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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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银行)

法律意见书(银行)

法律意见书(银行)第一篇:法律意见书(银行)法律意见书**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律师事务所针对贵社与**市**乡塑料绳加工厂借贷纠纷事宜,依据贵方提交的书面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作出本法律意见书的贷款资料依据:1、**区信用联社呆账核销申请表(2010年11月4日);2、**市**乡塑料绳加工厂贷款核销情况说明(2010年12月1日);3、信用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四份;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证明(2010年12月1日);5、**市信用社贷款借据二份;6、信用社贷款放出凭证二份。

二、审查内容:1、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查: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证明》的表述,**市**乡塑料绳加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主债权审查:根据贵社提供的资料,债务人借款二笔,结欠借款本金8万元。

具体为:(1)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期限1991年3月21日至1991年12月24日,借款利率为12.3‰.(2)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期限1990年3月28日至1990年9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8厘8毫。

3、担保债权审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为上述第一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信用社贷款借据》中仅有担保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的签章,未见担保人详细资料资料,也未见对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资料。

4、诉讼时效审查:根据贵社提供的资料显示,贷款逾期后,贵社最后催收时间为1992年12月21日进行了催收。

三、审查意见:1、贵社对**市**乡塑料绳加工厂享有的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合法有效;2、贵社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享有的担保债权,因未对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贵社对**市**乡塑料绳加工厂享有的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意见书仅依据贵社提供的上述书面资料分析出具,以供参考。

发行公司债权之法律意见书-律所出具最终稿模版

发行公司债权之法律意见书-律所出具最终稿模版

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控股有限公司发行XX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XX市XX律师事务所20XX年X月X日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控股有限公司发行XXX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XX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筒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筒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筒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筒称“XX,或“本所”)接受X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XX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筒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XX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XX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冗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XX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XX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0)x律意第号20xx年x月地址电话: /传真:目录释义 (3)一、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主体资格情况 (7)二、本期债券发行对应的项目情况 (9)三、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 (11)四、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与风险提示 (12)五、中介服务机构与从业情况 (16)六、结论 (18)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xx管委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债务管理意见》、《暂行办法》、《试点通知》、《预算管理办法》、《发行工作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针对某些事项之法律评述或结论,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本次发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以及项目其他中介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资料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相关机构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到了您的委托,就贵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进行法律分析,并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是合法有效的。

贵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专项债券,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发行专项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贵公司的资金需求,推进公司的发展。

其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我们建议贵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应妥善处理与债券持有者的关系,与债券持有者签订债券发行协议,明确债券的利率、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再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

贵公司需要在发行前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转让风险等。

贵公司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贵公司的情况,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最后,我们提醒贵公司碰到法律纠纷或争议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与各相关方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发行计
划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我们提醒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贵公司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尽快为贵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签名
日期。

银行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

银行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公司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致:中国NY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分行: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行的委托指派xx 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国NY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分行(以下简称:贵行)与xxxx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林业)、郑XX、张XX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处置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查阅了贵司提供的以下资料:(一)、XX 林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郑XX 身份证复印件。

(二)、《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清单》、《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借款借据》等共三笔借款的相应资料;(三)、发给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务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本所律师作出下列假定:1、贵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述和说明均与其正本相符,且至今未被替换、补充或修改。

2、贵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述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述;3、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系依照现行法律及各自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声明: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是依据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做出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对贵行之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及理解适用发表法律意见。

受制于其他没有向本所律师透露的资料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力求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行在内部研究应对债权处置作参考之用。

基于上述假定成立的前提之下,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基本事实部分:(一)、XX林业成立于XX年11月8日,公司住所地x,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0万元,后变更为X万。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1. 介绍债券发行是企业、政府等进行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律师往往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对债券发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介绍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2. 法律意见书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问询内容,对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作出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文件。

在债券发行中,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合法性的保障,同时也是投资者参与投资的重要依据。

它将通过建立规则以保护利益,提供以下保障:•确保债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认债券发行文件完整、即真实且准确传达了相应信息;•保证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解决并得到了妥善处理。

因此,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稳定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 债券发行中需要提供的内容为了满足法律意见书的要求,以下是律师需要考虑和包含在意见书中的内容:3.1 债券发行流程的合法性在债券发行之前,律师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

德华律所为发行人的一份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应至少含有以下内容:•发行的债券是否符合证券、公司、银行等法规的要求;•发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相关公司事宜(如股份、资产、债务重组等)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任何已知的法律事件、争议或法律变化的影响是否对债券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提供充分证据,通常包括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文本以及与监管机构沟通,以确保该发行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3.2 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债券发行文件是债券发行中的核心文件,它记录了债券的基本信息,包括债券类型、发行数量、利率、兑付方式、保证金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在发行前得到严格审查,律师应当考虑以下问题:•发行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地记录了上述信息;•发行所需的文档(如承诺书、保证书、法律文件等)是否完整齐备;•发行文件的合法性是否得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认可。

法律意见书(精编文档).doc

法律意见书(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2014年***月****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2014)**证券字第0**号致:****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2014年****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专门针对城投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单独规定,故此,本所律师参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债试点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司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简化通知》”)、《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依据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国有企业城市发展私募债券发行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贵司就公司债权发行事宜委托我们执业机构提供法律意见,经我机构相关法律专业人员调查、研究和分析,我们就此发表如下意见:一、公司债权发行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公司债权是指发行公司向公众募集,以公司财产为担保,向投资者承诺按照一定期限和利率对其所购买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合法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融资为目的。

公司发行债券是公司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第107条规定:“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应当依法办理发行登记手续。

发行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发行公告:(一)发行债券的用途、数量、面值、期限及年利率、付息办法以及利息计算办法;(二)发行债券的担保情况;(三)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公司股东发行债券,应当经全体股东决议同意;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经过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10条中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当向社会公众澄清发行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并公开发行规模、用途、收益和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证券法》第78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者短期融资券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告,并报备发行工作报告和要约说明。

”3.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公司发行债券上市有相应的规定,规定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前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发行文件等,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后,需要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披露重要信息和财务报表等。

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发行债券需要满足发行登记、披露发行公告、获得股东决议同意等条件。

同时,证券发行人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且真实有效地披露发行规模、用途、收益和风险等信息。

二、公司债权发行的法律风险和对策1. 发行登记风险发行公司应当在发行债券前办理发行登记手续,包括编制发行公告、披露发行信息、申请发行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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