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发文字号】粤府[2003]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1.29【实施日期】2003.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继续实施5年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大力扶持移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定程度地改善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移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议案实施已初见成效。
但是,由于大部分水库移民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搬迁安置的,在当时特定条件下,造成安置上的“先天不足”,加之历史问题的沉积,许多遗留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目前,水库移民总体上仍属我省的特困群体,存在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居住条件、饮用水质和基础设施较差等突出问题。
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实施议案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力度,从2003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6亿元,再用5年时间,进一步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其目标明确,措施可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解决移民的住房、用水、土地等重点问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下大决心,增加省财政投入;要根据国务院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政策要求,限期从根本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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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以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侨发〔2012〕29号)精神,推动《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3号)落实,进一步促进华侨农场地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三融入”、“三化”的改革发展方向近年来,在各有关地区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华侨农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华侨农场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次产业加快发展,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即“三融入”)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即“三化”)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广大职工和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现在距粤府办〔2008〕3号文提出的2015年彻底实现“三融入”、告别华侨农场体制的工作时限要求还有3年,各级政府务必统一思想认识,坚定改革发展方向,在巩固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粤府办〔2008〕3号文提出的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华侨农场“三融入”和“三化”建设,促进华侨农场地区在管理上转变体制机制,在经营机制上由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转变,在政策上纳入常态化扶持,在产业发展上增强造血功能,有效增强发展活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粤府办[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省扶贫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根据省九届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边远分散老区村庄的搬迁工作,省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方案,落实专项资金,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根本上改善老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的决议要求,和省政府十届45次常务会议的议定事项,结合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动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树立科学发展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群众搬迁,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实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扶持重点搬迁范围及原则全省有需要搬迁的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3432个,居住着5.46万户、26.4万人。
根据目前省级财力状况,先扶持离村委会7公里以上、特别边远分散的873个革命老区村庄1.4万户、6.5万人的搬迁。
其余的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的搬迁工作以后再另行考虑。
扶持搬迁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首先是村民自愿,不搞强迫搬迁;其次是由当地市县政府自愿申请,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粤府办[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80号)广州、江门、增城、台山市,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国务院增加安排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2000人。
省人民政府决定由江门市的台山市、新会区分别安置700人和400人,广州市的增城市安置900人。
接收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移民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圆满完成移民接收安置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三峡工程库区移民(以下称三峡移民)安置工作,是三峡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决定再增加2.53万名三峡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任务,其中分配我省2000人,要求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前三年安置三峡移民的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坚持三峡移民外迁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对新增的三峡移民安置工作,仍坚持我省前三年安置的政策和原则:全省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标准,实行接收安置任务、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根据安置人数计算国家补偿资金和省核定的补贴资金实行双包干,由接收县(市、区)负责落实;坚持以土为本、以农为主的安置原则和相对集中到县(市、区),分散安置到村的安置方式,保证移民到安置地后承包的耕地、宅基地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选择自然条件较好、土地相对较充裕、领导班子较强、民风较好的县(市、区)、镇作为三峡移民的安置地;安置点选定在墟镇周边以及交通较方便的地方,同时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商业等公共设施较为完善,以方便移民生产、生活、子女上学、就医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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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2.07施行日期2000.12.07文号粤府办[2000]123号主题类别优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0]123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安排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7000人,今年在惠州市博罗县试点,已安置606人,尚约有6400人需在明、后两年接收安置。
省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由肇庆市的四会市、高要市和佛山市的三水市各接收安置1200人。
2002年,由佛山市的高明市接收安置1000人,江门市的鹤山市接收安置900人,惠州市的惠阳市接收安置900人。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把接收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规划,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完成移民接收安置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七日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安排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7000人,今年在惠州市博罗县试点,已安置606人,尚约有6400人需在明、后两年接收安置。
省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由肇庆市的四会市、高要市和佛山市的三水市各接收安置1200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3•【字号】粤府办[1995]63号•【施行日期】1995.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粤府办〔1995〕6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砂、石、粘土矿的开采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省人民政府要求对全省现有的砂、石、粘土矿(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以“依法办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为原则,做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引导集体、个体采矿向正规生产、规模生产和文明生产的方向发展。
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全省砂、石、粘土矿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地矿局牵头,会省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劳动、水利、航道、工商、公安等部门统一部署。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上述相应部门,对当地砂、石、粘土矿进行清理整顿。
二、各地对辖区内现有的砂、石、粘土矿开采场点的清理整顿主要是进行三查:一查办矿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二查有无安全隐患,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查布局是否合理,对自然生态、环境景观的破坏程度。
对严重破坏环境景观,毁蚀山林,造成水土流失、污染,毁坏耕地和擅自开采的矿点,要坚决取缔。
需要整治的要限期治理。
各地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分类造册后报省地矿局备案。
三、清理整顿后明确可继续生产的开采场,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制订复垦计划和措施,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签定土地复垦合同书,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提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复垦、植被等项治理任务必须在土地复垦合同规定时限内完成。
决定关闭和迁出异地开采的,也要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标准完成复垦治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粤办函[2011]672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一)调查评价。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元开展全省69个山区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二)重点勘查。
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e5eb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0.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22号2006年1月26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推行火葬、治理乱埋乱葬、深化葬法葬礼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殡葬事业的发展。
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无视国家和省殡葬管理的政策规定,违规收费默许土葬,对偷埋土葬者罚款了事;个别地方借殡葬改革敛财,甚至出现与社会不法分子互相勾结,盗墓挖尸、买卖尸体顶替火化等性质极其恶劣的案件,严重干扰了我省殡葬管理工作,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严禁收费默许土葬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当前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乡镇存在的收费默许土葬、乱罚款、盗墓挖尸、买卖尸体顶替火化等问题为鉴,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殡改工作,尤其是乡镇殡改工作的领导。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管理队伍、乡镇社会事务办(殡改办)要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行为等反面典型进行认真剖析,对照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自查自纠,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严厉打击收费默许土葬等违法违纪活动。
各地尤其是乡镇政府及殡改管理机构要严格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收费默许或批准土葬;不准收取遗体土葬起棺火化的押金;不准以罚款代替火化;不准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不准出具假证明、报假数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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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
置遗留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
(粤府办〔2013〕9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肇庆、清远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粤北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是20世纪九十年代初省委、省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居住在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的生活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民生措施。
这项措施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改善了外迁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
2002年,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48号),允许符合条件的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迁入现住地,作为城镇居民人口管理。
但是,部分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尚未得到妥善安置,
生产生活面临一定困难。
为统筹解决1997年4月1日前迁移的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以下统称外迁人口)的安置问题,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就地安置的原则,鼓励外迁人口入户居住地城镇户口,保障外迁人口平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外迁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到2015年底基本解决外迁人口安置问题,进一步构建和谐有序的城乡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幸福广东、幸福村居。
二、继续推进外迁人口入户城镇
2.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