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规章制度(五篇)

危险作业审批规章制度一、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作业的定义: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的范围:1、高处作业;2、带电作业;3、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6、清仓、清库作业;7、贴合危险作业的定义的其它作业。
四、危险作业规定1、凡时间允许的状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状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个性危险作业由公司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项目领导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施工部领导审批。
3、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务必亲临现场透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危险作业人员务必有必须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危险作业现场务必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必须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必须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1、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经安全负责人现场检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
⑴高处作业由班组领导(兼职安全员)或部门主管(兼职安全员)审批;⑵在轻质物面上的作业(彩钢瓦顶、)由施工主任或部门主管审批。
⑶禁火区或忌火设备、工器具、油桶、电气室等易燃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批;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险作业(清仓、清罐、清库、煤仓(煤磨)检查和维修,由安全办审批;⑸带电作业由施工部安全员审查报项目审批;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场所(煤粉制备系统、油库、油罐、氧气乙炔瓶库)动用火种、电气焊由项目安全办审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上报安全环保监察部审批;六、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危险作业上报及审批管理制度范文(4篇)

危险作业上报及审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进行的所有危险作业。
第三条危险作业指可能对人员、设备和环境产生较大危害或存在较大风险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高温作业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对危险作业的上报和审批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并通过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来保障实施。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上报第一条危险作业的上报是指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向上级领导层报告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的过程。
第二条危险作业的上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名称、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风险评估等。
第三条危险作业的上报应在作业开始前提前至少72小时提交给上级领导层,并确保上级领导层能够及时审批。
第四条上级领导层应及时审批危险作业的上报,审批结果应在作业开始前至少24小时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五条危险作业的上报审批应合理、公正、严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决策。
第三章危险作业的审批第一条危险作业的审批是指上级领导层对危险作业的上报进行评估和决策的过程。
第二条危险作业的审批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作业风险评估、作业人员的技能和经验评估等。
第三条危险作业的审批结果应包括批准、不批准、要求补充材料等,上级领导层应向申请单位及时做出回复。
第四条危险作业的审批应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同时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危险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应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审批结果中予以体现。
第四章危险作业的管理第一条危险作业的管理是指对已经被批准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管和控制,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和需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提交给上级领导层备案。
危险作业安全审批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项目、工序和作业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危险作业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危险作业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可能对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高处作业;2. 压力容器作业;3. 电气作业;4. 爆破作业;5. 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作业;6. 有限空间作业;7. 其他可能对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作业。
三、危险作业安全审批程序第五条申报与审批1. 危险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填写《危险作业安全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
2. 安全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危险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3. 安全管理部门将评估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4. 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评估意见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危险作业。
第六条安全措施1. 作业单位应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和特点,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2)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3)作业过程中的人员配备和操作规程;(4)应急处理预案;(5)安全设施和器材的配置。
2. 作业单位应将安全措施告知所有参与作业的员工,并确保其理解和执行。
第七条作业许可1. 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危险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2. 作业许可证应明确作业时间、地点、范围、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3. 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批准之日起至作业完成之日止。
第八条作业监督与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作业单位应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第九条事故报告1. 发生危险作业事故时,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重要危险点的作业审批制度(5篇)

重要危险点的作业审批制度1、施工现场进行各类脚手架搭拆作业,井架、二柱一笼、塔吊、施工电梯的装拆作业,钢结构吊装作业以及____米以上其他高处悬空作业,均应进行审批。
2、项目施工员以书面形式,说明悬空作业部位、悬空作业内容、悬空作业人员、悬空作业时间、悬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悬空作业安全监护人员等情况,送交项目施工总负责人审核。
3、井架、二柱一笼、塔吊、施工电梯等机械设备的装拆作业,均由租赁单位进行危险点作业审批工作,并把审核批准记录送交工程项目安全员备案。
4、施工现场大型钢屋架、大型桁架、各种钢梁等钢结构物件的安装作业,均由钢结构物件的安装单位进行危险点作业审批工作,并把审核批准记录送交工程项目安全员备案。
5、高处悬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保护带,保险钩应紧扣在坚固物体上。
6、高处悬空作业过程中,由施工员委派安全员或安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7、脚手架搭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架子工特殊作业操作证”。
整体爬降脚手架搭拆人员还需持有市建委核发的“整体爬架岗位证”,方准上岗。
8、塔吊和施工电梯装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塔吊安装特殊作业操作证”和“施工电梯安装特种作业操作证”,还需持有市建委核发的“塔吊或人货电梯安装和维修的岗位证”,方准上岗操作。
9、井架搭拆人员必须持有“井架装拆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重要危险点的作业审批制度(2)是指对于一些具有重要风险的作业活动,需要通过审批程序进行批准和监管的制度。
这样可以确保在进行这些作业活动时,能够充分考虑到安全、环境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重要危险点作业审批制度的流程:1. 申请:由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包括作业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信息。
2. 审核:作业申请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对作业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作业审批。
3. 审批:经过审核确定作业需要审批时,作业申请需提交给相应的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危险作业审批和许可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和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危险作业是指对作业人员本身及周围人员及设备具有较大危险性,可能引起重大事故的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条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危险作业的范围,规范危险作业前的检查、审批和许可,保障施工人员及设备的安全,防止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危险作业,包括停气动火作业、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深基坑作业(深度超过4米)。
第四条公司停气动火作业审批严格按照《停气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审批,不再另行执行本审批许可制度。
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是指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我公司施工中钢质阀门井属于有限空间。
第六条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行为,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七条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电焊、气割、打磨、切割、煨烤等产生明火作业的行为,均属于使用明火作业。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落实相关安全防护和监护措施,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指挥。
第九条由作业现场班组长签发与作业内容相对应的《危险作业安全审批表》,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审批签字人员对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监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查,监督并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岗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安全监护人员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时刻监护现场作业情况,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公司安环部、各项目部负责对各班组危险作业审批情况、安全防护、监护及应急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班组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安环部应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对未按要求落实安全防护、监护措施,及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整改。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焊接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构件吊装作业等的安全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财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特规定对上述部位实行统一的特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由于不执行此审批制度而发生事故的,公司将对有关人员从严追究其责任。
一、危险作业申报范围:1、密闭空间作业2、三级动火作业3、高空作业4、临时用电二、危险作业申报程序:1.进行特别危险施工作业前,各施工单位落实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上报安全部;2.安全部按照申请表对危险作业部位逐一进行防护措施检查,对落实不到位之处重新提出防护措施;3.待所有防护措施落实后,由安全部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4.施工单位凭确认后的申报表组织施工,并加强现场安全检查。
三、申报人职责:1.各施工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危险部位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准施工。
2.各施工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危险作业部位的检查、监督、并派专人负责此部位的安全生产。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着手整改。
3.认真落实班前会和安全生产“五同时”工作,明确安全职责,并对施工部位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并让措施落实到人。
4.密闭狭小通风不良的场所、部位必须实施有效机械通风,或压缩空气强行通风措施后方可施工,(易燃、易爆部位必须使用防爆风机)。
5.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三不伤害”措施,严格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6.作业生产现场,必须要有足够的照明。
7.严格执行防火防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8.重点危险部位作业前必须实行确认制。
9.密切注意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身体不佳者不能进入危险部位生产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目的:为加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进入有限空间的所有作业。
第一条凡在库区内的罐和罐车以及管道、下水道、沟、坑、井等风壁、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范文(4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危险作业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高温作业、化学品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
第四条执行本制度,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本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危险作业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危险作业部门应负责危险作业的组织实施,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危险作业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处理事故和隐患。
第八条执行本制度的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第九条任何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合格,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第十条危险作业部门在组织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危险因素、安全措施等。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申请表应提交给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在审批危险作业申请时,应根据作业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和建议。
第十四条审批通过的危险作业申请,危险作业部门在执行前必须召开安全会议,向作业人员详细介绍作业要求、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审批未通过的危险作业申请,危险作业部门必须重新修改作业计划,并重新提交给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危险作业部门在执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按照审批通过的作业计划和安全要求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作业计划。
第十七条危险作业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作业不安全或存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停止作业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作业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5篇)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内的下列作业:1、在危险区域或不安全状态下作业;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类动火作业;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4、高处作业;5、缺氧或有毒的场所作业(如容器内、下水井等);6、爆破作业等。
第二条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厂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车间审批。
第四条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第六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2)是指在进行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前,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流程和程序,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充分考虑和采取,并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流程:1. 作业识别和风险评估:在计划进行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前,首先需要进行作业的识别,并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
这可以通过风险评估工具、作业试点等方式进行。
2. 作业计划编制:基于作业识别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的时间、地点、人员、步骤、所需设备和措施等。
3. 审批申请:由作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部门提出危险作业的审批申请。
申请表应包括作业的具体内容、风险评估结果、安全措施和所需资源等信息。
4.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中包括多个层级的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可以根据作业的风险级别和影响范围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审批,并审核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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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为规范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险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危险作业实行《安全作业证》制度。
1 申办公司内《安全作业证》的项目
1.1 公司内动火作业:在禁火区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等。
1.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
1.3 动土作业:企业进行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1.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1.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15236-94)标准。
1.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1.7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证》的项目。
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证》的程序
2.1 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应指定专人申办。
2.2 申办《安全作业证》应同时提交批准后的《特种作业审批表》。
2.3 《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放并进行监督和及时收缴。
2.4 《安全作业证》由厂级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3 《安全作业证》内容
3.1 《安全作业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3.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3.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 《安全作业证》的使用要求
4.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将《安全作业证》及时交回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一、电气临时线审批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企业所属各部门及进入各部门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3 职责
3.1 设备动力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存档
3.2 临时用电部门和外来施工单位负责办理临时用电的手续;
4 程序
4.1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4.1.1 按《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的同时,按规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2 本企业内部部门的临时用电,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由用电部门持《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设备动力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1.3 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部门、车间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由用电单位、部门持《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检修任务书》等到设备动力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4.1.4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致。
4.2 临时用电管理
4.2.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动力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部门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4.2.2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部门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设备动力部注销。
4.2.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2.4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5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临时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临时用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2.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2.7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2.8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2.8.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2.8.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8.4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2.8.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2.8.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2.8.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2.9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10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2.11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2.1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
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部门负责。
4.2.13临时用电单位、部门不得私自向其它部门转供电。
4.2.1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
签,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