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案例1
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货物到达后30日内支付货款,付款方式为托收。
2018年12月,乙公司将货物运至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商业发票。
随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提交给了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遂通知甲公司进行更正。
甲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
2019年1月,乙公司收到银行通知,称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2.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4条规定:“单据在托收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托收银行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导致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当对提供的单据负责。
然而,甲公司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单据瑕疵并不影响托收业务的正常进行。
2. 关于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5条规定:“托收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托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并及时通知了甲公司。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托收案例

11月底接到其总公司来早称:“经查明货物于7月中抵达目的港,但仍未 见到有关单据,货物尚存于海关仓库中,须支付储费7千美元。”香港分 公司经理亦随即前来,借口近月来因事外出,对该笔托收毫不知情,并 提出应向国外总公司收款。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只提将全部单据从香 港退回,相应更改各种单据的抬头人后通过银行对其总公司办理托收, 要求对方见单付款。至于有关仓储费用,将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合理 解决。 不久,其总公司来电称:“仓储费用增至 10 万美元。希望直接与港口当 局争取减让,一但问题解决,我方免付仓储费用时当将货款汇奉”。根 据来电所述,仓储费用已超过全部货值,我公司感到事态发展严重,于 是电请我驻外机构就地协助,妥善处理。 经我驻外机构不断努力,终于获得港口当局同意,将仓储费减为 3 万5 千 美元。关于双方分摊的比例。客户声称,事故发生主要责任在于我方, 他只愿承担一万美元,余数由我方自理。 当我方某公司同意按此意见分摊,要求对方从货款总金额扣除 2 万 5 千美 元后迅速向银行赎单时,对方再度提出,由于这一年来当地货币对美元 比价继续下浮,实际上贬值了40%,因此,按美元赎单,须将发票金额再 减40%,否则仍不接受。 查港口当局允许减低仓储费时,已规定最后的提货期限。如买卖双方再 反复争论不下,可能旷日持久,节外生枝,鉴于我方已处于被动地位, 宜尽快解决。我方再以让步同意减价,客户才赎单付款。经过一年交涉, 我方只收回1\4货款。
解析
1 、在本案例中,出口商遭受进口商拒付风险的原 因主要有如下三种: ( 1 )交单条件为承兑交单或远期付款交单,而非 即期付款交单。依据承兑交单条件,进口商只需将 汇票承兑即可拿走提货单据提货,汇票到期时,进 口商可能拒付。在本案例中,进口商可能是采用了 远期付款条件而让进口商有机可乘。 ( 2 )在分批装运、分批付款、分批提货情况下, 即使是即期付款交单,进口商也可能钻空子,将畅 销部分全部提走,留下滞销的部分置之不理。即使 是即期付款交单,如果甲公司同意分批付款、分批 提货,即意味着一部分货款实际上成为远期收款性 质。本例中的出口商可能同意进口商一次赎单,分 批付款、分批提货,进口商乘机对货物中畅销的部 分付款,而其余部分则拒付。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案例启示
1. 与第一次合作的公司洽谈业务时,无论大 公司还是小公司,都要仔细核对好与业务相关 单据以及该公司的信息。对于D/P来说,代收行 在收到货款后才可以放单;对于D/A,代收行顾 客承兑的签名后才可放单。如果对方拒绝付款, 代收行要及时通知托收行。
2. 对于非本行储户的公司来说,我们不清楚它 的信誉和商业运作,如果它想得到信贷支持就要 提供安全保障(如:用不动产作为担保或者纸质 的安全保障;主办银行的银行担保;代收行有处 理准备作为担保的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代 收行要在提供资金之前调查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 格以及质量,同时可以从托收行获得关于融资的 信息作为参考,或做一份关于该公司的信誉调查, 以确保本行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是本行的储户,就应该对该公司的信誉 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为了安全起见也可以按照上 面非本行储户来处理。
所以,从汉堡分行的角度来看,如果放单的 话,对银行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从代收 行的义务来看,它必须遵守托收行的指示。因此 ,汉堡分行在B&C提出无力付款取单的情况下,应 该首先通知WestLB香港分行,获得香港分行的指 示再行事。 其次,汉堡分行对这家公司的资信状况也不 了解,如果贸然放单的话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而且银行对这批货物的价值以及市场需求情况也 不了解,并不能确保B&C一定能够获利而偿还债款 。
Malaysia
马来西亚
Raw material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 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贸易管制、外汇 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 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汇票信用证托收谈判案例范文

汇票信用证托收谈判案例范文场景:A公司(出口商,位于中国)和B公司(进口商,位于美国)就一笔货物交易的付款方式进行谈判。
A公司的销售代表小李,B公司的采购代表大卫。
谈判地点:B公司会议室。
小李:(满脸笑容,热情地开场)大卫啊,咱们这生意谈得也差不多了,现在就差这付款方式定下来了。
你知道的,我们希望能够确保收款安全又高效。
大卫:(靠在椅子上,轻松地回应)小李啊,这我理解。
你们有什么想法吗?小李:(拿出一份资料)我们初步考虑汇票或者信用证这两种方式。
汇票呢,简单直接,你们到期付款就行。
不过呢,从我们的角度来看,信用证可能会更保险一点。
大卫:(皱了皱眉头)信用证啊?那可有点麻烦呢。
银行的手续费又高,流程还繁琐。
我们还得交保证金之类的,这对我们的资金流动不太友好啊。
小李:(连忙解释)大卫,你看啊,信用证虽然手续多一点,但是对双方都有保障啊。
我们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货、提交单据,你们银行审核无误后就付款。
这样你们不用担心我们不按时按质交货,我们也不用担心你们不付款啊。
就像给这笔交易上了个双保险。
大卫:(思考了一下)话是这么说,但是你也知道,现在市场变化快,有时候信用证的一些条款可能因为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我们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比如说,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因为天气原因稍有延迟,但是信用证要求严格的交货时间,这就很头疼了。
小李:(点头表示理解)这确实是个问题。
那大卫你有什么更好的提议吗?大卫:(眼睛一亮)托收怎么样?D/P(付款交单)或者D/A(承兑交单)。
我们一直以来信誉都很不错的,用托收的话,手续简单很多。
小李:(有些犹豫)托收的话,我们风险就比较大了啊。
D/P还稍微好一点,D/A 的话,你们承兑了就可以拿到单据提货,要是到时候你们资金紧张或者出现什么变故,我们可就钱货两空了。
大卫:(拍了拍小李的肩膀)小李啊,我们公司这么大,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你要对我们有信心嘛。
而且我们也做了这么多年生意了,你还不相信我的人品?小李:(笑了笑)大卫,我当然相信你个人,但是做生意嘛,还是要按照规矩来。
[论文]托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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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托收方式下应掌握的问题进口人拒绝付款导致货物被假提单提走案一、案情提要托收是国际贸易业务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其风险程度介于信用证和汇付之间。
由于托收的本质是依靠商业信用,因此其中所隐藏的风险不容小视。
20世纪90年代中期,加拿大由于移民增加,其国内的建筑行业蒸蒸日上,对于建筑材料的需求旺盛,在对我国的建筑材料的进口方面也表现强劲。
我国的海港城市T市进出口公司宏大公司和加拿大的保罗公司共签订了八份合同,全部使用CIF贸易术语,总计金额68万美元,以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
后来由于加拿大建房数量基本满足了市场的需要,该国的建筑业也随之降温,原先对于建筑材料的强劲需求也大为缓解。
而我国的宏大公司对这一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反而在年底之前为了突击增加业绩,抓紧时间将这八份合同规定的所有建筑材料全部发给了加拿大保罗公司,所有单据也在同时办理托收。
后由于款项过大和需求减少两方面的原因,保罗公司拒绝付款提单。
结果货物到达以后就不得不暂时堆放在温哥华码头。
在宏大公司着急解决问题的同时,货物却被另外的一家公司用假提单提走。
几经周折,在中央领导的直接干预下,才得以找到冒名提取货物的威马公司。
并经过历时两年的谈判,才收回货款,但同时也损失了很大的利息收入。
二、案情综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加拿大移民手续相应放宽,世界各地移民加拿大的人数较前大为增多,移民的增加,造成对住房的需求增大。
我国是加拿大进口贸易的主要伙伴,因此,加拿大建筑公司对于建筑材料的需求也反映到了对我国的国内建筑材料的进口需求强劲上来。
我国的海港城市T市的进出口公司宏大公司是一家建国以后就成立了的老牌进出口公司,和加拿大的保罗公司签订了总计八份出口各种建筑材料的合同,全部采用CIF贸易术语,八份合同总计金额为6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交单。
随着加拿大各地营造住房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已基本满足了市场需要,该国国内的建筑业从高峰期逐渐滑到了低点,原先对于建筑材料的强劲需求也大为缓解,而我国的宏大公司对这一变化并不十分了解。
托收申请书填写案例

托收申请书填写案例一、基本信息部分。
1. 委托人(Principal)咱这委托人呢,就是要把东西卖出去收钱的那一方。
比如说,我开了个叫“酷玩小饰品”的公司。
那我就在这儿规规矩矩地写上公司的全名:酷玩小饰品有限公司。
地址也得写清楚,就写“欢乐大街123号,趣玩城”,可别写错喽,这就像告诉人家你住哪儿一样重要。
联系电话也不能忘,“138****8888”,要是托收过程中有啥问题,人家银行得能找到你呀。
2.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就是那个得掏钱的家伙。
假如我们把小饰品卖给了一个外国的“时尚大采购商有限公司”,那就把这个公司的名字写在这儿。
地址呢,是他们在国外的地址,像“阳光大道456号,时尚城,外国名儿(比如Fashionville)”。
要是有付款人的账号信息,那也得准确地填上,就好比给人家指条明路,让钱能顺利地到你这儿来。
3. 托收行(Remitting Bank)这托收行就是帮咱们办事儿的银行。
我选择了本地的“安心银行”,那就写上“安心银行,欢乐分行”,地址就写“幸福路789号”。
这家银行我比较信任,就像找了个靠谱的小伙伴来帮忙要钱。
二、托收金额(Amount of Collection)咱卖了一批小饰品,总共是1000美元。
那就在这儿大大方方地写上“USD1000.00”。
可别马虎,多写个零或者少写个小数点,那可就麻烦大了。
而且要注明是哪种货币,这就像告诉人家你要的是美元、欧元还是人民币一样明确。
三、单据(Documents)1.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这是咱卖东西的一个凭证,就像超市的小票一样。
我就把商业发票的编号写上,比如说“CW 001”,然后注明是一式三份,就写“3 Copies”。
这发票上清楚地写着卖了啥东西,多少数量,单价是多少,加起来就是咱们的托收金额。
2. 提单(Bill of Lading)提单可是很重要的,它就像货物的身份证。
我有一份正本提单,编号是“BL 123”。
案例++托收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引发的托收纠纷案案情:某年6月至8月间,国外甲银行(以下简称寄单行)向我国乙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代收行)寄来了4套进口代收的单据,注明适用《URC522》,总金额为10,000美元,条件为“见票90天承兑交单”(D/A At 90 Days Sight)。
汇票的出票人为出口商,发票等其他单据的抬头为进口商,但托收面函及汇票上的付款人却做成代收行。
收到单据后,代收行并未重视汇票付款人的问题,而是向进口商原样提示了单据。
进口商在该商业汇票正面用中文写明“同意承兑,到期付款”,并加盖该公司的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代收行即用SWIFT 通知寄单行:“Documents are accepted to mature on … on which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单据已承兑,将于X年X月X日付款)。
在单据陆续到期付款之前,进口商称根据买卖双方新的付款协议,付款期限将延长60天,请代收行洽寄单行提出延期付款。
代收行立即致电寄单行:“The drawee requests to extend the bill to mature on …, Please approach the drawer for approval. Upon receipt of your return message ofagreement, we’ll give you a formal message of acceptance”(付款人请求将上述票据延期到X年X 月X日付款,请洽客户同意后,我方将给予正式的承兑电文)。
寄单行回电答复为:“……Payment can be extended to… against your good bank undertake to effect payment on the mew maturing date”(凭你行在新到期日的付款承诺,付款可以延期到X年X 月X日)。
托收案例_进口国法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托收作为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托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复杂多变,使得托收业务中法律风险频发。
本文将以一个托收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进口国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年我国A公司向B国C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即A公司将货物出口后,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
在托收过程中,由于B国C公司无法支付货款,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
A公司认为,这是由于B国C公司违反了托收业务中的相关规定,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进口国法律风险分析1. 托收业务法律规定不一致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托收业务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在我国,托收业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规定》;而在B国,托收业务则遵循《国际商会托收规则》。
由于法律规定不一致,可能导致托收业务中的争议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 进口国法律法规变化进口国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托收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B国政府突然实施贸易管制,限制货物进出口,导致A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此外,进口国政策调整也可能导致托收业务中的争议。
3. 银行责任认定困难在托收业务中,银行的责任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A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但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
此时,A公司需要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才能追究其责任。
四、应对措施1. 充分了解进口国法律法规在开展托收业务前,企业应充分了解进口国法律法规,包括托收业务规定、贸易管制政策等。
这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确保托收业务顺利进行。
2. 签订详细的托收合同企业应与银行签订详细的托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托收费用、责任认定、争议解决等。
这有助于在出现争议时,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维权。
3. 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企业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进行托收业务,降低银行责任风险。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银行在执行托收业务过程中的操作规范,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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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托收案例
某地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了一笔业务。
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
另外,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I.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
B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主开来信用证。
于是,于6月20日向买方去电催证。
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
B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定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
B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
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D/P 45 days after sight)办理托收,但由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卖方要求并经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按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银行只收回货款部分。
B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
虽然其利息可以由买方负担,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
B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买方于9月29日回电如下:
“你25日电悉。
关于第××××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
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
谢谢合作。
”
B公司从上述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
这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凭单提货。
既然买方没有按我方要求托收整笔货款,也就是说拒付了部分货款,而且我方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收取。
买方拒付部分票款,为什么代收行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
B公司即通过托收行欲向代收行提出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B公司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你公司第××××号托收事宜,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办法符合国际惯例。
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
这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明文规定的。
B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URC522有关条款,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而且货物已被对方提取,只好以认输而告结案。
案例2:D/P改D/A致损案
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 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
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委托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P at 60 days sight”。
委托行在强调D/A的风险性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
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
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三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M.W.Internation即进口商提走。
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最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未收回。
案例1分析:
B公司应从这笔业务中接受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训:
1、签订合同时要以慎重的态度,完整地、详细地、准确地订立合同中的一切条款。
本案例中B公司虽然在与交易商洽谈时曾提到过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货款,但在正式签订有效的合同条款时缺乏慎重的态度,没有将支付条款完整地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这即是规定“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非常笼统。
因为不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可以“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而且在托收方式下也可以“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所以该合同条款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晚期收汇造成利息损失的责任主要在于B公司。
2、交易行为应该规范化。
本案例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 C. I. B. at loading port to be ta ken as final.”(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在装运港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当买方电称货物发现霉斑,但B公司在装运前,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有品质证书为证。
买方并未经当地的有关检验部门复检也未提供有效的复验证书,仅凭电文中一句话:货物发现霉斑。
B公司对此不表示态度而默认货物不合格,这种交易行为是不妥的。
3、应熟悉掌握国际惯例。
根据URC522第20条规定,如果托收指示书规定应收取利息而付款人拒付利息时,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明确规定收取利息不得免除,提示行可以视情况在未收取利息而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将单据交与付款人。
这就是说,如果托收的委托人意欲委托代收行收取利息,不但要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作出规定,而且还要明确强调其应收利息不得免除,否则代收行在放单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收取利息。
因为B公司在托收指示书上仅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并未强调此利息不得放弃,所以代收行在未收到利息的情况下放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另外,本案例中的利息是经与对方商讨后确定的,其数额应该是明确的,如果B公司在制作商业发票和汇票时将利息与货款加在一起向付款人托收,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会大一些,因为对于一张汇票,付款人不是承兑/付款就是拒付,即使拒付代收行也不能放单给付款行,其货权仍然掌握在B公司手中。
2.此案的经验教训在于:
1、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互相信任,只有在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能选择此方式。
2、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好采用“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即“made out to orde r a nd blank endorsed”提单,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便于银行处理提单的转让。
3、在选用托收方式结算时最好选择 D/P付款条件,D/A付款比 D/P风险大。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额出口业务可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
切忌大额出口业务采用托收结算方式。