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直接管辖101种案件(一)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11.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二)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16.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17.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24.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25.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27.强迫交易案(第226条)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9.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三)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0.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四)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32.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33.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五)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3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3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3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38.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39.寻衅滋事案(第293条)40.非法集会、**、示威案(第296条)41.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示威案(第297条)42.破坏集会、**、示威案(第298条)43.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4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45.赌博案(第303条)46. 开设赌场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03条第2款)4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48.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4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50.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51.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5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5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54.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5.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5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58.医疗事故案(第335条)59.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6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61.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6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6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6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65.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6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8.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69.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70.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71.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7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4条)73.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4条)74.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75.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2款)76.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5条第3款)77.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8.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79.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80.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81.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82.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83.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8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85.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86.传播淫秽物品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64条第1款)87.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88.组织淫秽表演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65条)(六)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89.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90.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91.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92.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9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94.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95.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96.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97.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98.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99.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100.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101.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确定治安案件处罚标准及程序的法律。
本法以促进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规定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依法加强对治安案件的惩治和预防。
一、管辖范围本法管辖下列治安案件:(一)擅自移动国家拥有的或者依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占有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品;(二)破坏公共场所设施及其他公共事务;(三)经受训而未及时参与公共卫生等公共事务;(四)索取或者讹诈他人钱财或者其他非法行为;(五)非法猎取、捕捉野生动物;(六)非法携带毒品、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七)损害林木林分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公共财产;(八)其他治安活动或者活动行为,或者其他影响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处罚原则解决治安案件,应当从革命审判的三项原则出发,即从实际情况出发,严格依据法律处理,根据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原则。
治安处罚的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及不同案件不同处罚的原则。
三、处罚方式根据治安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本法规定的治安处罚方式有警告、罚金、拘留、劳动教养等。
1.警告对比较轻的治安案件,可以以警告方式加以处理,但要及时记入有关登记物。
2.罚金对具体的治安案件,应当加以罚款处罚,具体金额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3.拘留拘留是本法最重要的处罚方式之一,是指将犯罪分子送往拘留所并强制延长其在拘留所的时间,以限制其自由的行为。
在拘留期间,拘留期间,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但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4.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处罚是建立在劳动教养规定的基础上的,是指行政机关把犯罪分子收容在封闭的劳动教养设施,并实施教育训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处罚程序本法规定的治安案件处罚程序包括鉴定案件、决定处罚、执行处罚、撤销处罚等环节。
具体过程如下:1.鉴定案件鉴定治安案件的基本条件,是要弄清案件的实质,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收集证据等。
治安案件查处课件——治安案件的受案、管辖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
定行使管辖权。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
三、治安案件受理与立案的基本程序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 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 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 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 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 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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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安案件的受案、管辖
一、管辖的涵义 治安案件的管辖:是指地方公安机关之间、地方公安
机关与专门公安机关之间、专门公安机关之间在治安案 件受理立案和调查处理权限上的划分。 二、管辖的类别与基本原则 (一)立案管辖:是指在国家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中 由哪些机关对治安案件的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公安机关在对治安案件管辖 权限上的划分,(一般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治 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 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 案件除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 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为了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规范,它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辖区范围和职责,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以下是对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的一些解读。
首先,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基于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权力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执行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等职责。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辖区范围,使其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按照地域划分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辖区划分主要是根据行政区划进行的,大致可以分为省、市、县、乡四个层级。
每个层级的公安机关都有自己的区域范围和职责。
公安机关的辖区范围一般与行政区划保持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有法定依据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辖区范围和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辖规定,明确了工作范围和权限,从而有效地履行了职责。
最后,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为了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力量,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安机关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为了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重要规范。
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地域划分,明确了工作范围和权限,使其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将继续依法行使职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

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目录来源:作者:1998年10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其中规定治安部门所管辖95种刑事案件的目录如下: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43.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45.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49.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50.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53.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54.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338条)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63.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64.非法占用耕地案(《刑法》第342条)65.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66.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68.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69.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各科所队办理治安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案件管辖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跨越本辖区办理治安案件。
1、治安大队办理特行特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和上级机关明确指定管辖的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处臵工作及非正常死亡案件;2、派出所管辖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3、巡警大队办理发生在巡控范围以内的治安案件;4、保卫科办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5、刑侦大队办理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辖区内有争议的治安案件由局主管领导指定办案单位办理。
二、受案受案单位对受害人报案、群众检举、扭送和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民警当场问明情况,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制作受案材料,填写《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并认真接警。
三、立案对受案材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应当迅速整理,然后填写《治安案件立案报告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立案。
四、传唤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要向被传唤人表明身份,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须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五、询问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行为人,对各个行为人要分别进行询问,要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六、取证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七、结案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写明终结报告提出处罚意见。
八、处罚案件需要治安处罚的,按规定履行处罚程序。
九、执行1、受拘留处罚的人对拘留没有异议的应立即执行。
2、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场交付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一、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一)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1、治安案件是指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在我国属于行政处罚法的处理范围。
2、行政案件在我国也会留下记录。
一旦违反行政法律,后来又因为其他事情触犯刑律的话,之前的行政处罚也会作为违法犯罪记录被纳入量刑的考虑范围。
治安案件管辖二、治安案件的管辖原则(一)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及赌博的除外。
(二)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三)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上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
(四)铁路,港行,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的治安案件。
三、治安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这是关于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
一般而言,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职能管辖是关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事项的分工的规定,比如是应归属公安机关管辖还是法院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管辖;地域管辖是明确管理事项在不同地域的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即应由哪个具体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级别管辖则是明确管理事项在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即由派出所、县公安还是市公安局或者省公安厅管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和第7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各级公安机关,因此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权划定,法律也没有对管辖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
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
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在地域管辖中还有一种共同管辖,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
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
在地域管辖领域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区划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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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
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
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
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
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在地域管辖中还有一种共同管辖,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
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
在地域管辖领域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区划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
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共
同管辖的问题时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同级公安机关对于行政区划不够明确的地区行使治安处罚权要遵循相邻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者惯例进行查处。
二是坚持优先查处的原则,对于几个同级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治安案件,由最先发现和受理的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先查处的依据是立案时间的先后为准。
优先查处原则有利于及时准确的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是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如果双方对管辖权仍有争议,可以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总之,相邻公安机关都应当采取积极主动、互相配合、相互协商,便于执法、认真负责的精神来处理共同管辖的问题。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因治安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或者由于法定事由无法行使治安处罚权,有权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权。
指定管辖权是千种自由裁量权,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有利于克服我国目前治安处罚存在交叉管辖、共同管辖争议和管辖盲区问题。
指定管辖的规定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因管辖同一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发生争议而无法协商一致,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是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由于一方或双方认识有误,或者因为一方或双方因某些利益而互相争抢、互相推诿。
二是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原享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正在被合并或被撤销,某个公安机关的全体警察均由于依法对某个治安案件必须回避,因战争、地震、火灾、水灾等原因无法行使处罚权等。
在处理指定管辖的问题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行使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必须是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双方或多方的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和无法行使处罚权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二是指定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被指定行使处罚权的公安机关是不得拒绝指定,否则责任人员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不享有治安处罚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将已经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依法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查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移送管辖有下列几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之间的移送,二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设立的公安机关之间的移送,三是公安机关与军队保卫部门之间的移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