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侵权纠纷案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及侵权判定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我们都知道专利是受到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专利,专利之所以称为专利,原因就在于它的独有性,外观也是有专利的,那么我们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指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和专利权人应遵循的原则和依据,以确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益。
以下是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一份简要概述。
首先,对于专利权的确定,应当考虑专利的有效性、适用范围等因素。
专利权被授予的前提是其具备新颖、创造性和实施可能性,因此专利权要求的三个要素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施性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
其次,对于被控侵权行为,需要分析其是否在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内。
技术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
如果被告的技术在权利要求范围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则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进一步,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实施了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要求实施是指被告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没有实施专利权利要求中规定的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此外,还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备传统的侵权要件,如侵权主体的主观故意、实施方式的公开、对原告的侵犯行为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传统的侵权要件是依据专利法律的具体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最后,还需要考虑其他与侵权相关的因素,如修正、补救措施等。
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专利技术,可以申请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部分无效。
另外,原告还可以采取诉讼救济措施,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一份重要指导文件,通过运用相关的原则和依据,可以辅助法院和专利权人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是对某项发明、技术或产品的独家权益保护,通常由专利持有人持有和保护。
然而,专利侵权问题经常出现,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了帮助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提供一个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专利侵权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了解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未经授权擅自利用专利权益的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的独占权、复制权、发行权、展示权和权利的修改等。
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定侵权行为的第一步。
二、侵权行为的判定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需要进行比对和分析。
以下几个因素需要被考虑:1.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对专利事项的描述、创新点和技术特点之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判定专利权是否有效具有重要影响。
需要验证专利是否通过了专利审查程序,并且是否满足其他法定条件。
2.侵权行为的比对比对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点、构造要素和创新点之间的相似性是确定侵权行为的关键。
侵权行为不必与专利权的所有特点完全相同,只要涉及专利要素的核心特征,即可认定为侵权行为。
3.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范围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范围是通过专利权主张的特性、权利要求的解释和专利权所涵盖的技术特点来确定的。
4.侵权行为的意图侵权行为必须是故意、有意识地实施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是在不知情或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实施的,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三、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一旦确定了专利侵权行为,寻求解决方案变得至关重要。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途径:1.谈判和和解当发现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谈判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许可使用、付费许可或重新分配权益等解决方案。
2.诉讼如果谈判和和解无法达成一致,受侵权方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在拟定诉讼策略时,需要仔细考虑证据收集、专利权证明以及法律论证等因素。
3.妥协和授权有时,侵权方可能会愿意妥协并给予使用许可或技术授权。
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一、全面覆盖原则1.定义: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全面覆盖原则是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全面覆盖原则,才可以进一步判断有没有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
如果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则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都无从说起。
3.全面覆盖原则是对“变劣发明”构成侵权的否定。
变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略”或者说缺少相应特征的变劣,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特征的变劣。
前一种情况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缺少可比的特征,就不可能进行比对,侵权就无从说起。
第二种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只要技术方案不同,就不在等同侵权的范围之列。
4.全面覆盖原则并不考虑被诉产品是否具有超出该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
除非该较之专利权利要求多出的技术特征,导致了两者在整体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二、字面侵权1.定义:字面侵权又称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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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侵权纠纷案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及侵权判定作者姓名:马博静,马筱岩,李文娟 ,李晶晶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摘要:本文从一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侵权纠纷案入手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与侵权判定进行了探讨,该案件因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导致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不被法院支持。
关键词:侵权纠纷 专利侵权 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时,首先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确定,然后再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首先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对比,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在此过程中,还要考虑被控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如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由此可见,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首要和至关重要的环节。
原则上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同时,说明书及附图用于支持权利要求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尤其在专利权利要求表述有含糊不清之处时。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既要充分有力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与公知领域划清界限1。
二、典型案件与分析笔者通过一件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具体探讨一下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起到的作用。
1、案件简介本案涉及发明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091540.7),由申请人柏万清于2002 年5 月8 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 年12 月20 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0 年7 月19 日,专利权人柏万清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柏万清的诉讼请求,此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柏万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柏万清的再审申请。
授权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对比如下表所示:权利要求 被控侵权产品 对比A1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A2一种防电磁污染服上装 √B1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B2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C1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 C2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C2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C1 是否相同。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2:特征C1 表明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但特征C2表明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纤维构成。
不锈钢中铁的含量影响导磁率的高低,由于柏万清既未明确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中导磁率高低的区分标准,亦未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丝的导磁率已达到权利要求中所述“高”限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是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
因此柏万清关于技术特征C1与C2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所举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据此驳柏万清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柏万清二审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3: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对其所要保护的“防电磁污染服”所采用的金属材料进行限定时采用了含义不确定的技术术语“导磁率高”,并且在其权利要求书的其它部分以及说明书中均未对这种金属材料导磁率的具体数值范围进行限定,也未对影响导磁率的其它参数进行限定;本案审理过程中,柏万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防辐射服的“导磁率高”在本领域中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特征C1中的高导磁率所表示的导磁率的具体数值范围。
就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C2而言,其仅仅是表明该防辐射服采用了不锈钢金属纤维材料,并未对不锈钢金属纤维的导磁率以及有无剩磁等情况进行说明,根据柏万清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不锈钢并不一定是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故在柏万清既未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导磁率高”所表示的导磁率的具体数值范围,也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纤维的导磁率的数值范围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该不锈钢纤维具有无剩磁的特性的情况下,柏万清关于技术特征C1与C2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柏万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称,导磁率又称为磁导率,是国际标准的电磁学技术术语,在特定的物理条件下,导磁率是可以描述、测量出的数值,可以有大小高低之分。
本领域中高磁导率系频繁使用的技术术语,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高导磁率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含义。
现实中,高导磁率具有特定的具体环境,可以具体确定其含义。
可以大致确定人们对各种辐射的防范需求。
对于不同的防辐射环境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先测定出辐射数值,然后选择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导磁率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4,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
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磁率高”。
首先,根据柏万清提供的证据,虽然磁导率有时也被称为导磁率,但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μi、最大磁导率μm 等概念。
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
磁导率并非常数,磁场强度H发生变化时,即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
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亦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 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
其次,从柏万清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高导磁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 Gs/Oe 至83.5×104 Gs/Oe 均被柏万清称为高导磁率。
柏万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
最后,柏万清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
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柏万清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
因此,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导磁率进行司法鉴定已无必要。
二审判决认定柏万清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2、案件分析本案涉及一件由个人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通过查阅其初步审查过程可以看到,该实用新型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多处缺陷,初审审查员分别以权利要求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原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不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违反专利法第33条规定(超范围)等理由三次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该实用新型才获授权。
然而从上述侵权诉讼过程中可以看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授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磁导率高”的限定范围不清楚仍然导致了授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清楚,最终导致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不被法院支持。
针对该案件,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个人申请人专利撰写经验不足、顾及申请成本等问题,加上实用新型只经过初步审查程序,并不经过实质审查过程,导致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不完备等缺陷,从而容易给专利权人带来后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造成金钱、人力和时间的浪费。
避免此类问题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申请人可以考虑委托专利代理人代为撰写和申请专利;二、同时申请专利申请,虽然实用新型作为经济便捷的专利保护形式,越来越受到中小申请人的青睐,但是由于其不经过实质审查容易造成权利要求不稳定,建议申请人同时申请发明专利,通过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进一步完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获得更稳定的权利。
三、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5,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确定了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实施其专利权行为的监控的难易。
然而,如果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就能够对专利申请的后续程序给予充分考虑的话,将会使被授权的专利不具有可攻击性,从根本上避免在后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所造成的金钱、人力和时间的浪费。
1. 杨艳丽. 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专利的侵权判定[D]中国政法大学2005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川民终字第391号判决4.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4号裁定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