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
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与定义2.1 本制度适应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
2.2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由5.2.1至5.2.5界定的组织或人员。
2.3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5.2.6界定的交易。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3.1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3.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3.3 《ABC公司内部控制手册2012》4 职责4.1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4.2 审计部负责收集并更新关联人信息,组织交联交易学习培训。
4.3 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披露。
5 内容、要求与程序5.1 总则5.1.1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5.1.2 本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5.2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5.2.1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5.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5.2.4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从内部控制五要素看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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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文化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积极主导和推进内部控制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将“依法合 规、审慎稳健、诚信尽责、创造价值”作为内部控制核心价值观,倡导“管理靠 制度、办事讲规矩、决策依程序”和“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合规创造价值” 的内部控制理念。 (3)人力资源政策 工行引入经济增加值和收益分享比例理念, 建立起以市场价值、岗位价值、知识能力和绩效共享为基础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 制;引入个人绩效合约、目标考核管理、行为能力评价工具与理念,建立起相对 完善的绩效评价机制和绩效管理流程,建立了“纵向可进退、横向可交流”的多 通道职业发展新机制,实现了以目标为导向、以绩效为依据的整体式绩效考核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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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文化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积极主导和推进内部控制文化建设的各 项工作,将“依法合规、审慎稳健、诚信尽责、创造价值”作为内部控制核心价 值观,倡导“管理靠制度、办事讲规矩、决策依程序”和“内控优先、制度先 行”、“合规创造价值”的内部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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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力资源政策 工行引入经济增加值和收益分享比例理念,建立起以市场价 值、岗位价值、知识能力和绩效共享为基础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引入个人绩 效合约、目标考核管理、行为能力评价工具与理念,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绩效评价 机制和绩效管理流程,建立了“纵向可进退、横向可交流”的多通道职业发展新 机制,实现了以目标为导向、以绩效为依据的整体式绩效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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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操作风险评估 工行通过跟踪操作风险发生的频率、影响程度,分析操作风 险损失 和检测指标变动情况,发行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进行风险 提示,并提出管理建议,有效地促进了全行操作风险识别分析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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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联交易风险评估 工行制定实施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对关联方单位实现了名单制管理。董事会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在按照有关规定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进行了确认的基础上,确保对 关联交易方的授信等业务具备风险识别能力。
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

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关联交易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设主任1人,委员2人,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
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合规风控部。
第三条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完善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二)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关联方进行认定,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界定,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核;(三)组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定价标准;(四)在董事会领导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业务进行审批。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四条关联交易委员会建立关系人回避制度,凡参与被审查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的人员以及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有密切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该笔关联交易的审查会议上发表决策意见。
关系人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指参与被审查关联交易前期调查的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指令回避指参与被审查关联交易前期调查的人员未主动提出回避时,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有权做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第五条会议召开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派一名委员主持),由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会议场所,并通知各委员。
第六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名代表出席。
受委托出席会议的代表享有表决权。
第八条会议程序会议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提交。
负责前期调查的人员将项目尽职调查情况向各委员做出汇报,各委员对项目调查报告中的关联方情况、定价原则、定价依据、定价方法、交易金额及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合法合规性研究审核,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席:刘明康二○○四年四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方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本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3名董事组成,且应全部为非执行董事。
本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占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
主席的主要职责为:(一)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确保本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六)签发会议决议;(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命。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银行 关联交易制度

工商银行关联交易制度工商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始终秉持着合规经营的原则,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的管理与控制。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工商银行制定了一套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
本文将就工商银行关联交易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一、关联交易制度概述工商银行的关联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及关联交易的监管。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明确规定,确保关联交易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根据工商银行的关联交易制度,关联交易是指在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资金往来、业务合作、股权投资等涉及利益输送的行为。
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或撤资、提供或接受担保、租赁或托管、委托或受托经营、借款或贷款、合同往来、股权交易等。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工商银行设置了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关联交易需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
此外,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重要关联交易的,还需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商银行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提高公司透明度。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关联交易的主体、金额、性质、目的、期限、价格、交易条件等。
同时,本行还需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五、关联交易的监管工商银行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本行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核、审批和监督。
同时,关联交易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六、关联交易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关联交易制度的行为,工商银行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理。
本行将依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本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3名董事组成,且应全部为非执行董事。
本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占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
主席的主要职责为:(一)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确保本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六)签发会议决议;(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命。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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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确保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本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行关联方进行确认,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批准和备案,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在审议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时,应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在相关交易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除外)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提供意见。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
主席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确保本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签发会议决议;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命。
本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
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确认本行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所确认的关联方;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联交易及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接受关联交易的统计及备案信息;
(四)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确保向本委员会提供本行关联交易制度执行等方面的信息,所提供信息应准确完整,以协助本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本委员会有权对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调查,审查本行的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在本行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汇报并及时回答相关问题。
本委员会应就存在的问题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或审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委员会应将对相关议案的研究讨论情况,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委员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会、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发出,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或通过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形式。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本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本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如本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
议事项通过决议,本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
本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关联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记录员。
会议可以视情况采取现场录音的方式记录,但会后应根据录音形成书面记录。
根据录音于会后形成的书面会议记录应在该次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各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要求对记录做出修订补充的委员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修改意见。
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作为本行重要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经主席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供董事会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主席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后尽快将该决议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
本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对会议
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者本行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工作组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信息收集、研究支持、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本委员会工作组的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由本行法律事务部、管理信息部、内部审计局、内控合规部等有关部门协助。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审议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经本委员会主席授权,向董事会报告本委员会的工作;
(五)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六)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
(七)负责本委员会与本行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八)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