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标准版)
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2篇)

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可燃液体是一种在常温下易于燃烧的液体,具有潜在的火灾和爆炸危险。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必须制定相关的防静电安全规定。
以下是一份范本,详细阐述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一、安全标示和警告1. 在储存和使用可燃液体的区域周围,必须设置明显且易于识别的安全标示和警告标志。
标示和标志应包括以下信息:危险品标识、易燃液体标识、禁止吸烟标志、禁止明火标志、禁止静电积聚标志等。
2. 禁止在储存和使用可燃液体的区域内张贴或张贴不相关的标识和标志。
3. 确保所有员工理解和遵守安全标示和警告的意义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程。
二、储存和管理1. 所有可燃液体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确保设施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可燃液体的储存设施应远离火源、高温区域和电气设备。
禁止在储存区域内存放易燃物品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物质。
3. 储存设施的容量必须符合实际需要,不得超过其允许的最大容量。
4. 储存设施内应设有防止溢漏的设备,包括防溢槽和密封系统。
定期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5. 储存设施内应设有充足的通风系统,确保空气流通和防止积聚的易燃气体。
6. 储存设施内应设有灭火设备,如灭火器和灭火系统。
灭火设备应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
7. 储存设施内禁止使用易燃物品进行清洁和维护。
清洁和维护操作应使用非易燃材料。
三、使用和操作1. 在使用可燃液体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操作指导,确保所有员工了解使用和操作的程序以及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
2. 在可燃液体使用和操作的区域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静电产生器。
3. 确保所有使用可燃液体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具有必要的接地装置,以防止静电积聚和火花引发火灾。
4. 在转移或移动可燃液体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溅洒、泄漏和滴漏。
转移和移动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员工进行。
5. 使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2024年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2024年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易燃、可燃液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静电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搬运、输送、加工过程中,对防静电安全管理的规范。
第三条易燃、可燃液体是指能够在常温下与空气形成可燃性混合物并能够燃烧的液体。
第二章防静电规范第四条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搬运、输送、加工设施应当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储存设施应当选择防静电性能良好的材料,并采取防静电措施,如静电接地、防静电涂层等。
第六条搬运、输送设施应当设立防静电保护装置,确保易燃、可燃液体的搬运、输送过程中不会发生静电火花。
第七条加工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号,并且配备相关的防静电装置。
第三章防静电装备和工具第八条从事易燃、可燃液体工作的人员应当佩戴防静电鞋、防静电衣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第九条作业现场应当配备防静电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条所有从事易燃、可燃液体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防静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关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防静电安全演习,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五章监管和执法第十二条工商、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的监管和执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将被处以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罚。
第十五条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并未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作业场所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场所必须具备防静电设施,包括接地设施、静电导电设备等。
2.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爆设备,确保作业期间不会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3.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场所必须定期进行防静电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静电积聚。
三、作业人员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防静电培训,并拥有相应的培训证书。
2.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的工作服、防静电鞋,确保静电的迅速导向地面。
3. 所有作业人员在进行易燃、可燃液体作业前,必须进行静电防护检查,确保身体不带静电。
4. 所有作业人员在进行易燃、可燃液体作业期间,必须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如火种、明火、易燃物品等。
四、液体存储和搬运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和搬运容器必须具备防静电功能,并配备静电地线。
2.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和搬运容器必须放置在防爆柜中或易燃物品专用储存区域内,避免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3.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和搬运容器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防止静电积聚。
五、作业现场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防止静电聚集。
2.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确的警示标识,提醒作业人员注意防静电措施。
3.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定期进行静电监测,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4.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和防静电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六、事故应急措施1. 一旦发生易燃、可燃液体事故,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的紧急处理措施。
2. 在事故发生期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撤离,并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4篇)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要求:a. 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设备应当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b. 储罐、管道、泵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防爆标准,具备防止静电积聚和放电的能力;c. 液体输送设备和储存设备应当接地良好,确保防静电装置正常工作。
2. 工作人员要求:a. 进入易燃、可燃液体区域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了解易燃、可燃液体的特性和防静电安全知识;b. 工作人员应当穿防静电工作服,并佩戴防静电鞋、帽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c.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作业要求进行安全排爆,禁止使用带有静电产生的工具和设备。
3. 操作要求:a. 在易燃、可燃液体储存、装卸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静电控制措施,例如使用带有防静电功能的输送带、防静电接地线等;b. 在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区域,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静电产生的电器设备等;c. 在易燃、可燃液体区域内,应当定期检查静电控制设备、防护设备的运行情况,并进行维护和维修;d. 出现泄漏、溢出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
4. 应急处理:a. 在易燃、可燃液体泄漏事故中,应当迅速切断泄漏源,并采取防止火灾、爆炸等进一步危害的措施;b. 人员应当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并通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处理;c.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按照预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理,包括固定泄漏源、清除泄漏物等。
以上是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要求还需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二)一、前言易燃、可燃液体是化学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常见的危险品,其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静电感应等特点,对人员、设备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规范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搬运和使用,确保易燃、可燃液体的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生产、运输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所有单位和岗位。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以及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等防静电安全管理,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
本规定不包括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轮胎及橡胶制品企业的防静电应符合《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GB4655)等安全规定。
第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建立相应的台帐。
安全管理部门对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装置(车间)、储运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防静电装置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第四条液态石油化工品种按其闪点分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两种。
闪点等于或小于45℃的属于易燃液体,闪点大于45℃的属于可燃液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别第六条 液体流速的规定:1、甲、乙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
当入口管浸没200mm 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物相混送时的初流速度应限制在1m/s 以内;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或管道中的积水,防止搅动罐底积水或污物而产生附加的静电。
3、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
2024年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2024年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的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中石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生产和使用易燃、可燃液体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柴油、轻油、煤油等易燃石油产品,以及液化气体、甲醇、乙醇等可燃液体。
第三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管理制度,并负责该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执行。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四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可燃区域划分制度,并制定划分标准。
对于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输送、使用等相关区域应当明确划分为可燃区域,以便管理和监控。
第五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接地装置、静电消除设备等。
这些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第六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易燃、可燃液体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
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可燃液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相关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八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输送、使用等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第九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修制度,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输送、使用等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模版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模版易燃、可燃液体是指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燃烧或爆炸的液体物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下面是一份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模版,供参考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积聚和引发火灾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生产、储存、搬运易燃、可燃液体的场所。
液体包括液态的可燃物品、液态废物和含有可燃液体成分的混合物。
第三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应与其他安全规定相配合,确保防火安全工作的协调进行。
第四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应与员工的培训教育相结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火技能。
第二章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第五条根据易燃、可燃液体的物化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将其分为以下四类:(一)易燃液体:闪点≤ 60℃;(二)可燃液体:闪点> 60℃,≤ 93℃;(三)高度可燃液体:闪点>93℃,燃点≤ 60℃;(四)特别高度可燃液体:闪点> 60℃,燃点≤ 93℃;第六条根据易燃、可燃液体的危害程度和类别,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防火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三章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和搬运第七条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搬运和使用,应在专用的防火仓库、储罐或储槽中进行,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前应进行检测和验收。
第九条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区域应做好防静电措施,除储存容器外,还应设置防火墙、静电接地装置等设施。
第十条易燃、可燃液体的搬运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手册进行操作。
第四章防静电措施第十一条储存容器应定期清理,确保容器表面无附着物,减少静电的积聚。
第十二条防火仓库及储存区域应保持干燥清洁,防止杂物堆放和油污积存,减少静电产生的可能。
第十三条易燃、可燃液体的搬运工具应具备防爆性能,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装备,严禁使用电动搬运车辆。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三篇)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易燃、可燃液体的安全使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设备财产的安全,制定本防静电安全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易燃、可燃液体的工作场所和作业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仓库、车间、生产线等。
三、定义1. 易燃液体:指其闪点在65℃以下的液体物质,如煤油、汽油、酒精等。
2. 可燃液体:指其闪点在65℃及以上的液体物质,如柴油、重油、润滑油等。
3. 防静电措施:指为降低或消除因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危险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四、防静电安全措施1. 储存和搬运1.1 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设有防静电设施,包括地面导电涂层、静电地线等。
1.2 储存区域内易燃、可燃液体容器应标明内容物的种类和储存日期,定期清理过期或不合格的液体。
1.3 在搬运液体过程中应使用防静电容器和工具,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和容器。
2. 使用和操作2.1 使用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鞋,佩戴防静电手套等防护装备。
2.2 禁止在易燃、可燃液体周围进行吸烟、使用明火、产生火花的行为。
2.3 使用易燃、可燃液体的设备和工具应经过静电安全检查,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2.4 操作人员应接受静电安全培训,了解静电危险及应急措施。
3. 排放和处理3.1 将废弃的易燃、可燃液体进行必要的分装和标识,储存在规定的容器中,并定期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3.2 避免将易燃、可燃液体排放到下水道或其他不合适的场所,以免引发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3.3 定期进行油污清洗和保养,采取防静电措施,防止工作介质泄露污染环境。
五、应急处置1. 发生泄漏事故时,立即停止一切操作行为,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 在泄漏现场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火花或其他火源的产生。
3. 使用专业防静电工具,将泄漏材料进行密封、集中,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清除和处理,以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4. 在必要时,使用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切勿使用不适宜的灭火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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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标准版)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名称特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120℃第四条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
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
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进液管缓和器(管)直径(mm)流量(m3/h)流速(m/s)直径(mm)流速(m/s)管长(m)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6 150 160 2.52 250 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第五条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第六条可燃液体调合(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二)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第七条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静置时间表电导率(S/m)储罐容积(m3)5000静置时间(min)>10-8111210-12~10-8 23203010-14~10-12 4560120<10-141015120240(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三)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四)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五)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六)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
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三)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 为宜。
第九条汽车罐(槽)装卸规定(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min以上的静置时间,才能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5,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
第十条小型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规定(一)严禁使用非导静电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三)金属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前,容器、漏斗和管嘴应接地。
(四)容器灌注甲乙类可燃液体,宜采用导静电胶管。
第十一条在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码头上下船出入口处等可燃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十二条防止人体带静电危害的着装规定(一)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外,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三)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静电胶靴。
第十三条清洗盛装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规定(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二)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MPa。
(三)严禁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四)应使用所采样品的同类液体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和剩余的样品严禁倒回罐内。
(五)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六)严禁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四条防静电接地的范围在可燃液体生产加工、储运等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十五条防静电接地的电阻值要求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要求(一)不受外力伤害。
(二)便于检查维修。
(三)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四)不妨碍操作。
(五)尽量避开容易积聚可燃混合物以及容易锈蚀的地点。
第十七条专用金属接地板的设置要求(一)金属接地板可焊(或紧固)在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二)金属接地板的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材质相同。
(三)金属接地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10mm,最小有效长度对小型设备宜为60mm,大型设备宜为110mm。
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
第十八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一)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能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二)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个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1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三)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板上,但不能与独立避雷针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四)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五)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材质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当选用镀锌钢材时,其规格如下: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镀锌钢材名称地上(mm)地下(mm)室内室外扁钢25×440×440×4圆钢φ12φ14φ14角钢50×50×5钢管DN50第十九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一)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二)接地支线:固定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φ8mm的镀锌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镀锌扁钢或截面不小于16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软电缆,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
(三)固定设备的跨接线应选用6mm2的铜芯软绞线或软铜编织线。
第二十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以下情况:(一)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可不另做防静电接地体。
(二)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三)储存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储罐,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绞线且不应少于两处。
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立方米的钢制浮顶储罐,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两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四)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并在采样操作台上操作口两侧1.5米以外各设1处接地端板,供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及人体接地用。
(五)储罐内壁采用防静电涂料时,涂层的表面电阻率应为108Ω~1011Ω。
第二十一条对可燃液体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一)装置区内管道可通过与其相连的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
(二)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三)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叉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m接地1次。
(四)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也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五)型钢管架可作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
(六)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时,长度应为管间距留有适当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时,跨接螺栓不应小于M10。
(七)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的金属丝作跨接外,在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处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八)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做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码头区的接地系统(一)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码头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二)铁路装卸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