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盗窃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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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1998.07.09•【字号】沪高法[1998]242号•【施行日期】1998.07.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八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者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可以定罪处罚。

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二、一年内多次盗窃的,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未经司法机关处罚的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作案次数计算。

三、盗窃公私财物一千五百元以上或者扒窃六百元以上,具有下列情节的,视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1.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盗窃的;2.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4.因盗窃被免予刑事处罚后2年内又盗窃的。

2022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2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2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解答。

⼀、2022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2、第⼆百六⼗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的,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案标准《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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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偷盗罪的立案标准

偷盗罪的立案标准

偷盗罪的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收受他人财物,知道财物为盗窃、抢劫或者以其他手段不法取得的,或者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偷盗罪属于刑事犯罪,必须进行立案处理。

一般来说,立案是一定有规律的,偷盗罪在刑事立案上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在立案处理中,有一定的准则或者标准,这些标准是按照国家刑法、行政法规,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等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盗犯罪应当依法立案,以便依法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其次,原告对被告的指控,被告自己的认罪表示,以及独立证人的证词,都要提供充分的有效证据,作为立案标准;最后,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效要求,调查此案,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犯罪立案。

具体而言,偷盗罪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个:一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二是存在刑事责任;三是具有犯罪证据;四是有刑事上的法律效力;五是具有立案标准,满足立案条件;六是犯罪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主要行为归纳构成了犯罪;七是犯罪行为已得到法院审查和认可;八是犯罪行为已触犯刑法,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九是有犯罪人格特征,如精神状态异常或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行为。

同时,根据偷盗罪的立案标准,在偷盗犯罪立案的过程中,执法机关还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询问嫌疑人,收集犯罪事实依据;二是确定犯罪行为的主体性质,以及其对犯罪的回避和责任情况;三是根据有关法规,完成偷盗罪的立案程序;四是了解嫌犯的历史和背景,判断其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可供审判;五是了解嫌犯具体偷盗情节,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偷盗罪的立案标准是有的,执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应当按照国家刑法、行政法规,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明确偷盗犯罪的立案标准,以此为依据做出判断,以便依法依规进行惩治。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效要求,认真调查,科学研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犯罪事实,对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盗窃罪的29个无罪裁判案例

盗窃罪的29个无罪裁判案例

盗窃罪的29个无罪裁判案例1. 1989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在一家商店盗窃珠宝。

然而,经过调查和证人证词的分析,被告成功证明了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工作,因此被裁定无罪。

2. 1976年,英国曼彻斯特发生一起银行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在案发时闯入银行并盗窃大量现金。

然而,被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处于另一个地方,因此被裁定无罪。

3. 2005年,法国巴黎发生一起艺术品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幅名画。

然而,经过对现场指纹的研究,被告的指纹并没有出现在现场,因此被裁定无罪。

4. 2012年,中国北京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他人手机。

然而,经过调查和录像带的分析,被告成功证明自己当时并没有拿走手机,因此被裁定无罪。

5. 1998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发生一起汽车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辆豪华轿车。

然而,被告提供了多个证人证明自己在案发时与另一辆车发生了车祸,因此被裁定无罪。

6. 2001年,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发生一起珠宝店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珠宝。

然而,被告提供了银行取款机的记录,证明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取款,因此被裁定无罪。

7. 2014年,墨西哥城发生一起家庭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他人家中的贵重物品。

然而,被告成功证明自己在案发时在医院接受手术,因此被裁定无罪。

8. 1995年,德国柏林发生一起电视台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电视台的录影带。

然而,被告提供了多个证人证明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参加一场由政府主办的活动,因此被裁定无罪。

9. 2009年,日本东京发生一起毒品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批毒品。

然而,经过对毒品的化学分析,被告提供的物品并不是毒品,因此被裁定无罪。

10. 2017年,韩国首尔发生一起商店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件名牌服装。

然而,被告提供了购买该件服装的收据,并成功证明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参加一项重要会议,因此被裁定无罪。

11. 2003年,巴基斯坦卡拉奇发生一起银行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银行保险箱内的重要文件。

检察院以案释法典型事例

检察院以案释法典型事例

检察院以案释法典型事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检察机关以案释法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

检察院以案释法的方式,既能够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也能够提高法律的适用效率和质量,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以一些典型的检察院以案释法的事例来说明: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6年,山西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在此案中,检察院以案释法,提出了“情节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买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定罪量刑标准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并获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
2017年,江苏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

在此案中,检察院以案释法,提出了“专有技术”、“商业机密”、“经营秘密”等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并明确了对应的认定标准。

该认定标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并为后续的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3、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2018年,浙江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盗窃罪案件。

在此案中,检察院以案释法,明确了“占有”和“所有权”等关键概念的含义,并提出了“占有”的认定标准。

该认定标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了法院
的采纳,并为后续的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总之,检察院以案释法,不仅有助于落实司法改革的要求,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能够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以案释法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为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盗窃罪司法解释2017

盗窃罪司法解释2017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四)⾃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进⼊供他⼈家庭⽣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户盗窃”。

携带爆炸物、管制⼑具等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以危害他⼈⼈⾝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上盗窃他⼈随⾝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法认定: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或者中国⼈民银⾏授权机构公布的⼈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或者中国⼈民银⾏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套算; (三)盗窃电⼒、燃⽓、⾃来⽔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均正常⽤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的⽉均⽤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不⾜六个⽉的,按照正常使⽤期间的⽉均⽤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的⽉均⽤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的,按照合法⽤户为其⽀付的费⽤认定盗窃数额;⽆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的⽉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户使⽤电信设备、设施不⾜六个⽉的,按照实际使⽤的⽉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犯罪行为一直是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的政府机构关注的重要课题。

随着经济发展及社会变化,一些曾经被社会所忽视的犯罪类型开始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广泛注意,其中之一便是盗窃罪。

然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有所不同,是一个非常具有技术性的问题,落实它的立案标准也被视为法律维肃的关键。

本文试图从立案角度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分析探讨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要求立案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司法判断。

经过司法部门审查确认,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可能符合特定的犯罪行为类型。

在中国,盗窃罪属于涉及立案的犯罪行为,其详细内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一)未经他人同意盗窃其他人的财物;(二)盗窃物品的价值超过元的;(三)盗窃他人财物所构成的情节严重的。

”由此可见,要构成盗窃罪,必须包括三个要素:(一)财物属于他人;(二)未经允许取得该财物;(三)盗窃的财物的价值超过了某一数值。

其次,根据具体犯罪情形,至少应有两个证据可供立案。

以上述情况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侦查司法时,至少应认真核查以下两方面的证据:(一)被害人确实受害,其财物确实被盗窃或窃取;(二)有犯罪嫌疑人犯案的证据。

前一类证据应收集被害人关于受害事实的口头或书面证言;而后一类证据应收集犯罪嫌疑人被证实存在盗窃行为的证据,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盗窃的涉案财物清单以及其他证据。

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后,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犯罪事实,结合《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并对盗窃罪犯罪行为依法做出判决。

此外,也应着重考虑受害者的报复心理。

根据犯罪心理学教程,犯罪者往往会表现出报复心理:他们想要自己的盗窃行为被司法机构承认,以获得社会的认同感。

受害者的报复心理可能产生偏见,偏向于过份的犯罪认定,甚至把原本不应被判为犯罪的行为确定为犯罪。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中国法律对盗窃罪有明确的定义和立案标准。

在中国刑法中,盗窃罪定义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是指以盗窃、诈骗、抢夺等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文将分析立案的标准以及其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查处的犯罪行为包括:一是涉嫌犯罪行为严重的,二是有报案、举报或者被害人本人投诉的,三是有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取得可靠证据的,四是其他情况,构成公安机关侦查职责的。

关于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盗窃罪,取得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得财物两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判断涉嫌盗窃的行为,符合上述的标准,才能实施立案。

二、违反立案标准的情况虽然立案标准对于盗窃罪在法律上是有约束力的,但有时仍会发生犯罪嫌疑人被违反立案标准而不立案的情况。

比如,虽然犯罪行为涉嫌严重,但缺少充分的证据,公安机关无法立案查处,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可能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一条规定:“当事人犯罪,但是没有经过立案查处,由于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暂缓处理”。

也就是说,有时只要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暂缓处理,而不必立案查处。

三、职责和义务在立案查处盗窃罪时,公安机关承担了主要的职责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1)依法严格侦查程序,维护正义;(2)审查报案、举报、申诉、控告、起诉书等材料,开展侦查活动,以解决案件;(3)立案侦查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收集、整理、分析取证材料,归纳记录案件原始证据;(4)责令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如实供述本人犯罪情节;(5)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犯罪案件。

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有清醒认罪的意识,避免犯罪,有助于犯罪预防。

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

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最新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件具体应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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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上海盗窃罪量刑标准在我国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统一进行了规定的,任何人、机构都是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另外对盗窃犯罪量刑进行规定。

不过由于各地可以对盗窃罪的数额进行不同的规定,因此也会导致各地在盗窃罪量刑标准上有所差异。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上海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五、对于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4.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一、二、三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这就造成了各地对盗窃犯罪规定的数额标准不同,那么在不同地区实施盗窃犯罪,最后受到的处罚有可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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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7上海盗窃罪量刑标准/cr/169969.html)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交通伤人赔偿多少钱 /cr/658717.html ∙挪用专款相关处理法规/cr/658716.html∙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cr/658715.html∙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cr/658714.html ∙醉酒后犯罪可以缓刑吗/cr/658713.html∙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cr/658712.html∙私企商业贿赂能判刑吗/cr/658711.html∙轻微猥琐罪怎么判 /cr/658710.html ∙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诽谤法院能判什么罪/cr/658709.html∙强贱未遂需要什么证据/cr/658708.html∙胁从犯量刑的法条有哪些/cr/658707.html∙非法购买枪支会被判处罚金吗/cr/658706.html∙外国人犯罪侦查管辖是怎么规定(2018)/cr/658705.html∙罚金与罚款和赔偿损失分别是什么/cr/658704.html∙刑侦大队办案程序是什么样子的/cr/658703.html∙诈骗来的赃款用于还债了,受害人可以依法往回追究吗/cr/658702.html∙民事再审与刑事再审的时效/cr/658701.html∙挪用货款6000够定罪吗/cr/658700.html∙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是什么/cr/658699.html∙挪用备用金算犯罪吗 /cr/658698.html ∙受贿罪和徇私枉法哪个罪重/cr/658697.html∙无期徒刑和管制并罚吗/cr/658696.html∙2018年网络诈骗金额多少能报警/cr/658695.html∙经济犯罪影响入党吗 /cr/658694.html∙倒卖假文物会不会构成倒卖文物罪/cr/658693.html∙缓刑期间的人可以去香港旅游吗/cr/658692.html∙2018年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空间是什么样子的/cr/658691.html∙偷1500元算盗窃吗 /cr/658690.html ∙抽逃资金罪的追诉时效/cr/658689.html∙伪造承兑汇票罪怎么量刑/cr/658688.html∙诈骗犯嫌疑人是否可以拘留/cr/658687.html∙员工打架开除需赔偿吗/cr/658686.html∙打架伤人怎么判刑 /cr/658685.html ∙拘役算不算是前科 /cr/658684.html ∙诈骗三万元判几年 /cr/658683.html ∙对挪用国家资金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如何处理/cr/658682.html∙无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cr/658681.html∙骗了人钱被骗的人自杀了有罪吗/cr/658680.html∙退伍军人犯罪刑满释放后还能不能享受退伍军人待遇/cr/658679.html∙非法拘禁主犯如何界定/cr/658678.html∙打架没把人打死最少判几年/cr/658677.html∙个人借用公款5000元以上如何处理/cr/658676.html∙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缓刑吗/cr/658675.html∙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cr/658674.html∙被骗多少钱报案才会被受理/cr/658673.html∙被判处无期徒刑能放出来吗/cr/658672.html∙怎样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r/658671.html∙飞车抢夺致人重伤怎么处罚/cr/658670.html∙诈骗多少钱会判有罪 /cr/658669.html ∙嫖娼未遂会受到处罚吗/cr/658668.html∙刑讯逼供中致人重伤、死亡怎么处理/cr/658667.html∙个人账户上互转的资金是否认定为公款/cr/658666.html∙团伙诈骗从犯怎么判刑/cr/658665.html∙拘役可以判缓刑的情形/cr/658664.html∙被判无期徒刑的人能出来吗/cr/658663.html∙两次非法持有毒品算累犯吗/cr/658662.html∙收藏品诈骗为什么不立案/cr/658661.html∙非法持有枪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cr/658660.html∙侮辱罪诽谤罪民事起诉书/cr/658659.html∙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会被判多久/cr/658658.html∙罚金有哪些种类 /cr/658657.html ∙诈骗二十万能判多少年/cr/658656.html∙遇到酒托被骗报警有用吗,财产被骗怎么报警/cr/658655.html∙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2018年)是什么/cr/658654.html∙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妇女的认定/cr/658653.html∙网上诈骗多少才可以报警/cr/658652.html∙如何直接定性刑事案件/cr/658651.html∙强奸幼女怎么取证才能定罪/cr/658650.html∙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2018年)是什么/cr/658649.html∙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几种权利/cr/658648.html∙车祸轻微骨折赔偿案例/cr/658647.html∙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cr/658646.html∙电话诈骗会判多少年 /cr/658645.html ∙诈骗一万多判多久 /cr/658644.html ∙八大暴力犯罪刑法刑期怎么判/cr/658643.html∙从徐玉玉学费被骗一案,深刻反思如何杜绝电信诈骗/cr/658642.html∙杀人后自杀谁负责任以及凶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cr/658641.html∙帮他人买保险开伪造发票定什么罪/cr/658640.html∙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如何认定/cr/658639.html∙盗窃数额大算触犯刑法吗/cr/658638.html∙强迫交易罪最多判几年/cr/658637.html∙因经济纠纷扣押货物犯罪吗/cr/658636.html∙挪用公款罪是行为犯吗/cr/658635.html∙集资诈骗罪是自诉案件吗/cr/658634.html∙商业贿赂归公安机关管吗/cr/658633.html∙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2018)/cr/658632.html∙玩忽职守罪的必备条件/cr/658631.html∙信用卡诈骗如何取证 /cr/658630.html ∙犯非法狩猎罪并非法持有枪支怎么定罪/cr/658629.html∙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及处罚/cr/658628.html∙几个犯罪行为分成两个罪判重还是按一个罪判重/cr/658627.html∙挪用资金罪应归哪个部门管辖/cr/658626.html∙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有哪些/cr/658625.html∙犯罪未遂的定义及判处/cr/658624.html∙男方骗婚罪成立条件 /cr/658623.html ∙卖淫嫖娼第二次被抓是累犯吗/cr/658622.html∙对方以欺骗手段借钱不还算诈骗罪吗/cr/658621.html∙非法占有涉及金额多少是犯罪/cr/658620.html∙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cr/658619.html∙中国法律判死刑的犯罪/cr/658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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