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之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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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之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继承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关于财产的继承方式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嘱人以及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在中国,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未能形成适合遗嘱继承制度中贯穿着的遗嘱自由原则的生长土壤。同时中国古代的继承是以宗祧继承为目的,等级身份的世袭为重要内容,在财产继承中主要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的效力比较狭窄,在当时未能形成严格的遗嘱继承制度。直到清末修律时,在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基础上,才在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遗嘱继承制度,拉开了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化的序幕。

遗嘱继承自由原则在我国是一个逐渐被接受和确立的过程。在遗嘱继承自由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在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最终确立了遗嘱制度,在法典中以具体是法条加以规定,为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同时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思想和实践经验,对遗嘱自由原则加以适当限制,确立了特留份,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更好的保护特定人的权利和利益。

《大清民律草案》的继承编在制定和编纂过程中,即借鉴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吸收了我国古代的法律传统。现今,研究和分析《大清民律草案》中继承编,对于改进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的制定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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