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调查细则
林改林地权属勘查工作操作细则

林改林地权属勘查工作操作细则林地权属勘界工作是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也是林权改革的焦点,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林改的效果。
林权勘查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规范林权勘查操作方法,根据《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勘查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勘查范围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林地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属林地权属勘查范围。
二、勘查内容1、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林业用地界线和面积;2、中央和地方生态公益林界线和面积;3、与集体林交界的国有林界线与面积;4、集体林林地内各宗地的界线和面积及其相关因子。
三、勘查用图和资料准备1、1:1万、1:2.5万、1:5万等比例尺的地形图;2、经过配准的电子版地形图;3、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本图;4、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小班因子一览表。
四、有关资料的收集1、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相图、资源调查报告;2、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区划说明书及小班因子一览表;3、国家重点公益林县级实施方案地块校核图;4、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5、县区民政局提供的县区、乡镇、村行政区划界线勘界图。
五、勘查工具及其设备相关调查表格、GPS、电池、充电器、皮尺、测绳、计算器、直尺、比例尺、三角板、半圆、面积计算方格纸、调查夹、铅笔、铅笔刀、橡皮擦、碳素笔、背包、等。
六、面积控制及精度要求1、面积控制按照“层层控制,分级量算,按比例平差”的原则,对县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林业用地面积采取层层逐级控制的方法,进行林地权属勘界面积控制。
即:由县(市、区)控制各乡(镇)的面积,乡(镇)控制各村民委员会(办事处)的面积,村民委员会(办事处)控制各村民小组的面积,在村民小组面积内量算宗地面积并平差。
在求算各宗地面积时,用大宗地面积控制各小宗地面积,当大宗地内各小宗地面积误差不大于1/50时,对各小宗地面积进行平差。
土地权属调查内容

土地权属调查内容一、引言土地权属调查是指对特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益进行调查和确认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利用的不断扩大,土地权属问题日益显著,因此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以及调查结果的应用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特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益,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通过土地权属调查,可以防止土地纠纷的发生,确保土地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为土地管理提供依据。
三、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1.土地基本信息:包括土地位置、面积、地形地貌、土地用途等基本情况。
这些信息可以从地籍档案、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中获取。
2.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抵押权证书等权属证明材料是土地权属调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这些证书的核实,可以确认土地的权属情况。
3.权属变更记录:对土地权属的变更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土地的买卖、赠与、继承等权属变更记录。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土地交易记录、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簿等渠道获取。
4.土地界址调查:通过实地调查,确认土地的界址情况,包括土地的四至范围、界碑位置等。
土地界址调查可以通过测量工具和地籍图等方式进行。
5.土地纠纷调查:对土地纠纷的发生原因、争议双方的主张及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以便进行合理的裁决和解决。
四、土地权属调查的方法1.档案查询法:通过查询地籍档案、土地登记簿、土地交易记录等资料,获取土地权属信息和变更记录。
2.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走访、测量等方式,确认土地的位置、界址、地貌等情况,并与权属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3.信息查询法:通过查询政府部门的土地信息系统、土地权属查询网站等渠道,获取土地权属信息和权属变更记录。
4.法律法规查询法: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土地权属调查的法律依据和程序,遵循法律程序进行调查。
五、调查结果的应用土地权属调查的结果可以应用于以下方面:1.土地交易: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保障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县城区地籍权属调查工作方案

县城区地籍权属调查工作方案一、前言为贯彻落实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权益,确保我县城区地籍权属清晰、合法、准确,特制定本方案。
二、调查目的1.全面掌握我县城区地籍权属现状,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市场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2.查明土地权属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为县城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三、调查范围本次调查范围为我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土地,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以及未利用土地。
四、调查内容1.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等权属状况。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土地用途、地类、土地等级等。
3.土地界址调查:包括土地权属界线、地籍图斑界线等。
4.土地面积调查:包括各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等。
五、调查方法1.文件资料收集: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登记资料、土地权属争议调解资料等。
2.现场踏勘:组织专业队伍,对调查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土地权属、利用现状、界址等情况。
3.询问调查:对土地权属人、相邻权人、知情人士等进行询问,获取土地权属信息。
4.技术测量:利用GPS、全站仪等测量设备,对土地界址、面积进行精确测量。
六、调查步骤1.准备阶段:(1)成立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调查工作。
(2)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任务、范围、内容、方法等。
(3)组织培训调查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4)筹集调查经费,保障调查顺利进行。
2.实施阶段:(1)收集资料: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登记资料等。
(2)现场踏勘:对调查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
(3)询问调查:对土地权属人、相邻权人、知情人士等进行询问。
(4)技术测量:利用GPS、全站仪等测量设备进行测量。
3.数据整理与分析阶段:(1)整理调查数据,建立地籍数据库。
(2)分析土地权属状况,编制地籍图。
4.审核与验收阶段:(1)组织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权属调查规程(北京地标)

土地权利制度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村、乡镇); 国家土地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地、草地等农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
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演变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时期(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 立); 第二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建立(农 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的建立); 第三阶段: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 。
地籍调查技术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权属调查
目
录
一、土地权利 二、现行土地权利制度 三、土地权利制度的演变过程 四、土地权属的概念 五、权属调查的概念 六、权属调查的分类 七、初始权属调查的基本步骤 八、变更权属调查的基本步骤
土地权利的基本概念
土地权利是指土地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 直接支配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在 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权利是不动产物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 内容。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的直接支配,体 现为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
城市土地权利制度的演变 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基时期。 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时期。 城市土地国有化完成时期。 城市国有土地制度改革发展时期。
土 地 权 属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权利的归属,包括 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土地权利基本内容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就 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权利的主 体、客体和内容进行确认,维护土地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
权属调查的基本概念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内容,其目 的是通过对土地权利归属和权利所及界线 的调查核实,在现场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 、线,测绘宗地草图,调查土地用途(地 类),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 提供依据。权属调查是以宗地作为基本单 位来开展的。
任务2.4 土地权属调查

地籍与房产测绘 (项目二 地籍调查)任务2.4 土地权属调查一、土地权属调查概述1.土地权属调查的含义土地权属调查:是调查人员对县级及以上某一行政辖区内 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全面现场调查,以核实宗地的权属来源、 权属性质及所涉及的界线、位置、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并 填写地籍调查表,现场勘丈绘制宗地草图。
土地权属调查是地籍测量的前提和基础,其调查单元是宗地(被权属 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
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既要真实地记录实地土地权属 的状况,也要包括土地权属主体认定的状况。
调查成果经土地权利人认定, 便可同地籍测量的成果一并作为审核和制作土地权属法律文书的基础。
2.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1)土地权利人的基本状况,包括单位名称(或户主 姓名)、单位性质、联系方式、代理人情况等;(2)土地基本状况,包括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 取得土地时间、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的用途、土地的位置及 四至、所在图幅编号、宗地编号、共有使用情况等;(3)界址情况。
包括界址点编号、界址种类、界址线 的类别、界址线边长;(4)各级行政界线;(5)现场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勘丈宗地草图。
3.土地权属调查的的程序土地权属调查分为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外业实施和 土地权属调查内业成果整理三个阶段。
不同阶段有不有阶段 的工作内容。
具体程序为:(1)拟订调查计划;(2)物质方面准备;(3)接收并查看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和权属证明材料;(4)调查底图的选择;(5)划分调查区;(6)预编地籍号;(7)发放指界通知书;(8)实地调查;(9)资料整理。
二、土地权属调查准备工作1.确定调查范围、准备工作底图城市的范围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区政府、县 级市政府所在地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 等用地;建制镇是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 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确定调查范围后,收集调查区内的相关图件作为土地权属调 查的工作底图。
土地权属调查细则

土地权属调查细则2 作业流程3 调查方法地籍编号宗地地籍编号统一采用三级编号,即:街道(镇)---街坊---宗地。
淮城镇(100)---街坊号(XXX)---宗地号(XXX),城东乡(203)---街坊号(XXX)---宗地号(XXX);街坊号由测区统一提供。
宗地号,在街坊内按“自左至右、自上而下”的原则,“弓”字形顺序分别从“0001”号开始流水编号。
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依次对各界指点用1,2,3…连续统一编号,同一宗地内不得出现重号。
准备工作在开始调查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是权属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前期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材料准备分析,联络员联系,相关表格领取等。
收集准备好本街坊相关图件及电子数据等资料,如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本街道、街坊的相关代码编号等。
确权工作主要包括:人员的联系及安排,通知书的发放,调查表格的填写,权源资料的收集及确认,界址的调查,界标的设置及标示,界址线长度的勘丈,权利人签章等。
准备调查所需的各项工具,包括钢尺、油漆、界标模具、纸、笔等。
调查表格以宗地为单位,根据类型每宗地领取一套。
权属调查3.3.1 调查表发放在外业确权工作开展前,向土地使用者发放调查表格,主要包括:指界通知书及回执,指界委托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单位),地籍调查户主身份证明书(个人),土地登记申请书。
同时向土地使用者说明各项表格应如何填写,并约定现场确权的时间及需准备的材料等。
(1)土地使用者是单位的,指界通知书上应盖公章,各项应要填写完整。
(2)当用地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人住宅用地户主或共用宗地的使用者共同不能到现场指办时,还应出具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3)如是共用宗时,各土地使用者应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现场确权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是核实地籍调查表中土地使用者、指界人身份、委托人身份、土地坐落、权属性质、他项权利、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界址位置和宗地四至等内容。
(完整word版)权属调查细则

权属调查实施细则1 权属调查内容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 调查底图及要求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
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
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
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
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完整版)权属调查流程

(完整版)权属调查流程权属调查流程农村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权属调查的步骤是:调查的准备工作、实地调查(宗地权属状况调查、土地用途及土地座落的调查、界址调查)、绘制宗地草图、权属调查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
1、权属调查准备工作确定调查范围、制作调查工作用图,调查范围内的调查工作用图现势性强且精度满足要求。
2划分街道、街坊及宗地2.1划分街道、街坊街道以乡镇行政区界线作为街道界线。
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乡镇界套合调查工作用图上,勾绘出划分街道的界线,街道编号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乡镇编码一致。
街坊以行政村界线作为街坊界线。
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行政村界套合调查工作用图上,勾绘出划分街坊的界线,街坊划分后,应编街坊号,街坊号的编制,应考虑与土地利用数据库编码的一致性。
2.2划分宗地宗地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宗地的划分应以方便地籍管理为原则。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特殊情况。
现将一般情况的宗地划分说明如下:①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
当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
宗地内,几个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除建筑占地外,其他用地难以划分的,应视为一宗地。
这时应确定每个使用者独自使用的面积及每个使用者分摊的共用面积,共用面积一般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也可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②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特大宗地,有明显不同的用途,且面积较大,应用地类界线(或线状地物)划分为若干宗地。
3 预编宗地号权属调查时,专业调查人员实地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收集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按初始登记人员预编的文件顺序号,将每一宗地勾绘到工作用图上,并在图上用铅笔注明编号。
当一个街坊全部勾绘结束后,对街坊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号,并将预编的宗地号标注到地籍调查表上及登记申请书上。
按上述方法,预编的宗地号与调查结束后的正式宗地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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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调查实施细则1 权属调查内容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 调查底图及要求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
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
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
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
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3.2 赋码规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4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4.1 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4.2 申请书填写的土地类别或批准用途与实地调查不一致时,调查人员须注明原因,并将调查的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如果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查人员可将批准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在说明栏内按《土地利用分类》规定的末级地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5 土地所有权调查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具体要求:5.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5.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5.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4、所有权现场指界。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
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桩的,可按原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发证。
5.5、所有权界线实地测量。
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各主要拐点埋设界桩,实地测量所有权界线。
5.6、所有权权属审核。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审核所有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材料不符合确权发证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的依据,退回给申请人。
5.7、合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
原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符合现状且无权属争议的可以直接利用。
经实地调查,在本次调查中原有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不符合现状的,以实地调查成果为准;涉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待全部农村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统一过渡和衔接。
5.8、妥善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后,原有证书应及时收回注销,原证书丢失的应当公告注销。
5.9、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集体土地被国有公路、铁路、河流等线形用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宗编号。
5.10、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所有权证书一般根据宗地数量以宗地为单位颁发;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宗地相对比较集中、规整的也可以制作一张总的宗地图附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上。
6 土地使用权调查要求6.1、调查的任务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6.2、现状调查的原则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调查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6.3、界线调查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对少批多用的,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该部分暂不确权,待后处理。
对批多用少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确权。
6.4、共用宅基地的确认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6.5、村庄公共设施用地(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6.6、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6.7、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6.8、对违法用地的调查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国土所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
6.9、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宅基地权源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没有合法宅基地权源证明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按户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权属来源表格见附表。
6.10、宅基地权属调查的程序(1)接受申请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文件核对检查。
(2)预编地籍号: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二次调查航片制做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图,划分调查范围,预编地籍号和宗地号。
(3)发放指界通知: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填制指界通知书,通知户主(单位)准时到现场指界。
(4)权属调查:应由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现场共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章。
其结果受法律保护,指界须由户主或法人代表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指界。
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其资格,经界址调查后认定的宗地权属界址点须按规定标定或埋设界址标志物。
有争议时,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调查内容包括街坊及宗地编号,户主(单位)名称,界址点位置、编号及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相邻单位。
对涉及多户共用的宗地,还要调查各户共用面积和各户独自使用面积。
(5)、实地界址认定a).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 (盖章)认可。
b).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
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
c).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宗地与相邻宗地界线间距小于0.5m或土地使用者己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红线图上的界线与实地界线吻合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d).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作为块地,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多批少用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少用部分,备注说明,代征的市政建设用地,应按规定进行扣除,按扣除后的范围定界。
e).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
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廊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
f).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
g).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应作为本宗地与邻宗地共有界址点处埋。
h).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埋。
i).块地的界线按其权属、利用类别和实际现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