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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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等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送到药品供货企业。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第五条药品供货企业按照订单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订单验收药品,验收合格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收确认。供货企业在配送药品的同时,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批次所配送药品发票。

第六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该账户汇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和财政部门预付的一次性周转资金,除向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七条省药采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周转资金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汇缴到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当月所有签收单形成结算单,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形成县级结算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网上签收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结算单的基本药物货款上缴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药物货款上缴至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

第九条省药采中心汇总当月所有签收单形成省级结算单,原则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签收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货企业支付基本药物货款。

第十条省药采中心未按时付款,将按合同规定向供货企业支付违约金,相关违约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急救等特殊药品管理与调控。保持合理库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和货款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库存药品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按合同有关约定应该退货的药品,要及时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手续,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退货清单,供货企业接受退货确认后,省药采中心在当期结算中冲抵货款。

第十三条县(市、区)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结算医药费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货款及时上缴。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的监督管理,确保货款安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采购中标目录以外药品,不得挪用货款,违法违规者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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