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关于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的相关规定

合集下载

浙江2024年产假具体规定

浙江2024年产假具体规定

浙江2024年产假具体规定128天浙江省的产假为128天,浙江省在法定的98天的产假上增加了三十天。

若是属于难产情形的,女职工可以享受143天的产假;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24浙江产假规定一、产假:正常情况可休产假128天(国家规定法定基本产假期98天+浙江省奖励假30天)。

如遇难产再加15天,如遇生育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再加15天。

二、工资: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享受国家生育津贴。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受到的处罚: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及计算工龄。

《办法》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计划生育手术假

计划生育手术假

计划生育手术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是指在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计划生育手术假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员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身体恢复和心理调适,也是对员工人身权益的保护。

一、计划生育手术假的适用范围。

计划生育手术假适用于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包括女性员工进行绝育手术和男性员工进行结扎手术。

在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员工应提前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手术证明。

二、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休假期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女性员工进行绝育手术的休假期限为7天;男性员工进行结扎手术的休假期限为3天。

在休假期间,员工应按照单位规定提供手术证明和病假证明。

三、计划生育手术假的薪酬待遇。

在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带薪休假。

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因休假而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

四、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注意事项。

在休假期间,员工应当注意休息,避免剧烈活动和劳累。

同时,员工应当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恢复性运动,促进身体康复。

在休假期满后,员工应当携带手术证明和病假证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五、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假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员工提出的计划生育手术假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审批,并做好相应的人事安排。

在员工休假期间,单位应当关心员工的身体恢复情况,做好相关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六、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应当按照单位规定提前提交计划生育手术假申请,提供相关手术证明和病假证明。

在休假期间,员工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保障身体健康。

在休假期满后,员工应当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七、法律责任。

单位不得因员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辞退或者辞退员工。

对于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手术假制度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

八、结语。

计划生育手术假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关爱。

单位和员工应当共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假制度,共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计生假最新规定

计生假最新规定

计生假最新规定
计生假,即计划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需要休假的权利。

计生假的规定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最新的计生假规定在2021年4月起开始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怀孕假
女职工怀孕后,享受98天的产假。

其中,怀孕20周后开始休假,并且至少休假14天,休假结束后即可办理产假手续。

二、产假
产假主要根据正常分娩或者剖腹产进行不同的计算。

对于正常分娩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对于剖腹产的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三、哺乳假
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至儿童满1
周岁或母亲停止哺乳为止,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四、流产假
女职工因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享受流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的,流产假为10天;怀孕6个月以上的,流产假
为15天。

五、计生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在休计生假期间,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具体
标准由工资支付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计生假的休假时间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产假、哺乳假和流产假期间所休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支付单位不能提前要求女职工将年休假和带薪年休假用于计生假。

七、保护措施
禁止因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对女职工实施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女职工的计生假权益的实施。

综上所述,最新的计生假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为女性创造了更好的工作和家庭平衡。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女性的全面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

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条(领取光荣证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五条(换领、补领光荣证)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彳罚直办事处支付。

常州2024产假新规定

常州2024产假新规定

常州2024产假新规定正常生育:158天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98天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21天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7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14天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2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15天常州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上调1、为了进一步优化支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发布常州市_年度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的通知》,调整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

2、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_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由2470元提高至2635元。

3、即_年7月1日起,常州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均可按规定领取到一次性营养补助费26 35元。

产假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产假工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员工休产假期间,由保险机构支付生育津贴,单位未支付其工资性收入。

单位在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正常工资薪金收入”表中,休产假员工个人的应发工资数填写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产假陪产假多少天产假陪产假的具体天数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5.陪产假15天。

2024肇庆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2024肇庆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2024肇庆职工生育产假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_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_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_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肇庆女职工产前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产前假的权益。

具体来说,女职工在孕期若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劳动。

特别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休息。

产前检查时间也应计入劳动时间。

请产前假的条件包括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而《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则详细说明了不同情况下产假的具体天数。

肇庆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生育津贴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和职工缴费基数等。

计算公式为: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

如果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则按照60%计算;如果高于3倍,则按3倍计算。

对于无法确定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职工,则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肇庆职工产假期间的权益保护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额外的保护。

如果产假期间被辞退,可以向劳动纠察大队或当地劳动局进行举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不得辞退。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是指在计划生育手术中,为了恢复身体健康和照顾身体需求,工作单位允许女性员工休假的一段时间。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来制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享受相应的假期。

具体规定如下:
1. 假期天数: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手术中享受3天的带薪假期。

2. 假期开销: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单位不得减少工资或者停职。

3. 请假手续:女职工需要提前向单位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生证明原件等。

4. 假期安排: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可以根据女职工的具体情况和医生的建议进行安排。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可以选择在手术当天休假,以及术后休息两天。

5. 假期扣除:计划生育手术假期不计算在正常年假和病假中,不会影响女职工正常休假和福利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在进行手术后得到足够的休息和康复时间。

这样不仅有利于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提高女职工的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同时,单位和雇主也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女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提供必要的假期和福利待遇。

这不仅有利于单位和雇主的形象,还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总之,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益,女职工在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单位和雇主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女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康复。

上海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上海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一、休假政策
上海的生育假期现已延长至60天,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还可以额外享受60天的生育假,总计可有158天的假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可以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在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二、申请条件
生育假的申请条件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产假则要求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若工作许可且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况并提出申请,也可以享受。

三、审批流程
具体的审批流程可能因单位而异,但通常需要员工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准生证、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等),并提交休假申请。

单位人事或行政部门会审核申请材料,一旦审核通过,员工即可开始休假。

四、影响
延长生育假和增设育儿假有利于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的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对于企业而言,可能需要提前做好人力资源规划,以应对员工休
假带来的岗位空缺问题。

这一政策也有助于提升上海的人口生育率,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总的来说,上海的计划生育休假规定在保障员工生育权利的同时,也考虑了企业和社会的需求,体现了人性化和社会责任感。

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

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办法》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1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第六条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

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

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第七条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第八条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办法》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

产假、产检假等假期的相关规定

产假、产检假等假期的相关规定依据:新劳动法及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

产检假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一、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 + 15天 = 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 + 35天难产晚育:第一种情况(共178天):剖腹产、Ⅲ度阴道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第二种情况(共163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注:必须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方可增加35天产假)男职工看护假(需提供的证件:子女出生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女方产假期间内给男方10天看护假,享受公假待遇。

如没有在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三、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三日; 2.按规定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 3.输精管结扎,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之日起休息三日; 5.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6.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市关于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的相关规定
(一)生育假
生育假是国家为维护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上海市政府沪府(1990)第36号令《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发(1990)109号文《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人薪发(1994)7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女职工生育假期见“表三”。

表三女职工生育假期
执行中须注意的问题:
1、产前休息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
放在产后休息。

2、女方系24足岁以上的晚婚者,其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
婚男方可给假3天。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0日颁布了第109号令《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对计划内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详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生育保险”。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待遇的申请手续。

申领时须带以下资料:
1、《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的生育审核表》(到生育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

2、生育人的身份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生育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5、非计划内生育的妇女,仍按原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享受计
划生育假期和工资待遇。

(二)节育手术假
节育手术假是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鼓励职工晚婚晚育,
关心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对育龄职工实行的一种福利制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1)64号文《关于上海市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妇儿(1983)字第9号文《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通知》规定,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可享受的假期见“表四”。

表四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享受的假期
执行时须注意的问题:
1、已婚夫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的检查所需要的时间,都作公假处理。

工资、奖金照发。

2、生育一胎后实施绝育手续,一次性发给30元,现已停止实行。

(三)哺乳假
生育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后如上班确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具体假期及待遇见“表五”。

表五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注:生育期间不计算教学年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