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
(安全生产)2020年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第50-C/SG-Q号目录术语 (2)法规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 (4)安全导则 (14)安全导则第Q1号质保大纲的制定和履行 (14)安全导则第Q2号不符合性控制和纠正措施 (25)安全导则第Q3号文件控制和记录 (34)安全导则第Q4号针对验收的检查核试验 (57)安全导则第Q5号质保大纲履行情况的评定 (66)安全导则第Q6号物项和服务采购的质量保证 (78)安全导则第Q7号制造质量的保证 (88)安全导则第Q8号科研开发的质量保证 (95)安全导则第Q9号选址的质量保证 (104)安全导则第Q10号设计的质量保证 (122)安全导则第Q11号建造的质量保证 (132)安全导则第Q12号调试的质量保证 (142)安全导则第Q13号运行的质量保证 (153)安全导则第Q14号退役的质量保证 (177)起草和审查的参与者 (191)译者的话本书译自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1996年出版的《安全丛书》第50-C/SG-Q号Quality Assurance for Safety in Nuclear Power Plants and other Nuclear Installations。
该丛书第50-C/SG-Q号是IAEA对核安全标准(NUSS)规划中质量保证实施法规第50-C-QA(78)号、第50-C-QA(88)号,以及质量保证安全导则第50-SG-QA号的又一次修订版。
第50-C/SG-Q(96)号共有两大部分,法规第50-C-Q(96)号和14个安全导则第50-SG-Q1号到第50-SG-Q14号。
第50-C-Q(96)号只提为确保核设施安全在质量保证方面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文字上更为精炼浓缩。
在体例编排上与第50-C-QA(88)号虽有所不同,但包括了第50-C-QA(88)号的所有要求,并有所扩展。
第50-C/SG-Q(96)号系列14个安全导则主要提出了实现法规基本要求的措施,与第50-SG-QA号系列10个安全导则相比,新增两个针对基本要求得到则(不符合性控制和纠正措施、检查和试验)、新增一个针对特殊活动的导则(科研开发的质量保证);还有两个新增的导则弥补了过去的空白,适用于核设施的两个阶段(选址的质量保证、退役的质量保证);删除了质量保证的组织,及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的质量保证两导则,把其内容组合在相关的导则中;第50-SG-Q(96)号系列还调整了某些导则,例如:把记录制度导则扩编为文件控制和记录,把监查扩编为质保大纲执行情况的评定,把调试、运行质保分成两个单立导则等。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991年修改))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概述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
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
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
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范围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影响的各种工作,例如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31日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核动力厂安全责任,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
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以下简称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

1 / 14EJ/T 564-1991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1991-10-11 发布1992-03-01 实施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企管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关镛。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物项从生产制造厂对物项检验合格后到物项出库期间的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
2 引用标准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413 货物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重量系列GB 1834 通用集装箱最小内部尺寸GB 4768 防霉包装技术要求GB 4879 防锈包装GB 4892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 5048 防潮包装GB 5905 起重机械试验规范和程序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核仪器产品包装总技术条件GB 121272 / 143 术语classification分级 3.1按物项在运输、装卸和贮存期间对损伤的敏感性进行分级,它与物项在核电厂系统中功能无关。
package3.2包装为在运输、装卸和贮存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transportation mode3.3运输方式对于物项运输方式可用汽车、轮船、火车、飞机。
3.4贮存场所storage facilities物项贮存的专用仓库或场院。
3.5动态载荷试验dynamic load test它是在特定载荷下,使起重设备沿着行走路线进行垂直及水平方向运动,以验证起重设备能力的试验。
4 物项分级4.1 概述物项等级划分的依据是物项的重要特性,而不是它们对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有关的重要功能特性。
同时考虑物项制造厂提供的标准和最低要求。
HAF003-1991及HAD003汇编(核电厂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

HAF003-1991及HAD003质量保证法规和导那么目录 (2)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平安规定 (6)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23)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41)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效劳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65)HAD003/04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76)HAD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84)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92)HAD003/07 核电厂建造期间中的质量保证 (103)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24)HAD003/09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141)HAD003/10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61)目录目录 (2)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平安规定 (6)1引言 (6)2质量保证大纲 (7)3组织 (8)4文件控制 (9)5设计控制 (9)6采购控制 (10)7物项控制 (12)8工艺过程控制 (12)9检查和试验控制 (13)10对不符合项的控制 (14)11纠正措施 (14)12记录 (14)13监查 (15)名词解释 (16)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23)1引言 (23)2.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根本原那么 (24)3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施行方案 (27)4制定质量保证大纲文件 (29)附录I质量保证大纲文件的构造和内容 (32)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41)1引言 (41)2构建质量保证组织、装备人员及编写文件的根本原那么 (41)3营运单位的组织构造 (46)4电厂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组织 (47)5制造和建造单位质量保证组织 (47)6记录 (48)附录I质量保证大纲活动的构成 (48)附录II质量保证分大纲职能分工确实定 (50)附录III按工程工程构建的典型质量保证部门 (52)附录IV按职能构建的典型质量保证部门 (52)附录V检查和试验人员资格 (53)附录VI质量保证大纲监查人员的资格 (55)附录VII营运单位组织构造例如 (60)附录VIII电厂设计单位典型的工程工程组织构造 (62)附录IX制造单位典型的组织构造 (63)附录X建造单位典型的组织构造 (64)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效劳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65)1引言 (65)2采购方案的制订 (66)3采购文件的编审、分发和变更的管理 (67)4对物项和效劳供方的选择 (68)5评标和签订合同 (69)6买方对供方工作的评价 (69)7买方的验证活动 (70)8不符合项的管理和纠正措施 (71)9物项或效劳的验收 (72)10质量保证记录 (74)11采购大纲的监查 (74)HAD003/04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76)1引言 (76)2记录制度的建立 (76)3.记录分类 (77)4记录制度 (77)5记录的贮存、保管和保卫 (79)6检查 (80)附录I记录类型及保存分类 (81)HAD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84)1引言 (84)2监查人员 (84)3监查管理 (85)4监查前的工作 (86)5监查的执行 (87)6监查后的工作 (88)7记录 (89)附录I根据工作内容制定的内部质量保证监查的典型方案 (89)附录II外部质量保证监查的典型方案 (90)附录III典型的对供方的综合监查日程 (90)附录IV质量保证监查提问单 (91)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92)1引言 (92)2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93)3设计输入的要求 (93)4设计过程的方案和施行 (94)5设计接口的管理 (95)6设计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联络 (96)7设计验证 (96)8文件管理 (99)9设计变更的管理 (99)10纠正措施 (100)11质量保证记录 (100)12监查 (100)附录I应制订设计质量保证程序的典型领域 (101)附录II典型的设计输入 (101)HAD003/07 核电厂建造期间中的质量保证 (103)1引言 (103)2总的要求 (104)3土壤、地基、混凝土和构造钢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108)4机械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112)5检测仪表和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117)6检查和试验结果的分析和评价 (120)附录I土壤、混凝土和构造钢典型材料要求和工艺过程中的试验要求 (121)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24)1引言 (124)2组织 (125)3制造工艺方案 (125)4文件管理 (127)5采购管理 (127)6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 (127)7检查和试验管理 (127)8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标定 (128)9制造装备的管理 (128)10装卸、贮存和运输 (128)11不符合项的管理 (129)12纠正措施 (129)13质量保证记录 (130)14监查 (130)附录I质量方案中应包括的资料清单例如 (130)附录II质量方案格式例如 (131)附录III车间工艺流程卡例如 (134)附录IV无损探伤报告例如 (135)附录V物项运输管理措施例如 (135)HAD003/09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141)1引言 (141)2调试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 (142)3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 (148)4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 (160)HAD003/10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61)1引言 (161)2采购管理 (161)3燃料组件设计管理 (162)4.燃料组件制造工艺控制 (164)5燃料组件的包装、运输和贮存 (165)6燃料组件在核电厂现场的收货检查 (165)附录I典型燃料组件设计中需特殊考虑的物项及其性能的例如 (166)附录II需要特殊考虑的工艺例如 (167)附录III燃料组件制造中的控制例如 (167)附录IV燃料组件标识制度例如 (167)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平安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平安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1 引言1.1 概述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响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根本要求。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2、核设施质量保证要求

《核安全专业实务》
绘图:花漾春天
学习要点
了解我国核设施质量保证导则简介、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质量保证文件的编制、质量保证大纲的管理和实施。
熟悉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专业术语、质量管理和核电厂质量保证的形成与发展、我国核安全质量保证法规的基本结构;熟悉对质量保证的核安全审评、 对质量保证实施的核安全检查。
在签订合同或发给订货单前,有必要确定承包者执行质保大纲的能力时;
已签订合同并在质保大纲执行了足够长的一段时间之后,有必要检查有关部门在执行质保大纲、有关的规范、标准和其他合同文件中 是否行使所规定的职能时;
对质保大纲中规定的职能范围进行重大变更(如机构的重大改组或程序的修订)时;
在认为由于质保大纲的缺陷会危及物项或服务的质量时;
12个质保活动也符合戴明环:"质量保证大纲"是p(plan);”设计控制“”采购控制“”工艺过程控制“等是 D(do);”检查和试验“是C(check); ”纠正措施“是A(action)
实现了P-D-C-A循环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91版)内容简介
引言
由概念、范围和责任三节组成。
服务质量
1)服务的结果最终形成的产品或物项,该物项的质量就是服务的质量; 2)服务结果不形成产品,服务的质量特性根据服务合同或特定情况确定。
质量管理的形成与发展
20世纪初
美国泰勒提出“科学管理”理论,主张计划与执行分开,执行中要有检查与监督 大多数企业开始设置专职的检验员和专门的检验部门 主要通过最后一道工充的检验判断质量,即“最终检验” 存在问题:预防作用薄弱、适宜性差等
1988年 1986年 1991年 1996年 1998年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负责解释1 引言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安全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1.1概述《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指出,必须按照《规定》中所提出的要求,把核电厂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
《规定》也指出,必须按照工程进度实施大纲,并为完成所有对质量有影响的活动,提供适当的可控制条件。
1.2范围本导则对如何制定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及分大纲提出要求、建议和范例,它也对制定大纲和行动的计划并使之形成文件提供指导。
这些计划和行动用于确保在核电厂的整个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设期间达到适当的质量。
本导则适用于其活动对安全重要物项的质量有影响的所有单位。
这些活动包括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清洗、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修改和退设。
1.3责任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必须对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负责。
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整个大纲或其中的一部分,但仍须对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不改变承包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受委托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总大纲任何部分的每一个单位,应负责保证每一个较低层次单位在其责任范围内都要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制定并提出它的大纲。
必须做出安排,保证大纲的每一个参加单位都能得到足够的资料和信息,并对工作有足够的了解,以便履行所赋予的责任。
2 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基本原则2.1质量、质量保证和质量保证大纲的含义为了制定所要求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需了解质量、质量保证、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分大纲等术语的含义。
核电项目通用质保大纲

编制:审核:批准:颁布日期:2020年07 月 17日实施日期: 2020年 07月 18日目录封面 (1)文件修定履历表 (2)目录 (3)质量保证和管理大纲 (4)1. 前言 (4)1.1 质量保证、管理大纲总要求 (5)2. 管理要求的编制、评审、认可及修订 (5)2.1编制 (5)2.2 评审及认可 (6)2.3 修订 (7)2.4 大纲引用标准 (7)3 项目质量管理 (7)3.1 质量管理结构 (7)3.2 文件控制 (8)3.3 记录的控制 (9)4. 管理职责 (11)4.1 管理承诺 (11)4.2 职责、权限与沟通 (11)5. 人力资源 (19)5.1 总则 (19)5.2 要求说明 (19)5.3培训说明 (19)6. 产品实现 (20)6.1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20)6.2 设计与开发 (23)6.3 采购 (24)6.3.1 总则 (24)6.3.2供应商的评估 (24)6.3.3采购文件 (24)6.3.4采购产品的验证 (25)6.3.5采购部保存相关记录 (25)6.4 生产和服务提供 (25)6.4.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及其过程的确认 (25)6.4.2标识和可追溯性 (25)6.4.3 产品防护 (26)6.5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26)7. 测量、分析和改进 (28)7.1 监视和测量 (28)7.2 不符合项的控制 (31)7.2.1总则 (31)7.2.2管理项目 (31)7.2.3 不符合项的处理 (32)附录1《程序文件清单》 (31)质量保证和管理大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ISO9001:2015的要求,根据业主方要求,结合我司质保程序体系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司《管理手册》(XJ-Q/E/OM-2020)和《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制定《核电项目通用质保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对核电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包括产品实现过程)和资源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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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T 564-1991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1991-10-11 发布1992-03-01 实施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企管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关镛。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物项从生产制造厂对物项检验合格后到物项出库期间的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
2 引用标准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413 货物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重量系列GB 1834 通用集装箱最小内部尺寸GB 4768 防霉包装技术要求GB 4879 防锈包装GB 4892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 5048 防潮包装GB 5905 起重机械试验规范和程序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2127 核仪器产品包装总技术条件3 术语3.1分级classification按物项在运输、装卸和贮存期间对损伤的敏感性进行分级,它与物项在核电厂系统中功能无关。
3.2包装package为在运输、装卸和贮存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3.3运输方式transportation mode对于物项运输方式可用汽车、轮船、火车、飞机。
3.4贮存场所storage facilities物项贮存的专用仓库或场院。
3.5动态载荷试验dynamic load test它是在特定载荷下,使起重设备沿着行走路线进行垂直及水平方向运动,以验证起重设备能力的试验。
4 物项分级4.1 概述物项等级划分的依据是物项的重要特性,而不是它们对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有关的重要功能特性。
同时考虑物项制造厂提供的标准和最低要求。
然而,在每一级别内,可以有不同的控制范围,而对物项的详细要求,取决于该物项对安全或可靠性的重要程度。
物项分A、B、C、D 四级。
每一等级对包装、运输和贮存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等级的物项在混合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时,应以其中最高等级的物项要求为准。
4.2 A 级物项A 级物项对环境条件特别敏感,需要对环境温度超出限值、温度突变、湿度、震动、冲击、重物压载、机械损伤及气载污染物(雨、雪、灰尘、盐雾和有害气体)等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属于A 级的物项主要包括:a.特殊的电子仪器、电子设备及计算机;b.特殊的整装材料,例如对环境敏感的化学物品;c.燃料元件、燃料组件、控制棒、中子源和其它放射源。
B 级物项对环境条件敏感,对极端的环境温度条件、湿度、冲击力、机械损伤和气载污染物等影响,应采取防护措施。
属于B 级的物项主要包括:a.检测仪器、电气仪表;b.电焊机、焊条及焊丝;c.蓄电池;d.控制棒驱动机构;e.自动控制屏、开关装置及控制操纵台;f.电动机和发电机;g.精密机械零件;h.备品备件,例如密封垫圈、“O”形环;i.空气过滤器(如不装活性炭时属C 级);j.电气贯穿件。
4.4 C 级物项C 级物项应避免暴露于环境和气载污染物中,避免遭受冲击力、机械损伤,其防湿要求可低于B 级物项。
属于C 级的物项主要包括:a.泵;b.阀门;c.液体过滤器;d.堆内构件;e.压缩机;f.备用汽轮机;g.仪器电缆和阻燃电缆;h.燃料更换装置;i.换气装置;j.鼓风机;k.绝缘材料;l.水泥。
D 级物项对环境的敏感性比C 级小,它仅需避免雨淋、冲击力、气载污染物及机械损伤等。
属于D 级的物项主要包括:a.水箱;b.热交换器及零部件;c.安全注射箱;d.除盐水箱;e.反应堆压力容器;f.蒸发器;g.蒸汽发生器;h.稳压器;i.管道;j.电缆;k.结构件;l.加强筋;m.骨料。
5 包装5.1 一般要求5.1.1 为了保证核电厂物项在装卸、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损伤,质量不降低,物项外围必须包装。
物项包装必须满足物项在装卸、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腐蚀、不污染和无机械损伤的要求。
5.1.2 包装应根据物项的级别、结构尺寸、质量、路程远近和运输方法等特点。
包装箱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能保证经受多次搬运和装卸,并安全可靠地运达目的地。
5.1.3 物项包装设计应符合经济、牢固、美观的要求。
在正常贮运条件下,确保物项的安全、稳妥和完整无损。
5.1.4 制造厂自发货之日起,应保证至少在一年内不致因包装不善而引起物项锈蚀、长霉、损坏和箱体自散及孔漏、丢件等缺陷。
5.1.5 物项包装件的体积应尽可能地小。
其外形尺寸和质量,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装载极限的规定。
5.1.6 凡有防霉、防锈、防潮要求的包装,应满足GB 4768、GB 4879 和G B 5048 中的规定。
5.1.7 核仪器产品包装应按GB 12127 规定进行。
5.2 包装等级5.2.1 概述包装分A、B、C、D 四个级,它与第4 章物项分级相对应。
5.2.2 A 级包装A 级包装是要求最高程度保护,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A 级物项在包装前要进行清洗,清除物项表面上的灰尘、油污、金属屑和其它形式的污物。
不允许有水迹存在;b.包装设计要符合防震、防冲击、不造成机械擦伤、温度和湿度控制在规定值内和其它特殊要求;c.包装应具有一定屏障,以防止湿气、灰尘、盐雾和有害气体等污物进入。
并在其内放干燥剂;d.物项采用木板箱包装;e.物项上所有与物项内部连通的孔洞应全部封死。
在焊接端或坡口应有防腐蚀和防实体损伤的措施;f.物项的包装箱中应固定,预防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机械损伤。
固定工具与物项接触时,对物项应不产生腐蚀和压伤,对内包装不能损坏;g.包装箱在正、背面应打上贮运规定标志及特殊规定标志;h.对于燃料元件、燃料组件、控制棒、中子源和其它放射源包装见专门文件规定;i.对于化学物品的包装见交通部《危险物品运输规则》。
5.2.3 B 级包装B 级包装是要求高度的保护,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B 级物项在包装前要进行清洗,清除物项表面上的灰尘、油污、金属屑和其它形式的污物。
不允许有水迹存在;b.包装设计要符合防震、防冲击、防湿、防锈和不造成机械擦伤要求;c.包装应具有一定屏障,以防止湿气、灰尘、盐雾和有害气体等污物进入。
并在其内放干燥剂;d.物项采用木板箱包装;e.物项上所有与物项内部连通的孔洞应全部封死,在焊接端或坡口应有防腐蚀和防实体损伤的措施;f.物项在包装箱中应固定,预防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机械损伤。
固定工具与物项接触时,其材料对物项应不产生腐蚀和压伤,对内包装不能损坏;g.包装箱的正、背面应打上贮运规定标志和特殊规定的标志。
5.2.4 C 级包装C 级包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C 级物项在包装前要进行清洗,清除物项表面上的灰尘、油污、金属屑和其它形式的污物;b.包装设计要符合防水和不造成机械擦伤要求;c.包装应能防止湿气、盐雾、灰尘和有害气体等污物进入;d.包装采用木板箱、木条纤维板箱等;e.物项上所有与物项内部连通的孔洞应全部封死。
在焊接端或坡口应有防腐蚀和防实体损伤的措施;f.物项在包装箱中应固定,预防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机械损伤。
固定工具与物项接触时,对物项应不产生腐蚀和压伤,对内包装不能损坏;g.包装箱正、背面打上贮运规定标志和特殊规定的标志。
5.2.5 D 级包装a.在包装前,根据有关文件检查其清洁度,不允许有灰尘、油迹、金属屑和其它污物存在;b.物项上所有与物项内部连通的孔洞全部封死,间隙用覆盖物包住。
焊接的端部和坡口应予保护,以防止腐蚀和实体损伤;c.采用适当保护措施,防止有害物质腐蚀;d.对于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和稳压器等一类大件,可能没有包装箱,但其必须搁置在枕木上,枕木和物项应连为一体;此类大件内应充氮保护,压力表应外露,能直接观察。
e.采用适当包装形式进行包装,但其材料与物项接触时应不产生腐蚀。
如采用包装箱形式,物项应固定,保证其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无机械损伤;f.骨料和钢筋等材料应适当保护,以防止遭受有害的污染或腐蚀;g.在适当位置应写上贮运规定标志和特殊规定的标志。
5.3 清洁度检查在物项包装前,应根据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物项进行清洁度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允许进行包装。
对清洗合格后,暂时不能立刻包装的物项,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物项不再被弄脏。
5.4 包装箱包装箱根据物项级别要求、结构尺寸、质量、路程远近和运输方法等特点选用。
种类有木板箱、木条纤维板箱和板条箱等。
具体尺寸及要求见GB 1834、GB 1413 和GB 4892 等。
特殊物项的专用包装箱应符合核电厂物项的特殊要求。
对于自制包装箱,其外廓尺寸和质量,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5.5 装箱要求5.5.1 包装前,应按包装、运输、贮存规定对物项进行检查。
可能腐蚀的金属表面应采取相应防腐措施,可动部件应与塞卡固牢。
物项上孔洞应封死。
5.5.2 在装箱前,物项应用塑料袋或金属箔严密封装,作为内包装,并在其内放干燥剂。
5.5.3 所有装箱物项应与装箱清单上的编号、名称及数量一致。
5.5.4 物项包装密封后,装入内壁衬有防水材料的包装箱内。
5.5.5 装箱时,物项应稳定地固定在箱体内,箱体重心应尽量地靠中、靠下。
箱内附件、备件等单独包装后,应塞牢卡紧。
5.5.6 为防止精密仪器和电子设备等物项直接受冲击和震动影响,物项与箱壁间的间隙,应填充泡沫塑料等物料。
对有防震要求的物项在装箱时应有防震措施。
5.5.7 用作箱体顶盖内衬的防水材料,应采用整块材料。
5.5.8 将物项出厂文件、合格证和装箱清单用塑料袋装封后,放在包装箱内。
如物项分箱包装时,技术文件应装在主机包装箱内。
5.6 箱面标志5.6.1 物项分多箱包装时,箱号采用分数表示。
分子为分箱号,分母为总箱数。
主机箱为1 号箱。
5.6.2 包装箱表面的标志,应包括收发货标志、储运指示标志和核电厂专用标志。
应使用不褪色的油漆或油墨,准确、清晰、牢固地将标志直接喷刷在箱体两侧面上。
5.6.3 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 的规定,内容包括:a.物项名称、物项级别、数量;b.出厂编号(或合同号)及箱号;c.箱体尺寸(长×宽×高);d.净重及毛重;e.装箱日期;f.到站(港)及收货单位;g.发站(港)及发货单位;h.核电厂专用标志等。
5.6.4 包装储运指示标志应符合GB 191 的规定,内容包括:a.起吊位置;b.重心点;c.防湿;d.小心轻放;e.向上;f.防热等。
5.6.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0 的规定。
6 运输6.1 运输要求6.1.1 敞开式运输工具物项采用敞开式运输工具时,应采取下列措施;a.A、B、C 级物项应加以覆盖,作为对有害环境条件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