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主要指标落实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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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 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任务分解表
类 序 别 号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2 1 0 0年 2 1 0 5正 亿 元 % 兀 ‘ 一 亿元 20 0 70 1I1 0 o 70 80 100 50 1. 25 500 00 200 50 指 标 属 性 责任 单位 市 发展 改革 委 责 任要 求 地 区生产 总值 1 # 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 ( 不变价 ) 2 人均 地 区生产 总值 经 3 工业 总产 值 济 增 4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长 5 社会 消 费品零 售 总额
指 标 , 通过 适 时调 整 宏 观方 向和力 度 , 合运 用 财政 、 要 综 产业 、 资 等政 策 , 导社 会 资 源配 置 , 力 争 取实 投 引 努 现 。对约 束性 指标 , 通过 合理 配置公 共 资源 和有 效运 用行 政力 量 , 要 确保 实 现 。各 项指 标责 任单位 要 牵头制
预期性
市统 计局
力争实现
预期 性 市 发展 改革 委 力 争实 现 市统计 局 预期 性 市 经济 信息 委 力 争实 现
亿元 【 50 】 预期性 市发展改革委 力争实现 400 亿元 28 80 1 6 0 预期 性 00 市商 委 力争 实 现
.
6 进出口总值 7 实际利用 内资 8 实际利用外资
城镇 化率 9 # 常住人 口城 镇化 率
亿美元 14 2- 3 亿元 亿美元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民政府 、 政 府各 部 门要 站在 全局 的高度 , 3 人 市 把 4项 主要发 展指 标作 为 落实 《 纲要 》 的核 心 载体 , 面增强 落 实《 要》 全 纲 的积极 性 、 主动 性 、 自觉性 , 极研究 并 采取各 项 工作措 施 , 积 确保指 标全 面完 成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渝府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实现行政职权、执法领域、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五个全覆盖”,为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试点单位本次纳入试点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渝北区、沙坪坝区、江津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石柱县。
试点区县要在全面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同时,聚焦重点任务进行深化和创新,打造本地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特色亮点,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任务安排见附件)。
三、试点时间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
四、主要任务(一)加强协调监督能力。
试点区县要配齐配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力量,优先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干部培训、培养机制,提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能力水平。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的通知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已经2013年5月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3年5月13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2013年5月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四)应邀参加市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五)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
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经常委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充分准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渝委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跨省区市、跨区县(自治县)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7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办发(2004)57号)下发以来,我市大多数行政机关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积极采取措施,工作成效明显。
但是,截至目前为止,仍有部分行政机关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形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树立诚信政府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31-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都市区邮政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年)》实施工作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
的通知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J], ;
5.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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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有关建议的复函-渝办函[2009]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有关建议的复函-渝办函[2009]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d167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e7.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有关建议的复函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有关建议的复函(渝办函〔2009〕25号2009年4月17日)刘绍璋同志:您提出的“进一步推进我市民主政治进步,打造阳光政府,恢复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常委、委员,市政府参事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人民建议摘报第9期》)建议收悉。
市政府办公厅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在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方面所做的工作市政府历任领导都十分重视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此采取了很多务实措施并不断予以完善。
凡市政府重大决策一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决。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协助行政首长决策,每次会议安排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16个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1位市政府参事、1位市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会议,每位列席人员都能在会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同时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还邀请了市政府新闻办以及中央在渝媒体和市内的主要媒体共8家新闻单位记者固定列席会议,接受社会监督。
据向兄弟省市了解,这在全国的省市中也是仅有的。
同时,市政府还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事项,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渝委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2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或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8%—10%。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例外。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负责在六个月内答复提案人及其所在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下程。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由大会审议,或由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印发代表,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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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办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情
况调研的通知
(渝人办发〔201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今年4-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法制机构情况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设置情况;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人员情况;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2008年以来法制机构工作情况。
二、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采取各单位自查、全面统计、重点调研、典型分析等方式进行。
三、工作步骤
本次调研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4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认真自查,填写《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
第二阶段(2011年5-6月)。
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汇总各单位情况,选择重点调研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部门赴相关单位开展重点调研并进行典型分析;
第三阶段(2011年7-8月)。
根据调研情况,形成全市政府法制机构情况调研报告,摸清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适时组织赴市外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先进地区开展调研,学习先进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2010年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在西部率先建成法治政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良好的法制保障。
政府法制机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力量,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对于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十分必要、十分迫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调研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完成有关调研工作。
(二)加强调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理清2008年以来政府法制机构相关情况(数据统计截止2011年3月31日),上报数据要准确,情况要真实。
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对策措施。
(三)认真总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对2008年以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1年5月6日前将总结和调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照本次调研要求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法制机构、人员以及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摸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措施,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及时报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要按时以文件形式报送有关总结和调查表(同时报送纸质件和电子件)。
通信地址: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5号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协调处,邮政编码:400015,传真:63897320,电子邮箱:zhc63874631@。
联系人:温中辉
联系电话:63895311
附件: 1. 《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调查表》
2.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情况调查表》
3.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