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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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雇员受害案析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关问题

从一起雇员受害案析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关问题

从一起雇员受害案析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关问题刘勇提要:本文由一起真实案例引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因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它有自己的明显特征。

我国法律未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仅在一些单行的法律中有所涉及,但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却经常可以遇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问题,它有多种形态,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有相同之处,但亦有区别。

本文还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益处。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起雇员受害案谈起2007 年 2 月 2 日,廖某受房东李某之弟的邀请,为房东李某建房扎钢筋,工钱20 元/ 天。

当天下午,廖某具体负责将楼下的钢筋传递到楼上,在传递过程中,隔壁房屋张某家里的一根电线突然脱落,掉下时刚好触及廖某手持的钢筋,导致廖某被电击伤,共花费医疗费用30000 余元。

出事后,房东李某仅付给廖某1500 元,不愿再赔偿其他费用。

廖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40000 元。

就本案李某、张某的责任分配以及两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

意见一认为,张某、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系共同被告。

意见二认为,张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廖某应首先向张某主张,在赔偿不完全时才可向李某主张。

意见三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请求权竞合,廖某只能选择其一请求给付而不能同时行使。

意见四认为,李某、张某应分别向廖某承担各自的责任,廖某既可以单独向李某或张某主张,也可以同时向两人主张,但在一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另一人免予给付,只要一人给付完毕,就不能再向另一人请求赔偿,否则会重复得利 ; 在此意见下对诉讼程序的选择又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廖某请求目的客观上的一致性,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处理,列李某、张某为共同被告;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符合必要的或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将李某、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无法律依据,廖某应选择一方起诉,在赔偿不够时可对另一方就不足部分另行起诉。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弥补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的漏洞,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

本文将围绕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1. 模糊的责任界定在实际案例中,往往出现了对于连带责任的界定模糊不清的问题。

特别是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连带责任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随着法律实践和具体案例的发展而产生模糊。

如果债务人违约,连带责任人未能履行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界定的问题。

2. 降低担保人的责任程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担保人,特别是自然人作为担保人时,他们的责任程度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

这可能是因为法律对于自然人担保的保护力度较大,但也可能因为法律对于担保责任界定的模糊,使得担保人的责任程度降低。

3. 疏于履行连带责任的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连带责任人存在着疏于履行连带责任的问题。

这可能是因为法律对于连带责任人的监管不够到位,或者是因为法律对于连带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够清晰。

二、对策分析1. 加强责任界定对于连带责任的界定模糊问题,可以加强法律的规定和解释,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债务人、连带责任人和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这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来达成。

2. 加强对担保人的监管针对担保人责任程度降低的问题,可以加强对担保人的监管,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的也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责任,避免出现担保人责任程度的降低。

3. 完善连带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针对连带责任人疏于履行连带责任的问题,可以完善其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其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感和履行意识。

结语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规定的实施需要不断的完善和调整。

在面对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加强对相关责任界定的监管,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加强对担保人的监管等方式来解决。

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实际的应用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能够有效的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制度的正常开展,有效的打击犯罪分子,但是在现代的法律制度运用过程中,连带责任相关的政策制度还不是特别的完善,在进行法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因此分析连带责任,促进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确保连带责任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是司法人员的主要责任。

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有效的分析,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参考。

标签: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及对策民商法又被分为民法与商法,而民法又包括财产法与人身法,商法又包括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这几个法律文件。

因此,民商法在我国国民经济纠纷中有着十分重大的帮助作用。

由于民法与商法所涉猎的范围之广泛,虽在几起重大事件中有所应用,但是仍旧存在许多连带责任不清晰的现象问题,因此,需加强相关对策研究。

一、民商法以及连带责任概述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使得民商法在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中,其自身重要特点逐渐显现出来,主要就是在安全和效益两个重要的方面,同时在传统的民商法等相关制度的实施下,安全这一特点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和阶段。

就目前来看,对于民商法中的安全领域的认识度不足,同时在认识层面变的比较片面,民商法对于安全特点的定义主要就是表现在信息、交易方式以及多种可以实施的良好信用等方面,以及相关的高层领域。

社会经济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帮助我国的信息技术的产业变得更好、更完善,民商法在这样的基础上的演变更有良好广阔的发挥空间,在目前高水平的互联网中,民事交易的主体就是在自身意识的选择下,在互联网的大时代的催生下进行世界多个地区的不同地域的交易与合作。

共同分享有价值的信息和业务,实现良好的多种民商活动的进行和需求。

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政策中对于连带责任并没有一个详细的解释说明,通过相关学者的研究对连带责任做简要的论述是指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连带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没有按照自己所占的份额进行等量化分的,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人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共同的责任,而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以消除责任为主要的目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当财务遭到损失之后能够给予一定的赔偿。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摘要]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中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表述没有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只有零散的条文分布在民商法各部分内容中,且内容表述相对模糊。

在具体的司法界定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常造成同类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不公平现象。

因此,通过不真正连带责任立法构想的讨论对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促进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进步,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关键词]民商法;不真正连带责任;立法构想“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在很多国家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合理的司法解释。

但我国涉及侵权责任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形成完善合理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

只有零散的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容分散在各条文与章节中,且其对应的解释和研究均不够深入,由此造成在具体的司法界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出现偏差或者截然不同的结果,从而造成了巨大的社会不公现象的出现。

因此,通过“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构想出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在含义,从而不断推动“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的进步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1 我国民商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首先是由德国学者Eisele在1891年《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中提出的,Eisele将“不真正连带责任”定义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而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给付全部履行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商法指的是民法和商法,是包含财产法、人身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的法律体系。

在民商法中,关于侵权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成文的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统称《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的认定司法程序,明确了侵权的主体,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范围,并明确侵权责任的处罚措施,是我国进行侵权案件司法鉴定和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小议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小议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小议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近年来,随着民商法的不断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连带责任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其他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当前我国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首先,我国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滥用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债权人会滥用连带责任制度,将本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全部转嫁给其他相关人员。

这种情况下,其他相关人员往往需要承担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的责任,给他们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其次,现行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在实践中,相关人员面对连带责任问题时,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此外,相关人员在承担连带责任时,也存在很多纠纷和争议,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解决。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避免相关人员被滥用。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理用好连带责任制度,不得滥用。

同时,我们也需要强化对债权人的监管,确保其不会滥用连带责任制度。

其次,应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权益保护。

在实践中,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权利。

最后,应当建立一个更加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减少相关人员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在实践中,相关人员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很多时候难以解决,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帮助相关人员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和争议,减少大家的负担和损失。

综上所述,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并建立更加严谨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确保相关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民商法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行为或者同一对象承担共同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在实践中,连带责任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分析和对策探讨。

一、问题分析1.责任界定不清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合同签订、买卖等行为中存在着不完全信息、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责任主体在承担责任时难以界定责任的大小和范围。

导致甲方和乙方之间在合同纠纷中难以确定连带责任,给双方的权益保护带来了难度。

2.防范意识不强在商业活动中,部分企业对于合同履行中的社会责任缺乏强烈的防范意识,存在为了谋取暂时利益而忽视合同规定的情况。

这将导致在经济纠纷中,责任主体无法充分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最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难度大在执行连带责任的过程中,存在着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执行难度大的情况。

如果有一方为了逃避连带责任而转移财产或挪用资金,让受害方难以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这将对法律的权威造成一定的挑战。

二、对策分析1.加强法律宣传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于连带责任承担的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使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合同责任的承担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约束力。

2.完善法律法规在民商法领域,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避免法律的漏洞和模糊点,明确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为解决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3.加强监管对于违法逃避连带责任的行为,应该严格加强相关监管力度,让其无法侥幸逃脱法律制裁。

还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执行机制,保障权利得到保障和实际执行的顺利进行。

4.强化企业责任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社会责任,切实履行连带责任和法律规定,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5.加强协调合作在处理纠纷和执行连带责任的过程中,需要各方积极对话和加强协调合作,使得责任主体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执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人因某种行为或事由而应承担共同责任的一种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强调了相关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共同承担责任的精神,但与此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就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措施进行研究。

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模糊不清。

目前,民商法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如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带责任的规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导致相关规定应用时存在诸多争议。

在合同法中,对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仅提到了欠款的共同债务人才适用,但并未明确其他情况下的适用范围,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清晰的情况。

连带责任的实施难度较大。

由于连带责任涉及多个责任主体,这就需要确定各个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份额。

对于责任份额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争议。

在执行连带责任时也存在难以划分承责界限的问题,容易产生权益纠纷。

连带责任容易滥用。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法律对连带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主体利用法律漏洞,滥用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些中介机构可能会将连带责任转嫁给个人或其他主体,以减轻自身责任。

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的规定反而成为了一种帮凶关系,损害了其他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明确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情况下的连带责任规定,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发生。

在合同法中可以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以便在实践中减少争议。

应明确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

可以通过加强司法实践,总结各类情形下的责任划分原则,为相关主体提供明确的指导。

也可以引入专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保责任份额划分的准确性。

加强法律监管,防止连带责任的滥用。

可以通过强化执法力度,对滥用连带责任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加大违法成本。

可以建立相应的留置措施,限制滥用连带责任的主体的行为。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民商法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人对同一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分析和对策制定。

一、存在的问题1. 连带责任范围不明确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争议。

例如在一项合同中,涉及到多个履行主体时,各方在合同解除、违约等情况下如何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很容易出现不同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2. 连带责任处罚不对等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方履行债务,而履行后的追偿权则需要由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一方来行使。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一方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和压力,而其他履行主体则相对轻松。

这种处罚不对等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连带责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连带责任对被告的影响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将多个履行主体一并诉至法庭,而被告们在实际情况中也很难争取到减免或分担责任的机会,这给被告方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对于一些无过错的被告来说,他们很难获得合理的保护,这也是一种对连带责任制度的不公平之处。

二、对策分析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明确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以维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可以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连带责任,以及在具体的追偿过程中如何进行分摊和收支等具体操作,从而减少争议和误解。

2. 强化司法解释及裁判规范在司法实践中,适当加强对于连带责任的司法解释和裁判规范,以明确各方在诉讼中的权利和责任。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定,强调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分摊原则,从而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加强债权人的约束和监管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多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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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摘要:在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和特征进行探究并进而挖掘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对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诉的选择及诉的合并问题以及案由确定等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债务人债权人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界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又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依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主张:“不真正连带债务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务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多基于偶然性
因素而产生、各个责任人因自己的行为各负其责的特点,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以法定性为其基本特征:一是归责的法定性。

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因责任人各自的行为
造成了同一损害,而是直接依法律的规定使相关责任人各负同一内容的给付。

二是责任主体的法定性。

侵权责任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条款界定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并设置了终局责任人,排除了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可能。

这也与一般偶发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相同。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形态
现实生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依产生原因的不同,归纳为以下几种形态较为科学:
1、因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2、因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3、因一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一人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人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人是指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

产生终局责任人的主要原因是因加害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关联性,而非加害人主观意志的关联,也就是说由于终局责任人的加害行为导致了另一义务主体的加害行为的发生。

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中,我们不能理解为由于终局责任人的存在就可以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赔偿义务,而应理解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其他责任人有权要求终局责任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并非所有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中都有终局责任人。

四、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一、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发生原因不同。

连带债务的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一般是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或是同一合同不履行行为。

债务人的连带关系存在于债务履行的时期,并且贯穿始终。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没有连带关系,仅是基于
偶然因素各债务人联系到一起;其次,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责任往往由法律明文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约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大都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归纳和总结,法律较少有明文规定。

再次,内部求偿关系不同。

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没有按份给付的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第二、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区别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请求。

每个债务人都有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

而补充责任的履行则有严格顺序,债权人首先应请求第一顺序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同时二顺序债务人则处于备用状态,当第一顺序请求权得到实现,第二顺序请求权就归于消灭。

如第一顺序请求权没能实现,则债权人可以向第二顺序债务人请求,以实现债权。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责任的确定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责任的确定是在实践中非常紧迫的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多将不真正连带责任简单的视为连带责任而审理,从而导致了法律关系的错误,由此做出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研究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责任的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责任的确定是基于受害人诉权行使的结果,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1.受害人选择责任人之一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对受害人均负独立的全额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其
一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要受害人符合起诉的条件,符合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就应该予以受理2.受害人将所有的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对于受害人而言,为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会尽可能多地在诉讼中列举被告,这是受害人普遍存在的诉讼心理。

这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案件中,往往会判决让终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义务而免除非终局责任人
的赔偿责任,这种判法值得商榷。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案由的确定问题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案由,在权利人向法院合并起诉的时候,就会涉及到案由的确定,那么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究竟是用其中一个案由,还是两个案由同时运用?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非常混乱,有的是在其中任选一个,有的是合并使用。

笔者认为,案由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首先,弄清案由的含义,为克服审判人员在确定案由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混乱性,规范使用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0月30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因此,审判人员在确定案件案由时,必须要从这两个内容入手:首先,找准相对应的案由种类;其次,遵循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体现民商法的核心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二是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区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准确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正
确确定案由提供最重要的依据,三是确定案由既要讲求原则性,也要讲究灵活性。

因此,对于涉及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案由,应依具体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不同的法律关系综合确定,如果债权人单独起诉一个债务人,则以债权人与该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债权人起诉全部债务人,则分别列出各个法律关系,可以定为租赁合同与侵权赔偿纠纷。

参考文献:
[1]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 版,第672 页
[2]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6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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