼,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可要是拿个原有技术稍微改动一下,做个小调整,这样的东西能叫发明吗?恐怕只能叫实用新型了。
不过,大家可能会觉得,既然是发明,怎么判断是不是“发明”呢?这个问题其实挺有意思。
发明得具备一个最基本的特点,那就是“新颖性”。
简单来说,就是你不能把你所谓的发明,拿到别人早就做过的地方去翻拍。
举个例子,你今天做了个带灯的雨伞,别人早就做过类似的,这就不好意思了,这不是发明,而是别人之前已经玩过的老套路了。
新颖性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这个发明已经被别人公开过,那就算你再怎么创新,都没法让它变成新的发明了。
那要是实用新型呢?我们再来说说。
实用新型其实更多的是注重技术的“实际应用”,它的核心特点就是“实用”。
换句话说,实用新型得能实际解决某些问题,或者至少能够有效改进某种现有的技术。
在这点上,实用新型不要求你一定要有多么独特、划时代的突破,只要能够在现有基础上做出某种有益的改善,就有可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候选对象。
记得有个朋友做了个新的门锁设计,说是既安全又方便,结果申报后被认定为实用新型。
其实啊,这种技术创新虽然不能算是惊天地泣鬼神的大发明,但它的确符合了实用新型的标准——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解决一些问题,提升了使用体验。
说到这,可能你又要问了,怎么判断一个东西到底属于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呢?哦,这个问题就像判断“吃了辣椒,口渴怎么办”一样,得看具体情况。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不断推进,专利拥有者对于其专利的保护日益重视。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
而在如何判定这些侵权案件方面,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发明专利是针对那些前所未有的发明或过程,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专利则是指那些不属于发明创造,但其形状、结构或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者做法。
因此,在对这两种专利的侵权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根据专利的特点进行有区别的分析。
一般而言,对于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被控侵权行为需要涉及到专利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是该侵权行为所必需的;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侵权行为必须包含该专利中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有独立性;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经济价值。
下面分别给出三个实际的案例,以更好地说明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的判定方法。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汽车内部手柄的设计。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手柄的形状具有新颖性,并且可以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正在销售一款与其专利几乎一致的手柄。
该公司于是将其竞争对手告上了法庭。
法庭判决认为,被告销售的手柄虽然在形状上与原告的专利类似,但是技术特征并不具有独立性,并不能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二: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用于农业机械的设备。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机械在工作过程中具有高效节能和易操作的特点。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在其销售的设备中采用了与专利几乎一致的技术特征。
该公司起诉竞争对手侵犯了其发明专利。
法庭最终认定,被告的设备采用了大部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且还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构成了专利侵权。
案例三: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手机壳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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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预防与对策
加强专利布局与保护
STEP 02
STEP 01
建立完善的专利布局体系, 确保企业在不同领域、不 同技术点上拥有足够的专 利保护。
STEP 03
及时申请专利,确保技术 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专利申请前的检索和 分析,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权。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研发投入,提高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详细描述
等同原则是指在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 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仅仅是表述 上的等同替换,那么这种替换应当被视为等同,从而认定为 侵权。
捐献原则
总结词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说明书中 明确表示某项技术特征是用于解决技 术问题的非必要手段,则该技术特征 不被认为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判定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自专利制度诞生以来,侵权判定一直是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各国 专利法对于侵权判定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但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各国逐渐 形成了较为一致的判定原则和方法。
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侵权判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争议。未来,侵权 判定将更加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药品制备方法和化合物结构 方面的专利权保护。通过对比被控侵权药品 和专利文件描述,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并分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案例四:机械制造专利侵权判定
总结词
机械制造专利侵权判定案例,涉及机械部件设计和制造工艺方面的专利权保护。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机械部件设计和制造工艺方面的专利权保护。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机械部 件和制造工艺与专利文件描述,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分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现实⽣活中⼈们⽣产的产品是可以去申请专利的,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了,但是很多时候有侵权情况发⽣,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判定专利侵权的条件有:
1、专利本⾝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对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覆盖专利独⽴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2、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案是否落⼊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案进⾏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特征对⽐,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3、未经专利权⼈许可,为⽣产经营⽬的地制造、使⽤、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条规定:“发明和实⽤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专利权⼈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产经营⽬的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进⼝其专利产品,或者使⽤其专利⽅法以及使⽤、许诺销售、销售、进⼝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按照现⾏专利法的规定,为⽣产经营⽬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也是法律所禁⽌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专利侵权是有⼀定的判断的,如果出现专利被侵权的情况可以利⽤法律的⼿段维护⾃⾝的权益,这点希望⼤家可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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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
“圆钢旋风剥皮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圆钢旋风剥皮机,主要包含有床身、夹紧传动装臵、 刀具装臵及走刀机构,其特征在于: A,夹紧传动装臵主要包含有一头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一 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和一进给传动机构; B,刀具装臵是一种由马达驱动旋转的组合刀盘,该组合刀盘 的中心设有供圆钢通过的中心通孔,刀具设臵在组合刀盘盘面上 的刀盘滑槽中; C,所说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的一侧,头 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另一侧,并且,头端圆钢夹 持拉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与进给传动机构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在组 合刀盘的盘面上对称地设有四组车刀。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所 说进给传动机构是一种主要由链轮、链条和一牵引机构构成的链 式传动机构,一链条啮接在位于两侧的链轮上,头端圆钢夹持拉 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各通过一挂钩可与链条相连接, 牵引机构与一侧的链轮相连接。
“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纠纷案 杨长安是名称为‚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独立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其特征在于有一不透光的表板(1),表 板上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201)设若干贯穿的 槽孔(10);有一由透光材质一体成型的透光体 (2),其表面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设成浮突体 (20),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 而其底面四周则以突出的边缘框(22)围出一浅 槽(21),以供放臵一薄片型冷光板(4);浅 槽的表面由一盖板(3)所嵌入而覆盖,夹压冷 光板于其间。杨长安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宜兰 公司制造、销售系争冷光踏板侵犯其专利权。专 利说明书附图1、4及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如下:
如何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
如何判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侵权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侵权需要⼀定的判断标准,如果未能符合判断标准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那么如何判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侵权?主要有哪些⽅法?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如何判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侵权(⼀)技术特征的⽐对⽅法1、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案是否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进⾏⽐较。
2、被诉侵权技术⽅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个或⼀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3、进⾏侵权判定,不应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案直接进⾏⽐对,但专利产品可以⽤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案。
4、权利⼈、被诉侵权⼈均有专利权时,⼀般不能将双⽅专利产品或者双⽅专利的权利要求进⾏⽐对。
5、对产品发明或者实⽤新型进⾏专利侵权判定⽐对,⼀般不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案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技术领域。
(⼆)相同侵权6、相同侵权,即⽂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7、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上位概念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案的相应技术特征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案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8、被诉侵权技术⽅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仍然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字表述已将增加的新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则不应当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案落⼊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9、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案在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1)第 1 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第 1 节基本概念 (1)1.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 (1)2.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2)3.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2)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2)5.申请文本、公开文本、授权公告文本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3)6.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3)7.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和技术手段 (3)第 2 节权利要求的解释 (4)1.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4)1.1折衷原则 (4)1.2整体原则 (4)1.3公平原则 (4)2.权利要求解释的主体 (4)3.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 (4)4.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5)4.1 “先内后外” (5)4.2修正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10)4.3解释权利要求的注意事项 (12)5.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情形 (13)5.1技术术语 (13)5.2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15)5.3功能性技术特征 (16)5.4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7)5.5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8)5.6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8)5.7方法权利要求 (19)5.8含有用途、方法或材料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 (21)5.9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封闭式与开放式 (22)第 2 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23)第 1 节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客体 (23)第 2 节专利侵权判定的方式与原则 (23)1.技术特征划分 (23)2.全面覆盖原则 (24)3.相同侵权 (26)3.1相同侵权的定义 (26)3.2相同侵权的判定 (26)4.等同侵权 (28)— 1 —4.1等同侵权的含义 (28)4.2等同侵权的判定 (28)5.等同原则的限制 (36)5.1禁止反悔原则 (36)5.2捐献原则 (39)5.3适用等同原则的其他限制 (40)第 3 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抗辩 (42)第 1 节现有技术抗辩 (42)1.现有技术抗辩的目的及性质 (42)2.现有技术范围 (42)2.1公开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 (43)2.2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术 (43)2.3非公有技术构成现有技术 (44)2.4不能被援引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类型 (44)3.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45)3.1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 (45)3.2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判断标准 (45)3.3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注意事项 (46)第 2 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 (46)第 3 节权利用尽抗辩 (47)1.权利用尽抗辩的注意事项 (47)2.专利权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 (48)第 4 节先用权抗辩 (48)第 5 节临时过境抗辩 (51)第 6 节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 (51)第 7 节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抗辩 (51)第二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53)第 1 章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53)第 1 节基本概念 (53)1.外观设计的产品、形状、图案、色彩 (53)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54)3.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55)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 (55)5.申请文本、授权公告文本或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55)6.设计要点 (55)第 2 节保护范围的确定 (56)1.确定保护范围的基本规则 (56)1.1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 (56)1.2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外观设计 (57)1.3对外观设计作整体性理解 (57)1.4排除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58)2.确定保护范围的几种典型情形 (59)2.1成套产品、组件产品、变化状态产品 (59)2.2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请求保护色彩 (59)—2—2.3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 (60)2.4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和产品用途 (60)2.5省略视图的情况 (61)2.6平面产品图案纹样连续情况 (61)2.7简要说明中的其他说明 (62)2.8视图之间存在矛盾或存在视图错误 (63)第 2 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63)第 1 节判断主体 (63)第 2 节判断客体 (64)1.涉案专利 (64)2.被控侵权产品 (64)第 3 节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66)1.相同种类的产品 (66)2.相近种类的产品 (66)3.产品用途的确定 (67)3.1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 (67)3.2简要说明 (67)3.3产品图片或照片 (67)第 4 节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对比判断 (68)1.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式 (68)1.1直接观察 (69)1.2单独对比 (69)1.3比较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 (69)1.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69)1.5组件产品与变化状态产品 (69)2.相同或近似的判断 (70)2.1外观设计相同 (70)2.2外观设计近似 (71)第 5 节几种类型产品的近似性判断 (78)1.包装类产品 (78)2.型材类产品 (80)3.汽车 (80)第 3 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抗辩 (81)第 1 节概述 (81)第 2 节现有设计抗辩 (81)1.现有设计的范围 (81)2.判断方式 (82)3.判断基准 (82)3.1现有设计公开内容的确定 (82)3.2属于现有设计的判断 (84)3.3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 (88)3.4几点说明 (89)第三编假冒专利行为认定 (90)第 1 章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 (90)— 3 —第 1 节假冒专利行为的概念界定 (90)1. 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90)2. 销售上述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 (91)3.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宣称专利 (91)4.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91)5. 其他使公众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91)第 2 节专利标识标注权与标注行为 (92)1. 标识标注权 (92)2. 标注行为 (92)第 3 节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要素 (93)1. 行为主体 (96)2. 行为形式 (93)2.1 标注字样 (95)2.2 技术方案 (95)3. 行为载体 (96)4. 时间性要求 (97)4.1 专利权终止 (97)4.2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98)第 4 节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 (98)第 2 章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 (99)第 1 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99)1. 已申请专利但并未获得授权 (100)2. 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 (100)2.1 专利权存在并处于有效状态 (101)2.2 专利权因欠费而终止 (101)2.3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102)2.4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102)3. 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102)第 2 节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 (103)1. 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103)2. 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104)3.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105)第 3 节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106)1. 伪造专利法律文书 (106)2. 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107)第 4 节其他假冒专利行为 (108)1. 错误标注专利类型 (108)2. 在改变的产品上标注原专利标识 (108)3. 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标识不一致 (109)第 3 章当事人申辩 (110)第 1 节专利权有效证明 (110)第 2 节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 (110)第 3 节不知情销售 (111)—4—第一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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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
张晓都法学博士
一、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法第条第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权利要求举例:
第一条第三款: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是技术特征对比法。
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是要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专利技术方案分解为一系列技术特征。
其次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分解为相应的系列技术特征。
然后,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与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
、全面覆盖原则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所谓的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覆盖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恰好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了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外,还包含有其他技术特征,专利侵权也成立。
、相同侵权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案例:“具有分离的模块的移动模”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加拿大人曼夫瑞德···鲁波克是名称为“具有分离的模块的移动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一种移动模,它具有绕至少一个环形导轨(,)被驱动的模块部分,所述模具有一个驱动系统,该驱动系统包括一个第一驱动部分(),该第一驱动部分()驱动处于相互邻接位置的所述模块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
一驱动部分把所述模块部分驱动至所述驱动系统的包括螺旋杆装置()的第二驱动部分,所述螺旋杆装置用于所述模块部分的加速和分离,并在把所述模块部分返回至所述第一驱动部分之前,将其减速并相互并排地重新组合。
专利说明书的附图(优先实施例移动模的侧视图)如下:
专利权人指控金纬公司制造的即系争成型机侵犯其专利权。
鉴定机关出具鉴定报告认为: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分解如下:、具有绕至少一个环形导轨的模块部分;、模具有一个驱动系统;、驱动系统的第一驱动部分驱动处于相互邻接位置的模块部分、第一驱动部分把模块部分驱动至驱动系统的包括螺旋杆装置的第二驱动部分;、螺旋杆装置用于模块部分的加速和分离,并在把模块部分返回至第一驱动部分之前,将其减速并相互并排地重新组合。
金纬公司制造的系争成型机的相关技术特征为:、具有两个环形导轨,每个环形导轨上环绕着被驱动的模块部分;、具有一个驱动系统;、驱动系统的第一驱动部分驱动处于相互邻接位置的模块部分;、第一驱动部分把模块部分驱动至驱动系统的包括螺旋杆装置的第二驱动部分;、螺旋杆装置能够加速和分离模块部分,并在把模块部分返回至第一驱动部分之前,将其减速并相互并排地重新组合。
鉴定报告认为,系争成型机的技术特征、、、、,分别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相同。
、等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等同侵权。
该司法解释第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案件:“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杨长安是名称为“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一种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其特征在于有一不透光的表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