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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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待岗工作计划5篇

新员工待岗工作计划5篇

新员工待岗工作计划5篇新员工待岗工作计划(篇1)一、新员工培训内容。

(一)就职前培训(部门经理负责)(到职前)。

1、致新员工欢迎信(人力资源部负责)。

2、让本部门其他员工知道新员工的到来。

3、准备好新员工办公场所、办公用品。

4、准备好给新员工培训的部门内训资料。

5、为新员工指定一位资深员工作为新员工的导师。

6、准备好布置给新员工的第一项工作任务。

(二)部门岗位培训(部门经理负责)。

1、到职后第一天:(1)到人力资源部报到,进行新员工须知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

(2)到部门报到,经理代表全体部门员工欢迎新员工到来。

(3)介绍新员工认识本部门员工,参观世贸商城。

(4)部门结构与功能介绍、部门内的特殊规定。

(5)新员工工作描述、职责要求。

(6)讨论新员工的第一项工作任务。

(5)派老员工陪新员工到公司餐厅吃第一顿午餐。

2、到职后第五天:(1)一周内,部门经理与新员工进行非正式谈话,重申工作职责,谈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回答新员工的提问。

(2)对新员工一周的表现作出评估,并确定一些短期的绩效目标。

(3)设定下次绩效考核的时间。

3、到职后第三十天:部门经理与新员工面谈,讨论试用期一个月来的表现,填写评价表。

4、到职后第九十天:人力资源部经理与部门经理一起讨论新员工表现,是否合适现在岗位,填写试用期考核表,并与新员工就试用期考核表现谈话,告之新员工公司绩效考核要求与体系。

(三)公司整体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不定期)。

1、公司历史与愿景、公司组织架构、主要业务。

2、公司政策与福利、公司相关程序、绩效考核。

3、公司各部门功能介绍、公司培训计划与程序。

4、公司整体培训资料的发放,回答新员工提出的问题。

二、新员工培训反馈与考核。

1、岗位培训反馈表(到职后一周内)。

2、公司整体培训当场评估表(培训当天)。

、3、公司整体培训考核表(培训当天)。

4、新员工试用期内表现评估表(到职后30天)。

5、新员工试用期绩效考核表(到职后90天)。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员工待岗最新规定3篇

员工待岗最新规定3篇

员工待岗最新规定3篇《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

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待岗工资标准概念待岗工资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待岗工资标准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二、待岗人员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调整、培训、休假、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但仍与单位保持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

三、待岗期限待岗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待岗人员管理措施1. 待岗人员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重视,单位应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工作及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待岗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3. 待岗人员不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

4. 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待岗人员复岗1. 待岗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应及时复岗并恢复正常工作。

2. 待岗人员复岗应经单位同意,并应按照单位的安排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六、待岗人员离职1. 待岗人员如需离职,应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 待岗人员离职期间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待岗人员管理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1.2 待岗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休假、调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待离岗等情况。

1.3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以保障公司及各级机构正常运行为准则,充分利用资源和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2.1 尊重待岗人员的人身尊严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2.2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时间,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专长。

2.3 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待岗人员管理措施3.1 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情况和需求,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

最新员工待岗规定3篇

最新员工待岗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

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待岗工资标准概念待岗工资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待岗工资标准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员工待岗培训方案(共3篇)

员工待岗培训方案(共3篇)

员工待岗培训方案(共3篇)员工待岗培训方案为适应公司目前的工作强度和提高各部门员工的竞争力及积极性,对各部门员工进行专业考试及平时工作表现的综合考评,最后由部门经理确定待岗员工,待岗期为一个月,由总经办负责培训及日常工作安排,待岗期满后,如经考核达到工作要求,则可竞岗回原部门工作,如原部门未接收,可在其他部门进行竞岗,待岗不合格的将做辞退处理。

一、学习安排:由总经办负责安排和指导待岗员工的学习任务,定期检查,对抽查内容进行登记。

主要包括:1、各种法律法规2、专业技能培训3、人际沟通交流4、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待岗成绩待岗员工最后成绩确定为每天学习考评分数+周六学习情况+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笔试成绩进行综合考评。

1、对每天的学习内容由总经办做出详细记录,对其作出考评,记入待岗期成绩。

2、将周六学习时各待岗员工的表现情况(回答问题的次数、准确度、积极程度、个人态度等),作出考评,记入带待岗期成绩。

3、每天安排的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待岗员工工作积极性、工作完成满意度、与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及客户的沟通能力。

4、待岗期满后进行业务考试,对待岗期间学习的内容进行笔试。

三、工作安排:协助总经办进行日常工作,对各部门工作流程进行了解,在其他部门需要协助的时候,可安排适量工作,考察其人际关系的处理以及专业技能方面的成长。

工作完成后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情况,由上级对其做出评价,记入待岗期成绩。

四、时间安排:在未安排工作的时间内,在总经办的学习及培训,如有工作安排,则全职投入,切忌顾此失彼。

公司本着不放弃一个员工,不骄纵任何员工的原则,对员工长远发展负责的态度,制定本方案,望所有员工切实遵守。

总经办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2楼回目录新员工岗前培训方案员工待岗培训方案| 2016-07-20 11:51中国铁通安徽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目录一、新员工培训目的二、新员工培训程序三、新员工培训内容四、新员工培训反馈与考核五、新员工培训教材-六、新员工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一、新员工培训目的为新员工提供正确的、相关的公司及工作岗位信息,鼓励新员工的士气让新员工了解公司所能提供给他的相关工作情况及公司对他的期望让新员工了解公司历史、政策、企业文化,提供讨论的平台减少新员工初进公司时的紧张情绪,使其更快适应公司让新员工感受到公司对他的欢迎,让新员工体会到归属感使新员工明白自己工作的职责、加强同事之间的关系培训新员工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提供寻求帮助的方法二、新员工培训程序三、新员工培训内容1.新员工上岗前准备工作(部门经理负责)让本部门其他员工知道新员工的到来准备好新员工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为新员工指定一位老员工作为新员工的老师准备好布置给新员工的第一项工作任务2.部门岗位培训(部门经理负责)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参加新员工岗前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到部门报到,经理代表全体部门员工欢迎新员工到来介绍新员工认识本部门员工部门结构与功能介绍、部门内的特殊规定新员工工作描述、职责要求讨论新员工的第一项工作任务一周内,部门经理与新员工进行非正式谈话,重申工作职责,谈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回答新员工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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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上市这一战略发展及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

(二)以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原则。

(三)淘汰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公司及所辖各单位、XX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辖各单位的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实行待岗:(一)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未能上岗的;(二)考核周期内,经考核(考察)不合格且未能转岗的;(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员工待岗的,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并详细说明员工待岗理由。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

第七条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第八条待岗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报到。

主、实业原三、四岗的待岗人员分别到省公司、省实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二年。

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待岗员工从待岗之日起三个月内作为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期内企业发给待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待岗培训期结束,仍未能上岗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80%发放;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60%发放。

第十二条待岗期间企业停发待岗员工一类辅助工资(包括服务年限奖、在岗津贴)各类绩效工资和各种生产性、奖励性津贴。

第十三条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待岗员工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药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待岗期间,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待岗培训期结束,经考核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安排待岗员工重新上岗或转岗工作。

第十七条待岗员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的,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待岗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十九条待岗期间,待岗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规定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待岗员工上岗后,在十二个月内又出现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实行待岗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XX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同志:根据《XX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从年月日起公司对您实行待岗管理,请于年月日前持本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报到。

特此通知。

年月日(人力资源部章)篇二:员工待岗管理办法员工待岗管理办法1.0目的为了合理安置和管理待岗人员,拓展提高员工的执业能力。

2.0适用范围各部门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

3.0职责3.1公司各单位在年初对单位内部的所有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及岗位编制确定待岗人员,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部门向本人下达待岗人员通知单,并由本人签字,报人力资源部。

3.2人力资源部派人负责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4.0待岗人员的培训4.1公司为待岗人员举办各类待岗人员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为2个月。

4.2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待岗培训通知书》后3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手续,需接受审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审计;对工作不交接或交接不完整的,人力资源部不予接收。

4.3待岗培训人员应在接到《待岗培训通知书》后的3日内到指定的培训地点、规定时间参加培训。

4.4、待岗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免去现任职务,视为普通员工。

4.5培训纪律4.5.1培训期间,按正常作息时间出勤,执行打卡考勤制度,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

4.5.2待岗培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对考试不合格进行补考,考试、考核两次不合格的或培训期间表现不好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5.3在培训期间请假超过三天的,顺延待岗培训期。

4.5.4不按时参加培训累计旷勤超过3天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除名。

4.5.5待岗人员参加培训时,要认真对待学习,做好学习记录;不得违反学习纪律,上课时间严禁睡觉、打电话、私下说话等行为。

4.5.6待岗培训人员要严肃培训纪律,认真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更要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加强品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5.0待岗人员的待遇5.1培训期间按公司规定执行待岗生活费;5.2待岗生活费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执行,待岗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对缺勤的按缺勤天数扣发生活费。

5.3待岗期间,不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及相关待遇。

5.4待岗期间,公司除为其发放待岗工资外并为其正常上各种社会保险。

6.0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6.1待岗员工的安置可由自己联系接收单位或由公司推荐。

6.2待岗培训期间,自己不能找到接收单位的,公司将推荐两次上岗机会,公司推荐两次新岗位而不接受的,公司自第二次推荐之日次日起停止发放待岗生活费,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6.3经公司推荐或自己找到接收单位的,重新上岗后,公司按新岗位重新确定本人工资标准。

7.0记录表格7.1《待岗培训通知书》7.2《待岗人员台帐》篇三: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

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待岗管理规定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旷工时间超过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

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

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

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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