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对学生在学术研究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正、规范和有效进行,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与意义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目的是明确学位授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它的意义在于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保障学位的质量和可信度。
三、学位授予标准1. 学术研究能力:学位授予的首要标准是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
学生应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独创性是评价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重要指标。
2. 专业知识掌握:学位授予还要求学生具备广泛而深入的专业知识。
学生应通过课程学习和考试等方式,掌握本专业的核心理论和实践知识。
3. 学术道德和职业素养:学位授予的标准还包括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职业素养。
学生应具备诚实守信、严谨细致、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等素质。
四、学位授予程序1. 提交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学术成绩单、推荐信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包括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学术成绩的优劣以及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3. 学位答辩:学位评审通过的学生将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教师和外部专家组成,对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和专业知识进行评判。
4. 学位授予:学位答辩通过后,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形式包括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仪式等。
五、学位授予管理1. 学位授予机构:学位授予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学术实力和资质。
学位授予机构要建立健全学位授予管理体制,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2. 学位授予委员会:学位授予委员会是学位授予的决策机构,由学校领导和学术专家组成。
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制定学位授予政策和制度,审查学位申请,决定学位授予结果。
3. 学位授予监督:学位授予工作应受到内外部的监督。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吉师大校教字〔2012〕1号为加强对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我校可授予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2.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者;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2.课程考核不及格需补考或重修的课程达7门(含7门)以上者;3.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者;4.结业后经重修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上述条件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后,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六、本实施细则从2012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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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吉师大校教字〔2012〕1号
为加强对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我校可授予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
2.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者;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2.课程考核不及格需补考或重修的课程达7门(含7门)以上者;
3.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者;
4.结业后经重修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上述条件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后,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六、本实施细则从2012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