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规定最新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保安押运公司管理规定法律分析: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的职责是什么1、检查负责区域内的安保设置;2、维护辖区内的公共秩序,实时监控辖区动态,排查可疑人员;3、了解监控设备的相关操作,当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4、做好监控录像带的登记保管工作,有序摆放;5、认真登记来访人员,不得让他人随意出入;6、日常交班时,应将当班时的情况记录下来告知接班人,接班时应仔细检查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7、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
保安证的办理流程1、个人向市保安公司或各县、市、区保安公司报名;2、报名需本人身份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3、保安公司统一到有保安培训资格的保安培训学校报名,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技能岗前培训;4、考核合格者可获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和保安员上岗证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报考保安证需要在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公安部门进行报名登记,或者通过公安部门开设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报名登记。
通过报名登记审核以后,根据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考试通过以后即可获得保安证。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号:公通字[2017]13号颁布⽇期:2017-07-03执⾏⽇期:2017-08-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第三章专职守护押运⼈员第四章守护押运枪⽀弹药第五章专⽤押运车辆第六章守护押运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保安服务业改⾰发展,指导保安⾏业积极发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有⼒保障了⾦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
但由于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相对滞后,部分地⽅在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过程中发⽣了⼀些问题,有的甚⾄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步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公安部在2005年7⽉2⽇制定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前⼯作实际,制定了《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充分认识制订实施《规定》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学习宣贯⼯作。
《规定》的制订实施,是在全⾯总结多年来⾦融安全保卫和武装守护押运⼯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条例》规定、严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促进⾦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押运⼯作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制订实施《规定》的重要性,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2017年12⽉底前要对治安、经保(经⽂保、内保)、保安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负责保安监管、⾦融安全保卫⼯作的民警开展集中培训,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负责⼈和守护押运⼈员开展轮训,使其准确理解、熟练掌握《规定》精神和具体要求,并在监管和经营服务⼯作中严格执⾏。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運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規範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管理,確保守護、押運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各類專業保安服務公司和金融護衛中心(以下簡稱:“保安押運公司”)。
第三條保安押運公司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依照本規定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保安押運公司為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系統和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等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單位,提供《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崗位的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保安押運公司可以為奉條第二款規定以外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二十萬元以上武裝押款服務,或者提供武裝押運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支等服務。
第四條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擁有必要辦公場地,防護設施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護運車輛:提供金融守護押運服務的,還應當具有十輛以上符合《專用運鈔車防護技術條件》,且經公安部指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專用運鈔車;(二)註冊資金在三百萬元以上;(三)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四十名以上;(四)建立健全符合守護押運服務要求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槍支(彈藥)保管庫(室、櫃)及其安全防範設施,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有關公務用槍管理的規定。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應當具備前教規定條件;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保安押運分公司或者押運分部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奮前教規定條件。
第五條保安押運公司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負責組建,並實行獨資或者控股經營,外資不得參與.經濟發達的縣級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可以依照本規定設立保安押運公司。
第六條設立保安押運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可行性報告;(二)組建方案;(三)公司章程;(四)開展守護.押運服務的範圍;(五)隊伍、槍支(彈藥)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情況;(七)資金、場地、車輛、設施和守護、押運人員籌、情況;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接到設立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派人實地考察.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批准。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精编WORD版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
第四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浩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教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奋前教规定条件。
第五条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彀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维护保安押运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押运物品和人员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押运工作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组织结构保安押运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押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押运工作。
押运部门应设有负责人,负责押运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挥。
第三条人员配备押运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押运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押运任务管理1. 押运任务应由押运部门负责接收、安排和指挥。
任务的接收应经过严格的审核,确保任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押运任务应根据任务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详细的押运计划,包括路线、时间、人员、车辆等。
3. 押运任务应配备适当的安保措施,包括安保器材、通信设备等。
第五条押运过程管理1. 押运人员应按照押运计划和指令执行任务,确保押运物品的安全和保密。
2. 押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威胁。
3. 押运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押运物品的安全和完好。
4. 押运人员应与公司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系,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安全管理1. 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2. 押运公司应加强对押运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行车安全。
3. 押运公司应加强对押运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应急处理1. 押运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2. 押运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押运物品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责任与追究1. 押运公司应对押运工作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对因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和损失承担责任。
2. 押运人员应对自己在押运工作中的行为和操作负责,对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事故和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押运的管理规定是(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押运活动,保障押运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辖区内从事押运业务的押运公司及其押运人员。
第三条押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押运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押运安全。
第二章押运公司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押运业务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仓库;(三)有符合押运业务需要的专业设备和交通工具;(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押运人员。
第六条申请从事押运业务的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专业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五)内部管理制度;(六)押运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押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理由。
第八条《押运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押运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押运人员管理第九条押运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无犯罪记录;(四)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押运工作的疾病;(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押运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押运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知识;(二)押运业务技能;(三)应急处置能力;(四)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押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二)佩戴统一的押运服装,持有押运证件;(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押运活动;(四)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五)不得从事与押运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押运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押运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押运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押运工具;(二)押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三)押运路线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并尽量选择人流量较小的道路;(四)押运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严密防范意外情况;(五)押运完毕后,押运人员应当及时将押运物品送至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手续。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
第四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
第五条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
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可行性报告;(二)组建方案;(三)公司章程;(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等情况。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押运公司的管理,确保押运服务安全、高效,保障客户和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保安押运人员及相关部门。
二、职责与权限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应设立押运部,负责押运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押运部负责以下职责:1. 制定押运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2. 对押运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3. 监督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4. 对押运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5. 处理押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条押运人员应遵守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接受押运部管理,服从押运任务安排;3. 按照押运操作规程执行押运任务;4. 保管好押运物品,确保押运安全;5. 及时报告押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押运操作规程第六条押运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押运部组织的业务培训,熟悉押运操作规程。
第七条押运任务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操作规程:1. 押运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公司标识;2. 押运人员应携带押运工具和通讯设备;3. 押运人员应提前到达指定地点,做好押运准备工作;4. 押运人员应按照押运路线,保持押运车辆与押运物品安全距离;5. 押运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关注押运物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6. 押运任务完成后,押运人员应立即向押运部汇报,并做好押运物品交接工作。
四、安全管理第八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押运车辆、押运工具和押运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押运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押运工具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押运物品应按照规定进行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五、应急处理第十二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押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押运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时,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押运安全。
六、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押运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安全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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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押運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管理,確保守護、押運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各類專業保安服務公司和金融護衛中心(以下簡稱:“保安押運公司”)。
第三條保安押運公司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依照本規定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保安押運公司為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系統和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等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單位,提供《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崗位的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保安押運公司可以為奉條第二款規定以外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二十萬元以上武裝押款服務,或者提供武裝押運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支等服務。
第四條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必要辦公場地,防護設施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護運車輛:提供金融守護押運服務的,還應當具有十輛以上符合《專用運鈔車防護技術條件》,且經公安部指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專用運鈔車;
(二)註冊資金在三百萬元以上;
(三)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四十名以上;
(四)建立健全符合守護押運服務要求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槍支(彈藥)保管庫(室、櫃)及其安全防範設施,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有關公務用槍管理的規定。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應當具備前教規定條件;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保安押運分公司或者押運分部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奮前教規定條件。
第五條保安押運公司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負責組建,並實行獨資或者控股經營,外資不得參與.經濟發達的縣級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可以依照本規定設立保安押運公司。
第六條設立保安押運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報告;
(二)組建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開展守護.押運服務的範圍;
(五)隊伍、槍支(彈藥)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情況;
(七)資金、場地、車輛、設施和守護、押運人員籌、情況;
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接到設立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派人實地考察.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批准。
批准檔應當注明武裝守護。
押運服務範圍。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要求,在批准設立保安押運公司前指導申請單位開展籌備工作。
第八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務規定的服務範圍,開展武裝守護押運工作。
嚴禁超範圍開展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第九條保安押運公司的守護、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周歲的中國公民,身體健康,品行良好,沒有賭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為;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疾病病史;
(四)沒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強制戒毒和刑事處罰記錄;
(五)掌握專業保安守護、押運和槍支使用技能,熟悉有關保安守護,押運和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專用護運車輛駕駛人員,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有B證以上駕駛執照並從事三年以上駕駛工作。
保安押運公司經營管理人員除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熟悉有關保安經營管理業務。
第十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守護、押運人員進行相應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十一條保安押運公司對聘用的守護、押運人員實行電子檔案管理,報所在地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門備案。
守護押運人員正常辭去保安押運公司工作的,其檔案應當自其離開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非正常離開的,其檔案應當自其離開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依據有關槍支管理法律、法規,向註冊地公安機關申報槍支(彈藥)購置計畫,建立健全槍支申領、使用管理制度。
守護、押運人員遇到襲擊、搶劫等危害守護,押運物品和人員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時,可以依據《專職守護扡逗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使用槍支。
第十三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專用護運車輛.每輛專用護運車應當配備包括駕駛員在內的三名以上押運人員、無線通信報警裝置和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推廣使用遙控熄火裝置。
專用運鈔車應當使用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統一顏色、外觀標識、號牌。
嚴禁使用普通車輛執行運鈔任務,或者使用專用運鈔車從事本規定範圍以外的事務。
第十四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制定《武裝守護、押運操作規程》、《運鈔車駕駛員行車規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守護、押運操作規程,制定專用護運車輛出發時間、行車路線和交接地點編配製度,規範守護。
押運工作。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定期開展防範各種突發事件的演練,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
第十五條守護、押運人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時,應當依法佩帶槍支,身著守護、押運人員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彈衣、鋼盔和明顯標誌,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押運人員應當嚴守出發時間、行車路線、交接地點及車內護運物品秘密,未經所屬公司批准,不得改變行車路線。
嚴禁專用護運車輛搭載非配備人員,嚴禁押運人員途中下車與其他人交談或者處理與押運任務無關的其他事務。
第十七條守護人員執行金庫守護任務時,必須嚴格執行金庫守護相關規定,並保守庫房的地點、結構、防範報警設施情況等工作秘密。
第十八條押運人員執行押運任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遇有公安機關設卡盤查或者交通管制時,應當接受檢查.雙方驗明身份後,仍需對車輛進行檢查的,押運人員應當立申報告所屬公司,接受檢查或者經批准改變行車路線。
遇專用護運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復、處理或者遇到襲擊時,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公司和當地公安機關,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物品安全。
第十九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押款超過一千萬元的,或者押運國家重要文物的,應當增加護衛車,或者事先與當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繫。
押運距離在市區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運款超過五百萬元的,應當酌情增加護衛車。
第二十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對服務專案的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查,嚴禁押運違禁物品。
明知服務專案是違法的,不得為其提供守護、押運服務。
第二十一條保安押運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到經營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備案;跨地、市、(州、盟)經營的,到經營地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備案;跨區、縣{市、旗}經營的,到經營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備案。
保安押運公司跨地區經營的,槍支(彈藥)購置和證件管理由註冊地公安機關負責,日常監管工作由經營地公安機關兔責。
保安押運公司在經營地違反本規定的,經營地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報註冊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守護、押運人員養老。
失業。
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對見義勇為、因公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應當及時落實醫療、撫恤措施。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根據服務專案和安全風險,建立健全守護押運服務安全保險制度。
第二十三條保安押運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中請破產,或者被依法合併、分立、轉讓的,應當提前報告經營地地、市圾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履行相關手續.經營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槍支管理規定,及時收回槍支(彈藥),或者批准移交其他依法成立的保安押運公司。
嚴禁擅自停止保安押運或者擅自移交槍支(彈藥)。
第二十四條保安押運公司及其經營管理、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經營地地、市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撤銷,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保安押運公司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槍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予審批或者拖延審批,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保安押運公司執行本規定等情況實行年審制度。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