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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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VIP专享】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前,全面排查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评估预测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事端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委、政府主导原则。

各级党委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

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

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

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2篇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2篇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2篇今年以来,我市维稳办在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维稳条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大力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全力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扎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省委、省政府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后,我市迅速贯彻落实,6月9日,我市召开专题会议,传达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精神,并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要求。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商量研究我市稳评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稳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设在市委办,负责本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市委办、市府办专门批转下发了《苏州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工业园区也分别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对开展稳评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为实质性启动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针对我市当前实际,各区(市)、工业园区分别确定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试点项目。

截至目前,我市共确定64个稳评工作试点项目,其中,张家港市6个,太仓市6个,昆山市13个,吴中区15个,金闾区6个,相城区6个,沧浪区6个,工业园区6个。

按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明确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提出建议单位、重大项目的报建实施单位,重大事项的提出实施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具体实施对重大决策、项目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的所在区(市)参与配合评估工作。

各区(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以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门班子,并明确专人负责,切实保障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市根据《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要求,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核范围,明确对因没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存在重大涉稳隐患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将根据情况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或“一票否决”;同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文明创建考评体系和机关作风考评建设体系,按照分类考核、逐项记分的办法,对各单位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考评。

南通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标准

南通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标准

南通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南通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标准社会稳定是一个城市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指标。

南通市作为江苏省重要的城市之一,其社会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发展进程。

为了更好地评估南通市的社会稳定风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一、指标体系1.经济发展指标南通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社会稳定。

评估南通市社会稳定风险的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人均收入、就业率等。

经济发展水平的稳定与提高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2.社会治安指标社会治安状况是评估社会稳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包括犯罪率、刑事案件发案率、消防安全等。

一方面要关注城市的整体治安状况,另一方面要关注社会上的各种安全隐患。

3.政治稳定指标政治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评估政治稳定的指标包括政治舆论、政府公信力、官员廉洁等。

政府的公正公平和民意的畅通是政治稳定的重要衡量标准。

4.社会心理指标社会心理状况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

评估社会心理状况的指标包括社会舆论、群众情绪、社会信任度等。

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度是评估社会心理状况的重要指标。

5.环境质量指标环境质量是评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环保措施等。

城市的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二、评估方法1.数据收集评估南通市的社会稳定风险需要充分收集各个方面的数据,包括经济数据、社会数据、政治数据、心理数据等。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统计数据等方式,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数据。

2.指标权重确定针对不同的指标,需要确定其权重比例。

经济发展指标可以设定为30%的权重,社会治安指标可以设定为20%的权重,政治稳定指标可以设定为20%的权重,社会心理指标可以设定为20%的权重,环境质量指标可以设定为10%的权重。

3.得分计算根据各个指标的权重比例和具体数据,计算出南通市社会稳定风险的得分。

得分越高,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越低;得分越低,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越高。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6年10月)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6年10月)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6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我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诚信建设,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所称公约成员是指经工商行政、民政、司法等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评估咨询业务和接受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业人员、从事和热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从业者应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会(以下简称“省稳评促进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律条款第五条公约成员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相关业务,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任何时候都把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自然环境置于所有地区、企业和个人利益之上,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稳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严格依照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法规、政策、导则、技术规范和规定从业,科学严谨,客观公正。

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

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三)严格按照稳评行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业,不出借、出租有关培训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四)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不能胜任的服务。

自觉接受省稳评促进会、各级维稳办组织的稳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受训人员纳入省稳评促进会稳评从业人员数据库。

(五)在我省从事稳评业务的评估机构,应主动向各级维稳办提交业务资质证明、稳评业务经验等资料,按照我省相关规范和导则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旗城乡统筹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专项行动方案》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在实施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接受旗委维稳领导小组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站队室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项目开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关系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涉农国有企业改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领域方面的规定,在出台前,由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随规定草案提交旗政府审定。

第七条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项目开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一)制定的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二)制定的规定是否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是一种通过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多个因素来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的方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首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明确评估的目标和范围。

需要明确评估的是哪些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例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并且确定评估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

其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收集大量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这包括政治方面的数据,如政治体制、政党状况、社会关系等;经济方面的数据,如经济增长率、失业率、收入分配等;社会方面的数据,如教育水平、健康状况、犯罪率等;环境方面的数据,如自然资源状况、环境污染程度等。

然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应该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方面的指标,并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权重,以反映各个方面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

接下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可以采用统计学和其他数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如计算平均值、标准差、相关系数等。

同时,还可以利用数据可视化技术,如图表、地图等,将数据直观地展现出来,便于分析和理解。

最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进行结果汇总和报告撰写。

根据
评估结果,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并将评估结果和建议以报告形式提交给相关部门和决策者,供其参考和利用。

总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是一种通过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的方法。

通过明确评估目标和范围、收集数据和信息、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分析数据、撰写报告等步骤,可以更加全面和准确地评估社会稳定风险,为社会稳定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稳评评审表

稳评评审表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试行)事项名称:事项责任单位:组织评估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江苏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1.本表系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化运作统一制式,事项责任单位、组织评估单位、稳评结论备案单位各执1份。

在事项申报、审批过程中需附本表的,可依实际情况增加份数。

2.事项责任单位是指事项的拟申报、实施单位(牵头单位)。

3.组织评估单位是指事项责任单位指定实施稳评的部门、机构或组织。

4.联评单位是指根据稳评工作需要,被邀请参与稳评的部门、机构或组织。

未联评的此栏不填。

5.事项法律政策依据及必要性是指拟实施事项与国家、省或当地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符合性,相关前置审批文件取得及其合法合规性,以及符合国家、省或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需要,解决群众迫切需求的实施理由。

6.利益相关者情况是指与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各类群体的数量范围,以及各类群体的知晓参与情况。

7.利益相关者诉求应包括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及反对意见等。

8.基层组织意见是指拟实施事项所在地基层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社会团体等的意见。

9.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是指对拟实施事项所在市、县(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10.相关专家意见是指在评估过程中邀请的相关学者、技术专家、稳评专业人员等的意见。

11.组织评估单位意见是指汇总整理各方意见后,对拟实施事项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给出“高、中、低”风险的评估意见。

12.评审意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事项责任单位组织与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机构、专家等组成评审组,对稳评过程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没有本过程的此栏不填。

13.稳评结论是指事项责任单位对稳评作出的最终结论。

14.备案情况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将稳评结论向项目所在地或同级维稳办备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市维稳办在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维稳条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大力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全力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扎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省委、省政府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后,我市迅速贯彻落实,6月9日,我市召开专题会议,传达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精神,并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要求。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商量研究我市稳评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稳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设在市委办,负责本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市委办、市府办专门批转下发了《苏州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工业园区也分别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对开展稳评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为实质性启动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针对我市当前实际,各区(市)、工业园区分别确定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试点项目。

截至目前,我市共确定64个稳评工作试点项目,其中,张家港市6个,太仓市6个,昆山市13个,吴中区15个,金闾区6个,相城区6个,沧浪区6个,工业园区6个。

按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明确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提出建议单位、重大项目的报建实施单位,重大事项的提出实施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具体实施对重大决策、项目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的所在区(市)参与配合评估工作。

各区(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以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门班子,并明确专人负责,切实保障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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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前,全面排查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评估预测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事端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政府主导原则。

各级党委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

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

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

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在下列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实施:
(一)企业改制;
(二)征地拆迁;
(三)涉农利益;
(四)教育;
(五)医疗;
(六)环境保护;
(七)安全生产;
(八)食品药品安全;
(九)城乡建设;
(十)劳动保障;
(十一)社会管理。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

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

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是否平衡了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会引起相关地区、部门、行业及类似群体的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

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所需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等。

(四)安全性评估。

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
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前,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门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的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

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公告公示等多种方法,广泛听取利益各方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

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

(三)分析研判预测风险。

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
上,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和等级评估。

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应当邀请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

对特别重大或专业性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分析,提高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

(四)作出评估结论。

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由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责任主体部门或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并抄送同级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都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六)跟踪督查督办。

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
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并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八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
行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和咨询服务。

社会组织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作出评估结论的参考。

第九条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

(四)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或有效控制的。

第十条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经过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暂时未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难以化解消除,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施的;
(六)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二)侵犯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可能产生重大不稳定事端的;
(三)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四)容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每年年初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进行梳理,确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评估事项确定后,分级向市、县(市、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年度新增的项目,随时报备。

省有关部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向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江苏建设考核范围。

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好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因没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存在重大涉稳隐患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视情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或“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查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未严格审查、弄虚作假,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查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涉及重点领域的
重大政策、改革改制方案、社会管理措施以及建设规划的出台等社会决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除上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之外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大型活动,上级确定的重大决策、项目在本地实施的方案等。

第十八条各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领域涉及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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