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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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1400153_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设定刍议___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章淇华
近期,中央和省就加强和改善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 导,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提出了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 的精神和思路。2012年5月,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 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扎 实 做 好 耕 地 保 护 工 作 的 通 知 》 ( 浙 委 办 〔 2012〕 55号),要求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 共同责任机制为平台,着力构建各级各部门土地管理共 同责任,不断创新土地管理,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服务。目前,全省各地探索创新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 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规定
笔者认为,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地方各级政府 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总则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 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 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可见,该法开宗明义地对各 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责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相应
地,该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等章节,相继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规 划、管理、保护、开发和监管工作等方面作了比较系统 和具体的规定。比如: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主 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设用地总 量控制,省级人民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 少等等。
“闸门”之一,客观上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高开关 “闸门”的速度。如果土地闸门反映速度过慢,许多重 点项目开工建设以后才发现问题并叫停,会造成巨大损 失。如何提高土地闸门速度?通过“数字国土执法”, 建立违法用地快速反应机制就是手段之一。二是开展数 字国土执法,是加强国土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近年 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许 多土地违法行为,在遏制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方面取得了 显著效果。然而每年土地卫片执法时,还是能看到违法 用地一大片,且已经初具规模,拆除十分困难,暴露出 目前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违法发现困难、土地执法滞后 和监察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传统手段已经不能满足 现代执法的要求,需要建立网格化的实时、动态监管模 式。三是开展数字国土执法,是提高国土资源办事效能 的需要。土地执法监管是一项涉及法律、政策、业务多 方面复杂的综合业务,需要经过违法行为发现、定位、 信息采集,核查规划审批信息,制止处置违法行为等多 个流程,传统模式以人工操作为主,在时效性、准确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形势分析及建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形势分析及建议作者:赵彦璞戴星来源:《西部大开发·中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在新形势下,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矛盾日显突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屡有发生。
正确分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面临的形势,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总体形势;建议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3-0044-02一、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形势经过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规范以及卫片执法检查的常态化,我区各级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大大增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向好;但形势依然严峻,违法用地、盗采滥挖矿产资源的情况屡禁不止,破坏资源、浪费资源的现象相当严重,群众反响强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压力和阻力逐步增大,总体形势呈现两正两负的局面。
两正:一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和规定,从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到国务院常务会议,都对国土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将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宏观调控部门,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明确了方向,赋予了新的内涵。
从地方各级政府来看,对国土部门有了新的认识,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达到了新的高度,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第一前提。
二是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普遍提高,维权意识普遍增强。
从近几年的信访情况可以看出,土地、矿产问题引发的信访矛盾居高不下,涉地信访事项占到所有信访问题的四分之一,说明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增强,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础。
两负:一是体制性、机制性、法制性问题导致的违法行为短期内难以改变。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深层次的问题诸如投资体制、调控机制尤其是土地管理制度等问题仍未理顺。
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精选)

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薛正先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在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臵、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目标过程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过‚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卫片执法检查等几次较大规模执法行动,土地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土地执法难‛这一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土地违法案件仍然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新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一)‚地方保护‛仍是土地执法监察不力的最大症结。
在当前以GDP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下,各级地方党政机构,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发展当地经济的激情日益高涨,都在大张旗鼓的搞招商引资,想方设法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只要‚土地服务‛,不要土地保护,更不要土地执法。
有的‚以租代征‛,有的‚纵容默许‛,有的‚瞒天过海‛等等不一而足,对比分析近年来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不难发现,除农民建房外,近乎100%的大宗项目违法用地背后,都或多或少地隐藏着地方政府的身影。
(二)体制不畅仍是土地执法监察不力的重要因素。
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几经变化,逐步从城乡二元化管理到城乡一体化管理,从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块块‛管理到目前所谓的‚省以下垂直管理‛。
但从几年来的实践来看,这次管理体制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国土资源部门仍近乎完全听命于地方政府,什么样的违法用地能查、查到什么程度,什么样的违法用地不能查,很大程度上土地管理部门说了不算。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3号)作者:未知发布日期:xx-4-9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xx]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当前,各地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xx]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各项措施。
治理整顿期间,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紧急通知》关于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和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修改的决定,同时结合治理整顿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价,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现将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一)规划实施评价。
现行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一些地方,不依规划办事,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规划在执行中反映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开展规划实施讦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修编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规划实施评价是修编规划的前提。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提出修编的,必须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报部审查同意后,才能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
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任务包括:(1)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包括案例数、面积、发生频率、原因等),规划项目和实施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31•【文号】国土资发[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
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沈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及市政府《关于调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30号)精神,对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市、区垂直管理体制。
一、职能调整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依法查处全市违法用地的职能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国家、省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验收,发放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就市级国土资源局正职领导是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任免的复函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就市级国土资源局正职领导是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任免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晋国土资党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就市级国土资源局正职领导是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任免的复函(晋国土资党发〔2009〕92号)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你局党组《关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在政府机构改革中领导干部任命事宜的请示》[并国土资党函(2009)51号]文件收悉。
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一、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文件}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提名、任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实施,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依据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任命文件、职数审批表办理工资手续。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文件}精神和规定,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由原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改变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详见《国发[2004]12号文件》第一条及《晋政发[2004]4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市长、县长的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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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现就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要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
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
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要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
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地(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
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牢固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培育人人节约资源的社会风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改革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