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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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覆盖原则”,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案应当包含(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

覆盖不仅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特征数量与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也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在包含(再现)权利要求全部必要特征的基础上,还有更多的技术特征。

例如,一项专利的技术特征是A、B、C,而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这就可以称为覆盖;而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D、E,也仍然构成覆盖,因为尽管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仍然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特征,所以这也是一种覆盖的表现。

只有涉嫌侵权的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项以上的必要特征,才不被认为是覆盖。

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必须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要求保护的都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

在一般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为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大,但是专利权人也能以从属权利要求指控侵权人的行为,这就要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

例如,专利权人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对象和范围,则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时,就要看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在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时,则应当看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总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全部再现,则构成覆盖,反之则不构成覆盖。

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二个細即“等同原则”。

所谓的“等同原则”也被称为“等价替换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效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者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却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对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些改变与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之间具有等效性,那么依然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咱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专利这个词儿。

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级好用的新型拖把,然后去申请了专利,这就是你的知识产权宝贝啦!但有时候,可能会有人不小心“撞”到你的专利上,这就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这档子事儿。

先来说说怎么判断是不是侵权了。

这就好比你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玩具,别人做了个差不多的,如果太像了,那可能就是侵权啦。

判断的时候,得仔细瞧瞧这个被怀疑侵权的东西和你的专利,是不是在关键的地方几乎一样。

比如说,结构啦、功能啦这些重要的方面。

我给您讲个事儿,之前我认识一个朋友,他发明了一种可以折叠收纳的小桌子,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结果没过多久,市场上出现了一款长得特别像的桌子,连折叠的方式和一些细节的设计都差不多。

这可把我朋友气坏了,他就开始琢磨是不是被侵权了。

那怎么判断呢?首先要看这两款桌子的整体结构。

我朋友的专利桌子,结构上有一些特别巧妙的设计,能让桌子折叠后更节省空间,而且支撑更稳固。

而那款疑似侵权的桌子,几乎照搬了这些结构特点。

然后再看功能,我朋友的桌子设计初衷是方便携带和储存,那款相似的桌子也是主打这个功能,而且实现的方式几乎一样。

接下来再聊聊抗辩这一块儿。

要是有人说你侵权了,别慌,咱们有办法应对。

比如说,你可以说你用的技术是大家都知道的,早就公开了,不是从人家专利那学来的。

或者说,你这个东西和人家专利的差别可大了,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

我再给您说个例子。

有一家小工厂,被指控侵犯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说是他们生产的某个零件和别人专利的很像。

但是这家工厂拿出证据说,他们生产这个零件用的技术在行业里早就不是秘密了,很多年前就有人在用,而且他们还有相关的资料和记录来证明。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人家的专利本身就有问题,比如说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那也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比如说专利的描述不清楚,或者根本就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总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和抗辩这事儿,得认真仔细,有理有据。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公平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下列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1)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3、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解释对象5、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不断推进,专利拥有者对于其专利的保护日益重视。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

而在如何判定这些侵权案件方面,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发明专利是针对那些前所未有的发明或过程,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专利则是指那些不属于发明创造,但其形状、结构或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者做法。

因此,在对这两种专利的侵权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根据专利的特点进行有区别的分析。

一般而言,对于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被控侵权行为需要涉及到专利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是该侵权行为所必需的;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侵权行为必须包含该专利中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有独立性;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经济价值。

下面分别给出三个实际的案例,以更好地说明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的判定方法。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汽车内部手柄的设计。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手柄的形状具有新颖性,并且可以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正在销售一款与其专利几乎一致的手柄。

该公司于是将其竞争对手告上了法庭。

法庭判决认为,被告销售的手柄虽然在形状上与原告的专利类似,但是技术特征并不具有独立性,并不能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二: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用于农业机械的设备。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机械在工作过程中具有高效节能和易操作的特点。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在其销售的设备中采用了与专利几乎一致的技术特征。

该公司起诉竞争对手侵犯了其发明专利。

法庭最终认定,被告的设备采用了大部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且还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构成了专利侵权。

案例三: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手机壳的设计。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PPT培训课件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PPT培训课件
05
专利侵权预防与对策
加强专利布局与保护
STEP 02
STEP 01
建立完善的专利布局体系, 确保企业在不同领域、不 同技术点上拥有足够的专 利保护。
STEP 03
及时申请专利,确保技术 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专利申请前的检索和 分析,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权。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研发投入,提高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详细描述
等同原则是指在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 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仅仅是表述 上的等同替换,那么这种替换应当被视为等同,从而认定为 侵权。
捐献原则
总结词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说明书中 明确表示某项技术特征是用于解决技 术问题的非必要手段,则该技术特征 不被认为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判定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自专利制度诞生以来,侵权判定一直是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各国 专利法对于侵权判定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但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各国逐渐 形成了较为一致的判定原则和方法。
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侵权判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争议。未来,侵权 判定将更加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药品制备方法和化合物结构 方面的专利权保护。通过对比被控侵权药品 和专利文件描述,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并分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案例四:机械制造专利侵权判定
总结词
机械制造专利侵权判定案例,涉及机械部件设计和制造工艺方面的专利权保护。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机械部件设计和制造工艺方面的专利权保护。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机械部 件和制造工艺与专利文件描述,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分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现实⽣活中⼈们⽣产的产品是可以去申请专利的,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了,但是很多时候有侵权情况发⽣,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判定专利侵权的条件有:
1、专利本⾝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对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覆盖专利独⽴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2、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案是否落⼊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案进⾏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特征对⽐,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3、未经专利权⼈许可,为⽣产经营⽬的地制造、使⽤、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条规定:“发明和实⽤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专利权⼈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产经营⽬的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进⼝其专利产品,或者使⽤其专利⽅法以及使⽤、许诺销售、销售、进⼝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按照现⾏专利法的规定,为⽣产经营⽬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也是法律所禁⽌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专利侵权是有⼀定的判断的,如果出现专利被侵权的情况可以利⽤法律的⼿段维护⾃⾝的权益,这点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是: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

下面将逐个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是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的确权依据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即只有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专利申请程序,获得国家授予的专利权,才能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在这个原则下,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的范围也受到法律明确的限制。

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其次是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原则要求对于同一技术方案,其在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和实施要素,无论实施方式有何差异,只要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就应该视为同一技术方案。

这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非常重要,也是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重要依据。

如果他人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特征和实施要素,那么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最后是新颖性原则。

新颖性原则要求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在申请前从未在国内外公开过,也就是说要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

如果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提出了前于该专利申请日的技术文件或公开资料,揭示了与该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方案,那么该专利技术就失去了新颖性。

这样的技术文件或公开资料被称为“先知技术”,如果他人在该专利技术申请日之后实施了先知技术所揭示的技术方案,那么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即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的基本依据和判定准则。

专利侵权的行为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判断,只有在明确违反这些原则时,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和惩罚。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同时,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理的原则。

(张晓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

(张晓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

“圆钢旋风剥皮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圆钢旋风剥皮机,主要包含有床身、夹紧传动装臵、 刀具装臵及走刀机构,其特征在于: A,夹紧传动装臵主要包含有一头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一 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和一进给传动机构; B,刀具装臵是一种由马达驱动旋转的组合刀盘,该组合刀盘 的中心设有供圆钢通过的中心通孔,刀具设臵在组合刀盘盘面上 的刀盘滑槽中; C,所说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的一侧,头 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另一侧,并且,头端圆钢夹 持拉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与进给传动机构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在组 合刀盘的盘面上对称地设有四组车刀。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所 说进给传动机构是一种主要由链轮、链条和一牵引机构构成的链 式传动机构,一链条啮接在位于两侧的链轮上,头端圆钢夹持拉 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各通过一挂钩可与链条相连接, 牵引机构与一侧的链轮相连接。
“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纠纷案 杨长安是名称为‚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独立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其特征在于有一不透光的表板(1),表 板上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201)设若干贯穿的 槽孔(10);有一由透光材质一体成型的透光体 (2),其表面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设成浮突体 (20),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 而其底面四周则以突出的边缘框(22)围出一浅 槽(21),以供放臵一薄片型冷光板(4);浅 槽的表面由一盖板(3)所嵌入而覆盖,夹压冷 光板于其间。杨长安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宜兰 公司制造、销售系争冷光踏板侵犯其专利权。专 利说明书附图1、4及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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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是如何判定的?下面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做全面解析。

一、确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我国《专利法》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这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处于主导地位。

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项技术特征如在权利要求中叙述不清的,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加以理解。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我国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上采用的是折中原则,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
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正式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引入了“等同原则”。

1、权利要求的解释对象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一般以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
(1)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2)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3)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比对象
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

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
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四、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比方法
由于进行专利侵权比较的双方一个为文字说明,一个为实物,不能将两者直接比较,在实
践中通常依据下述方法来进行侵权比较。

首先,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进
行分解列出,同时,把被控侵权物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也一一列出。

其次,将两者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看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是否都被被控侵权物所囊括或与被控侵权物中的对应技术特征相等同。

如果是,则专利侵权成立,如果不是,则专利侵权不成立。

五、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
实践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
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3.禁止反悔原则
在判断专利权的效力和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

不允许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较窄的解释,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广义或较宽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律对多余指定原则没有作出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主要是指专利权人在撰写开拓性发明或者重大改进专利的申请文件时,因当时尚缺乏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经验,把明显不是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使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必要条件,该非必要技术特征成为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多余限定。

由于该多余指定可能使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大缩小或甚至得不到保护,因此会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

然而从另一角度,虽然这一方式较好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它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公开专利的信赖度。

将这些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人的疏忽或粗心大意造成的,但是其后果却是社会公众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随着我国专利代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专利代理人的文献撰写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此时,如果法院再依据多余指定原则来主动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既不利于提高专利代理人的撰写水平,也不利于专利制度的发展。

因此,2009年《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由此排除了多余指定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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