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补偿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市政告字〔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保障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拟定了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本次征收土地拟开发的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标准如下:(二)拟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8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
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保安置。
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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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建设⽤地是进⾏建设时使⽤的⼟地,建设⽤地⼀般是国有⼟地,⽽国家在有定的情形下,可以提前回收建设⽤地使⽤权,那么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第三百五⼗⼋条【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百四⼗三条的规定对该⼟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回收建设⽤地使⽤权,对建设⽤地上的房屋进⾏征收时,要给予被征收⼈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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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准格尔旗⼈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建设项⽬征收⼟地补偿安置暂⾏办法的通知准格尔旗⼈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建设项⽬征收⼟地补偿安置暂⾏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07〕249号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路新区管委,各苏⽊乡镇⼈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业:《准格尔旗建设项⽬征收⼟地补偿安置暂⾏办法》业经旗⼈民政府2007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
⼆OO七年⼗⼀⽉⼗五⽇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建设项⽬征收⼟地补偿安置⼯作,维护被征收⼟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好⼜快发展,在⽬前国家和⾃治区尚未出台具体的征收⼟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治区⼟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发展和改⾰部门审批⽴项的合法建设项⽬。
第三条征收⼟地补偿安置贯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和谐平衡促进发展”的⽅针。
第四条征收⼟地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为。
准格尔旗⾏政区域内实施征收⼟地的主体是旗⼈民政府,由旗国⼟资源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地。
第五条征地补偿的各项费⽤按规定全额⽀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地;征地补偿安置费⽤未⽀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有权拒绝交付⼟地。
第⼆章补偿安置标准第六条征收⼟地补偿费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征收⼟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第⼋条征收⼟地安置补助费。
(⼀)征收⼟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整村整社⼟地被征收后,完全失地农民每⼈再增加5倍⼈⼝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补偿安置费⽤分配第九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青苗所有者。
中国石油公司建设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公司建设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完善油田公司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切实加强油田公司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运作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对建设用地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暂作如下规定:一、建设用地中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赔偿必须做到现场清点、数据准确、原始资料齐全。
1、征用或临时用地中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要由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经理部土地管理人员会同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或村(组)、土地承包人共同现场清查登记,分别就其名称、单位、数量等逐项填写清楚,并由参加清点丈量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该标准随着生产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调整,需经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批通过并报财务处备案。
3、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要与当事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补偿协议,附已清点或丈量过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清单(见附表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组)、土地承包人签字、盖章。
二、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土地复核员。
1、土地复核员要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精、诚实可靠的同志担任。
2、复核员要建立复核岗位责任制。
复核员主要负责对由被补偿方提供的生产建设临时用地的青苗种类及地面附着物的数量进行定性、定量的现场审查复核;对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及其补偿标准进行现场复核;在认真审查复核后,复核员须在相关报审资料上签字确认。
三、建设用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赔偿付款。
1、对外付款须填报付款审批单、提交复核员审核的签单、协议书、发票等相关单据,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报公司财务处付款。
2、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财务处。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建设用地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赔偿参考标准(发文日期:2008年11月18日)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清单年月单位: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承包人): 土地复核人:土地经办人:各地青苗补偿标准注:单位为人民币元电力建设补偿标准注:单位为人民币元树木补偿标准注:单位为人民币元。
《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

《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介休市国土资源局文件介国土字【202x】17号签发:武学荣关于大西客运专线临时用地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有关单位:为确保大西客运专线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加快项目落实进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大西客运专线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管道埋设、弃土弃渣、材料堆放、施工便道等需要临时占用,工程完工后又能基本恢复的土地。
一、临时用地遵循以下原则1、严禁占用基本农田;2、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3、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4、依法、科学、集约、节约用地;5、不得在地质灾害区域内用地;6、统筹安排、务实高效、先批后用、简化程序、优质服务、和谐发展。
二、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审批。
其中,在我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市规划局同意。
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介休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三、建设项目施工申请临时用地应提交的材料1、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提供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临时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4、临时用地申请书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用地单位与村集体签订,使用国有土地的,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除法定内容外还应包含临时用地计划和土地复垦计划);6、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兑现证明及清单;7、建设项目用地现场踏勘记录表;8、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9、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1、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权属界线指认书、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或为实施城市规划开展旧城区改建工作等,需对其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理监督,由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前期基础性准备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包括土地补偿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方式包括:(一)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二)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采取第(一)或第(二)项收回补偿方式。
闲置土地收回不适用第(一)项收回补偿方式。
第六条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中,土地补偿价格参照我市住宅区片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原用途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按照重置成新价格评估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40%+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
同一宗地跨多个基准地价区片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如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低于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按照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计算土地补偿价格。
第七条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原用途修正系数为:住宅、商服用地1.0,机关团体、科研用地0.87,工矿仓储用地0.6,其他用地0.68。
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27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为确保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协调。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各类补偿费用。
三、根据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下列标准计付各类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
3、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
4、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
5、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6、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1、2、3、4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文件规定的人均耕地对应的补偿倍数补偿。
2、集体未利用地、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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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征地补偿
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及《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京国土征[2004]230号)的规定,确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每亩补偿8万元。
(二)临时占地补偿
此次北京市六环路西线工程占地均为征地,如果实际发生临时占地情况,每亩耕地给予一年(两季)青苗补偿(每季600元/亩,一年1200元/亩);给予两年地力恢复补偿(1200元/亩/年,2400元/亩/2年)。
(三)地上物补偿
1、地上附属物补偿按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
2、各类树木、苗圃的补偿按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基本农田上抢栽抢种树木、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2)在一般农田、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树木、苗木,如符合《北京市绿化造林、育苗适宜栽植密度表》确定的栽植密度,参照《〈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超过相关栽植密度的,其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3)在第一次实物拆迁调查后新栽、抢栽的各类树木、苗圃不予补偿。
(四)村民三十年土地延包补偿
按照未履行年限(1200元/亩/年)给予补偿。
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一)大马村、果各庄村、北刘庄村、大苑村、庙耳岗村、芦上坟村、辛庄村村域内住宅房屋的拆迁按重新审批宅基地的办法安置。
(二)重新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在按拆迁正式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增加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按照现有宅基地认定面积计算。
(三)宅基地面积的补偿认定和安置认定
拆迁补偿和重新审批宅基地安置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必须经过合法批准,补偿和安置对象为宅基地合法使用人。
1、以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没有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按原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农村老宅基地面积标准和日期界限的通知》(京土通[1991]25号)执行。
认定新老宅基地,以1982年底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下同)。
2、老宅基地认定标准为0.4亩(267平方米),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宅基地面积超过0.4亩部分,其地上建筑物有合法批准手续按照评估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3、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4、新、老宅基地认定方法:以相关批示为准,被拆迁住户经房屋拆迁部门对住户、户口登记记录、宅基地批准事件进行调查后,将调查结果返回村委会,再由村委会统一报到镇政府,经镇政府村镇建设科核实后出具证明,并在村委会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交由评估单位作为评估作价依据。
5、一户有多处宅基地(含两宅),但又不符合新申请宅基地条件,拆迁时只按规定和标准安置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只给予拆迁补偿。
6、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且有住房的人员,但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只给予拆迁补偿,不再新安置宅基地。
7、在拆迁范围内购买房屋,户口不在拆迁所在村的或者户口在拆迁所在村另有宅基地的只给予拆迁补偿,不再新安置宅基地。
8、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分别立户的按一户宅基地安置。
9、被拆迁户拆迁前同一院、同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中,有两个以上子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又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可根据被拆迁户实际需求新安置宅基地。
10、已婚但户口仍在拆迁范围内,在本次拆迁前又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如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住房,由被拆迁人其配偶户口所在村委会、镇村建科出具其没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证明材料,可新安置宅基地。
(四)正式房屋的认定标准和宅基地上经营性用房的认定补偿
1、正式房屋的认定标准:以有关部门的批建手续为依据,并符合下列标准。
(1)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2、宅基地上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产权人从事经营的,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与有效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场所一致,自拆迁之
日起近半年的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
利用宅基地上房屋承租经营的(具备上述经营资质和证明的),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
(五)拆迁非住宅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拆迁非住宅经营性营用房(具备经营资质和有关证明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所拆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不含集体土地上的无营业执照的工厂、果园用房、仓库、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等)。
(六)拆迁补助
1、搬家补助费: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按认定的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拆迁有经营资质厂房、设备的,其设备搬迁和新安装设备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不含集体土地上的无营业执照的工厂、果园用房、仓库、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等)。
2、提前搬家奖励费: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每一宅院奖励2000元,房屋所拆迁材料等物品拆迁人不收回,作为对被拆迁人的奖励,归被拆迁人所有。
3、拆迁范围内的住宅、单位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移线费用,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补偿。
4、周转费:拆迁住宅需周转房的,每一宅院每月补助500元,补助时间为10个月。
(七)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划批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