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合集下载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为了加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南宁市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以下条款出现交叉时,按最优惠的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凡在开发区兴办以下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西部大开发优惠〃高新技术〃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三产业、福利企业〃鼓励企业投资的优惠〃鼓励技术开发、转让优惠〃农业、林业、渔业的优惠〃软件、集成电路企业〃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技术转让〃军队、武警后勤企业〃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老年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管理机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其他优惠政策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饲料生产企业〃粮食购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上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实行“按年度报批”、“一年一批”的审批制度,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相关减免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事宜请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咨询:南宁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4518196。

三、财政扶持政策1、凡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财政扶持。

2、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可按其高新技术产品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不超过50%额度向开发区财政申请财政扶持。

3、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可申请财政扶持金。

4、凡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年终考核后可视企业对开发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国家级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家级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广西南宁市,是广西重点的工业园区之一。

在处理相关部门的来函时,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来函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复函回复。

以下是国家级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函尊敬的XXX部门负责人:根据贵部门于XX年XX月XX日(函件日期)发来的关于XX事项的重要函件,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经对函件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特此向贵部门回复如下:1. 关于XX事项: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已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并将于XX年XX月XX日前提交处理意见,届时将及时向贵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2. 关于XX事项: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已对贵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慎考虑,将认真研究可行性,并在XX年XX月XX日前向贵部门提交处理方案。

3. 关于XX事项: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已将贵部门提出的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尽快召开相关会议,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并将在XX年XX月XX日前向贵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4. 关于XX事项: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已经对贵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认真核实,将于XX年XX月XX日前向贵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回复意见。

5. 其他事项:其他具体事项将会有专人安排负责,并将在XX年XX月XX日前向贵部门提交相关处理意见。

再次感谢贵部门对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我们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认真处理上述事项,确保工作进展顺利,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特此函复。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XX年XX月XX日以上是国家级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进一步了解信息,请随时与我们通联。

因为篇幅问题,我可能无法在此处续写1500字,不过我可以继续向您描述一些内容。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直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投资、扩大就业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开发区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市场前景,通过与国内外企业合作,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推动经济发展。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二十二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月24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

玉林市、崇左市参与北部湾经济区规划的功能组团建设,其交通、物流列入北部湾经济区统筹发展。

第三条北部湾经济区以建设开放程度高、辐射能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和中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为目标,加快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建设。

第四条自治区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将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生态文明的示范区。

第五条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遵循发挥优势、开放合作、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的原则,遵循市场导向、集约开发、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

第六条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统筹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布局、功能区开发、相关政策制定、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为适应新形势下北部湾经济圈开放开发对开发区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开发区机构设置,按照统一、高效、精简、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原则要求,确定中共南宁华侨投资区东盟经济园区工作委员会(下称开发区党工委)与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一、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开发区党工委与开发区管委会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内设机构设置13个。

(一)党政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和管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加挂信息中心、精神文明办公室。

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抓好党工委日常工作及各个阶段的党务工作;负责管委会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计划、总结和政务专项工作计划、总结及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工作;负责管委会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内勤管理、公文处理、会议组织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宣传路线、方针、政策,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政策教育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发挥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思想、正确引导、团结鼓劲的作用;负责开发区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向开发区外新闻单位提供报道素材或组稿,及时对外报道开发区建设、发展等情况;负责开发区内意识形态和舆论宣传阵地管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局域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做好政务等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报的信息发布;做好开发区网站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开发区机关局域网络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抓好党校建设,做好重点党报党刊征订发行工作。

负责统战及民族事务工作。

(二)纪检监察局加挂审计局。

主要职责是。

负责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跟踪和反馈;负责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督促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抓好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教育;负责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承办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监督、检查直属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29•【字号】•【施行日期】1995.07.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1995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快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南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向传统产业辐射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其基本任务是:(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三)引进高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引进资金和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南宁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五)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等技术及其产品和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新产品,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咨询、房地产等第三产业。

第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等形式兴办各种高新技术企业和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经济实体。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十届人大会第8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随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快速发展,街道管理的分工越来越细,管理体制也需要不断改革。

为了提升街道管理工作效率和居民的满意度,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了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具体如下:一、强化街道管理职能在原有街道主任的基础上增设“街道党委书记”,负责街道党建工作和街道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同时,划分街道管理区域,设置责任单位和责任岗位,明确街道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以提升街道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推行村级管理模式根据开发区辖区特点,将原有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转变为村级管理机构,建立与农村社区截然不同的管理模式。

推行村级管理机构,可以更好地促进开发区城乡融合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品质。

三、强化居民自治注重居民意见的汇聚,积极组织居民开展各种形式的自治活动,形成良好的社区治理格局。

加强对社区自治组织和小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社区自治组织和小组的履职能力和公信力。

四、创新街道管理方式探索新的街道管理方式,如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推行“互联网+街道”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管理数字化水平。

同时,在街头设置公益广告牌,对城市管理进行宣传和监督,打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以上是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通过严格的职责分工,村级管理模式,加强居民自治和创新街道管理方式,以期是开发区的城市管理更加高效和适应性强。

这一方案的落实,将为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完善奖惩机制为了激励街道管理人员和居民自治组织,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该方案将设立街道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管理人员绩效和社区经费使用的重要依据。

同时,建立完善的社区奖惩机制,表彰和奖励在社区自治、城市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

对于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将采取惩罚措施进行约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06.09.29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9.29
【实施日期】200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6年3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本市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发展现代制造业、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

第三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制
度创新。

第四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事务。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三)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审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
(五)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事务,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
(七)对有关部门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协调、监督;
(八)制定和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
(九)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和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行使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