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
理规定》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衔接和转换,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并明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要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新的会计政策和制度,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同时,要及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指导文件和解答疑惑,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衔接。
第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
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新旧会计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信息畅通,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要做好过渡期工作。
在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阶段,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做好过渡凭证的归档和保存工作,以备日后审计和查阅。
综上所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医院会计制度是指医院内部财务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它是一种组织机构内用以规范会计行为和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而新政府会计制度则是指国家政府推行的一套新的会计规则与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有一定的相关性,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点,也有一些不同点。
本文将从医院会计制度的特点、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特点以及两者的衔接方面进行浅析和比较。
一、医院会计制度的特点1. 会计制度规范医院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凭证的填制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都有详细规定,保证了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医院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会计处理能力,能够准确地进行会计账簿的填制和会计核算工作。
3. 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医院会计制度要求财务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相关人员报告,以便于领导对医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及时的监督和决策。
二、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特点1. 公开透明新政府会计制度强调政府的财政活动应该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让社会公众有权知道政府的财务状况。
2. 依法合规新政府会计制度强调政府的财务活动应该依法合规,对政府的财务预算、执行和报告等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3. 经济效益新政府会计制度强调政府的财务活动应该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发挥财务资源的最大效用,推动政府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三、两者的衔接1. 规范医院财务管理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医院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医院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促进医院的经济效益。
2. 提高医院财务透明度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医院的财务透明度,让社会公众更清楚地了解医院的财务状况,从而增强对医院的信任和支持。
3. 加强医院内部控制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可以帮助医院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医院的财务行为,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医院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结语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关性,两者都是为了规范和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促进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规定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
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导言会计交接制度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对于正确、清晰、规范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医院中,会计交接制度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医院会计交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医院会计交接制度的必要性、医院会计交接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医院会计交接制度实施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细致而全面地介绍医院会计交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的必要性医院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机构。
作为医院经营管理的核心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而其中,会计工作又被看做是对医院财务监管的最基本保障。
医院财务工作的复杂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降低了传统财务人员出错率的同时,也增加了交接环节中出错的难度。
因此,建立医院会计交接制度具有以下必要性:1.利于维护财务部门的工作秩序,规范财务工作流程。
2.降低会计岗位工作出错率。
3.保证财务信息的连贯性和准确性,防范和排除财务差错、失误和舞弊的风险。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的具体内容为使交接流程规范、有序、科学、透明,建立医院会计交接制度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 交接流程的制定1.会计人员培训交接制度,包括两名会计人员最初交接准备工作班次及其它事宜。
2.详细列出医院的所有收支情况,包括各项重要业务的认证、发票、文件、账单等,以明确各科室之间的相关收支情况,避免出现盲区。
3.初期交接应当是双人操作,后期可以由新会计人员独立操作。
4.制度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进行不断的改进和优化。
2. 交接人员的要求和培训规定1.交接人员应该是具有一定的编制、资格和经验的医院会计工作人员。
2.交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衔接能力,可以有效地交接视角和流程信息。
3.交接人员应经过一定的培训,在交接繁琐的过程中,可以快速应对问题、处理问题。
3. 交接的手续与文件标准在交接过程中,应该制定清楚的交接流程、使用规定,明确以下手续:1.在交接之前,由原会计人员再次核对一遍所有对账单、发票等文件,以确保交接过程中信息的准确性。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医院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医院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作为两大重要的会计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关联。
医院会计制度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下的比较和衔接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对于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和提高政府机构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进行浅析。
1. 会计核算对象的不同医院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对象主要是医院的各项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状况,以及与医院有关的财务业务。
而新政府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对象则是政府及其所属各级各类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情况,以及政府的全部财务业务。
从会计核算对象的角度看,医院会计制度和新政府会计制度有一定的差异,医院会计制度的核算对象相对较为狭窄,而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核算对象则相对较为广泛。
2. 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医院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以及卫生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
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从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来看,医院会计制度和新政府会计制度在法律依据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医院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主要是根据医院的经营特点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会计程序和核算方法。
而新政府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则是根据政府的财政管理需要,制定了一套相对独立的会计程序和核算方法。
从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的角度看,医院会计制度和新政府会计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 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对接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衔接,首先需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对接。
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对接,可以实现医院会计数据和新政府会计数据的互通共享,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为政府的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保障。
2. 健全会计监督和管理机制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衔接,还需要健全会计监督和管理机制。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1)

附件2: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的衔接要求的讨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解决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不论其是否涉及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3. 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定义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新会计制度之前,存在的对旧会计制度的核算数据的处理和利用问题。
4. 处理原则本规定的处理原则如下:4.1 保证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应保证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2 依据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处理结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3 综合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可以综合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如调整、折旧和摊销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记录和正确分配。
5. 处理流程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流程如下:5.1 正式启动处理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目标和流程,并正式启动处理程序。
5.2 制定衔接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旧会计制度衔接方案,明确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方法。
同时,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衔接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3 数据核对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数据核对和调整,确保历史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核对和调整时,应当重点关注与新会计制度有关的核算项目和业务,如固定资产、存货和应收款项等。
5.4 录入并审批经过数据核对和调整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录入系统,并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5.5 监控和评估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持续改进会计工作。
6. 相关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相关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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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草稿)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全国其他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不按照新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在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之前,完成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清理,对于清查出的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做好准备。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30日的余额或2011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余额。
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相关补充规定主要指以下文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2]39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财库[2004]190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附表。
4.根据新旧转账并作调整后的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资产类:(一)“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二)“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增加了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等核算内容;二是不再核算医院的预付款项,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中“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转账时,如果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包括预付账款,则应对该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
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的借方。
(四)“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将医院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区分股权投资性质和债权投资性质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五)“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
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
新旧转账时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六)“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累计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现存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现存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累计摊销”科目。
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转入金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转入金额后的金额应当等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
(七)“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由于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执行新制度前进行财产清查并将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处理完毕,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末或2011年年末一般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若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负债类:(八)“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九)“应缴超收款”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应缴超收款”科目。
因医院实务变化,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一般无余额。
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余额,则应于转账时,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款项”科目。
(十)“应付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科目。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具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并将其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没有借方余额,应将该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
(十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医院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十二)“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其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费、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核算。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同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对于属于应交税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对于属于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对于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净资产类(十三)“事业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关于对原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结转和追溯调整处理,参见本规定“三(一)”。
(十四)“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应付福利费”科目。
其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应科目: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制度规定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