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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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旅馆的开办与登记开办旅馆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的消防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通道等。

同时,旅馆的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在违法建筑、危险区域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地点开设。

在登记方面,旅馆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二、旅客住宿登记旅馆应当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对入住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

对于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旅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身份核查。

登记工作应当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同时,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旅客登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规定的时间,以备公安机关查阅。

三、治安防范措施旅馆要加强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

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如监控摄像头、报警装置等,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加强对员工的治安防范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如火灾、盗窃、斗殴等。

四、旅客财物保管旅馆应当为旅客提供财物保管服务,告知旅客贵重物品保管的相关规定。

对于旅客交存的贵重物品,应当设置专门的保管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

若旅客财物在旅馆内丢失或损坏,旅馆应当积极协助旅客查找,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旅馆业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旅馆的治安状况进行检查,包括旅客登记情况、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财物保管情况等。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旅馆整改,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旅馆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不得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特制定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馆业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设立管理制度1. 旅馆业经营者应制定旅馆治安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监控设备使用、安全检查等事项,并向住客透明公示,保障住客的知情权。

第二节安全设施和条件2. 旅馆业经营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疏散通道、报警设备等安全设施,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安全。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完好程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节人员管理4. 旅馆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旅馆业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安保人员,负责监控旅馆内部和周边区域的安全状况,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

第三章旅客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遵守旅店规章制度6. 旅客在入住旅馆时应遵守旅馆制定的规章制度,尊重旅馆的管理者和其他住客。

7. 旅客不得从事危害治安的行为,不得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保管财物和个人安全8.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放置在易被他人触及的地方。

9. 如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紧急情况,旅客应主动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第一节监管责任10.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馆业治安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旅馆业经营者整改。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11. 对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

12.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协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1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语通过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旅馆业经营者将充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旅客的安全感,为旅行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旅馆业作为服务于旅行者和出差人员的重要行业,对于其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维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探讨与分析。

二、背景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旅馆业的蓬勃发展,然而旅馆业中存在的治安问题也日益突出。

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等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建立一套有效的治安管理办法,规范旅馆业运营行为,维护旅客的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目的和意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切实维护旅客和旅馆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升旅馆业整体形象。

通过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加强,确保旅客在旅馆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重要规定与措施1. 旅馆设立要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了旅馆的设立条件。

旅馆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且每年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此外,旅馆应当有安全出口,并配备监控设备,确保旅客和从业人员的安全。

2. 旅客登记管理为了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管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旅客登记制度,并要求旅馆对旅客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

这为后续的安全调查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3. 安全设施和设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旅馆具备高效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备、保安人员等。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各类安全风险,并提供旅客安全感。

4. 治安巡逻和紧急应对为了加强旅馆的治安巡逻和紧急应对能力,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旅馆应当配备专门的安保人员,并定期进行治安巡逻。

此外,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旅馆应当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护旅客和从业人员的安全。

五、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成效分析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旅馆业的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过实施以来,旅馆业的治安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旅客的满意度提高,旅馆的形象也得到了进一步塑造。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馆业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诸多管理挑战,其中之一是如何确保旅馆的治安管理。

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以规范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信息登记与核实1. 旅馆业主应在旅客入住时,要求其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并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2. 登记信息包括旅客姓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宿房间号等基本信息,可在登记本上进行记录,并贴有入住日期和离店日期的标签,以方便管理。

3. 旅客个人信息需保密,仅在必要情况下提供给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使用。

三、安全设施和管理1. 旅馆应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安全设施,监控摄像头应覆盖旅馆大厅、走廊、安全楼梯等区域,并保持正常运行。

2. 旅馆大堂、走廊及楼梯道应明确标明逃生通道,设置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旅客能够快速撤离。

3. 旅馆应制定合理的巡逻制度,安排专人进行巡视,确保旅客出入安全。

4. 旅客房间内应配备安全门锁,旅客入住后务必关闭房门,并保证门锁的有效性。

四、防范安全事件1. 旅馆业主和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旅馆应设立治安保卫岗位,加强对进出旅馆的人员和物品的检查,如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应及时报警。

3. 针对高风险地区或者特殊时期,旅馆应加强安保力量和巡逻频次,确保旅客的安全。

4. 旅馆应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联合执法行动,共同维护旅客的安全。

五、安全事件处理1. 旅客在发现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2. 旅馆工作人员在接到安全事件报告后,应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及时报警或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3. 旅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记录机制,并定期对已处理的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旅馆业的定义与范围旅馆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各类宾馆、酒店、旅社、客栈、民宿等。

这些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经营许可与登记1、开办旅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应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旅馆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提供旅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客房数量等相关信息。

3、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旅馆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旅客住宿登记1、旅馆应当对入住旅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旅客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

2、对于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旅馆应当告知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明,方可办理入住。

3、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旅客的身份证件信息,确保登记内容准确无误。

登记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治安防范措施1、旅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防盗门窗、消防器材等,并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防范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五、客房管理1、旅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旅客客房,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或经旅客同意。

2、旅客退房后,旅馆应当及时对客房进行清理和检查,发现遗留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处理。

3、严禁在客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

六、访客管理1、来访人员应当在旅馆前台进行登记,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被访旅客的姓名和房间号。

2、旅馆应当限制访客的活动范围,不得让访客随意进入其他客房区域。

3、访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旅馆,不得留宿。

七、信息报送与协助调查1、旅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治安信息,如入住旅客的统计数据、异常情况等。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旅馆业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重要行业,对其治安管理非常重要。

为了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深入探讨。

一、从业人员管理为确保旅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证旅客的安全住宿环境,旅馆业应执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旅馆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证件,经过相应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此外,旅馆应严格执行背景调查制度,排除有不良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二、安全设施配置旅馆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安全设施,以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旅馆应配备完善的监控设备,覆盖关键区域,如入口、楼道、电梯等,以提供全方位的监控保护。

其次,旅馆应设置防火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预防火灾事件的发生。

此外,旅馆还应畅通应急疏散通道,设立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旅客能够及时疏散。

三、安保力量配置为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旅馆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安全进行。

安保人员应具备专业的安保知识和技能,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此外,安保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增强旅客的安全感。

四、信息登记管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旅馆对旅客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旅客在入住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登记备案。

这将有助于旅馆快速了解旅客的身份背景,确保旅客的安全。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旅馆应拒绝接待。

五、非法经营打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对非法经营的打击力度。

旅馆业应切实配合公安机关,积极提供线索和协助调查,对非法经营者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对于违规或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旅馆,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旅客入住合规的旅馆。

六、应急处置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旅馆业应能够迅速、稳妥地处置,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

旅馆应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在现代社会,旅馆作为人们出行时的临时住所,其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

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治安问题,如旅客信息登记不实、违法犯罪活动在旅馆内滋生等。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保障广大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制定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旅馆的开办与登记旅馆的开办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包括场所的安全性、消防设施的完备性等。

在开办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同时,旅馆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旅客信息登记旅馆必须严格落实旅客信息登记制度。

要求旅客在入住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时间等信息。

对于团队旅客,也应逐一登记。

旅馆要将旅客信息及时上传至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治安防范措施旅馆应当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如监控设备、安全门锁、消防器材等。

监控设备应覆盖公共区域,存储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4、客房管理旅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旅客的客房,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或经旅客同意。

对于客房内的物品,旅馆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5、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与处理旅馆业从业人员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对于在旅馆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实施细则的执行与监督1、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的主要部门,要加强对旅馆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旅馆的旅客信息登记情况、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对于违反实施细则的旅馆,依法予以处罚。

2、旅馆的责任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经营活动合法、规范。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

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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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办事处、住宿站、客栈、车马店、浴池和只在夜间设置床铺供旅客住宿的房间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设的只供接待本系统人员住宿的招待所及部队开设的对外接待旅客的招待所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第四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馆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要坚固,服务台设置合理。

客房的门窗要牢靠,房门要安锁,窗户要备齐插销。

(二)旅馆的出入口、通道和消防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旅馆设置床铺不得少于十二张。

客房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设置架子床铺或通铺的,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通铺每个铺位宽度不得小于零点八米。

(四)旅馆位置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五)旅馆工作人员应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不小于十六周岁。

第六条第六条国营、集体单位开办旅馆,须由主管部门审查;私营、合伙、个体人员开
办旅馆,须由旅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开办人持审查批件、申请书
及旅馆房屋建筑设施、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
签署意见,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扩大、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负责人变更、所有权
转移等情况,应当在原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三日内向
原签署意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不准在走廊、过道设置床铺,堆积物品。

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
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七条第七条旅馆应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当核查旅客的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查验其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详细、准确、逐人逐项地填
写《住宿登记簿》,不得漏项或不填。

如发现涂改、伪造证件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对要求男女同房居住的旅客,应凭其结婚证或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
具的介绍信登记住宿。

凡接待外国人和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住宿的旅馆,须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不准登记接待。

租用旅馆房间办公或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旅馆应凭包租单位的批件办理登记手续;包租房
间从事购销业务的,旅馆应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办理登记手续。

旅馆应将旅客《住宿登记簿》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送阅。

第八条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如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制度。

门卫值班人员要查验出入证,掌握出入旅馆人员情况,防止违法犯罪
分子混入旅馆。

(二)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国营和集体经营的旅馆应设有旅客贵重物品保险柜,并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贵重物品应与一般物品
分别保管,防止冒领和丢失。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要妥为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
招领;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私营、合伙经营和个体旅馆也应负责做好旅客财物的保管工作。

(三)值班查房制度。

旅馆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要管好客房钥匙,凭住宿
证或收款单对号开房;向旅客介绍住宿遵守事项,动员旅客将贵重财物交旅馆统一保管;经
常巡查客房,掌握住客和来访人员情况,保障旅客生命和财物安全。

第九条第九条旅馆应建立专门或群众性的治安保卫机构。

国营大型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应设置保卫科(股);中小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

私营、合伙、个体经营的
旅馆应视床铺多少,单独或联户建立治保会(组)。

第十条第十条旅馆必须服从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公安人
员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对旅馆中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
关查处。

旅馆工作人员、包租旅馆房间或集体住宿旅馆的负责人,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
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旅馆应经常对旅客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安
全教育。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要经常对旅馆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了解旅客住宿情况,
查看《住宿登记簿》,检查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
旅客的合法权益。

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旅客住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自觉维护旅馆内的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旅馆或公安机关;
(三)未经旅馆同意和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旅客不得将其床铺、房间转让或容留他人住宿;(四)在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使用音响器材,音量不得过大。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或进行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租旅馆房间,应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所包租的楼层、房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旅客应自觉接受旅馆保卫人员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勤人员的
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旅馆营业期间违反本细则第五条之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对旅馆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违反本细则第六条之规定,擅自开业或者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令其停业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加设床铺、堆积物品的,应令
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旅馆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七、八条之规定的,处以警告或
者一百元以下罚款;屡次违反规定或者因违反规定致使罪犯隐藏旅馆,以及旅馆房间发生卖淫、嫖娼等问题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旅客违反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经劝阻不听或
情节较重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旅客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对利用旅馆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或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或者按
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旅馆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在旅馆内参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开业手续,并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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