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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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确保机车车辆在停放或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机车车辆溜车,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企业等所有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工作由各责任主体负责,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企业等。

四、防溜措施1. 机车车辆在停放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制动系统,确保车辆停稳。

2.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当的速度,避免急刹车和急加速,以免车辆溜车。

3.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车辆的稳定性,避免车辆在转弯或倾斜时发生溜车。

4.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确保其正常工作。

5.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章驾驶,以免发生事故。

6.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车辆的清洁,避免由于车辆污染导致车辆溜车。

7.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滑链、防滑垫等,以防止车辆溜车。

五、监督管理1. 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制度,加强对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管理。

2. 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机车车辆进行防溜检查,确保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 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防溜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4. 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机车车辆溜车事故的,由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主体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导致机车车辆溜车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责任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机车车辆进行防溜检查和维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责任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溜逸预防、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车或动车组因各种原因脱离运营轨道、无人驾驶或无人监控等情况下发生的溜逸事故。

第四条所有运营机车车辆都应当进行溜逸可能性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溜逸防范措施。

第五条机车车辆的制造商、铁路企业、运营单位等都应当共同承担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预防责任,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溜逸预防措施第六条机车车辆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应当注重溜逸事故的预防措施,并确保车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溜逸预防机制,加强机车车辆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并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隐患。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机车车辆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车辆溜逸预防措施并进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职工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机车车辆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车辆的运行状态,并及时报警处理异常情况,防止发生溜逸事故。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机车车辆驾驶员的休息和工作条件,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确保驾驶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溜逸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一旦发生机车车辆溜逸事故,铁路企业和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处置设备的准备,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事故救援。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事故信息,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溜逸预防措施的监督和管理,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十六条铁路行业协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铁路企业、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工作的落实。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机车车辆防溜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管理效能,保护机车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车车辆防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全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确保机车车辆安全运行。

第四条机车车辆防溜应依法、科学、合理进行,制定防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应具体细化,明确各岗位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机车车辆防溜责任第六条铁路局应配置专职机车车辆防溜管理人员,负责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七条目前,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应按照“谁运行、谁防溜”的原则进行。

实行区段、车间和站段联络制度,落实机车、驾驶员与防溜人员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八条机车防溜工作室作为防溜组织的主体,负责制定防溜方案、培训队内防溜人员、检查并跟踪防溜工作的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机车驾驶员是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自觉遵守防溜规程,确保机车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条机车防溜人员是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执行人员,应具有防溜操作技能和知识,熟悉本区段所有机车设备及防溜规程。

第十一条车间、站段应建立定期检查机车车辆防溜情况的制度,并定期向铁路局汇报。

第三章机车车辆防溜措施第十二条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停靠时应切实负责防止机车车辆溜坡,采取以下措施:(一)确保车辆切实稳定,刹车可靠。

在停靠时,应按照规定操作停车制动装置。

(二)防止车轮转动。

停车后,要及时切断空气供应,同时设置好手刹。

(三)避免操作误差。

停车后,要认真检查车外和车内环境,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机车防溜人员应按照防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与机车驾驶员密切配合,确保机车车辆安全停靠。

(二)在机车停靠后,检查车辆制动装置情况,确保刹车可靠。

(三)定期巡视停靠机车,确保车辆稳定,防止发生溜坡事故。

(四)配合驾驶员进行停车准备,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车间、站段应制定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溜坡等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并保证人员安全。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机车车辆溜逸是铁路运输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对铁路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工程线等线路上的机车车辆防溜工作。

1.2 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标准。

二、机车车辆防溜管理2.1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铁路车务段、铁路工务段等部门共同负责。

2.2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2.3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溜逸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三、机车车辆防溜设备与技术3.1 机车车辆的防溜设备应包括人力制动机、机械制动机、电气制动机、防溜铁鞋、防溜枕木等。

3.2 机车车辆的防溜技术应包括机车车辆的制动系统、防溜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机车车辆的停放管理等。

3.3 机车车辆的防溜设备和技术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四、机车车辆防溜作业4.1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严格执行铁路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4.2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

4.3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做好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五、机车车辆防溜监督检查5.1 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铁路车务段、铁路工务段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监督检查。

5.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机车车辆防溜设备、技术、作业的检查,以及对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的检查。

5.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机车车辆防溜法律责任6.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2 对在机车车辆防溜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铁路局负责解释。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1)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1)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厂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站场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设备处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需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和防溜铁鞋。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第10条线路值班员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第11条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12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车间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3条机客贯通线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

第14条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锁闭。

铁道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铁道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145号关于印发《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为加强机车车辆防溜工作,规范防溜安全管理,现将《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6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

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联锁。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

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运营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股道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有效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设备处应另行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资料提供给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需有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制动机和防溜铁鞋。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迅速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们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即时维修处理。

第10条线路值班员室、交接北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第11条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12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在警冲标内方。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推入警冲标内方。

因特殊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厂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运货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推入警冲标内方。

第13条机客贯通线及轨道衡上机动车无须停留车辆。

第14条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锁闭。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车车辆的使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驾驶、运输、停放等活动,并适用于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管理。

第三条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车车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超出控制范围,自行行驶或滑动的行为。

第四条故意或过失造成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篇机车车辆溜逸的预防第五条机车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对其生产销售的机车车辆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机车车辆设备、制动系统和操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六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管理制度,明确机车车辆的使用条件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操作手册。

第七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机车车辆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机车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八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制定机车车辆保管和防盗措施,确保机车车辆不被盗窃或擅自使用。

第篇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一条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发生后,机车车辆所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机车车辆所属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机车车辆所属单位应积极协助事故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事故情况,提醒公众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监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导致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严肃追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篇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或撤销机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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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一、总则
⒈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等有关规定我公司对停留车辆防溜做出以下规定。

⒉凡在国家铁路工程、工程线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⒈编组站、中间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牢靠固定,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

⒉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⒊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⒋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器牢固可靠。

⒌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

6、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列车编组完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7、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

8 、严禁任何车辆无动力在区间停留或进行甩挂。

9 、超过10辆一组的车辆必须拧紧前后3辆的人力制动机,并前后打好双铁鞋。

10、不足10辆时,前后一辆必须拧紧人力制动机,并前后打好双铁鞋。

三、机车停留防溜措施
⒈列车或机车在站内停车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有人看守机车。

⒉列车在站内停车时,必须实行制动保压停车,并且减压量在100KPa以上,以保证列车可靠制动,在出发信号未开放前,不得缓解列车和机车制动。

⒊机车重联时,停车后各机车必须保持单阀全制动,开车前缓解。

⒋停留车待挂时间较长,乘务员必须打好铁鞋并单阀全制动,精力集中,严禁旽睡。

⒌中间站摘解机车时,乘务员必须确认车站防溜人员到位并做好防溜,同时必须用无线与车站联控。

⒍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必须留守机车,列车管减压100KPa以上,保证全列车处于制动状态。

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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