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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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逐客书赏析

谏逐客书赏析

谏逐客书赏析谏逐客书赏析《谏逐客书》是李斯的一篇优秀古代公文,是应用写作法定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是爱汇网店铺给大家整理的谏逐客书赏析,供大家参阅!谏逐客书原文赏析先秦:李斯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

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来邳豹、公孙支于晋。

此五子者,不产于秦,而穆公用之,并国二十,遂霸西戎。

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

惠王用张仪之计,拔三川之地,西并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汉中,包九夷,制鄢、郢,东据成皋之险,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国之纵,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今。

昭王得范雎,废穰侯,逐华阳,强公室,杜私门,蚕食诸侯,使秦成帝业。

此四君者,皆以客之功。

由此观之,客何负于秦哉!向使四君却客而不内,疏士而不用,是使国无富利之实,而秦无强大之名也。

今陛下致昆山之玉,有随和之宝,垂明月之珠,服太阿之剑,乘纤离之马,建翠凤之旗,树灵鼍之鼓。

此数宝者,秦不生一焉,而陛下说之,何也?必秦国之所生然后可,则是夜光之璧,不饰朝廷;犀象之器,不为玩好;郑、卫之女不充后宫,而骏良駃騠不实外厩,江南金锡不为用,西蜀丹青不为采。

所以饰后宫,充下陈,娱心意,说耳目者,必出于秦然后可,则是宛珠之簪,傅玑之珥,阿缟之衣,锦绣之饰不进于前,而随俗雅化,佳冶窈窕,赵女不立于侧也。

夫击瓮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郑》、《卫》、《桑间》,《韶》、《虞》、《武》、《象》者,异国之乐也。

今弃击瓮叩缶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昭》、《虞》,若是者何也?快意当前,适观而已矣。

今取人则不然。

不问可否,不论曲直,非秦者去,为客者逐。

然则是所重者在乎色乐珠玉,而所轻者在乎人民也。

此非所以跨海内、制诸侯之术也。

臣闻地广者粟多,国大者人众,兵强则士勇。

是以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

评李斯谏逐客书

评李斯谏逐客书

评李斯谏逐客书•李斯是秦代公文作家中的代表人物,他的公文说理透辟,论事周详,富有文采。

在他的公文写作中,《谏逐客书》是最优秀的一篇,堪称中国古代公文之最。

••••他的公文,散见于《史记·李斯列传》和《古文苑》。

••••《谏逐客书》写于秦王政十年(前237),当时由于秦国势力强大,外来客卿增多,影响秦国公室贵族的权势,他们就借韩国人郑国为秦修筑渠道、消耗财力,使秦无暇东征的事例,提出“诸侯人来事秦者,大抵为其主游间于秦耳,请一切逐客”的建议。

于是秦王下令逐客,李斯劝谏。

他针对秦王急于统一天下的心愿,以高远的立意,论述了逐客与统一天下的矛盾,并以此之利害关系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从而一语中的,打动了秦王,最后使秦王收回成命。

••••《谏逐客书》,就文种而言,属于“上书”。

上书,或称“书”,是用来陈述自己的政治见解或主张的一种陈述性文书。

大量应用于战国时期。

••••《文心雕龙·章表》上讲:“降及七国,未变古式,言事于主,皆称上书。

”这里的“言事于主”,即包括上行文书,也包括一般游说文书。

••••《颜氏家训·省事篇》讲:“上书陈事,起自战国,逮于两汉,风流弥广,原其体度,攻人主之长短,谏诤之徒也;讦群臣之得失,讼诉之类也;陈国家之利害,对策之任也;带私情之与夺,游说之俦也。

”••••上书,是在游说辞令的基础上形成的。

刘勰在其《文心雕龙》的《论说篇》中说:“一人之辞,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刘勰的话,出自《史记·平原君列传》,在《平原君列传》中,司马迁记述了当时赵国游说之士毛遂的非凡事迹:“毛先生一至楚,而使赵重于九鼎大吕;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作为中国的知识分子,可以骄傲地说,在战国时期,中国知识分子的独立人格、知识价值与社会价值,发展到了顶峰。

不少游说之士在国君面前,纵横陈词,无所顾忌,颇有一种“侠义之风”。

这种“侠义之风”至秦汉以后,由于皇权的高压而逐渐消失了。

李斯 《谏逐客书》 赏析

李斯 《谏逐客书》 赏析

李斯《谏逐客书》赏析
《谏逐客书》是中国古代文学著作中的一部经典之作,也是中国文学史上一大文学瑰宝。

它不仅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也为现今中国文学注入了新的活力。

《谏逐客书》是李斯的重要著作,全书共有六十回,约有十二万字。

它描述的是古代的封建礼教,记载了一封封谏书的故事,展示出宋朝官僚思想的精髓。

书中主要以谏之者周义纯的获得辞赋成就为主线,从而反映出当时的社会制度和思想意识的变迁。

书中的主人公周义纯,经过一次又一次的谏言,影响了政府的施政,受到皇上的宠信,最终成就了名满天下的千古杰作,他为国家贡献了他的智慧,也被世人所铭记。

书中反映出当时的社会制度,以及官僚主义思想的表现,它以具体的事例强调了古代中国秉持的伦理准则以及礼仪遵循。

也从反讽中反映出那时腐朽的政府施政,谴责了不守规矩之人,强调了对公共利益的尊重。

此外,书中的语言和文字手法非常精湛,《谏逐客书》也是中国文学史上最精美的文字之一,充满深刻的哲理和诗意,使它在古代文学界中属于独一无二的位置。

《谏逐客书》是中国古代文学著作中的一部经典之作,其中蕴含的思想观念和文学手法,被传统文学所推崇。

它对中国文学史上影响深远,也注入了全新的活力,成为中国文学史上最珍贵的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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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李斯《谏逐客书》有感

读李斯《谏逐客书》有感

读李斯《谏逐客书》有感第一篇:读李斯《谏逐客书》有感读李斯《谏逐客书》有感读罢李斯的《谏逐客书》,不禁拍案称绝。

称绝者不仅因《谏逐客书》写得气势酣畅,音节铿锵,文采照人,而且更为作者立论之正确、论据之充分而折服。

《谏逐客书》大书特书“客”对秦国四君主的重大作用,说“向使四君却客而不内,疏士而不用,是使国无富利之实,而秦无强大之名也”,可谓非客之力秦无以拓疆,非客之功秦无以致富。

在列举大量事实证明客卿于秦功不可没的基础上,李斯谏秦王赢政用才不应有地域之嫌。

秦王虚心纳谏,罢“逐客令”,最终速成霸业,统一中国。

懂得人才重大作用的不特是李斯、秦王,比李斯早生百年的燕昭王曾“卑身厚币,以招贤者”,为郭隗“筑宫而师之”。

于是“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凑燕”,燕国因此而强盛。

较李斯稍后的刘邦,为起用曾受“胯下之辱”的韩信,特意筑台拜将,使韩信统帅三军,遂有项羽垓下之围的悲剧。

“败自才来、治从才出”,历史的车轮推进到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已向我们招手。

21世纪的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众多的人才,谁就能居世界领先地位。

中国要振兴,要腾飞,迫切需要大批人才。

“文革”扼才的悲剧已不会重演,“武大郎开店”式的“却才”举措但愿成为历史的踪迹。

我们衷心希望各级领导思贤若渴,任用贤才。

当然求才也不必求全责备,“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秦国四君王对百里奚、商鞅、张仪等人,不问其出身贵贱,唯才是用。

同时,用才如同“用器”,要量才录用,“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要给予合适的工作,使“英雄有用武之地”。

唯如此,才能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现代化建设才指日成功。

掩卷三思,凑成一章,权当抛砖引玉,求得方家指正。

点评:“拍案称绝”是对所读之文的总评价。

概述《谏逐客书》的艺术特色和主要内容。

例证一,燕昭王求才,燕国因此强盛。

例证二,刘邦起用曾受“胯下之辱”的韩信,最终击败项羽,建立汉朝。

“败自才来,治从才出”,很自然地过渡到现实生活。

评李斯谏逐客书

评李斯谏逐客书

评李斯谏逐客书•李斯是秦代公文作家中的代表人物,他的公文说理透辟,论事周详,富有文采。

在他的公文写作中,《谏逐客书》是最优秀的一篇,堪称中国古代公文之最。

••••他的公文,散见于《史记·李斯列传》和《古文苑》。

••••《谏逐客书》写于秦王政十年(前237),当时由于秦国势力强大,外来客卿增多,影响秦国公室贵族的权势,他们就借韩国人郑国为秦修筑渠道、消耗财力,使秦无暇东征的事例,提出“诸侯人来事秦者,大抵为其主游间于秦耳,请一切逐客”的建议。

于是秦王下令逐客,李斯劝谏。

他针对秦王急于统一天下的心愿,以高远的立意,论述了逐客与统一天下的矛盾,并以此之利害关系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从而一语中的,打动了秦王,最后使秦王收回成命。

••••《谏逐客书》,就文种而言,属于“上书”。

上书,或称“书”,是用来陈述自己的政治见解或主张的一种陈述性文书。

大量应用于战国时期。

••••《文心雕龙·章表》上讲:“降及七国,未变古式,言事于主,皆称上书。

”这里的“言事于主”,即包括上行文书,也包括一般游说文书。

••••《颜氏家训·省事篇》讲:“上书陈事,起自战国,逮于两汉,风流弥广,原其体度,攻人主之长短,谏诤之徒也;讦群臣之得失,讼诉之类也;陈国家之利害,对策之任也;带私情之与夺,游说之俦也。

”••••上书,是在游说辞令的基础上形成的。

刘勰在其《文心雕龙》的《论说篇》中说:“一人之辞,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刘勰的话,出自《史记·平原君列传》,在《平原君列传》中,司马迁记述了当时赵国游说之士毛遂的非凡事迹:“毛先生一至楚,而使赵重于九鼎大吕;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作为中国的知识分子,可以骄傲地说,在战国时期,中国知识分子的独立人格、知识价值与社会价值,发展到了顶峰。

不少游说之士在国君面前,纵横陈词,无所顾忌,颇有一种“侠义之风”。

这种“侠义之风”至秦汉以后,由于皇权的高压而逐渐消失了。

李斯和韩非

李斯和韩非

李斯和韩非李斯和韩非,这对中国历史上的两位重要思想家,生活在战国时期,他们的思想被广泛应用于法家学派,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李斯(公务员)原名李举,字稚有,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文学家。

他一生中担任过秦国的宰相,并且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他成为了秦朝的宰相。

李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法家学说的人,他的思想被称为“李斯之法”。

李斯的法家学说认为,国家要实现长治久安,必须建立稳定的法制。

他主张严厉的法律制度应该成为统治的基础,倡导用法律约束人民的行为,实行严苛的刑罚和奖励机制。

他提出了“三贼论”和“三章法”等重要法律思想,并且强调,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不分贵贱,实行一视同仁的原则。

在经济方面,李斯主张实行农业发展,提倡高额税收,加强财政控制,并引入行政管理体系,对社会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

他们的思想为秦国的统一和秦始皇的统治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

韩非(公务员)原名韩非子,字少文,也生活在战国末期。

韩非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他与李斯齐名,被誉为战国法家的两大泰斗。

韩非主张,国家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人民的行为。

韩非的法家思想强调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他认为,只有通过法律的合法性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他提出了“法治”的理念,并且强调了权威和约束力。

与李斯不同的是,韩非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教育,他提出了“以法劝善”的思想,主张通过法律的力量来引导人民的行为,通过奖励和惩罚机制来调节社会秩序。

他还主张实行中央集权,并且倡导国王应该掌握真实权力,同时要通过有效的管理来确保治理的质量。

李斯和韩非的思想都奠定了法家学说的基础,他们对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的思想在统一六国后的秦朝和之后的历史时期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然而,李斯和韩非的思想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他们的思想过于强调法律的严苛性和约束力,忽视了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李斯与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

李斯与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

李斯与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李斯则被视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之一。

他以其独特的政治理论和改革观念,对中国古代的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李斯的法家思想,并分析其对中国历史的贡献与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家思想的核心理念。

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治理的基石。

李斯在其著作《谏逐客书》中提到:“国家之利弊多由法度所顺拗,法度之成败多由主持上下之官长所在。

”这句话凸显了李斯对法律重要性的强调。

他认为,只有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章,才能确保社会秩序与稳定。

李斯的法家思想与孔子的儒家思想形成鲜明对比。

儒家强调仁义礼智的道德观念,而法家则更注重实际的政策与法律制度。

李斯认为,社会稳定需要依靠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不是靠人们的道德修养。

他所主张的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也源于他对人性的深刻认识。

他认为人性好恶难以改变,而法律则能强制性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李斯在政治改革方面也有独到的见解。

他主张集权制度,认为政权应该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小部分人手中。

他坚信只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确保有效的统治。

这一观点也与儒家思想有着显著差异。

传统儒家强调君主与臣子之间的和谐关系,而李斯则认为君主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力,并强调君主的责任与义务。

李斯的政治理论也体现在制度建设方面。

他认为,国家治理需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来规范各种事务。

他主张设立官僚体制,统一法律制度,建立标准的奖惩机制。

他还主张推行农商合一和轮作制度,以满足国家的经济需求。

这些理论和实践对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李斯的法家思想也存在一些争议与批评。

他主张的集权制度和强力政府,常常被视为剥夺人民权利的工具。

他的政治改革措施在一些方面过于极端,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人民的反抗。

此外,李斯在与儒家学者的辩论中,也多次受到挫败。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李斯的政治想法在一些时期内受到质疑和忽视。

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李斯的法家思想仍然对中国的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谈《谏逐客书》中的说理艺术

谈《谏逐客书》中的说理艺术

竟是以“下”劝“上”,稍不注意就会人头不保。在历史
上,秦王嬴政也不是一位仁慈、宽容的君主。因此,他
在上书时尤其要注意自己的语言。“臣闻”和“吏议”两
个细节非常妙。“臣闻”暗示自己是在不经意间听说
的,绝不是故意打听。通过这样的方式,李斯在无形
中就隐去了自己就是一位“要被驱逐的客卿”这一身
份,而变成了一个中立者、旁观者。“吏议”的意思是官
(作者单位:云南省曲靖市民族中学)
吏们正在商议这件事。难道李斯不知道这件事是达
官贵族们蓄谋已久的吗?难道他不知道这件事甚至
已经得到了秦王的首肯吗?他当然知道。但是,李斯
通过“吏议”二字对此作了淡化处理:将“达官贵族们”
淡化为了考虑不周的“小官吏”,也将已经开始付诸实
施的“逐客政令”淡化为了“正在商议的一件事情”。
这就为此事留下了转圜的余地。由此,李斯就将“逐
李斯非常聪明。他直接跳出了人际关系极其复 语 杂的小圈子,闭口不提自己的功牢,而只从秦国的根 文 本利益入手,从大局出发,让自己置身事外,站在秦王 的立场上思考、解决问题,引起秦王的注意,从而使自 篇 己的观点被接受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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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语言得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正所谓“万事开头难”,上书给帝王的奏议、奏章
等也是如此。在写作的过程中,臣子需把握好尺度,用
反之,如果李斯没有站在这样的高度说理,而是 洋洋洒洒细数秦王室的宗室贵族排除异己、结党营私 的罪名,那么他肯定无法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从自 己为秦国立下的汗马功劳的角度说理,阐明自己忠心 事主、别无二心,那么他在秦王的眼里就成了一个擅 长邀宠献媚的小人;如果选择从“韩人郑国”入手,认 为其“开凿河渠灌溉田地”的举动是在为秦国谋福利, 为其证明清白,那么肯定会惹秦王大怒,怀疑他也有 不轨之心,进而招来杀身之祸;如果他一气之下,仅凭 意气用事,大谈特谈秦王嬴政是非不分、听信谗言,那 么他不仅无法改变秦王的决定,而且会使其产生“杀 客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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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

这点应该注意。

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

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

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

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实行“独断”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
制度。

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

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

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

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

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强国弱民”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民,民之外事,莫难于战”。

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韩非甚至认为,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只有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

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

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

《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

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

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
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

此外,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的理论,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表现性质
法家被认为只是在战国时期才发挥其历史作用。

其实不然。

中华其后二千年的政治表现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现的重要作用。

其中最为显然的就是吏治。

中华所谓的法治其实是强意志理论。

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种对权势的体现方式。

而几乎没有重要的理念。

它没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认识,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无“法”精神的律治。

着重于对统治者意志的律令体现。

从而助长了中华形成了权力单极的社会形态。

政治强盛而民间力量无有。

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

古代中华的人的权力被极大的压迫。

而且人民也有被压迫的意识。

使得中国的国民性极其的淡漠。

在近代战争中表现出无国家性的麻木。

中国社会的这一性质可以说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

也是它对政治建设的最大功绩。

可惜它是反面的。

法治的意义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

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

其实,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

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

一、法律万能主义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

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

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

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

如果一切都用法律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

二、法律专制主义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进步性。

但是它却把君王给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么办?没法办。

法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只是君王用于统治的工具。

这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区别。

现代法治没有谁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制定的。

民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

三、极权主义诸子百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法家也不例外。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法家认为是农战。

然而,法家实行法治的基础是人性好利恶害,而“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

那么如何驱民耕战呢?法家认为,必须“强国弱民”,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己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能强盛。

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利益,这体现了法家的极权主义。

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国,不是家,强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

这也是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相抵触的。

法家的富国强兵只是满足了统治者的个人私欲,并没有带给人民以真正的富强。


代法治虽然依法治国,但是贯彻的却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法家为了满足统治者的一己私欲的严刑酷法有极大的不同。

四、重刑主义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

“铸刑鼎”的子产曾经说过:“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

在法家看来,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因此,在实践上,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评价。

“刑用于将过”则是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

然而,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应定罪处罚。

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

这是极不符合法理的,而且,这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总而言之,法家的法治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是不同的,法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君主专制与个人独裁的基础上的,而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

固然,法家的法治也有许多值得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借鉴之处。

如上文所述的历史进化观等。

然而,法家代表的是地主阶级,法家的法治维护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贯彻的是地主阶级的意志。

而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

无产阶级中也包括被地主所压迫的农民。

此二者在根本上是相对立的,我们在借鉴法家的法治思想时万不可忽视这一点。

法家思想主张“不法古,不循今”,核心精神是务实为主,锐意进取。

用现代社会的观点去抨击2000多年前的法家著作是不可取的。

学习法家只要明白法家主张即可。

否则就和儒家抱残守缺没有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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