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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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诉案例(3篇)

法律民诉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字第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3年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对离婚诉讼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二、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3. 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事实与证据1. 原告张某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子女情况。

2. 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3. 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了双方矛盾的主要事实,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希望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婚生子女李某某尚年幼,为保障其健康成长,判决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经核算,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

故判决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某所有,车辆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一笔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B公司则认为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30日内,B公司应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向B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认为B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

民事诉讼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都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诉案例,带您了解民诉活动中律师和法官的表现。

案例一张某因工作原因,将辆轿车交给薛某保管。

但后来,薛某将轿车卖给亲戚,并骗取买主的银行贷款钱款,随即失踪。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薛某赔偿车辆款及其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张某将车辆交予薛某保管属于委托,薛某并无可靠证据证明其有权处置该车。

而薛某将车辆私自卖掉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该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张某的权益受损、薛某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并协助张某提供证据。

案例二秦某对王某构成名誉侵权,王某请求法院判决秦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某对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考虑到以往的道歉未果的情况,决定由秦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王某道歉。

而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依据双方的情况进行权衡,最终判决秦某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中,法官充分考虑了案情的复杂性和双方的权益,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同时,律师也在该案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例三张某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购买的房屋。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争议,法院并未立即判决,而是以查明事实为目标三次开庭,最终查明李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交售房屋。

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张某总是找法院的工作人员询问进展情况,还连续多次向法院写信。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应依法进行制止。

因此,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并限制其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法院工作区。

在该案中,法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认真执行职责,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三个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律师和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也负责维护司法秩序。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活动主体因民事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行使维护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的权利,对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民诉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岗位,他们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

接下来,本文将以近年来的民诉案例,来分析民诉官的应对策略和工作流程。

案例1:婚姻财产纠纷案在一起生活多年的夫妻,因为一些原因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

在离婚处理的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提起了法律诉讼。

此时,法院便派出了民诉官进行庭审处理。

针对此案,民诉官首先进行了调解,希望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达成一个平等公正的方案。

但调解未果后,他们采用了如下工作流程: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相关证据是否合法有效;2.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见证人等;3.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庭审活动;4.安排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出疑问、记录庭审过程等;5.最后,民诉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判决,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结论。

通过以上工作流程,民诉官成功地审理和解决了该案,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肯定。

案例2:不动产纠纷案在一处房产买卖过程中,由于一系列问题引发了双方的纠纷,最终双方对于房产合同的具体内容产生了争议。

随后,该案被移交到法院,并由民诉官进行了审理工作。

针对此案,民诉官采用了如下工作流程:1.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定涉及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合法有效;2.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见证人等;3.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庭审活动;4.通过开庭的形式,让当事人对相关争议点进行陈述和表达;5.民诉官针对庭审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提出自己的疑问和质疑;6.最后,民诉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判决,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结论。

在工作流程中,民诉官通过严密的证据材料审核和庭审程序,成功地解决该案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维护。

民法案例分析(一)

民法案例分析(一)
•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 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 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 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 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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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 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 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 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 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 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 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 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 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2021/7/28
6
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
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 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甲与乙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乙认为甲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房款,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合同,判断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

如果甲未按时支付房款,导致乙无法交付房屋,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甲无法按时支付房款,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二,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供应商原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

公司因此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合同约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供应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判断公司的损失是否合理。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三,甲与乙因车辆事故发生纠纷,甲认为是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是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交通违章记录等证据,判断事故责任归属。

如果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会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会判决甲自行承担损失。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运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民事诉讼过程的基本步骤和相关法律原则,以及如何在实际中应对各种纠纷和争议。

案例一:合同纠纷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房屋交付时间和价格等条件。

然而,王先生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购房款项。

李先生因此起诉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首先核查了购房合同的有效性,确认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先生未按时支付购房款项,违反了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案例二:侵权行为小明是一名摩托车骑手,他在繁忙的市区道路上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

经过调查,轿车驾驶员驶入了小明的车道,并未按规定给予行人让行。

因此,小明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用和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首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判断,并查明了责任的归属。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驾驶员有义务在道路上保持安全驾驶,并给予行人和其他车辆让行的权利。

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法院判决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和损失。

案例三:劳动争议张先生是一名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员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工资支付争议。

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按时收到应得的工资,并发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关罚款。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听证,并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情况。

最终,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罚款,以保障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结语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民事诉讼法的实际应用,并向我们展示了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处理各类纠纷和争议。

通过了解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过程和相关法律原则,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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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案例一、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

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

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

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

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

”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

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第三项。

2、李可处于原告地位,但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由李梅、李娜中一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李春、张丽夫妻处于被告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长女李梅已放弃实体权利,故不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但次女李娜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

案外人于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

方某、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南京市鼓楼区高某与下关区张某于1998年9月在鼓楼区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有时住在鼓楼区,但大多数时间住在下关区。

1999年7月,张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下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

下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高某的住所地为鼓楼区,便将案件移送给鼓楼区法院。

半个月后,鼓楼区法院又以“双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下关区”为由,将案件退回下关区法院。

请问:(1)哪个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2)上述各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 鼓楼区法院有管辖权(就被告)2 下关区法院不应受理鼓楼区受移送后不能再次移送,如果发现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李刚父亲死亡,留有房屋四间,现由李刚堂弟李江看管。

2005年5月,李刚从外地回乡将这四间房卖掉,其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不能以个人名义处分该项遗产,理由四李刚长期在外,自己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

李刚只好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以为,但李刚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归李刚所有。

李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有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 、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属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 、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

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示。

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四、张军与杨秀1990年结婚。

婚后不久张军即赴美国学习并留美工作。

2000年初,杨秀以张军长期滞留国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自己住所地的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张军离婚。

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张军,要求张军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

期满,张军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判决书写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第4天,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院长在抽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在审判程序上有重大失误。

请问: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行纠正?1,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离婚需双方当事人均在场。

五、何某住某市东区,有两个儿子何甲、何乙和一个女儿何丙。

何某立一遗嘱交给女儿何丙,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何丙继承。

后何某死亡,死后丧葬费用均由何甲承担。

何甲为其交办完丧事后,并将其交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某。

何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

东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何丙亦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并附有父亲的遗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

问题:1、何丙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2、李某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3、如果何某未立有上述遗嘱,而何丙不知道其父亲已经去世,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东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后,何丙才得知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则何丙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式?5、如果何丙在何乙诉何甲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何丙是原告2.李某只是当事人之一,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3.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将房产分割给何甲,乙,丙4.何丙可以起诉何甲何乙要求补偿。

5.重审六、A市实达公司与B市发电厂在B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

合同约定:由A市实达公司提供给B事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B市发电厂。

合同签订后,A市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B市与C市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B市电机总厂供给A市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B市发电厂。

汽轮发电机组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B市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A市实达公司付款,致使A市实达公司也未能向C市电机总厂付款。

于是,C市电机总厂向B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A市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B市发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

试分析:(1)B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由无管辖权?为什么?(2)B市发电厂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分析(1)B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由无管辖权?为什么?有管辖权,合同缔结地,主要覆行地都在B市(2)B市发电厂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不能成为第三人,安装调试地为B市发电厂,本案是纠纷是A市实达公司与C市电机总厂付款纠纷,与B市发电厂无关。

七、王明、王亮系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

去年王亮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王亮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王明认为王亮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王亮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

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王明继承,王亮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王明提出让王亮搬走时,王亮不同意,故王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王亮腾房搬走。

王亮在答辩中称:王明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王明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王明、王亮的叔叔王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父留下的遗嘱。

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王亮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

王明见其弟已死亡,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1)在本案诉讼中,王明、王亮、王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王亮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3)王明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1、王明处于原先地位。

王亮处于被告地位。

王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

2、诉讼应当中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八、张一与张二自由结婚后,张一于2003年1月,将其户口从A县迁至B县,婚后一年因感情不合,张一于2004年3月搬回娘家A县,2005年4月,张二向法院提起因长期分居,感觉不合为由的诉讼.问:是A县法院有管辖权还是B县法院有? 张一是否能够因管辖权异议而提起上诉?答案1:张二在哪居住?按材料的说法判断应该是在B县居住?而张一虽然户口迁到B,但是人回A了.并且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张二可向B县起诉.不用到张一现在的住所地A起诉.(夫妻一方离开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答案2:B县法院;有提出上诉方的当地法院受理;张二可向B县法院起诉,B县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九、2003年2月,甲区建设公司需水泥2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

同年3月,贸易公司同丙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200吨,约定货到付款。

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汽车队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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