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前景分析

司法鉴定市场前景分析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标准,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从科学角度提供法律事实鉴定和科学鉴定的专门技术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鉴定市场也逐渐展现出广阔的前景。
本文将分析司法鉴定市场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探讨其前景。
一、司法鉴定市场的现状当前,司法鉴定市场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需求逐渐增加。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加也给司法鉴定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市场以司法机关主导,并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刑事鉴定、民事鉴定、经济纠纷鉴定等。
司法鉴定机构以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和专业鉴定机构为主体,也有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参与其中。
这些机构通过建立科学化的鉴定程序和质量控制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专业化的技术支持。
二、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趋势1. 法治建设的推进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鉴定机构将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以适应法治建设的要求。
同时,司法鉴定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才储备也将不断增加,为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技术的进步和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司法鉴定领域也将受益于新技术的发展。
例如,DNA鉴定、网络取证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将推动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
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将得到显著提升,满足公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
3. 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将不断加强与国际鉴定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与此同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标准和流程也将逐渐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司法鉴定的国际竞争力。
三、司法鉴定市场的前景展望基于以上分析,可以预见司法鉴定市场的前景将是积极向好的。
司法鉴定委托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委托调研报告司法鉴定委托调研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委托方:我们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了一项司法鉴定委托调研工作。
现将我们的调研和分析结果进行报告如下。
一、调研目的和范围本次调研的目的是对特定案件进行司法鉴定,以便给出案件相关的技术和科学性评估。
调研范围包括案件的相关资料和相关方提供的信息。
二、调研方法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法,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考察、对相关方的询问等。
我们还对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了专业学术研讨,以确保调研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调研结果通过分析相关案件资料和相关方提供的信息,我们得出了以下调研结果:1. 案件相关物证支持了原告的指控。
根据我们的技术鉴定,物证与原告所述情况相符合。
2. 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和相关方的陈述也进一步支持了原告的指控。
证人证言的内容与物证相吻合,证实了原告的说法。
3. 被告提供的辩解证据显示了他可能存在另外一种解释。
然而,根据我们的分析,被告的辩解并不能完全解释物证的存在和相关证人的证言。
根据以上调研结果,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 物证和证人证言支持了原告的指控的可信度。
2. 被告提供的辩解并没有能够完全否定原告的指控。
四、调研建议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我们建议如下:1. 司法部门应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对被告的指控给予足够重视,并进行进一步调查。
2. 对于被告提供的辩解,应进一步深入调查和鉴定,以确定其可信度。
3. 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规,确保公正和公平。
以上是我们的调研结果和建议,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和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此致敬礼。
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报告

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报告一、引言司法鉴定行业作为支撑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行业内部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司法鉴定行业面临的风险隐患也日益凸显。
本报告旨在通过风险隐患排查,深入剖析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隐患分析1.鉴定程序不规范:部分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2.鉴定人专业能力不足: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欠缺,对于复杂案件的鉴定把握不足,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
3.利益冲突问题:部分鉴定机构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如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等,影响鉴定的公正性。
4.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司法鉴定行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导致鉴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5.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对策建议1.规范鉴定程序:建立健全的鉴定程序规范,明确鉴定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加强鉴定人培养:加大鉴定人培养力度,提高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3.避免利益冲突:加强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确保与当事人无利益关联,维护鉴定的公正性。
4.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司法鉴定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规定,减少实践中的争议。
5.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结论通过本次风险隐患排查,我们发现司法鉴定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希望相关方面能够给予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稳定与公正。
司法鉴定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调研报告司法鉴定调研报告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涉及案件事实或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一种科学活动。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准确认定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力。
本调研旨在探讨司法鉴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今后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和实地访谈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调研现场的实地访谈,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和信息,以确保调研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三、司法鉴定的现状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已经逐渐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日益紧密,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得到了提高,鉴定结果得到了法官的重视和采纳。
四、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尽管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首先,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和设备的不足,鉴定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其次,司法鉴定的资源配置不均衡,一些地区的鉴定机构条件较差,导致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不高。
再者,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如鉴定意见书的模糊性等,这也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困扰。
五、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提高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司法鉴定的监管与评估,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能力。
其次,加强鉴定标准的统一,提高鉴定报告的规范性,减少鉴定结果的争议。
最后,加强司法鉴定与科技创新的结合,利用新技术手段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六、结论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力。
然而,司法鉴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
通过加强鉴定机构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管与评估、统一鉴定标准和加强科技创新,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水平和质量,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查报告

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人才评价机 制,加强对鉴定人才的选拔和培
养。
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待遇和地位 ,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司法
鉴定工作。
05 结论
本次调查的主要发现
司法鉴定工作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对于解决法律纠纷和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 作用。
司法鉴定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程序不够规范、鉴定标准不统一等 。
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
对于一些复杂案件的鉴定,没有科学的评估体系来衡量和评估鉴定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
鉴定质量不高
技术水平有限
由于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有限,或者使用的设备和方法比较落后,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或不可靠。
责任心不强
一些鉴定人员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对待鉴定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导致鉴定结果失真或存在重大瑕疵。
受到国外技术和经验的影响。
近代发展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司 法鉴定工作逐渐与国际接轨,形成 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
现代发展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司 法鉴定工作在技术和手段上得到了 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和特点
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中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包 括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程序等方面。
鉴定效率低下
鉴定周期过长
一些案件的鉴定周期过长,影响了案件 的审理和解决速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 要的损失。
VS
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导致重复鉴定、资源浪费等问题。
04 改进司法鉴定工 作的建议
加强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建设
制定明确的司法鉴定 程序和流程,确保鉴 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 学化。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鉴定作为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工作的状况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解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次调研主要围绕司法鉴定的实施流程、技术水平、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1.调研内容(1)司法鉴定实施流程:包括鉴定申请、鉴定程序、鉴定报告等环节的具体情况。
(2)司法鉴定的技术水平:主要从鉴定方法、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了解和评价。
(3)司法鉴定人员构成:包括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资质条件、队伍建设等方面。
2.调研方法(1)文献调研:通过学术文献、政府文件等资料进行调研。
(2)实地走访:在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等地进行实地调研。
三、调研结果1.司法鉴定实施流程调研结果显示,司法鉴定实施流程相对繁琐,需要经过鉴定申请、鉴定程序和鉴定报告等环节。
在鉴定申请环节,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在鉴定程序环节,鉴定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鉴定人员和鉴定方法,并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在鉴定报告环节,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鉴定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和相关法院。
整个流程需要时间和精力投入较多,可能存在一定的延误和耗时。
2.司法鉴定的技术水平调研结果显示,司法鉴定的技术水平整体较高,鉴定方法和设备设施较为先进。
鉴定机构不断引进和更新鉴定技术、设备,并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个别地区的鉴定机构技术装备有待提高,部分鉴定人员的实践经验较为欠缺等。
加强技术研发、培训和交流,提高整体的技术水平是必要的。
3.司法鉴定人员构成调研结果显示,司法鉴定人员整体专业素质较高,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质条件。
鉴定人员队伍中,具有高级职称和高学历人员的比例较高。
鉴定机构也加强了对鉴定人员的培养和选拔,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然而,仍然存在鉴定人员队伍结构不够合理和人员队伍不稳定的问题。
对司法鉴定中心的调研报告

对司法鉴定中心的调研报告司法鉴定中心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司法鉴定工作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了解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情况,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司法鉴定中心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调研方法与数据来源本次调研采用了定性研究的方式,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
三、司法鉴定中心的组织结构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于司法行政部门。
根据调研结果,司法鉴定中心通常包括行政人员、鉴定人员和技术人员三个部门。
行政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与运营,鉴定人员负责实施鉴定工作,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支持和设备维护等工作。
四、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流程根据调研结果,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流程通常包括案件受理、委托方提供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员鉴定及出具报告、报告审核与签发等几个环节。
其中,案件受理是整个工作流程的起点,司法鉴定人员鉴定及出具报告是核心环节,报告审核与签发是最后一个环节。
五、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问题经调研发现,司法鉴定中心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偏见。
其次,一些中心的设备老化,无法满足现代鉴定技术的需求。
再者,工作效率不高,导致鉴定结果出具时间长。
此外,一些鉴定结果缺乏公信力,容易受到质疑。
六、改进建议为了解决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问题,本调研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一是加强鉴定人员的培养与管理,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严禁主观性和偏见。
二是加大对中心设备的投入,提升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确保其能够满足现代鉴定技术的需求。
三是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鉴定结果出具时间,增加中心的工作吞吐量。
四是加强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与公信力,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鉴定,并加强对报告的审核与监督。
七、结论通过对司法鉴定中心的调研,我们了解到司法鉴定中心在工作上存在一些问题,但同时也看到了其在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7篇)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7篇)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精选7篇)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篇1一、当前司法宣传工作面临的问题1、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式更加多样,矛盾更加复杂,易发生个案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基层法院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压力更大。
同时,网络的迅速发展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时,往往不通过合法渠道,而是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对信息真假的辨别相对较难,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盲目跟风,在网上不负责任的散布对基层法院的负面言论。
2 、考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为促进下级法院宣传工作而由上级法院制定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宣传工作考评机制,若不能合理设计考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引导下级法院司法宣传的方向、内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下级法院很可能为争先创优等因素刺激,片面追求上稿率,从而增加案例消息报道,减少对学术调研文章、法院文化、广播、电视媒体选题等节目的深度报道,制约着司法宣传精品质量的提升。
3、宣传内容的局限性。
为迎合媒体和观众需要,只有对各类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才可能吸引最大范围的观众群体关注,促使媒体对个案进行采访报道,这使法院司法宣传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局限。
而一些深度报道,尤其是与法院改革、建设有关的一些大型宣传报道缺乏发表的场所,这与当前法院的宣传总体趋势和目标相背离。
二、创新司法宣传工作机制的建议(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传递法院正能量一是在网站设计上要因地制宜。
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将本院的特色融入到网站之中,充分展示法院风貌,切忌千篇一律。
首先,是突出特色。
要将本院的院情、院貌以及当地的风土人情通过网站平台充分予以展现,可以通过图片形式进行展示,给浏览者最直观的感受;其次,是突出重点。
要围绕本院的中心工作进行设计宣传,并要及时地把本院的重大事件及近期的工作内容发布到网站上,让浏览者能了解到本院的最新工作动态;最后,是突出实效。
要通过网站各种版块信息的发布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全面充实网站内容,全方位多视角的展现法院风貌及时传递人民法院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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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
为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
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几个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
一、确立鉴定的法律属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
多年来,实践中就如何解决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来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的,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在公、检、法、安、司机关中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
有的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自下而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
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的;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同志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
我们认为,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不应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去理顺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是通过立法,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自主进行鉴定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以便向法庭举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是为了将鉴定结论作为向法庭提出主张的一种依据,都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它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
鉴定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应当是为了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检验、鉴别和判断,是一种依法为诉讼活动提供帮助的科学鉴定。
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由于目前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存在不同的认识,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时又发生直接冲突,因此,我们认为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问题必须通过制定全国统一实施的司法鉴定管理法予以解决,并在立法中,依据对司法鉴定管理是司法行政职能而不是审判职能这一内在属性,确立科学的鉴定管理机制。
即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而设立的鉴定机构外,所有鉴定机构都应当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依法被指定或接受聘任为司法机关和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各鉴定机构之间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隶属、无大小和级别高低之分,其管理模式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实行行业自律。
在机构设置上,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定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监督是必要的,过渡到行业自律后也仍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
确立科学的鉴定管理体制,是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三、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
如何界定司法鉴定的范围,有的意见认为,按照我们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因而,凡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鉴定,都应当属于司法鉴定。
这种意见所讲的鉴定,据有关专家统计,至少包括28类,1000多个学科。
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类诉讼活动中需要鉴定的问题和涉及的学科还将不断增加。
重庆等市制定的司法鉴定条例,已经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纳入了鉴定范围。
我们认为,作为司法鉴定进行管理的鉴定范围不宜太宽。
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的技术鉴定,不应再列入司法鉴定的范围。
司法鉴定主要是法医学鉴定、精神病学鉴定、司法化学规定、司法物理学鉴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且与审判紧密联系的学科和与之相关联的边缘问题;会计、审计、建筑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规范的内容,不应再列为司法鉴定的范围。
此外,医疗事故鉴定作为临床医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已明确规定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唯一合法的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它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宜纳入司法鉴定范围。
工伤事故鉴定也应如此。
四、建立统一司法鉴定人员资格制度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至关重要。
近年来,由于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在鉴定问题上的错鉴、弄虚作假等现象屡屡发生,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主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以来法律没有对鉴定人的从业资格和考试、考核及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为此,司法鉴定工作一定要建立起统一的鉴定人员考试、考核和资格审查制度。
五、建立鉴定人负责制度关于谁对鉴定结论负责的问题,现行的有关规定是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上加盖公章。
这实际上意味着除鉴定人本人外,鉴定机构也要为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这种规定削弱了鉴定人的鉴定责任,不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建立司法鉴定和鉴定人负责制,将现行有关法律中规定的以单位负责为主,改为以鉴定人负责为主,单位负管理责任,即每一个鉴定人都要对自己署名的鉴定结论负责。
对多人参加的鉴定,如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注明保留意见,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
特别是精神病的鉴定,可邀请不同单位的鉴定人一起会诊,各负其责,避免同一单位的多数人做出错误鉴定结论。
六、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我国现行的一些鉴定标准有的不够科学,有的不够准确,给司法审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如法医鉴定中重伤偏轻和轻伤偏重以及轻伤与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就概念模糊。
现实生活中重伤就是重伤、轻伤就是轻伤,不应存在偏轻、偏重的问题类似这样的鉴定结论在其他学科中也还有一些。
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废除终局鉴定制度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的多样性和重复鉴定问题,给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也给审判机关高效、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困难。
为此,学术界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同志都提出了不少解决问题的办法。
有的提出限制鉴定次数;有的提出要组织权威性鉴定机构,实行“终局鉴定”制度;有的提出只有法院自己作的鉴定或法律委托作的鉴定才算数等等。
在目前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中,有的规定各地成立的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
有的规定鉴定限于两次,两次后由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终局鉴定。
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限制鉴定次数和采取终局鉴定的做法,不仅与我国法律规定和证据原则不符,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我国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才能作出判案的依据。
因此,无论是司法鉴定委员会还是权威鉴定机构所作的终局鉴定,不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取代不了人民法院的最终决定权,而且影响和妨碍了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并有可能直接导致对证据认定上的错误。
八、依法维护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采信的绝对权威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来实现的。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法院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最终决定权,但并不能认为只有法院自己的鉴定机构或者法院委托的机构和人员才具有鉴定资格。
就鉴定结论的性质和鉴定结论产生的过程而言,它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不是审判行为。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立科学完备的质证、辩论和专家咨询制度,帮助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作出公正、准确的认定。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也是鉴定立法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近年来,除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立法议案外,许多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和从事鉴定工作的专家学者,也通过媒体阐述观点,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已取得共识,即通过立法,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一是对现行法律中没有规范的,且在诉讼法中又无法规定的关于鉴定的性质、原则、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方式、鉴定机构的设立、鉴定人员资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鉴定文书、鉴定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通过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予以规范。
二是通过立法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在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中抽选法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制度。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大家一致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多年的司法实践、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经验积累、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有关部门和各地人大制定的法规等都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立法时机已经日趋成熟。
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同志普遍表示,鉴定立法涉及到我国的诉讼制度。
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承担该法的起草工作,建议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