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正式版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确保机车车辆在停放或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机车车辆溜车,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企业等所有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工作由各责任主体负责,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企业等。
四、防溜措施1. 机车车辆在停放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制动系统,确保车辆停稳。
2.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当的速度,避免急刹车和急加速,以免车辆溜车。
3.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车辆的稳定性,避免车辆在转弯或倾斜时发生溜车。
4.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确保其正常工作。
5.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章驾驶,以免发生事故。
6.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车辆的清洁,避免由于车辆污染导致车辆溜车。
7.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滑链、防滑垫等,以防止车辆溜车。
五、监督管理1. 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制度,加强对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管理。
2. 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机车车辆进行防溜检查,确保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 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防溜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4. 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机车车辆溜车事故的,由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主体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导致机车车辆溜车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责任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机车车辆进行防溜检查和维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责任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溜逸预防、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车或动车组因各种原因脱离运营轨道、无人驾驶或无人监控等情况下发生的溜逸事故。
第四条所有运营机车车辆都应当进行溜逸可能性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溜逸防范措施。
第五条机车车辆的制造商、铁路企业、运营单位等都应当共同承担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预防责任,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溜逸预防措施第六条机车车辆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应当注重溜逸事故的预防措施,并确保车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溜逸预防机制,加强机车车辆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并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隐患。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机车车辆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车辆溜逸预防措施并进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职工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机车车辆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车辆的运行状态,并及时报警处理异常情况,防止发生溜逸事故。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机车车辆驾驶员的休息和工作条件,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确保驾驶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溜逸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一旦发生机车车辆溜逸事故,铁路企业和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处置设备的准备,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事故救援。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事故信息,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溜逸预防措施的监督和管理,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十六条铁路行业协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铁路企业、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工作的落实。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是指使用内燃机、电动机或者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或者三轮非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等。
为了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和防止滑溜事故的发生,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 车辆注册:机车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注册手续,申领车辆行驶证和号牌,确保车辆合法上路行驶。
2. 安全装备: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配备专业防滑手套、护腿及防溜鞋等安全装备,确保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3. 维护保养:机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机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发动机、刹车系统、轮胎等部件的良好状态,减少滑溜的可能。
4. 驾驶规范: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保持安全的行驶距离,并且使用指示灯和鸣笛等方式提醒其他交通参与者,确保行驶过程中的可见性。
5. 驾驶培训: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的驾驶培训,熟悉机车的操控技巧和交通规则,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6. 滑溜事故处理:对于发生滑溜事故的机车车辆,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和赔偿。
同时,要加强对机车车辆的事故预防工作,完善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 公众宣传:通过媒体、宣传册等形式,加强对机车车辆安全和防溜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溜意识。
以上是机车车辆防溜管理的基本办法,它能有效提高机车车辆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需要技术和法规的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交通需求的变化。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机车车辆防溜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管理效能,保护机车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车车辆防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全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确保机车车辆安全运行。
第四条机车车辆防溜应依法、科学、合理进行,制定防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应具体细化,明确各岗位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机车车辆防溜责任第六条铁路局应配置专职机车车辆防溜管理人员,负责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七条目前,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应按照“谁运行、谁防溜”的原则进行。
实行区段、车间和站段联络制度,落实机车、驾驶员与防溜人员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八条机车防溜工作室作为防溜组织的主体,负责制定防溜方案、培训队内防溜人员、检查并跟踪防溜工作的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机车驾驶员是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自觉遵守防溜规程,确保机车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条机车防溜人员是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执行人员,应具有防溜操作技能和知识,熟悉本区段所有机车设备及防溜规程。
第十一条车间、站段应建立定期检查机车车辆防溜情况的制度,并定期向铁路局汇报。
第三章机车车辆防溜措施第十二条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停靠时应切实负责防止机车车辆溜坡,采取以下措施:(一)确保车辆切实稳定,刹车可靠。
在停靠时,应按照规定操作停车制动装置。
(二)防止车轮转动。
停车后,要及时切断空气供应,同时设置好手刹。
(三)避免操作误差。
停车后,要认真检查车外和车内环境,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机车防溜人员应按照防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与机车驾驶员密切配合,确保机车车辆安全停靠。
(二)在机车停靠后,检查车辆制动装置情况,确保刹车可靠。
(三)定期巡视停靠机车,确保车辆稳定,防止发生溜坡事故。
(四)配合驾驶员进行停车准备,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车间、站段应制定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溜坡等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并保证人员安全。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机车车辆溜逸是铁路运输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对铁路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工程线等线路上的机车车辆防溜工作。
1.2 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标准。
二、机车车辆防溜管理2.1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铁路车务段、铁路工务段等部门共同负责。
2.2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2.3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溜逸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三、机车车辆防溜设备与技术3.1 机车车辆的防溜设备应包括人力制动机、机械制动机、电气制动机、防溜铁鞋、防溜枕木等。
3.2 机车车辆的防溜技术应包括机车车辆的制动系统、防溜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机车车辆的停放管理等。
3.3 机车车辆的防溜设备和技术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四、机车车辆防溜作业4.1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严格执行铁路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4.2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
4.3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做好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五、机车车辆防溜监督检查5.1 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铁路车务段、铁路工务段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监督检查。
5.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机车车辆防溜设备、技术、作业的检查,以及对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的检查。
5.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机车车辆防溜法律责任6.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2 对在机车车辆防溜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铁路局负责解释。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范本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范本《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机车车辆溜坠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驻坪、修检、临时停靠等场所的防溜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溜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员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应统一组织、规范操作、落实责任、防止溜坠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应与机场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维护机场安全。
第二章防溜措施第六条机车车辆在静态停放期间,应通过以下措施预防溜坠事故的发生:1. 机车车辆应停放在专用驻坪,并采用固定装置进行固定。
2. 机车车辆停放时,必须使用驻坪工具将车轮锁定,防止车辆滑动。
3. 机车车辆停放时,必须摘下驻坪工具,并将驻坪工具妥善保管。
4. 机车车辆停放区域应干燥、平坦、无污染、无杂物,并确保停车位稳固。
5. 机车车辆停放时,应设立防止误闯警示标志。
第七条机车车辆在移动过程中,应通过以下措施预防溜坠事故的发生:1. 机车车辆移动时,必须经过机车手和引导人员的确认和指挥。
2. 机车车辆移动时,应注意前后左右路况,确保安全。
3. 机车车辆在与其他车辆交会时,应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距离。
4. 机车车辆移动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标志,不得违章行驶。
第三章责任与监督第八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机车手,负有以下职责:1. 确保机车车辆的固定装置完好,并正确使用固定装置。
2. 确保驻坪工具的合理使用和保管,防止驻坪工具被他人扳动。
3. 在机车车辆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引导人员的指挥操作,并注意周围环境。
4. 在机车车辆移动过程中,及时报告任何异常情况和危险隐患。
第九条机场管理部门负有对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责:1. 组织开展机场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培训和宣传。
2. 制定机场机车车辆防溜管理的制度和规章。
3. 监督机场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范本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范本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车车辆在停放状态下,因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发生意外滑移或脱轨现象。
为了保障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防止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发生,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的管理办法为主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范,探讨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点。
一、机车车辆溜逸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1.明确机车车辆溜逸的管理责任部门,由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机务段、车辆段等。
2.建立机车车辆溜逸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范围。
责任人需对机车车辆溜逸事件负有管理责任,如有责任失职的情况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机车车辆溜逸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1.制定机车车辆溜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职责分工、操作规范等内容,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制定机车车辆溜逸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措施、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等要求,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
三、机车车辆溜逸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1.采用机车车辆溜逸防护装置,确保机车车辆在停放状态下始终处于稳定状态。
防护装置应采用可靠的材料和结构设计,具备承载能力和抗腐蚀性能。
2.安装机车车辆溜逸预警系统,通过对机车车辆位置、倾斜角度等参数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防止溜逸事件的发生。
3.开展机车车辆溜逸安全培训,加强对机车车辆溜逸的认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监督机制,对发生的溜逸事件进行调查、记录和统计,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措施。
2.定期对机车车辆溜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踪评估结果的实施情况,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五、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应急处置1.建立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责任分工和应急设备的准备工作。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救援工具等,以应对机车车辆溜逸事件发生时的紧急情况。
2024年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和四轮电动机动车辆。
第三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便捷、公平和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机车车辆管理相衔接,形成协同工作机制。
第五条机车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履行机车车辆防溜管理的义务,维护机动车辆的安全和有序流动。
第二章机车车辆防溜措施第六条机动车辆销售单位、机动车辆出租企业、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明示机车车辆的安全性能、正确使用方法以及防溜管理的重要性。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销售单位、机动车辆出租企业、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确保机车车辆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八条机动车辆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机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机动车辆销售单位、机动车辆出租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辆上标明联系电话和防溜管理提示,提供方便的服务。
第十条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制度,加强对机车车辆维修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机车车辆防溜执法监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防溜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机车车辆防溜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执法监管:(一)对机动车辆出租企业、销售单位进行突击检查,查验相关证照和机车车辆的安全性能。
(二)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对机车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
(三)设立机动车辆检查站,对机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四)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防止机车车辆维修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第四章机车车辆防溜处罚措施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违反机车车辆防溜管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扣留机车车辆;(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暂停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六)其他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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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正式版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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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厂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站场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设备处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需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和防溜铁鞋。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第10条线路值班员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第11条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12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车间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3条机客贯通线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
第14条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锁闭。
第15条禁止在厂线溜放的车辆。
第16条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
因装卸车对货位、避开道口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第17条厂站线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
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
作业量较大的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可用60mm×60mm×1500mm方木打掩(方木必须紧贴车轮踏面)。
第18条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第19条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客车超过6辆,机车超过3辆,空货车超过10辆,重货车总吨位超过200吨及厂区外线路(武警道口至交接站线;车站调度楼至厂线值班室线)进行调车作业或取、送机车车辆要连结制动软管。
第20条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
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运调度员批准);2.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3.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1条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防溜工作安全措施防溜作业基本要求:第22条进入作业前,机车乘务员应进行制动机实验,确保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23条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
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米处放置。
第24条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
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双向双防溜”措施。
第25条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
第26条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
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其他厂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
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试验。
必要时,按规定做好防护。
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
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27条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
第28条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十车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
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较近(不足30米)时,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调车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厂外线防溜措施:第29条在厂外线停留车由运输车间调车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业结束,运输车间调车作业人员与保卫处指定的看守人员在《防溜交接簿》上办理防溜互签后,方准摘开机车。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动力设备移动车辆。
第30条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
运行中,机车司机应按规定掌握速度,严禁超速行驶。
机车停留防溜措施:第31条机车出库后及运行途中停留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二人同时离开司机室,并对车列和机车实施制动。
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
第32条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除单阀实行制动外,由到达司机按规定拧紧人力制动机。
当停留线路的坡度超过2.5‰时,还须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轮下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3条停留的机车由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机车,必须连挂在一起,对于连挂在一起的多台机车应在两端机车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4条厂内机车转线、移动、调车作业时,司机与调车员到齐后方准作业。
单机作业后,司机须单阀制动,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5条机车检修前后停留时,由司机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6条油库停放线由副司机负责、车辆停放线有调车员一同作业的由调车员负责,无调车员一同作业的由副司机负责对停留车辆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区间列车车组停留防溜措施:第37条车列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
如遇车列自动制动机故障,必须使车列就地停车时,就地制动工作由司机负责。
在坡道上停车时,调车员还应将铁鞋放置于下坡端机车车轮下。
第38条车列分离被迫停车后,对遗留车辆无人看守和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应立即对分离的车列采取防溜措施。
第39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
救援机车司机应与被救援车列防护人员进行防溜联系后,方准连挂。
第六章防溜工作管理第40条为加强防溜管理,车辆进入交接站、厂外线需停放的,调车人员须与交接站值班员、保卫处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内进行签认交接。
第41条因调车作业改变原停留位置、辆数或防溜措施时,应及时重新填记。
第42条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现场检查停留车辆防溜措施,严格办理交接。
第43条一批调车作业结束后,调车作业人员应及时将防溜措施情况报告调车指挥人,并由调车指挥人将停留车防溜措施按现场实际情况在防溜簿内填记。
第44条加强防溜设备、器具管理,对防溜器具应统一编号、固定存放、保证数量、质量良好。
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员负责。
有关单位应制定防溜设备、器具的“用、管、修”办法,严格管理,加强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器具良好。
发现有设备、器具损坏、丢失时,应查找销号,及时补齐。
第七章防溜工作有关要求第45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结合部管理,对结合部管理要明确职责,强化控制。
第46条保卫处应加强站车、线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丢失,预防、控制因治安问题引起的车辆溜逸事故发生。
第47条各单位应建立防溜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各级领导要把防溜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第48条加强职工防溜知识的培训,凡参与防溜和检查的人员必须掌握防溜规定及有关要求。
第49条解体车间要加强对打砂除锈后的车钩及缓冲装置的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对钩体、钩尾框、钩舌、钩腔内部配件等残留物的清除,确保车钩能有效连挂,保证车钩质量,防止因车钩质量问题造成列车分离而导致车辆溜逸。
严格把住车钩及部件的质量关。
第50条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应增设防溜措施特别加强靠近道口、车站、正线等易侵界线路的停放车辆防溜措施的巡查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八章防溜工作应急预案第51条值班员发现或接到车辆溜逸的报告时,对溜逸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人力制动机制动或通知就近人员放置铁鞋、防溜枕木等措施进行制动。
必要时,应立即将溜车方向的进路开通于通往隔开设备的空闲线路。
第52条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时,值班员应立即通报邻站及列车调度员,区间设有道口时,还需及时通知道口。
条件许可时,可使用铁鞋、脱轨器等器具对溜逸车辆进行果断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53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实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