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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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5%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左右。

第七条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有虚假、隐瞒等情况。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治疗费用报销;(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报销;(三)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四)急诊费用报销;(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类别、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等。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等。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医疗保险结算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结算实行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上传医疗费用信息,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而制定的法律。

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是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参保人提供经济保障,并规范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

本文将通过介绍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的相关内容,加深我们对该法律的理解。

一、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社会统筹为核心,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单位参与构成了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

根据参保人的不同身份和就业情况,医疗保险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类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适用于在城市就业的职工,其资金主要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构成。

参保人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适用于城乡居民和无就业户口人员,其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参保人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于农村居民,其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政府补贴构成。

参保人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报销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医疗机构的等级划分了不同的报销比例。

在大部分情况下,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报销参保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首先,基本医疗保险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重大疾病给予较高的报销比例。

这样可以保障参保人在面对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帮助,减轻其负担。

其次,医疗保险对于药品费用、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的报销比例也有一定规定。

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可以得到较高比例的报销,但是对于非医保药品的报销比例会有所降低。

就诊的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最后,医疗保险对于特殊疾病的报销规定也有所不同。

对于一些罕见病、特殊病和癌症等,医疗保险可以给予更高比例的报销,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基本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农合医保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规。

这些法规为农合医保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农民的权益,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农合医保的参保主体主要包括农民家庭、农民工、农村留守儿童等。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家庭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从业人员和农业生产经营家庭成员,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农村的未成年人。

农合医保通过扩大参保主体的范围,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权益。

农合医保的保险费用主要由政府和参保个人共同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应当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用于支付困难群体的保费。

而参保个人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保费,以支付保险费用。

通过政府与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农合医保实现了社会共担和个人负担的相结合,既保证了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又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

农合医保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个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覆盖常见病、多发病和一般疾病的诊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康复等费用。

大病保险则用于保障罕见病、重大疾病和高额医疗费用的报销。

通过设立两个层次的保险范围,农合医保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救助的同步发展,更好地保障了农民的医疗需求。

农合医保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和药店两个方面。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为农民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

药店应当按照规定的药品种类和价格,为农民提供合理的药品销售服务。

通过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店的服务行为,农合医保保障了农民的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

总的来说,农合医保法律制度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法律依据、规范参保主体、分担保险费用、扩大保险范围和提供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农合医保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改善了他们的医疗条件,促进了农村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与优化建议

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与优化建议

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与优化建议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人们提供经济保障和合理的医疗服务。

在保障人民健康的同时,也需要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来保障医疗保险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对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并提出优化建议。

一、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1. 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益和基本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医疗保险法明确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和权益,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金的运作机制。

2.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是对医疗保险法的具体细则进行解释和规定的文件。

它详细规定了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参保和缴费、报销和结算等具体办法,为医疗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操作指南。

3. 医疗保险政策文件除了医疗保险法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各级政府还发布了一系列的医疗保险政策文件,用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文件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医保定点医院的管理要求等。

二、医疗保险政策解读1. 参保范围扩大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参保范围得到了扩大,覆盖了更多的人群。

例如,农村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都是为了扩大参保范围,让更多人受益于医疗保险制度。

2. 报销比例提高医疗保险政策也在不断优化,提高了部分药品、医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例如,我国在今年开始,将慢性病门诊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提高了报销比例。

3. 制定医保定点医院制度医保定点医院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通过设立医保定点医院,既能保障参保人员获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也能避免医疗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三、医疗保险政策的优化建议1. 完善医保支付方式目前,我国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以按比例支付为主。

为了更好地激励公立医院提供优质服务和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可以探索引入按疾病诊断相关组进行付费的方式,促进医院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依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以减轻其医疗负担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公开透明、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基金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中的各种风险。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基金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规则,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基金的经济状况和运行情况。

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对基金运行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金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和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基金支付的合规、合理、高效。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医疗保险条例(全⽂)2021-09-29 为了合理利⽤医疗资源,制定了医疗保险条例,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医疗保险条例(全⽂)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障城镇从业⼈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及其从业⼈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员; (三)部队所属⽤⼈单位及其⽆军籍的从业⼈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员适⽤本条例。

第三条建⽴城镇从业⼈员基本医疗保险基⾦,实⾏个⼈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以下简称统筹基⾦)⽀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

统筹基⾦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从业⼈员双⽅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治县为统筹单位,实⾏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从业⼈员共同缴纳。

其中⽤⼈单位按本单位从业⼈员⽉⼯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资总额的2%。

第⼋条从业⼈员的⽉缴费⼯资额按本⼈实际⼯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治县上年度从业⼈员⽉平均⼯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员本⼈⽉⼯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治县从业⼈员上年度社会⽉平均⼯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后30⽇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依法终⽌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是公民享受医疗服务和获得医疗补偿的重要支撑,体现了国家对全民医疗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经过多年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组成、历史演变、现状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组成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由多个法律文件和规定构成,包括宪法、公共卫生法、医疗保险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等。

其中,宪法确立了全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责任;公共卫生法规定了公共卫生服务的范畴、内容和实施机构等;医疗保险法则明确规定了医疗保障的范围、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文件则涉及医疗金融、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与医疗保险相关的规定和政策,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医保药品目录等。

这些法律文件和规定组成了我国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对于保障公民的医疗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作用。

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逐渐凸显,医疗保障的问题逐渐引起国家的重视。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推出了医疗保险试点项目,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代表的大城市率先开展。

这些试点项目的实施,对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98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医疗保险法,这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障事业进入了由试点向全面推广的新阶段。

此后,我国的医疗保障形式逐渐丰富,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并且对医疗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也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2016年,我国提出了“医疗健康与养老保险融合”战略,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合并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医疗保障的范围。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集合理性、公正、共享为一体的体系,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三、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主要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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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期末论文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专业:工商管理类班级:工商管理类二班学号:1015224228姓名:岳文杰指导老师:康剑英成绩: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姓名:岳文杰日期:2011-6-18摘要: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诸价值中,正义是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安全最能体现中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制度追求,法的价值实现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和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就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的实现而言,需要国家的干预与介入。

本文通过对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的理解,以及对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常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从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规范我国医疗保险的运行环境,运行制度,确保医疗保险体系的安全运行。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概念;立法理念与环境;制约筹资社会化管理;正义;安全有序;国家干预由于法学家认为法的价值的各种理论只不过是反映了其各自所具有的特殊偏好,因此,法的价值就具有普罗透斯似的特性。

尽管如此,法学界对发的价值的基本内涵还是有较为合理的界定,即作为客体的法律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它们一般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公平、安全和效益。

卓泽然认为“发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对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价值可以分为各种层次和类别,如一般人们将法的价值分为:公平价值、正义价值、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等;有的人又将法的价值分为:目的价值、法的工具价值等,看上去十分复杂。

笔者认为法的价值具有抽象与具体之分,在法理学上,法的价值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命题,是指人类社会中整个法律现象的价值;但由于各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自身功能的不同,使得各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

“对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说,对法律价值既有不同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侧重于取舍”。

就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来说,其根本价值在于正义、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保障社会稳定和有序。

虽然医疗保险法中也要体现一定的效益价值,但就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来看,效益价值显然不是该法的主要追求。

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诸价值中,正义是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因而正义是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是我国医疗保险法律的基本价值。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涉及到社会成员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然而,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缓慢,这不利于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因此,对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07 年7 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结合我国国情,在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总结现有医疗保险体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以城市居民为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

这一意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共同构成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确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一、医疗保险法的概念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社会保险项目。

在现代社会中,疾病是劳动者时常可能遭遇的而且对他们威胁较大的风险之一。

它不仅使劳动者在患病期间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且在医疗方面又必须支出费用,这就使劳动者一旦患病便在经济上处于内外交困的窘境。

因此,即使从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社会也必须承担起对劳动者提供对付疾病风险的保障的责任。

究竟医疗保险法的概念是什么?狭义的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英文为“medical insurance”,仅指对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补偿,或仅限于支出补偿。

从宏观上看,国民健康是一个国家国民素质的重要方面,是决定人力资源总体存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同时,国民健康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反映一个国家的总体福利水平。

因此,现代国家无不关注国民健康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人们对生命质量的需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供给的能力越来越强。

于是,医疗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现在,健康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甚至已经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在我国,医疗消费支出已经成为继食物支出、教育支出之后居民的又一项重要支出。

因此,无论从社会稳定还是从经济增长、人民消费的角度,各国政府都没有理由不重视国民健康及其相关产业。

从微观上看,人们患病不仅影响工作和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以治疗疾病,由此带来的经济负担往往超出人们的负担能力,甚至?产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这就是所谓的疾病风险。

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原有的医疗保障机制逐步瓦解,而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未能及时建立和完善,尤其是作为科技进步的一部分,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医疗费用的攀升,人们“体面生活”的标准随着医疗技术的提高而提高,在过去因医疗技术的限制而无法治疗的疾病开始变得可以医治,而这些疾病的治疗费用高昂,这就极大地增加了人们面临的疾病风险,于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重新出现。

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可以克服保险市场逆向选择的医疗保险机制,10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机制在分散风险、分摊损失、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活水平稳定、增强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等方面行之有效,已经成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乃至社会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健康保险是广义的医疗保险,英文为“health insurance”。

我国人民目前的健康状况,既与经济转轨时期的医疗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险体制有关,又与环境污染、市场竞争激烈、生活方式和行为不科学有关,是近20多年来经济高速增长的沉重代价。

本文中的医疗保险特指上述狭义上的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立法理念与环境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医疗保险法是需体现正义。

何为正义?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而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是以正义为标准的,法律正义是调整个人在对公共福利的义务中与整体的关系,包括对法律的重视。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治正义的意义尤为重要。

社会学法学代表人物庞德认为,法学上讲的正义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规范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

所以,社会的医保法律制度的组织需要实现其正义。

医疗保险立法需要立足于一定的立法理念基础之上,应力主谋求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新价值,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人权逐渐成为新的基调。

我国自上世纪80 年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以来,存在着立法滞后和理念不清等现象。

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应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理念。

1998 年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 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着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开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目前各地已经普遍推开。

这几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中,明确要求制定社会保险法或者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分别进行立法,国务院也依照现有的国情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与其相关法律关系,如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和保险法等。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统筹层次的问题。

除京津沪外,大多数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以县级统筹为主,统筹层次较低,一方面异地就医受到严格限制,也给医疗保险的结算带来不便,另一方面造成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差。

同时,由于统筹层次低,封闭运行的基金数目繁多,虽然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总数较多,累计2000亿元,但分散到各统筹地区的基金中,平均每个基金结余不足1亿元,很有限,造成基金使用效率低下,不符合医疗保险现收现付的原则。

然而要改变统筹层次确有很多困难,一是我国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统筹层次受财政体制制约,基金的收支管理与其直接有关。

目前地级统筹的区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实现省级统筹尚有很大困难,实现全国统筹,短时间恐怕做不到。

二是提升统筹层次后,地区差距问题将会显现,同一统筹区域内,相对贫穷地区的医疗保险费将转而支付给相对富裕地区,另外,由于医疗资源不平衡,还会产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公平性问题。

(二)扩大参保范围中存在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论上应当覆盖全体公民,目前实际覆盖率还很低,据调查:城镇职工2.7亿,参保1.8亿;城镇非从业居民2.4亿,参保3千多万;农村居民7.6亿,新农合制度刚刚开始实施,政策等问题还都不稳定。

由此可以看出在扩大参保范围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目前效益好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仍有10%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约700万改制过程中的退休人员的保险问题还未得到妥善解决;三是还需研究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政策。

(三)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医疗保险的监管应该是为了大众的利益,做到公平的原则。

而我国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些工人、农民等中下层的人民不能顺利的享受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甚至还出现有关的政府机构及有关部门的人贪污的不良现象。

监管规则要保证信息的质量、有效性和清晰度,就应减少医疗保险当事人收集信息的负担,还应该给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积极的潜在规则。

监管规则是给那些监管人和被监管人看的,其中被监管人包括社会各层次的人,因此需做到保证没给人都能看明白。

在监管过程的各个阶段-从最初的监管方案的形成到正式的监管规则的出台,在导师是执行审查和变革以及在医疗保险监管体系的整个过程中,透明度都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法律只是一纸空文的形式,市场上的虚假交易、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等问题泛滥。

(四)医疗法律制度与安全问题。

安全是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医保法律制度将保证社会医疗、社会安全作为自己重要的基础性价值。

医保法的实行应该减轻医疗风险对医疗的威胁提高医疗经济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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