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

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行为,提高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以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媒体要求采访和报道听证会的,应当事先向听证组织机关登记,由听证组织机关作出统一安排。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当地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机关,受委托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许可按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由该行政机关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组织。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由行政许可事项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在组织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副本、听证报告书和初审材料一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会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组成。
旁听人员不得参加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七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记录员和必要的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浙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管理制度,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向社会一次性告知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机构)提出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包括新报、升级、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事项。
第四条资质认定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提供告知书并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告知;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承诺书文本式样由资质认定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书和承诺书,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六条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立即作出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第七条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提出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申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要求和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准予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计量认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项目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选择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市)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检查工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浙自然资规〔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19〕18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改革,我厅研究制定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1日。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4.04.19【实施日期】1994.04.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现发布《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农村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式,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场所变更时,资质认定部门均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许可。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后续核查工作。
第五条【告知事项】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承诺事项】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浙建〔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18〕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7日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
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1)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2,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浙政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8〕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的有效监管,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政府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制度。
省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派出的督察员,负责督察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
第四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省政府派出的督察员的选聘、培训、任用、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主管部门制订并报省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确立城乡规划督察机构(以下简称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督察机构和督察员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督察:(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上一层面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条件的提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四)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等有关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申报、延续和变更,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2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水利”网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赵栋)
要点四: 要点四:城乡规划制定和审批
规划类别 省域城镇 体系规划 区域城镇 体系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 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城市总体 规划 县(市)域 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上报审批机关 中间审查机关) (中间审查机关) 审批机关 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 如浙中城 市群规划 备注
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城市、 城市、县 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 府所在地 镇以外的 其他镇
镇人民政府
规划类别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 本级人民政府
备注 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 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 府备案 县城所在镇; 县城所在镇;批准后 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 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要点七: 要点七:乡、村庄规划
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 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 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 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 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 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 委托 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框架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共六章六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9条) 总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14条)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城乡规划的实施(26条)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管理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5条)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13条) 法律责任 附则(2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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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管理制度,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向社会一次性告知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机构)提出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包括新报、升级、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事项。
第四条资质认定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提供告知书并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告知;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承诺书文本式样由资质认定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书和承诺书,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六条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立即作出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第七条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
第八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规划编制成果不具有指导或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十条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机构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书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3.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样表)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书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二、申请条件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一)新报申请材料目录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6.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二)升级、延续申请材料目录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资质证书正、副本;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6.《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三)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申请材料目录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资质证书正、副本;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四)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申请材料目录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及改制相关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资质证书正、副本;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6.《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五)遗失补办申请材料目录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2. 遗失申明;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六)注销申请材料目录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2. 资质证书正、副本;四、其他要求申请机构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申请前,须填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网址:http://219.142.101.154/PMI_Web/)。
五、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规划编制成果不具有指导或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诚信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附件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本机构(单位名称)就申请审批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认定事项(☐新报、☐升级、☐延续、☐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作出下列承诺:(一)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知晓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书的全部内容;(三)本次申请前已完成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填报。
(四)具备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接受后续监督检查;(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图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月日(一式两份,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和申请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