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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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古迹文物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认为是对立的方式,但事实上,它们之间可以实现互利共赢。

本文将从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两个方面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如何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

一、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旅游业的发展往往需依靠一定的文物资源,在保护文物的同时,需要将其转化为能够吸引游客的旅游资产。

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也存在很多的矛盾,如:1.旅游开发会对文物造成破坏,使文物的保存遭受损失;2.游客密集的加入会对文物造成压力,可能会加速文物的老化和破损;3.游客的过度开发可能会使文物失去其历史文化的韵味,可能会使其失去其原有的含义和意义。

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矛盾和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文物的长期保持和传承,从而影响到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历史遗产。

二、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平衡1.合理规划和设计合理规划和设计对于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平衡非常关键。

从旅游开发的角度来看,要避免对文物建筑进行规划和开发,从保护文物的角度来看,维护古建筑的原来的样式也同样重要。

因此,开发方应多听取专家的专业意见,从而制定出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2.科学管理科学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建立起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有效的管理游客群体,保护文物的生命和形态,并防止过度游客进入,从而保证旅游和文物保护的平衡。

3.加强宣传和教育宣传和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

为公众提供丰富的古迹文物知识,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以及广泛地传播文化遗产在社会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对于增强公众保护古迹文物的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4.加强监测和检测除了上述的几个方法,加强监测、检测文物、制定紧急处理措施,以及提高文物保护设施的技术水平,也是非常必要的。

这些措施有助于及时发现文物的变化和隐患,以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保护。

结语: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平衡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浅谈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浅谈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浅谈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关系文物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相连。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和文化的载体,旅游业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经济产业。

文物保护可以为旅游业提供吸引力和资源,而旅游业也可以促进文物保护的传承和发展。

首先,文物保护可以为旅游业提供吸引力和资源。

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和文化的载体,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历史价值。

保护好文物可以为旅游业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旅游景点。

例如,中国的故宫、长城、秦始皇陵等文化遗产都是国内外游客喜爱的旅游景点。

文物保护还可以增加旅游产品的多样性和特色,提高旅游业的吸引力。

此外,文物保护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文物修缮和保护需要专业的材料和工具等,这些相关产业也可以为旅游业提供服务和资源。

其次,旅游业可以促进文物保护的传承和发展。

旅游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文物保护的传承和开发,为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经济来源。

例如,在国内的黄山、鼓浪屿等旅游景点,当地政府和旅游企业对文物保护也下了很大力气。

通过旅游业的开发和传播,可以加强公众的文化认知和文化自信,激发社会对文物的保护意识。

同时,旅游业还能够为文物保护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但是,文物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文物保护需要理性思考,不能简单追求商业利益,不能让经济利益优先于文化价值。

旅游业也需要更多的文化内涵,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对文物保护的伤害。

另一方面,旅游业的发展也需要合理引导和规范,不能滋生短期利益和恶性竞争。

对于一些文物较为敏感的景点,可以通过游客限流、有序游览等方式保护文物,并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总之,文物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协同发展。

通过合理利用和保护文物,可以为旅游业提供非常宝贵和独特的文化资源,同时旅游业的发展也可以促进文物保护的传承和发展。

我们需要加强协调和合作,实现文物保护和旅游业的共赢发展。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摘要】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是密不可分的。

文物保护对于旅游开发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保护好的文物能够为旅游开发提供丰富的资源和文化底蕴。

而旅游开发也对文物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旅游开发可以增加文物的曝光度和知名度,提高文物的价值。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也存在一些困境,如管理不善导致文物破坏等问题。

要平衡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政府、社会和游客都有责任,需要共同努力。

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至关重要,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为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只有通过合作和协调,才能实现双方的共赢局面。

【关键词】文物保护, 旅游开发, 关系, 目的, 意义, 影响, 困境, 平衡, 政府, 社会, 游客, 责任, 重要性, 发展方向, 总结1. 引言1.1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密切相关,旅游业的兴起会给文物保护带来机遇,但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挑战。

文物是一座城市、一个地区的历史记忆,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对文物进行保护可以让后人了解历史、传承文化。

而旅游业的发展则可以促进文物的保护,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并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

文物的开发利用也可以为当地经济带来一定的收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壮大,文物遭到破坏的风险也在增加,过度开发容易导致文物资源的消耗和破坏。

在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中,如何找到平衡点,实现双方共赢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政府、社会和游客的共同努力,可以更好地保护文物,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本文目的和意义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分析文物保护对旅游发展的影响以及旅游开发对文物保护的意义,探讨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可能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政府、社会和游客的责任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本文旨在引起人们对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重视,强调二者之间的重要性。

浅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

浅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

浅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摘要】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遗产的城市,保护与旅游开发对于这些城市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本文通过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现状和挑战,探讨了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价值和策略,以及如何在保护与开发之间取得平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是对文化遗产的传承,也是对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而旅游开发则为城市带来经济效益和促进文化交流。

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在保护与开发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永续发展。

未来,应更加重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旅游开发,通过合理规划和政策支持,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为城市的繁荣与历史文化的传承做出贡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旅游开发、现状、挑战、价值、策略、平衡、永续发展、未来展望1. 引言1.1 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义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遗产的城市,通常是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中心和象征。

这些城市保存着重要的历史建筑、文物和传统习俗,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也是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吸引着大批国内外游客前来参观和体验。

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拥有独特的城市风貌和建筑风格,是人们探寻历史、感受文化的理想场所。

这些城市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展现了不同时代的文化特色和发展轨迹。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意味着保护着一段段珍贵的历史记忆,传承着一种独特的文化传统,同时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义不仅仅局限于建筑和文物,还包括城市的社会文化特征、传统习俗和精神内涵。

这些城市承载着人们的情感记忆和文化认同,是城市的灵魂和精神支柱。

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文化传承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细致的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历史文化名城才能焕发出新的活力,持续吸引人们前来参观和体验。

1.2 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重要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和重要的价值。

保护与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与整合

城市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与整合

城市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与整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失的危险。

而城市旅游的迅猛发展又带动了更多的游客来到这些城市,导致了城市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

如何协调好城市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旅游环境,是摆在许多城市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城市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矛盾城市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景点管理作为城市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景点通常是游客到访的重要目的地。

但是,在旅游开发中,由于利益驱动,一些文物景点却常常被过度开发和商业化,导致文物的破坏和景点环境的恶化。

2.2.保护路径和旅游路线为了更好的保护城市文物,很多城市采取了限区保护等措施,禁止游客进入某些古迹场所或者保护区域。

但是,这样做却有可能影响游客的旅游体验,甚至使游客对城市文物保护持消极态度。

2.3.城市开发需求和文物保护要求的矛盾城市作为现代城市,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创新,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但是,文物古迹往往是城市的重要历史遗产,如果将其作为开发的牺牲品,会给文物保护带来巨大的破坏风险。

三、协调城市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展的方式为了协调城市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1.整合资源为了保障城市文物的基本生存权,我们可以试着整合城市的文物保护和旅游资源,打造一个兼容并包的旅游产品,既能满足游客的需求,又能保护好城市的文物。

3.2.增加文化元素城市的文化元素是构建城市风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可以试图增加文化元素,为游客提供更多文化背景和历史故事,提升他们对城市文化的认识和欣赏水平。

3.3.推广旅游产品为了调和城市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推广优秀的旅游产品和重点旅游城市,让游客了解到更多城市文化的精髓和本质。

3.4.增强旅游意识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我们也需要增强游客的旅游意识,让他们更多地关心文化遗产的保护,提高游客对文化价值的认知和尊重。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平衡研究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平衡研究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平衡研究一、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关系文物是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国家历史和文化的重要标志。

文物的保护是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和传承文化的责任。

文物的保护需要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这需要依靠旅游业的挹注。

因此,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关系十分密切。

旅游业可以将文物保护的费用通过游客的门票销售等渠道收回。

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文物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旅游业对文物保护的压力、旅游业过度开发等。

如何平衡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关系已成为文物保护和旅游业的共同难题。

文物保护与旅游业之间的平衡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融合旅游业发展对文物保护意味着文物保护需要依靠旅游业开发并得到相应回报。

但旅游业的过度开发可能导致对文物的破坏和消失。

因此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文物保护与开发的平衡,需要在旅游业与文物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为了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融合,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该注重文物保护工作,在旅游业发展中划分出具有保护意义的区域并限制旅游开发的范围。

其次,应强化文物保护的宣传,加强公众教育工作,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文化保护意识。

三、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互惠互利文物保护与旅游业之间可以实现互惠互利。

旅游业支持文物保护,提高文物保护的质量和水平,而文物保护也为旅游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旅游业可以提高文物保护的内在价值和经济价值,并在旅游业的发展中规划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可以为旅游业提供独特的旅游资源和旅游吸引力。

四、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冲突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关系并非一直能够做到和谐发展。

在文物保护和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文物保护和旅游业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

首先,旅游业的开发会带来文物保护的压力。

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文物本身的保护必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其次,旅游业的过度开发可能会对文物本身造成损害和毁坏。

为了解决文物保护和旅游业之间的冲突,需要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重视文物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旅游业的开发范围。

浅谈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浅谈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浅谈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关系文物保护和旅游业发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矛盾的领域。

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富有文化价值的物质产品,对于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演变和文化传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旅游区域的文化遗产面临着被破坏、丢失或被剥离的风险。

因此,如何平衡文物保护和旅游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文物保护和旅游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文物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吸引人的、美丽的、独特的文化环境。

文物保护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

另外,旅游业的大量人口流动,对活跃文物保护的人文环境、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加强文物保护观念等方面都带来了新的要求。

其次,文物保护和旅游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所难免。

一些旅游业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进行随意开采、建设、修缮和运道等活动,导致文物的破坏和失窃等问题的频发。

另外,大量游客的涌入也会造成文物保护的压力,如大量游客的踩踏和触摸等行为可能会对文物造成二次破坏。

为了解决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之间的矛盾,需要采取以下的措施:一、合理规划旅游开发,加强对旅游区内文物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保护文物作为旅游开发的重要环节,应该严格制定相关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防止因开发旅游业而带来的文物破坏。

二、建立旅游文化认证评估制度。

制定评估标准,对旅游区内的文物和景点进行分级和认证评估,建立档案和管理制度,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

三、加强宣传与教育。

要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化素养,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法规和意识。

四、探索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旅游”,将文化与旅游相结合,通过让游客深度体验,提高游客对文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以上所述仅是一些初步的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和旅游业发展之间的联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让文物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实现共赢。

浅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四种关系

浅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四种关系

浅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四种关系摘要:作者从分析文物对我国发展旅游及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入手,认为文物的保护必须加强对全民的教育。

让全民树立文物保护意识,做到保和用的完美结合。

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可行措施作了尝试性的探讨。

关键词:文物保护全民教育有效策略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

周至历史悠久,山水擅关中第一,山川秀丽,风景名胜,文物古迹颇多,人文和自然景观十分丰富,汉家离宫,唐家园林,星罗棋布。

作为一名文物保护工作者,如何保护好文物,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如何正确的处理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等诸因素间的关系,具有丰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开发的关系文物古迹保护需要资金,经济开发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我县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

周至县的名胜古迹有道教圣地楼观台,国家级森林公园,太白山自然保护区,仙游寺、大秦寺、八云塔。

天台寺、城隍庙、东东庙、丹阳观、万寿宫、老子墓等在过去都难以全面保护和维修。

而通过经济开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比如因西安市黑河引水工程,本着“两利”的方针,199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仙游寺及法王塔搬迁保护,迁至与原址2.8公里的金盆北梁。

新址面积10多万平方米,建筑为仿唐风格,加上拆迁中出土的大批珍贵文物,复建后的仙游寺,规模更大,将成为西安一处重要的文物旅游观光点。

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正确处理合理发展旅游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关系1.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护。

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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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浅析摘要:文物是最宝贵的财富,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为旅游活动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内容。

一方面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可以相互促进 , 共同发展。

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利用同时也给文物保护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

所以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并存的矛盾应当坚持有根据复原的原则,保持与文物本体相协调的环境风貌,以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战略。

要以文物保护促进旅游开发, 以旅游开发带动文物保护, 走出一条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协调发展之路。

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开发;相互协调;旅游开发利用一、引言文章针对旅游开发中涉及到的文物保护问题,提出只要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制订科学的方案,建立一套科学的机制,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完全可以齐头并进。

二、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2.1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是急需调和的矛盾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各历史时期、各民族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不仅极为丰富,而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

内容丰富的各类文物、文化遗迹,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构成了中华文化的精髓,使中华文明成为世界文明的风范,也因此而成为文化旅游的热门。

陕西的秦始皇陵、秦兵马俑坑、北京的故宫、颐和园、八达岭长城、承德避暑山庄、山东曲阜的孔庙、湖南的岳阳楼、江西南昌黄鹤楼等,无一不是闻名中外的旅游胜地。

就广西而言,目前已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10000余处,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造像、岩画、近现代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以及少数民族文物等,其中兴安县灵渠、宁明县花山岩画、桂林石刻、靖江王府、靖江王陵、忻城县莫土司衙署、容县真武阁、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庙、武庙、周渭祠、湖南会馆、灵川县江头村及爱莲家祠、凭祥市友谊关、三江侗族自治县程阳永济桥、鼓楼等,都是久负盛名的旅游热点。

正因为这些历史文化古迹所具有的深沉历史积淀,所产生的独特韵味及其个性和唯一性,吸引着广大的游客群体,使其与旅游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依托文物古迹的文化旅游活动日渐兴旺,以文物为主体的景点、景区旅游、开发、建设工程也越来越多。

不言而喻,旅游开发使大批文物的作用得以发挥,提高了文物景点、景区的知名度,增强了群众热爱文物、保护文物的意识。

同时也拓宽了文物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

但是,不可否认,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旅游开发的过分商业化超出了文物“合理利用”原则所能承受的范围;不规范的旅游开发行为,超出了法律框架所能允许的范围;对文物的过度使用,使文物的生存造成极大的威胁;而破坏性的开发、建设,会给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等等。

一些所谓旅游开发实质上是在对文物“竭泽而渔”,或者违反“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文物本体、附属建筑或环境大兴土木,结果“旧貌换新颜”,给文物及周边环境带来灭顶之灾,同时也给旅游带来不利的影响;或者不考虑文物的保护,而只想依托文物建设景区或者占有文物的经营权,获取经济利益,导致对文物过度开发;有的无视国家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把依法属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文物点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较为出名、收益好的文物点、文物保护单位划给旅游企业或公司管理,将文物管理部门扫地出门,改变文物管理体制,使文物保护处于失控状态;或者以新成立机构、企业、公司取代文物部门管理文物的职能,将国有并投入大量财、物、人力而保护好的文物转移到公司、企业,作为企业资产无偿经营,有的甚至以开发为名,将文物点和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个人承包或干脆由私人开发,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旅游开发中,文物国有资产的价值常常被忽视,或在旅游收益中得不到应有的合理回报,或者根本无任何回报,严重影响了文物的永续性保护工作;或只注重文物的经济价值,不重视文物的保护,旅游开发规划、方案缺乏对文物本体及环境保护的投入,致使文物在开发、使用过程中无维护、维修资金,得不到及时抢修,造成文物损失;还有的旅游开发对文物的保护“越俎代庖”,无科学方案、规划,不听取或不重视文物部门的意见,以旅游规划代替或否定文物保护规划,以行政意见代替专家意见,不服从国家对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不履行法定报批手续……这些都是文物保护所不允许的。

当然,也存在一些文物管理部门消极对待、简单堵截旅游开发,反对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的现象,显然也是不符合文物保护精神的。

上述种种情况,反映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而这些矛盾所表现出来的现象,都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规定的。

这些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导致了毁坏文物及其环境的严重后果,同时也给旅游本身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和矛盾,在一些地方长期得不到妥善、有效的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从管理的层面来说,是相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在工程决策、旅游开发时,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经专家论证,不听取文物部门的意见,以权代法,盲目拍板,造成严重后果。

从旅游方面来说,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考虑旅游开发工程,不考虑文物及其环境保护,急功近利的因素在起作用。

于投资者而言之,只求尽可能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而不愿对文物保护有所投入,因此,常出现不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强行施工,或者在旅游开发中过度经营,以致文物遭到损失。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

对于因违法开发、破坏性开发而造成文物损失严重后果的决策者、当事人处罚不力,甚至不予任何处罚,以至一些违法者有恃无恐,文物保护开展困难。

从文物管理部门方面来讲,存在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对合理开发认识不足,主动介入性差,工作常常显得比较被动,或者一概反对文物的利用等问题。

如此种种,从整体上分析,表面上是有关各方协调不一致,而实质上则涉及到国家、部门、地方、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

回避、无视这些问题和矛盾,任由问题和矛盾存在和发展,就无法使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和谐发展。

2.2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和谐对策文物事业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

因此文物保护要坚决贯彻《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其着眼点是文物的保护、抢救。

其职责主要是依法将文物、文化遗迹保护好,管理好,并创造有利于社会效益实现的环境和条件,并争取使之存在“合理利用”的条件,世代相传,持续有效地发挥文物的作用。

文物保护需要按照自身固有的特点及规律运作,充分保证文物保护作为公益性事业的性质、方针、原则、任务、目的等不受影响。

旅游是经济产业,旅游开发是市场行为,属经济学范畴。

其着眼点在经济效益。

其任务是开创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国家创汇增收。

其工作必须按市场规律运作。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二者不同的方针、任务、目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

二者间发生的问题和矛盾,必须从双方的角度考虑其全面性及合理性,如果不顾双方的客观规律去处理其间的问题和矛盾,就达不到最佳的效果。

如何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使之达到最佳效果,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呢?这就需要有关各方不仅从理论上,而且要在实际操作中,诚心相待、至诚合作,共同创造和谐发展的平台。

2.3依法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产生的问题和矛盾的产生、发展以致无法协调、解决,直至最后出现不良结果,导致文物损毁或者经济损失的现象,大多是人为的因素在起主导作用。

也就是说矛盾是可以避免的,也是可以解决的,但必须克服不良人为因素的影响。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文物保护及旅游的有关法律,而“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防止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产生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

《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九条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法律的条款很明确,无论是文物保护还是旅游开发都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

虽然旅游强调的市场,但是只要是开发涉及文物,依法办事就不能例外。

这就要求文物、旅游等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开发商、当事人在工程决策、策划、规划、运作时,要减少人为违法因素,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科学论证,履行手续。

法律规定可以干的,才能干,规定不可以干的,不能干。

要杜绝以权代法,不可盲目拍板、强行蛮干。

我国已颁布的文物保护及有关旅游的法律规定,是解决上述矛盾与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

因此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的旅游开发,才可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开发而导致的矛盾。

即使在开发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只要各有关方面都减少人为因素,树立法律共识,依法办事,就可以找到适当的解决矛盾的办法和措施。

当然,对于以权代法,视法律为无物,造成文物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予以严惩。

2.4旅游开发应立足于文物保护的前提《文物保护法》已经明确了文物“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任何对于文物的旅游开发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方针。

这是减少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矛盾的有效保证,也是两者和谐发展的基本保证。

从旅游的角度言之,文物则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

因此,无论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还是从旅游开发的角度,都必须重视文物的保护。

文物的珍贵在于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在于它的不可再生性、唯一性。

文物同时也是脆弱的、易于损坏的,破坏一件就永远消失一件,毁掉一处就无法再拥有它,也无法再利用它。

因此,需要精心的维护。

文物的这些属性,决定了有关文物的任何决策都不允许失误,包括旅游开发在内。

因此,任何有关文物的旅游开发特别是在文物密集的区域,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的旅游开发、建设工程都必须认真、周全地考虑文物保护的问题,不允许开发性破坏文物及其环境的现象存在。

否则,就容易产生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造成文物部门与开发者之间的冲突,造成文物及经济损失。

因此,在旅游开发涉及文物时,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考虑。

要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正确执行文物保护“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在这个方针下,文物的有效保护、抢救是放在首位的。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够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就是要掌握一个“度”,于旅游开发而言,也就是适度开发,而不是盲目开发,超度利用。

加强管理,就是既要管“保护”,又要管“利用”,即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对文物及涉及文物的活动进行管理,而不能随心所欲。

根据国家保护文物的方针,旅游开发是不能以文物损失作为代价的,而是必须在保证文物的安全,不改变文物及其环境原貌的前提下合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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