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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

2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3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1.4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1.5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2。

1 计划与委托2.1。

1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2。

1。

2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2。

2 材料准备2。

2.1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惠市规建〔2008〕54号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惠市规建〔2008〕54号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08〕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监察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审计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和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拟)2018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统称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委托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承担本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做好其辖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管、交通、公用事业、水务、城管执法、环保、农业、卫生、公安、财政、人防、园林、环卫、供电、林业、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委员中指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内容和议事规则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第五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来函(惠市国土资(用地)函[2011]135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关于同意江东分区JD125-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批复》(惠府函[2012]140号)《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制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建规函[2008]255号)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水口新民管理区,用地编号为JD125-1,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现状情况:西侧现状为宽度7米的水泥路和10KV架空电线,北侧现状为工业厂房,东侧和南侧现状均为未建设用地。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九条用地性质:M1(一类工业用地)。

第十条开发强度要求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899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1195平方米,容积率≥0.8,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详见《图则》)。

惠州规划局-仲恺地区分区规划

惠州规划局-仲恺地区分区规划

仲恺地区分区规划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实现仲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有效指导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惠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报批稿),《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惠州市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规划,编制《惠州市仲恺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

第1.2条本次规划区范围:西、南部以四环路为界,北部以红花湖景区边界线为界,东部边界为自然山体和西坑工业区,规划区总用地面积26.21平方公里。

第1.3条本规划期限为: 2007-2020年。

第1.4条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册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

规划文本和图册是本片区开发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规划说明书是规划思想的具体阐述及对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册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第1.5条本规划是仲恺地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下一层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的编制依据。

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开发空间利用和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1.6条本规划批准生效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更改。

本规划由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1.7条本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第2.1条规划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科研孵化基地、现代服务业为支柱,以仲恺大道商业化改造和园区整合为契机,把仲恺地区打造成“创新资源加速集聚,自主创新能力迅速提高,创业氛围十分浓厚,带动作用日趋明显并实现地区整体协调发展的产业新城和绿色园区”。

1.产业新城强调城市化的发展思路,以科技为特色,成为与陈江-仲恺城市中心组团建设相适应,与惠城核心城区相融合并实现地区整体协调发展的产业新城。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惠市规建[2009]80号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惠市规建[2009]80号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惠市规建〔2009〕80号)各县、区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建筑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科字〔2006〕139号)精神及省政府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要求,为促进和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的应用,从2009年7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太阳能利用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层(六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村民住宅除外)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集体宿舍、幼儿园、餐饮、酒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热水消耗大户,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多层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积极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如因技术等其他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三、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实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协调统一、整齐美观。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GH2011007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项目地点:惠城区三栋镇SDM-07地块发卷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主管部门: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惠城区村镇规划设计室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转来你局《关于提供规划要点的函》(惠城国土资函〔2011〕135号)收悉。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本《告知书》已经我局审核。

取得本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遵守的事项一、本《告知书》是你单位对本地块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等的依据。

本《告知书》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需调整或修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新审定。

二、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三、本项目涉及人防、消防、市政、环卫、供电、燃气、供水、排水、电信、广播电视、抗震设防等问题时,应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第四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总体规划(2009-2025)》、《惠州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未包括之内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第二条 SDM-07地块位于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地块用地面积为6194平方米,具体位置、范围等详见《图则》。

第三条 SDM-07地块周边建设情况:用地现状主要为农林地,西南侧临42米宽的规划道路,东南侧临30米宽的排洪渠。

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第四条 SDM-07地块用地性质:M1 (一类工业用地)。

可在用地性质适建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开发建设。

第五条开发强度:本地块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控制详见《图则》。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2013年)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2013年)

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13〕70号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3年5月24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销售、施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是指采用预应力先张法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桩(以下简称管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桩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管桩施工质量的监督。

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管桩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管桩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管桩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从事管桩生产须依法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

第七条管桩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技术和产品质量负责人及满足试验需要的检验设备,并设立管桩生产专项试验室。

从事管桩生产专项试验的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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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文件
惠市规建[2002]83号
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优良样板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潼湖、杨村经济开发区,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争创市优良样板工程、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有效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充分发挥市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样板工地的示范作用,全面提高我市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总体水平。

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多年来开展创优工作的实际,制定《惠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优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印发建筑工程评比办法通知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2年7月12日印发
惠州市建设工程优良样板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施工管理,积极争创市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市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双优”),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惠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安全管理资料和实物质量、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市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样板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抽调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负责进行初审,评选结果经市规划建设局核准后公布。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省、市、县(区)计划建设的项目及外资、合资、集资的项目,符下列规定的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市优良样板工程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50间以上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由20栋以上单体建筑组成,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

(二)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8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设施工程
1、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包括污水泵站、管线)、燃气、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水厂等市政工程。

二、市“双优”样板工地
(一)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一)市优良样板工程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有质量隐患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3、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4、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没有执行应用新技术的工程。

5、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6、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

7、境外企业在我市境内承包并纳入施工管理的工程。

8、竣工后被隐敝难以检查的工程。

9、保密工程。

(二)市“双优”样板工地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曾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工程。

3、违法转包或挂靠承包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质量优良、质量通病治理良好,住宅小区群体工程环境质量、配套设备状况完善良好,其单位工程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且总体优良率达到60%以上。

三、必须经过一年冬雨季的考验,即申报项目应是前一年度内竣工的工程。

四、应有设计、监理、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工程质量安全的评定意见。

五、参建单位必须是合法分包,且完成本项目工程总量30%以上,所施工部分的质量必须是优良,每项工程申报单位不得超过二家。

第八条申报市“双优”样板工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推荐申报评审的项目,必须是达到《标准》的优良等级总分85分以上,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评分在85分以上的施工项目。

二、推荐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安监机构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评价,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代表本地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先进水平的项目。

第四章申报时间
第九条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

市“双优”样板工地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 月至3月和8月至9月。

第十条市优良样板工程每年申报一次,市“双优”样板工地每年申报二次。

第五章评审时间
第十一条市优良样板工程评审时间为每年的4月中旬至5月中旬。

第十二条市“双优”样板工地评审时间如下:
一、初评时间:每年的4月中旬至5月中旬。

二、复评时间:每年的10月初至10月中旬。

市“双优”样板工地必须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评选结果由市规划建设局核准公布。

第六章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组,负责具体初评工作。

第十四条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的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出拟获奖的工程项目,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

同时在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样板工地的项目中,选出报省优良样板工程和省“双优”样板工地的候选工程。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由市规划建设局对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和市“双优”样板工地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获得市优、市“双优”建筑业企业、监理公司、项目经理其业绩将列入企业资质年检、等级晋升的考核内容及评比先进项目经理的重要考核依据。

同时对获得市优工程的承建单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表彰。

第八章申报及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初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该县(市、区)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参与市优良样板工程和市“双优”样板工地的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奉公。

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省优良样板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镶嵌、镌刻永久性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经市规划建设局核查确定,将撤消其获奖工程称号,并收回获奖证书、奖金,并在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并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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