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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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融借记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和特约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核准、由本行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电子现金等功能的储蓄卡。

该卡属本外币一卡通借记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指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

申办本行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行借记卡卡号的排列方法为:XXXXXX(借记卡BIN号)+XXXXXXXXXXXX(自定义顺序号)+X(校验位)。

其中借记卡BIN号由中国银联分配,自定义顺序号的排列规则由总行银行卡事业部根据借记卡卡片产品发行规则进行制定,校验位按照《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相关规范由系统生成。

第四条本行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复合卡统称IC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是否配折分为有折卡和无折卡。

IC卡在实现金融借记应用(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储蓄业务)的同时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一)商务卡。

不支持电子现金应用,可申办主卡多张,凭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申办。

其持卡人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每张商务卡的可用金额均可由单位指定或调整,商务卡所使用的资金即为其对应的基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

所有商务卡的可用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其对应的单位基本结算账户余额。

商务卡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DWK”字样。

(二)个人卡。

包括个人主卡和个人附属卡,均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主卡持卡人最多可申办二张附属卡。

借记卡申办单位或个人对其申办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xx银〔xx〕77号附件1第一条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

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第四条兰花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ATM、POS上交易,交易金额、交易次数、交易手续费以及差错处理按本行或中国银联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

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兰花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开通一卡通功能的兰花卡一经挂失,卡内所有定、活期账户将同时挂失。

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补领新卡。

第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兰花卡密码,防止泄漏。

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借记卡是指由银行向客户发放的带有磁道和芯片的卡片,客户在持有该卡的同时,可以使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消费、取款、转账等一系列服务。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银行对借记卡业务管理的规定,下面详细介绍。

一、借记卡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人需提供全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可以签署借记卡服务协议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

2. 银行将开具借记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领取卡片。

客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激活和设置密码。

3.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高额存取资金、非居民等,银行将会对申请人补充一些必要材料,以保障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借记卡的使用规定1. 客户在使用借记卡时须遵守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严禁盗刷、恶意套现、虚假挂失、非法转账等行为。

2. 客户应密切关注银行账户的变化,针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助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账户安全。

3. 客户需保管好借记卡及密码等个人信息,避免遗失或泄露。

如有遗失或泄露请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并配合银行完成后续流程。

三、借记卡的服务支持1. 银行将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自助服务,包括ATM自助取款、存款、转账等服务;还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远程操作。

2. 对于出现卡片异常、交易失败等情况,银行将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响应,积极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 客户如对银行服务存在疑问或不满意,可通过银行客服热线、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馈,并配合银行完成整改工作。

四、借记卡的安全管理1. 银行将通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措施,保护客户相关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等。

2. 银行将与业务合作机构共同加强防范措施,针对高风险业务和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并加强风险预警和预防措施。

3. 银行将定期对借记卡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辖内××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业务的管理,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用社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章程《××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市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和结算工具,在使用中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全辖的借记卡业务的组织管理。

各信用社(部)财务部门负责本社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即卡业务主管部门),并对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借记卡的申请、开户第四条凡在发卡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借记卡,单位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五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借记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公民凭护照、居住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向发卡社提出书面申请。

发卡社临柜人员在受理借记卡开户申请时,应及时审查有关内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卡项复印存档)。

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作第一笔存款传票附件),根据申请表内容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发卡,申报请人应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签收。

代理他人开户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注明。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在发放借记卡时,应向客户提供发卡社客户服务电话。

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8*****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坚持“布局合理、管理科学、服务周到、讲求实效”的原则,各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因此各支行必须加强借记卡业务的领导,实行总行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发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借记卡卡号由发卡行标识代码(BIN)、卡种标识码、卡序列号、校验码组成,长度为19位。

卡号左起前6位为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由中国银联分配。

卡号第7位至第8位是卡类型代码,第9位至第11位是地区码,第12-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是校验位。

其中:卡类型代码、地区码、由*****商业银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六条*******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单位购物消费;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及代理等业务;在与银联联网的其它金融机构和境外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转账、支取现金。

第七条*******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可通过营业网点或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口头挂失5日内必须到发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在正式挂失7日后方可补领新卡。

第八条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

第九条持卡人凭*******借记卡购物后,可持*******借记卡和消费凭条到特约商户办理退货。

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借记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由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借记卡是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凭证之一,使用银行卡进行的各类交易需遵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保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卡账户为个人账户的借记卡业务,卡账户为单位结算账户的借记卡(如单位结算卡)的业务管理另文规定。

凡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借记卡分类借记卡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

借记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附属卡根据主卡的授权使用主卡的账户。

借记卡按卡版类型分为普通卡、特色卡和VIP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复合IC卡(磁条芯片卡)和纯芯片IC卡。

第五条磁条卡背面采用磁条,可实现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六条复合IC卡(磁条芯片卡)正面采用IC芯片,背面采用磁条,两者结合在一张卡上实现小额支付应用(可选)和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芯片内的卡号信息及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七条纯芯片IC卡正面采用IC芯片,背面无磁条,完全通过芯片实现小额支付应用(可选)和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芯片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八条电子现金基于借记/贷记应用上实现的小额支付功能。

持卡人(指客户本人,下同)通过IC卡储存的电子现金以无密、脱机方式支付日常小额支付需求。

第九条电子现金余额概念(一)脱机余额储存在IC卡芯片,可用于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的最大可用金额。

银行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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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卡片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银监会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借记卡卡片,是指由某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等功能的金融结算工具。

目前特指金鼎借记卡。

第三条借记卡卡片按照‚统一印制、统一管理、逐级领用、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借记卡卡片(以下简称‚卡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卡片的定制、验收、调拨、领用、签发、收回、销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卡片的印制第五条卡片的种类及规格由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监管部门统一规定,其卡号编排、印刷标准和磁条信息格式须符合银联标准。

卡正面右下方指定位置印刷统一的‚银联‛标识。

第六条卡片印制必须符合中国银联设计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制作精美;卡面内容、格式、图案、颜色、防伪等正确无误。

卡片应印有号码。

卡号组成方案:6位BIN号+2位卡种号(‚00‛代表个人普通借记卡、‚01‛代表单位普通借记卡、‚02‛代表公务普卡、‚11‛代表联名卡、‚03‛代表个人金卡、‚04‛代表公务金卡、‚09‛代表单位金卡)+10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共十九位卡号组成。

(目第前只用到第7位‚0‛代表个人普通借记卡、‚1‛代表社保卡、‚2‛代表高中资助卡)第七条借记卡卡片主要包括:个人普卡、公务普卡、个人金卡、公务金卡、个人白金卡、公务白金卡、个人钻石卡、公务钻石卡。

第三章卡片的订购、验收第第八条总部电子银行部根据各支行提出的卡片用量需求,定期做出卡片的购置计划。

电子银行部以书面形式报行领导批准后,通过银联数据制卡平台给卡商下订单。

第九条制卡商收到我行订单和科技部门生成并采用加密方式传输的卡片个人化数据后进行制卡。

制卡完成后按照《借记卡订货通知单》约定的送货地址给我行发货。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xxx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本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条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三条借记卡在办理销卡或换卡后,旧卡如为IC卡,应回收上缴至分行;如为磁条卡,应剪角后交还客户。

第四条分行应定期组织将制卡废卡、长期未领卡、回收卡以及其他作废卡等做销毁处理。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五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

第六条本行在对外发行借记卡之前,应制定《xxx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明确借记卡申领、使用的各项规定以及持卡人与本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对不遵守《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可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第八条对卡内所有账户余额为零且三年内无持卡人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借记卡,由总行定期组织各分行进行销户清理。

第九条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可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五章开卡及销卡第十条个人申请开立借记卡,应当遵守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确保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

申请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发放借记卡。

具体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等,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代办开卡的,应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具有合理代办事由。

营业网点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第十一条借记卡持卡人要求销卡的,应由持卡人前往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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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要求,有效防范内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及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分(支)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不可透支、对存款记付利息(电子现金除外),集多币种、多账户、多功能综合使用的银行卡。

该卡不需担保且不能透支,持卡人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四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第五条借记卡分类(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按适用客户群体划分,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三)按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划分,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四)按卡片交易介质划分,分为磁条卡、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第六条卡号编码规则借记卡卡号由银行标识(BIN)、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组成,共有19位。

卡号是我行系统内对每一张卡片按照事先定义的编排规则设置的唯一编码。

IC卡、磁条/IC复合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磁条借记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其中:前 6 位(BIN 号)为银行标识,由总行向银行卡组织申请的唯一性发卡行识别标志,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由总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七条根据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品种或功能时,总行将做出统一规划,**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将实际需求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借记卡的有效期管理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设定有效期为 10 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借记卡采用实名制开户,以个人结算账户为主账户,该账户为Ⅰ类银行账户,可以关联多个账户,支取时凭卡和密码办理。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在磁条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 元人民币,该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十条我行借记卡的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款、取款、转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还具备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和信息存储功能。

持卡人可凭卡在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助终端等交易场所办理相关交易。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一节申领第十一条凡自愿遵守《**银行借记卡章程》并符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的个人,均可凭人民银行规定的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借记卡。

发卡机构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

居住在中国境内16 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借记卡,并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借记卡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借记卡的,须提供合法的代理开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双方的真实身份,并在申请表上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在办理业务前须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及代理理由,如非被代理人真实意愿或代办理由明显不正当,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借记卡。

如被代理人已在我行留存有效联系方式的,应通过已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借记卡时,可由单位批量代理申领借记卡。

填写“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将列有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的开户清单作为“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的附件,并在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上注明开户人数。

发卡机构应与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协议并要求其提供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单位应对客户身份和办理意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节制卡与发卡第十四条我行借记卡的制卡采用集中制卡模式,各分行借记卡均由总行统一安排外包制卡。

第十五条为加强借记卡空白卡的管理,降低空白卡采购成本,分行订购借记卡空白卡应按季正式向总行银行卡部提交《XX 分行X 季度空白银行卡领用计划表》,总行统筹向入围供应商分配订单。

第十六条借记卡空白卡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严格按照《**银行借记卡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银行借记卡即发即用。

单位和个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办理身份确认前,该银行卡只收不付。

第三节交易第十八条**银行借记卡主账户交易除预授权类和电子现金类交易外均采用联机即时扣账、实时更新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实现同城或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结算、代收付、购物消费和电子渠道支付等业务处理。

预授权类交易采用圈存账户余额的方式实现业务处理。

我行借记卡除电子现金脱机消费及查询外,不得脱机处理业务。

第十九条柜台交易(一)持卡人凭卡可办理借记卡项下所有关联账户的存款、取款、转账业务,客户必须在系统打印凭证上签字确认。

借记卡取款、转账交易必须刷卡验证密码,存款类交易可无卡(需提供卡号)办理。

(二)借记卡现金取款、转账业务:当持卡人本人当日办理取款或转账交易金额单笔超过5万元(含)时,应核实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应严格核实代理人和持卡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开户的,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

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开户的,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核实,并留存持卡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记录。

(三)借记卡现金存款业务:当持卡人本人办理存款交易金额单笔超过5万元(含)时,应核对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若为代办存款交易,当日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时,原则上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持卡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记录。

第二十条自助设备交易(含ATM 和自助终端)(一)持卡人持我行借记卡可在我行及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办理查询余额和取款交易。

境内取款每日每卡的最高限额为20,000 元,境外取款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 万元人民币,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 万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持我行借记卡可在本行自动柜员机办理存款、转账及修改密码等交易。

ATM 转账交易每日每卡转出最高限额为5 万元。

(三)对于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持卡人可选择进行电子现金圈存、圈提、查询及参数设置。

(四)自助设备交易以借记卡主账户作为记账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特约商户消费交易(一)持卡人可凭我行借记卡、交易密码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终端上进行购物消费。

借记卡主账户消费交易不设限额。

(二)消费撤销及退货交易可由手工发起,且不必验证交易密码。

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撤销金额必须等于原消费金额,不允许部分撤销。

每笔消费交易可办理多次部分退货,合计退货金额须不大于原消费金额。

(三)持卡人可使用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脱机消费不验证交易密码。

(四)我行借记卡支持预授权功能。

预授权业务包括预授权、预授权撤销(联机、手工)、预授权完成(联机、离线和手工)、预授权完成撤销四类交易。

预授权类业务是指特约商户向发卡机构取得持卡人30天内在不超过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范围(目前为115%)的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发卡机构进行承兑的业务。

发卡机构如果在预授权有效期内收到预授权撤消或预授权完成交易,应立即解冻预授权金额或预授权完成后的剩余金额,如果在预授权有效期内没有收到预授权撤销或预授权完成交易,应自交易日起第31天对预授权冻结金额进行解冻。

第二十二条我行借记卡可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使用,其业务操作规定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等电子渠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基于我行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的电子现金应用采用非对称密钥算法的小额脱机支付解决方案,支持接触和非接触两种读写卡方式,可实现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不计名、不挂失、账户内资金不计息,使用时无需验密,不具有追索权。

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的任何变动均视同为持卡人所为。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含)元。

(一)账户结构及其用途1.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系统通过每日日终结账或联机交易,更新后台系统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

在更新前,系统内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与电子现金卡片余额不一定保持一致。

2.电子现金卡片余额:卡片发生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后的实时余额,不一定与后台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保持一致。

持卡人可在受理电子现金交易的终端设备进行查询。

3.电子现金待清算账户:为确保在途的脱机消费流水在卡片状态不正常时,能够正常参与清算,特设置此账户。

例如:卡片收回、挂失后在清算周期内的脱机清算等。

上述涉及电子现金业务的各账户(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待清算账户),均不计付利息。

(二)消费电子现金消费是指持卡人在电子现金特约受理商户购物或获取服务后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支付的交易,支持接触和非接触方式。

此交易在消费终端上脱机进行,不需使用个人密码,卡片内的电子现金余额随脱机消费实时扣减。

一般不需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确认交易。

对于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当消费金额超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电子现金余额不足),或因风险控制需要时,消费终端会自动发起联机交易。

该笔联机交易为借记应用交易(该笔交易金额从该卡的借记账户支付),客户须输入借记账户交易密码。

(三)圈存电子现金圈存交易是增加电子现金余额的过程,必须联机执行。

按照资金来源可分为现金圈存和转账圈存。

圈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圈存、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自动圈存等。

受理渠道包括柜台、自助终端、POS 终端等。

圈存后的余额不得超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

1.指定账户圈存持卡人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等渠道主动发起,将本卡借记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

此交易为联机交易,圈存时需输入转出借记卡的交易密码。

2.非指定账户圈存持卡人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等渠道主动发起,将任意一张借记卡内借记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

此交易为联机交易,圈存时须输入转出借记卡的交易密码。

3.现金充值持卡人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将现金存入电子现金账户。

此交易为联机交易。

(四)圈提圈提是减少电子现金余额的过程,电子现金余额中会扣除圈提金额及手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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