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一、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其成员由新生儿科、儿科和妇产科专家组成。
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
三、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县级每季度一次,县级开展评审工作时至少聘请市场级产、儿科专家各一名,必要时聘请引起新生儿死亡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四、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事伯后7天内,应当组织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并完整填写《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县妇幼保健院。
五、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的原则,少数服从多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支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时,要求有关医院家组提供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便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市妇幼保健所上报“新
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七、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改进。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是一种针对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系统、全面、科学分析和评估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找出新生儿死亡的原因,为预防和减少新生儿死亡提供依据,提高新生儿的生存质量和生存率。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审组织:设立专门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委员会,由产科、儿科、病理科、护理、麻醉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新生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 评审程序:对新生儿死亡案例进行严格的登记、报告、审核、调查、分析、总结等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评审内容:对新生儿死亡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包括生物学因素(如遗传病、先天性畸形等)、母体因素(如妊娠期疾病、分娩并发症等)、医疗因素(如诊疗失误、药物不良反应等)等多个方面。
4. 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如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产科医生和护士的业务水平、完善新生儿救治体系等,以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5. 评审监督:对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评审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通过实施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新生儿死亡问题的重视程度,促进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从而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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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散居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制定目的规范我市散居儿童健康管理,保障儿童健康。
二适用范围全市医疗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人员三主要内容1管理内容1.1 根据儿童的体格发育和心理发育特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评估和指导,注意筛查高危儿并进行专案管理,对发育偏异儿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和早干预。
1.2 指导合理喂养和平衡膳食,提倡母乳喂养,指导婴儿合理添加辅食并进行正确的食物转换,预防营养不良性疾病的发生。
1.3 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综合管理,做好常见病的预防指导。
14指导家长做好儿童眼保健、听力保健及口腔保健,降低视力不良及踽齿的发生。
1. 5定期监测儿童体格及智能发育,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 6指导家长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预防工作。
1.7指导家长预防儿童意外事故的发生。
1 .8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做好儿童心理健康指导。
1.9向家长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2 .管理要求2.1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0-6岁散居儿童建立健康管理档案。
2∙2规范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和儿童健康管理软件°2. 3各类表格记录齐全、清楚、完整、及时、准确。
3. 4按照要求分析汇总儿童健康监测指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四参考文献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8届第33号)5.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15]54号)6.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7年2月)6《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今年-2025年)7《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今年-2030年)通过对死亡新生儿死因分析,研究主要死因分布及变化趋势,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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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
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南丰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麻醉、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
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3、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1、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程序1、城市: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县级妇幼保健所。
四、新生儿死亡报告内容1、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填报,一式二份,县妇幼保健所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2、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3、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各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
五、新生儿死亡报告时间对发生在本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7天内),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7天内)。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每季度评审一次,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5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2份上报给抚州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一、评审目的(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
(一)县(市、区)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出生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出生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3)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XX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含5个样式和附表)

XX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健委妇社司下发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目的(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范围和对象全省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新生儿。
年度新生儿死亡信息收集对象:在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内死亡在县级医疗机构(有新生儿科或儿科病房的医院)的新生儿。
三、组织管理成立省、市(县、区)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见附件1),制定并下发本辖区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职责1. 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 负责成立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3. 负责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 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 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向下级卫健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 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实施对本市(县、区)新生儿死亡的评审。
(2)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2)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3)。
(3)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4),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5)。
(4)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陈述和评审制度之勘阻及广创作
一、陈述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管妊娠各期和部位,包含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含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含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陈述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陈述时间和部分
1、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陈述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分。
(二)围产儿死亡陈述时间和部分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陈述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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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范围
对发生在本院内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我院出现新生儿死亡的,由经治医生及时、准确的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必须在一周内讨论死亡病例,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写在危重病人讨论记录本中。
三、院内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对死亡病例进行死因明确评审,
对不能确实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四、干预措施
针对病因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新生儿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