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引言概述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是指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教学质量,维护师生安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制度的目的、实施方式、相关规定、责任人义务、追究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度目的1.1 确保教学质量: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对教师和学校的管理监督,确保教学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1.2 保障师生权益:通过建立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防止责任事故对师生造成损害。
1.3 提高教师责任感: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教师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二、实施方式2.1 制定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和追究程序。
2.2 定期培训: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2.3 建立监督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相关规定3.1 责任人范围: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任何责任事故都应当进行追究。
3.2 追究标准:追究责任的标准应当明确,包括教学质量、师生安全、违规行为等方面。
3.3 处罚措施:对于责任人,学校应当根据事故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四、责任人义务4.1 教师责任: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确保教学质量和师生安全,如有责任事故发生,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4.2 学校管理人员责任: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责任事故,保障师生权益。
4.3 教育部门责任: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追究程序5.1 事故调查: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展开调查,查明责任人和事故原因。
5.2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五篇)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防范措施,杜绝学校一切发生安全的事故,确保学校平安顺利、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事故追究处罚类别:1、一般事故:个别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扣除班主任班级安全考核津贴或相关人员的安全考核津贴;2、重大事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晋升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对于班主任、学部负责人、相关人员处以____元以上的经济处罚;3、特别重大事故。
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事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学校各部门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班级管理安全、宿舍管理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
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1、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配班教师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
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学部领导,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我校实行的是学部部长负责制,学部部长对于本学部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6篇)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为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遵照《_______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本学期绩效工资,取消年级组学期评优资格。
一、建立安全网络,强化安全职责班主任→课任教师综治办主任→教务处→门卫校长→总务处→工作人员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体育课和两操活动的安全由体育教师负责,体育教师为第一责任门卫安全卫生由门卫负责,门卫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校内活动场所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在场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
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类相关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
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领导责任。
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安全副校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教学责任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师的错误行为或者疏忽大意导致的事故。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该制度旨在明确教师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减少事故发生。
二、制度目的1. 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通过追究教师责任,促使教师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过程中的安全。
2. 提高教学质量:通过追究教师责任,促使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减少教学失误和事故发生。
3. 明确教师责任:建立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明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教师的自律意识。
三、适合范围该制度适合于所有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四、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发生:当发生教学责任事故时,学校应即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2. 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调查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3. 责任认定:学校根据调查报告,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 直接责任:指教师在事故中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
- 间接责任:指教师在事故中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加重事故后果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
4. 处罚措施:根据责任的轻重,学校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解聘等。
5. 教育教学改进:除了追究责任外,学校还应对事故进行教育教学改进,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制度宣传和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教师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监督和评估学校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制度的效果通过建立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可以明确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教师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文1. 引言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是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的重要措施。
它为教育工作者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育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范本,以期为相关机构制定和完善制度提供参考。
2. 责任事故定义教育教学责任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教育工作者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事件。
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事故和间接责任事故。
3.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的原则3.1 审慎审查原则:追究责任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确保定责公正合理。
3.2 事故事实原则:追究的责任应该基于客观的事故证据,而非主观臆断。
3.3 一事一责原则: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要以个别责任为基础,不得滥用集体责任。
3.4 利益平衡原则:在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追究中,需要平衡教师个人权益和学生权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基本要素4.1 追究主体: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追究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关职权的部门或机构,例如学校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
4.2 追究程序: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追究程序应当包括报案、调查、定责、处理等环节,确保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追究标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追究标准应当基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教育行业的相关规定,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公正。
4.4 处理措施:对于责任教师,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记过记大过、终止聘用等。
4.5 教育措施:针对学生的教育教学责任事故,制度也应当规定相应的教育措施,包括进行补救、改正错误、加强自我约束等。
5.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范本5.1 追究主体范本: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追究主体为学校行政部门,由教育局监督。
教育局应当设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并委派专人负责追究工作。
5.2 追究程序范本:(1) 报案和调查:学校应当在发生教育教学责任事故后及时上报教育局,并展开调查工作。
教育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分级第六条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七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1、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分级第六条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七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1、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防范和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的过失或疏忽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制定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教师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二、适用范围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培训机构等。
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教育机构,都应该建立和执行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以保障教育教学的安全和质量。
三、责任和义务1. 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是教育教学的主体,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技能,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确保教学质量。
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教师应当关注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2. 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学校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明确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
四、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1.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认定。
调查组应当由学校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依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责任和原因。
2.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
对于教师存在过失或疏忽的,学校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停课等纪律处分措施。
对于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以解除其教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学生权益保障学生是教育教学的受益者和主体,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权益的保护。
对于因教学责任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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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工作失职、违反法律法规,引起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后果的,均为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学生活动期间,教职工应该到岗,而没有到岗履行职责;
2、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负有教育责任而不加劝阻、引导;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4、未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
5、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对学生成绩评定不客观公正;
6、教师上课衣冠不整、仪态不端,以及各种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等;
7、上课期间勒令学生离开教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8、留学生在办公室等场所补做作业或接受教育而影响后续课程学习;
9、学生外出活动时带队教师擅自离队;
10、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1、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的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离超过三分钟以上。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使学生身心发展受到不良影响;
2、不尊重家长,言行不当,与家长发生大吵大闹;
3、拒绝接受分管处室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安全保卫任务;
4、不按时拟定或交送考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
5、不按考试评分标准随意评卷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
6、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教育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用品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7、不遵守监考规定,未按时到达监考岗位,或对学生作弊视而不见;
8、对安全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学生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
9、移用或过失损坏消防设施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0、发现或知道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时,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11、学习期间勒令学生回家或放学后留学生在校而教师离校;
12、管理不善,导致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设施重大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
13、妨碍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正当行使职权;
14、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素质报告书》或《留下脚印一串串》,家长有反映。
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2、为学生提供校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现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整改的;
3、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宣扬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或煽动学生闹事而造成教育教学秩序混乱;
4、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泄露试题或怂恿、参与学生舞弊,影响恶劣;
5、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影响恶劣;
6、玩忽职守,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使教育教学秩序混乱,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学校声誉;
7、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及其它重要教育教学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损失;
8、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9、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
10、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学生违法犯罪时,未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造成后果;
11、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12、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于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1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14、其它失职、违章、违法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条教育教学安全事故报告由年级组、教研组提出,分管处室在查清事实后予以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对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方式:
1、对造成一般教育教学事故者,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
2、造成严重教育教学事故者,除个人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40%;
3、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40%直至100%;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解聘,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凡属个人造成的教育教学的安全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凡属无直接责任者或集体错误的决定所造成的教育教学事故,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长的责任。
第九条凡属教育教学事故,均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本人的态度做出处理,并与岗位津贴、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等挂钩。
受过本《处理办法》处罚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
岗位津贴和职务评聘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条凡发生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本着从严治校、实事求事的原则和对学校事业负责的精神,如实上报。
如隐瞒真相,姑息错误,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渎职责任。
第十一条本处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违反操作常规造成后果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