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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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2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2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2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

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对我区加强土地管理,坚守我区耕地红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做好国家土地督察的支持配合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支持国家土地督察部门履行职责。

国家土地督察部门对我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土地管理审批事项、贯彻国家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国家土地督察部门在我区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核查及调查研究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并积极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

对国家土地督察部门转来的有关信访、案件举报等,应及时依法进行调查或查处。

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事项,上报有关文件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部门。

二、重视落实国家土地督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土地督察部门对我区土地工作的督察意见和建议,按照督察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土地督察部门。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案件和有关信息通报制度。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将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情况报国家土地督察部门,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9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8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117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原则和范围,对全区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全区现行的食品安全和工程建设类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订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在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自治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自治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自治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藏政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自治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5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2013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国土资源厅)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和《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2〕69号)及《西藏自治区“十二五”时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切实做好全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破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2年全区地质灾害灾情回顾2012年全区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59起,其中:按灾害类型划分,滑坡13起、崩塌11起、泥石流35起;按灾害规模划分,特大型1起、大型1起、小型57起,无人员伤亡。

地质灾害发生次数与直接经济损失均比2011年有所下降。

降雨是2012年全区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

从地域分布上看,昌都、日喀则、林芝、山南地区和拉萨市的地质灾害最为发育;从时间上看,6-9月是我区地质灾害高发期。

二、2013年全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一)气候趋势预测。

2013年汛期降水总量正常略多,无大范围的旱涝灾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藏政办发[2007]99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99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订的《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藏政发〔2007〕51号)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方案”)规定,为全面组织实施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西藏二次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西藏二次调查的总体目标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全面查清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西藏二次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区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县城所在地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区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调查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7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7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79号2010年7月13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安排部署我区节能减排工作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008年1月自治区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发 [2008]16号)。

为顺应自治区机构改革和各部门职能、人员调整,切实发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白玛赤林自治区主席副组长:郝鹏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洛桑江村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丁业现自治区主席助理成员:梁建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岗青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金世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马胜杰自治区科技厅厅长张永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陈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白玛旺堆自治区水利厅厅长马相村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徐建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卜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范光才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达娃次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建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索朗群佩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辛盛鹏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喜乐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江村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晋美次仁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格桑占堆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刘吉伦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武建华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副总队长布穷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邓珠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杨承碧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韩志洪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刘晓明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阿旺次仁西藏日报社副总编辑张伟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审议重要政策建议,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重要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效手段。

西藏自然保护区数量多、面积大、类型多样,生态服务功能巨大,建设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对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化建设自然保护区,形成监督管理工作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提高认识。

多年来,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将1/3以上的国土面积纳入自然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工作成效明显,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持续保持良好状态。

与此同时,自然保护区建设不规范、管理简单粗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自治区同地县之间、各部门之间、管理部门同当地社区居民之间缺乏协调联动,使得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突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藏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2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建立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专员、市长是第一责任人。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地(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自治区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考核一次。

考核的标准是:(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藏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曲水、谢通门、乃东、八宿、察隅县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我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西藏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区农牧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牧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区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多样性的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并为国有林改革打基础、探路子。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核心,在我区试点地(市)、县、乡(镇)、村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我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生态良好、农牧民增收,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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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5]33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200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33号2005年5月27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全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现对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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