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合集下载

重庆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重庆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重庆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渝府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1日重庆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十三五”时期主要成绩第二节“十四五”时期发展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第二节强化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第三节完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第四章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第一节强化居家养老服务基础保障能力第二节加强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第三节推动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智慧化发展第五章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第一节强化机构养老服务能力第二节调整优化养老机构结构功能第三节积极发展普惠养老服务第六章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质量第一节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第二节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规范持续运营第三节建立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机制第七章提升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能力第一节完善医养康养结合体制机制第二节拓展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范围第三节建立完善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第八章大力发展银发经济第一节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第二节推动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第三节丰富养老产品供给第九章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第一节完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结构第二节提高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综合素质第三节促进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第十章建立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第一节注重老年人群体人文关怀第二节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第三节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第十一章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一节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第二节全面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第三节建立完善养老服务领域应急保障体系第十二章强化养老服务发展要素支撑第一节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第二节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第三节加强多元金融服务支持第四节完善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第十三章推进成渝地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第一节推进成渝地区养老服务市场发展第二节建立成渝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第三节协同推动建设西部养老服务高地第十四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坚持党的领导第二节健全工作机制第三节加强舆论宣传第四节落实评估考核重庆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南岸府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南岸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专项工作要求,加快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设施服务网络,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一镇街一中心,一居(村)一站(点),“中心带站、融合服务”的思路,建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坚持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为基础,建立全区智慧养老大数据信息平台,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普惠性养老服务政策。

到2020年,全区15个镇街、99个社区和48个行政村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到2021年,城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率分别达到95%、70%,城乡医养服务能力达到100%,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规划布局每个镇街布局1个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布局1个养老服务站,每个村布局1个互助养老点。

一是提前规划。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渝卫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为目标,努力构建老年期健康教育、自理期预防保健、治疗期综合诊治、康复期康复和护理、稳定期长期照护和临终期安宁疗护的一体化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能够获得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整合型健康服务,实现健康老龄化。

(二)基本原则。

健康引领,全程服务。

以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引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强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对影响健康因素进行干预,提供综合连续的全程服务。

突出重点,公平保障。

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重点扩大基层老年健康服务供给,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公平可及。

政策支持,多方联动。

履行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政策、引导投入等方面的职责,鼓励市场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引导社区和家庭互助支持,促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协同推进、共建共享的大格局。

统筹资源,整合服务。

统筹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资源,按照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原则,优化老年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共同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发展。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渝民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9年4月1日,我市修订施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现将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各区县民政局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各区县民政局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3•【字号】渝委办发[2003]28号•【施行日期】200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意见(渝委办发〔2003〕28号)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的意见》(渝委办发〔2002〕2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全面推进我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现就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不仅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转换职能的必然要求。

街道和社区作为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主体,是实施就业服务的依托,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环节,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窗口,是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载体,是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济工作的基础,是发展初级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平台。

从长远看,也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据测算,我市有400多万社会保障服务对象,要逐步交由街道(镇)、社区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措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照“六个到位”的要求,加快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步伐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当成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渝办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12〕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推动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基层服务体系,提高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社区服务体系,是指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社区全体居民、驻社区单位为对象,以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行机制。

目前,全市共有189个街道、2370个城市社区。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服务网络不断健全,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在服务居民、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围绕方便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推进了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双进工程”。

二是社区服务设施得到改善。

到“十一五”期末,全市累计新建和改扩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182个、社区服务站1945个。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渝民发[2014]9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07.04【实施日期】2014.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4〕97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各福利机构:为推进全市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4年7月4日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本标准所指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政府办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

乡镇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执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

第三条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服务对象,禁止歧视、虐待和损害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行政管理(一)养老机构应当取得民政部门许可并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

养老机构变更、撤销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手续完备。

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悬挂在养老机构内醒目处。

(二)制定养老机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三)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四)健全考评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考评。

推进奖优罚劣,优化管理服务,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严格执行有关人事、财务、外事、捐赠、安全等方面相关规定。

(六)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和考核,鼓励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重庆市民政局等9个单位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等9个单位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等9个单位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渝民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等9个单位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精神文明办、党委政法委、司法局、文化委、体育局、团委、妇联、残联,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五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推进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的要求,坚持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9年,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有5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至少有2个社区社会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渝办发〔2012〕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加速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规定,现就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重要意义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机构。

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维护老年人尊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弥补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

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对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扶持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原则和范围
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社会办养老机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

根据举办目的和机构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民间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国有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对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完善建设手续或租赁改建手续,并按国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的照料型和护养型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同性质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三、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养老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不含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设施)建设同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养老设施建设布点专业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养老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程度、养老服务需求和设施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养老设施,落实养老设施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建和扩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四、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
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家庭同价,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

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

养老机构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
费。

免收养老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
自2012年起,新建和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4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租用房屋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50张以上、房屋租期5年以上(含5年),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张床位。

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经核准一次性拨付(具体申报、审批、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合理信贷要求,提供积极支持。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老人。

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当地政府按照接收人数和规定标准拨付相关费用。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对接收需要照料的低保、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六、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人员培训
社会办养老机构要组织在岗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

凡经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力社保部门免收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将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实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养老护理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失业残疾人、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与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八、拓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完善医疗服务功能,为养护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

具备医护专业人员和设施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医院、门诊部、卫生室等医疗机构。

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养护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报销。

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具备自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与附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由协议医院提供医疗服务。

九、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涉及养老服务的保险业务,积极推进结合养老服务特点设计的保险产品。

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养老机构积极投保,实行互助共济,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保障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利益。

同时,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防范,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对服务事故、人身意外等风险的防范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改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营造安全舒适的养老服务环境,尽力避免养老机构意外事故发生。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规范养老服务行为。

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和出租出售,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骗取政府补贴资金。

要组织开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等级评选活动,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增强社会办养老机构质量品牌意识,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示范性的养老机构,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制定扶持政策,营造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业的良好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积极协调配合,落实本部门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